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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32198

1 岑仲勉《隋唐史》第7o 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年版。又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户口数的资料梁方仲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收集相当齐全并有不少精辟考辨本节吸收其中研究成果。第二节普通民户的户籍:黄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有普通民户户籍和特殊民户户籍两类。普通民户主要包括地主、农民等他们归州郡管理占国家人口的大多数。特殊民户主要有兵、僧尼、奴隶、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殊身份的人。

东晋南朝时期普通民户的户籍被称为黄籍。顾名思义黄籍是用黄纸制成的户口簿籍;但用黄纸制成的户籍不一定就称为黄籍。从西晋初年中正官的下属访问令刘卞“写黄纸一鹿车”2这一事实来看黄纸在当时已普遍应用西晋的户籍很可能就是用黄纸制成但当时并无黄籍之名。盛唐的户籍用黄麻纸当时亦不称黄籍。黄籍之名仅流行于东晋南朝。这是因为在东晋南朝境内有大量北来侨民他们的户籍与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纸制成。这样东晋南朝普通民户的户籍就分为两种:用黄纸制成的土著居民的户籍和用白纸制成的侨民户籍。人们为区别这两种户籍始以纸色对它们命名:前者称黄籍后者称白籍。南朝后期白籍被废除后黄籍虽仍然存在但也渐渐地不称为黄籍了。

黄籍的形式《太平御览·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可见黄籍用纸的高度为一尺二寸凡承担官府徭役的人都要登记入籍。据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328)至宋元嘉的黄籍皆“朱笔隐注纸连悉缝”1。大概黄籍上字的颜色用两种:一般用墨笔重要的籍注用朱笔。“纸连悉缝”是指每张纸之间的接缝处都粘连得很好。这说明黄籍也是采取那时书籍的通行形式——卷轴式。

对于黄籍统治者认为它是“民之大纪国之治端”2是极为重要的。用我们的观点来看它无非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和征调赋役的工具。可以说黄籍所登记的内容都是以上述目的为出点。

先在黄籍上要登记每个民户成员的名字和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晋书·礼志》中载有一个故事:东晋南平郡陈诜娶李氏为妻生四子;后李氏被贼掠去陈诜又娶严氏为妻生三子。李氏归后“诜籍注领二妻”。后李氏、严氏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生了争执征西大将军庾亮的司马王愆期议论说:李氏“子为嫡列名黄籍”这证明李氏的身份为陈诜之嫡妻。在妻未死的情况下陈诜只能纳妾不能娶妻。由于“诜籍注领二妻”乃特殊情况所致非故意犯法可以不问但严氏的地位只能是继室。通过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在陈诜的户籍上先列出的是户主陈诜的名字;下面是李氏、严氏并注明为陈诜之妻;再下面是依次排列陈诜的七个儿子并在李氏所生长子下面注明嫡。

从这个故事还可以看出:在黄籍上妇的身份有嫡妻、继室、妾三种子的身份除长幼顺序外还分嫡庶。

两晋南朝的赋役和性别、年龄有密切关系。拿梁以后的制度来说老(六十六以上)、小(十六以下)免赋役男丁(十八至六十)服役并纳全额祖调女丁(二十至六十)和男子半丁(十六至十七、六十一至六十五)纳半2 《晋书·刘卞传》。

1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2 《南齐书·虞玩之传》。

额租调。两晋、宋、齐的制度与此略异。因此在黄籍上除要求注明性别以外还要求注明年龄。如南朝宋何之平“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八十岁)而籍年已满”1;齐张岱“母年八十籍注未满岱便去官从实还养”2;萧道成说宋、齐时人民为逃避赋役在户籍上“盗易年月”3之风甚盛。这都说明在黄籍上要注明每个人的年龄。

由于死人、逃亡者、在役的人、患病者都不可能再服役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在黄籍上。宋、齐之际户籍生极度混乱这方面的情况有“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即人在家而户籍上却注死和逃;“停私而云隶役”即在家为私而户籍上却注为官府服役;“身强而称六疾”④即身体健康而户籍上却注患多种疾病。梁初邓元起为益州刺史有人对他说:“蜀土政慢民多诈疾若检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罚之所获必厚”5。以上说明死、逃、服役、患病等情况在户籍上都必须注明。

由于东晋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优待而是否士族主要决定于宦和婚所以在黄籍上也要注明这两方面的情况。所谓宦是指做过什么官。沈约说:东晋的黄籍“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又说那些在户籍上冒充士族的人“罕知其祖假称高、曾”1。可知由远祖直到本身所历官位都要在户籍上登记。刘裕的诏书也说:“开亡叛赦限内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2。“资状”即指历代做官的情况。所谓婚是指和哪些人家通婚。宋大明五年(461)孝武帝下诏说:“士族杂婚者皆补将吏”3。“杂婚”指士族和非士族通婚按当时规定士族杂婚即丧失士族资格所以宋孝武帝才使他们补将吏。宋孝武帝怎样现这些杂婚的士族呢?据记载大明五年孝武帝在户籍上又作了一些新规定④为贯彻这些规定政府必然要进行户籍检查因此才能现并处罚这些杂婚的士族。这说明户籍上登记有通婚的状况。士族如犯罪、犯清议也会影响他们的士族地位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籍。南朝各代开国皇帝的即位诏中都有这一类的话:“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除洗除先注与之更始”5就是明证。

在黄籍上还要登记民户的门第等级。刘宋人武念史称“本三五门”6。宗越“本为南阳次门”安北将军赵伦之条次氏族“点越为役门后宗越向宋文帝求情才恢复为次门⑦。宋明帝时王僧虔为吴兴太守“听民何系先1 《宋书·何之平传》。

2 《南齐书·张岱传》。

3④ 《南齐书·虞玩之传》。

5 《梁书·邓元起传》。

1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2 《宋书·武帝纪》下。

3 《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大明五年末。

④ 《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条有“近籍改新制在所承用”之语。

5 《南齐书·高帝纪》下。参见《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条、《梁书·武帝纪》中天监元年条、《陈书·高祖纪》下永定元年条。

6 《宋书·宗越传附武念传》。

⑦ 《宋书·宗越传》。

等为旧门”⑧后王僧虔因此被免官。《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注:“三五者三丁其一五丁其二。”盖“三五门”为服役之民户亦即“役门”。《南齐书》卷四六《6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凡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看来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役门或称三五门。旧门、次门都是士族但后者属低级士族。

三国两晋南北朝备代都实行给客制度规定官员可以占有若干户佃客作为自己的合法荫户。如西晋规定九品以上官员可分别占有佃客一至十五户东晋时又增加到五至四十户1。除了这些依法占有的佃客外皇帝还向有特殊功绩的官员赐给客一类的生产者这些赐客也属于合法的荫户。荫户只向其主人缴租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为了确认荫户的这种依附地位国家规定“客皆注家籍”2。这就是说荫客也要在黄籍上登记只不过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籍是登记在主人户籍的后面称为附籍。目前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户口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佃客、部曲这类依附农民未被计算在国家户口之内。我认为这有欠分析。按当时大族的依附农民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注家籍的合法荫户另一类是不允许注家籍、版籍不载的非法隐户。前者因户籍上有名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内;后者因版籍不载则理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外。现存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户籍残卷(斯o113 号)其中有大府吏随嵩一户注籍者四人附籍一人户口总计为“凡五口”1。可证附籍人口要纳入国家户口统计之内。

⑧ 《南齐书·王僧虔传》。

1 分别见《晋书·食货志》、《隋书·食货志》。

2 《隋书·食货志》。

1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第6 页。

第三节特殊民户的户籍:白籍关于白籍周一良的解释是:“以蘖汁染纸谓之入潢。则纸不生蠹虫缝不绽解。盖土著户籍原为保存久远故用入潢之黄色纸。侨人户籍原系临时性质故用普通白纸”2。此为籍分黄、白之一因。东晋为招怀流民对侨人给予免除赋役之优待与南方土著有不同在户籍上自然也应有所区别。这是户籍分为黄、白的另一原因。关于白籍文献记载甚少。《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允许在户籍上注明本人的原籍似乎此为白籍在内容上的一大特点。由于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赋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记的事项可能较黄籍少一些。

2 《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246 页。

第四节资簿由于魏晋宋齐调的征收采取“九品混通”制度这种方法要求先评资、定出户等然后才能征调。但户籍上却没有财产登记它只能解决哪些人应纳或不应纳户调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纳多少的问题。因此当时还有和黄籍相联系的、专门登记各民户财产的资簿。这种资簿就是地方官每年在进行评资、定户等的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

资簿上登记些什么内容呢?《晋书·石苞传附子崇传》称“有司簿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这里所说的“簿”不是指户籍而是指资簿。由此可见在资簿上登记的有水碓、田宅、珍宝、财货、奴隶(苍头)等。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他们不能登记在户籍上而只能作为主人的财产登记在资簿上。南朝人在谈到评资所产生的流弊时说:“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1;“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资课”2。可见资簿上重点登记的是土地、桑树、房屋并且按照它们的数量、质量折算成钱在资薄上予以注明。刘宋大明初年实行占山法以后人们占领的山泽也要“条上资簿”3。

在资簿上除登记财产外还要注明户等。在齐武帝萧赜的诏书中有:“诸责负众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资不在例”;“其非中资者可悉原停”;“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④。看来户等分为上资、中资、下贫三档每档又各分三等共九等与“九品混通”征调法相适应。《南齐书·6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大概户资三千钱是一条界线在此上者为中资以上户在此下者为下贫户。

梁以后废除了“九品混通”征调制调的征收也变成和田租一样的按丁征收但资簿似尚未被废除。因为梁、陈还有亩收米二升的田税为征收田税有时也为了对富户和贫户负担的租调进行调节(如免除贫户的租调)都需要查核资簿所以资簿仍与户籍并行。《梁书·武帝纪》下称:“田者荒废、水旱不作、无当时文例应追税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此所谓“公格”也许就是指资簿吧。但由于梁以后废除了评资梁、陈时期的资簿内容可能要简单一些。

1 《宋书·周朗传》。

2 《南齐书·竟陵文宣传子良传》。

3 《宋书·羊玄保传附羊希传》。

④ 《南齐书·武帝纪》。

第五节西凉建初十二年户籍残卷十六国时期的户籍制度文献记载不多但从现存西凉十二年户籍残卷可知其大概。这个残卷共保存有九户民籍残缺者四户完整或大体完整的五户。兹择录一户完整的于下: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吕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年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兴年二居赵羽坞建初十二年正月籍1可见在当时户籍上登记的有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成员关系、丁中统计、女口统计、户口总计等项目。这种户籍登记从内容到形式应是沿袭魏晋的户籍制度而来。

应指出的是在建初十二年籍见到的丁中制度有丁男、次男、小男这和两晋南朝一样;但妇女却无丁中之分被统称为女口而在两晋南朝妇女也是有丁中之别的。这种不同主要是由剥削制度的不同所决定。两晋南朝的妇女无徭役负担调按户征收(梁以后始改成按丁)这都不要求妇女实行丁中制;但那时的田租却一直是按丁征收丁女纳丁男的半数次丁女、老小免征这就要求妇女也要实行丁中制了。因此西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1;梁也规定“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2。估计在两晋南朝的户籍中也会注明丁女、次丁女字样。及至十六国后赵时期石勒始改田租为按户征收规定户“租二斛”;3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也实行按户征田租制户征“粟二十石”④。可见在十六国至北朝前期田租一般实行按户征收因此不再要求妇女有丁中之别。在建初籍上见不到丁女、次女字样而出现了“女口”这样笼统的统计原因即在此。至于建初籍上男子所以有丁中的划分这是为了适应徭役征的需要。

1 《敦煌资料》第一辑第5 页。

1 《晋书·食货志》。

2 《隋书·食货志》。

3 《晋书·石勒载记》上。

④ 《魏书·食货志》。

第六节计帐户籍制度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后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都生了大变化这自然要引起户籍制度的变动到西魏苏绰当政时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户籍制度。《周书·苏绰传》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这种“计帐户籍”的形式及内容如何史籍不载。幸好敦煌现的斯六一三号文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此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的复原、研究认为写成于西魏大统十三年(547)1。文书分为a、B 两类:a 类以户为单位记载有关人口、赋税、土地等情况B 类大体是以a 类为基础形成的三十三户人口、土地、赋役的总计。该文书的性质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它就是苏绰所创制的计帐式户籍。

a 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户口方面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龄、现任官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黄的划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出嫁情况;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附载牛的颜色和大小。在赋税方面包括课户、不课户和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全家人口的集计下分为出除人口(死亡和出嫁者)和见在人口见在人口又分为课口和不课口;全家应纳租、布、麻若干并分别标明良、贱、牛缴纳的数量。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数;应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几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亩数、方位及四至。

B 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赋税方面包括课口若干人贱婢几人牛几头;都合调布若干匹其中良人、贱丁、牛各若干;都合租粟若干斛其中良、贱、牛各若干良人上、中、下户租的折草数字;都合税租若干斛其中台资户、上中下三等不课户各输若干上、中不课户税租的折草数字。在徭役方面都合课丁男若干人其中杂任役若干人六丁兵若干人。在受田方面包括都合受田若干户其中受足、三分未足、二分未足、一分未足、未受各若干户;各类户受田的丁男、丁女、丁婢、牛各若干应受田若干实受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未受田若干。

大统文书反映的户籍制度在内容上的特点是户籍和均田制度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赋役制度相结合。但在户籍、均田、赋役三者中户籍居主导地位。作为大统文书基础的a 类文书先要完整地记录各户的人口情况不受田、不纳租服役的中、老、小、黄家庭成员甚至死亡、迁出的成员都要无遗漏地进行登记这就说明户籍的主导地位。由于与均田制度相结合土地开始被列入户籍作为受田的奴、牛也被列于家庭成员之后。土地、奴、牛过去是资簿登记的重要内容它们被列入户籍之后资簿可能就被取消了。大统文书的书写形式十分严格提纲挚领条理清晰。a 类文书既有每个家庭的户口、租调、土地的逐项登记也有各方面的集计;B 类文书先是人口、赋役、均田情况的集计下面再按子目分类统计这类格式的文书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气力但却易于查阅、掌握。也许由于苏绰创造的这种户籍制度格外强调各种统计数字所以被称为“计帐户籍”。

十六国北朝也实行士族制度这在户籍上应该有反映。但因现存的建初1 山本达郎:《敦煌现讨帐式的文书残简》载《东洋学报》第37 卷。第2、3 号。谭两宜的译文收入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4 期。十二年户籍和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都属残卷上面登记的民户都不是士族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记注就无法见到了。

第七节特殊民户多种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度兵户子弟要世袭当兵身分低于一般民户。所以他们不编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三国两晋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户为民户的记载就说明那时兵、民是分籍的。在十六国时期各国也多推行世兵制度。后赵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七个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贯”1。“兵贯”就是兵籍。前燕和南朝一样有时称兵户为“营户”2。为什么叫营户?就南朝史来看这和士兵“妻子营居”3、家属“便付营押领”④亦即其户籍隶属于营署有关。前燕的营户大体应和南朝相同。在北魏被降俘、征服的各族人民和罪犯往往被变成营户或兵户被编入兵籍世代服兵役;中央宿卫兵、北镇兵中虽有很多鲜卑人他们的身分比较高一些但也都入兵籍5。《隋书·食货志》:北周“建德二年(573)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县籍”即一般民籍因当时世兵都入兵籍故“除其县籍”。直到隋开皇十年(59o)文帝才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6。至此兵籍才并入民籍。需要说明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世兵外也召募大量自耕农参军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袭兵户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隶属于民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佛教盛行僧众猥多。在北朝属于佛教寺院的还有僧祇户和佛图户北魏和平初年(46o)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1管理僧众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僧曹之长初名道人统后更名沙门统又有都维那。州有州统、州维那郡有郡统、郡维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当由僧官管理。南朝郭祖深说:“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2《历代三宝记》称北周武帝灭佛“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可证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属一般民籍而另有户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无论官府和私家都拥有大量奴隶。官府奴隶相当于刑徒长年服苦役到六十岁以后才有可能免为平民他们的户籍当然要自成系统。私家奴隶属于其主人的资产要记入资簿这在上面已谈到。《晋书》卷九四《翟汤传》称:“建元初安西将军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1 《晋书·石季龙载记》上。

2 “前燕营户”一词见《普书》卷一一一《慕容 载记》“南朝营户”一词见《宋书》卷七七《沈庆之传》。3 《宋书·何承天传》。

④ 《宋书·武帝纪》下。

5 《魏晋南朝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北魏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两文均载《读史集》。

6 《隋书·高祖纪》下。

1 《魏书·释老志》。

2 《南史·郭祖深传》。

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这说明奴隶虽记入资簿但还不算正式编户放免后才有“编户为百姓”的资格。北朝推行均田制以后奴婢也要受田、纳租调他们的姓名才脱离资簿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上——这也叫注家籍。上面说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员的合法荫客要注家籍奴婢注家籍与佃客注家籍有何不同呢?《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载建德六年(577)的诏书可说明这个问题:“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前期部曲、佃客是身分相同的两种人后逐渐混淆而难以分清此处所说的“部曲”也应包括着佃客。“共居”即共籍;奴与主共籍也就是注家籍。从诏文中可以看出奴注家籍后身分仍为奴(大统年间的计帐户籍即如此)经放免后才能上升为注家籍的佃客、部曲及客女。

北朝历史上“杂户”一词主要指隶户、伎作户、绫罗户、屯田户、牧子户等他们在身分上都是高于奴隶、低于自由人的国家农奴。

隶户来自俘虏和罪犯他们有一部分被皇帝赐给达官贵人但大部分是留在官府服役。国家的隶户和奴隶归都官尚书统一掌握自立户籍。《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疏引《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这里的“工乐杂户”应是指隶户被分配到官府作工匠、乐户者。古代的奴隶皆“著之丹书”北朝与奴隶近似的官府的隶户大概也包括官府的奴隶他们的户籍用赤纸即本此意。

伎作户指各类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民户北朝政府对他们控制很严。

北魏太武帝曾严禁官员、地主私养百工伎巧下令:“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1。北齐官员毕义云”坐私藏工匠家有十余机织锦并造金银器物”遭到禁锢2。这说明伎作户不属地方亦为受官府直接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关于北魏的绫罗户在《魏书·食货志》及卷九四《仇洛齐传》有大致相同的记载。《仇洛齐传》称:“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奏议罢之一属郡县。”可见绫罗户也是一个不属郡县守宰而由杂营户帅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北魏曾仿照魏晋多次推行屯田制度。太和十二年(488)李彪建议“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6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3是其中最大的一次。魏晋的屯田户是由屯田官府直接统领的北魏也应如此。北魏在河西、并州、河阳等地设置有许多国营牧场在这些牧场为国家放牧的称牧子户他们的户籍应隶属于管理牧场的官暑。北齐文宣帝高洋在天保二年(551)下诏说:“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④。这道诏书可能执行不彻底所以在天统三年(567)高湛以太上皇的身分又下诏说:“诸寺署所绾杂保(役?)户姓高者天保之初1 《魏书·世祖纪》下。

2 《北齐书·毕义云传》。

3 《魏书·李彪传》。

④ 《北齐书·文宣纪》。

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1。可见伎作、屯田、牧子等杂户皆隶于寺署放免后才可为郡县编户。2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化的加深和扩大时期各个阶级、阶层都在生激烈的变动。其中情况最复杂的莫过于封建依附这个阶层了。它包含多种职业、多种名称的人这些人的处境虽大致一样但并不完全相同。如两晋南朝的百工户和吏户其身分相当于北朝的杂户但他们是编于黄籍(在黄籍上注明他们的门第、身分)呢还是另有特殊户籍?现在还不太清楚。1 《北齐书·后主纪》。

2 以上所述隶户、伎作户、屯田户、牧子户参见唐长孺《拓跋国家的建立及其封建化》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第八节争夺劳动力的斗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有复除权的官贵、士族以外还有很多人不向国家服役纳税。这些人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籍注不实之人。这一类人多通过在户籍上谎报年龄、诈注疾病、妄报死逃或冒充士族等手段以求规避赋役。其中冒充士族最保险但冒充士族必须得贿赂官员对籍注进行篡改需要有一定的财产。所以他们之中有一些是属于富商、庶族地主但也有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其他籍注不实之人则多为不堪赋役剥削的自耕农。

二、脱离户籍之人。这一类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附于大族、受大族剥削奴役而未能注家籍的劳动者他们实际上已下降到佃客、部曲的地位但由于未注家籍所以在身分上还有较多的自由。另一种是虽脱离户籍、但仍保留独立身分的人其中绝大部分是由破产的自耕农变成的流民但也有一小部分庶族地主。《陈书·褚玠传》称:山阴“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这些隐没的“全丁大户”大部分应是地主。在战乱和政治昏暗时期这类脱离户籍之人数量十分庞大。如三国时袁绍统治下的青州“邑有万户者著籍不盈数百”1;梁元帝时“人户著籍不盈三万”2;北齐高洋时“户口租调十亡六七”3。可见当时大多数人都成了无籍之人。

三、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这类人的户籍与一般民籍不同注家籍佃客、奴隶受世俗地主的牢牢控制僧尼受僧侣地主的控制。他们一般不向国家服役纳税只向地主服役纳税。这一类人也大多是由破产的自耕农转化而来。

以上三种类型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之人除一小部分属于剥削阶级以外大部分是自耕农或来源于破产的自耕农。自耕农为什么经常破产呢?这基于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的土地很少生活十分困苦。南朝人所谓:“家有五亩之鸡一母之豕床上有百钱布被甑中有数升麦饭”④可说是自耕农的生活写照。自耕农的经济是如此脆弱所以无论是赋役的加重、战乱、天灾乃至婚丧嫁娶等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迫使他们趋于破产。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者经济势力的不断扩张要求大量的佃客、奴隶等劳动者为他们种地和服役这些劳动者只能从自耕农阶层中攫夺所以他们无时无刻地都在迫使自耕农走向破产。如果说注家籍和未注家籍的佃客、奴隶是大土地所有者已争取到手的劳动力的话那末破产的流民和那些被迫“改注籍状”的自耕农就是他们的劳动后备军这些人时刻都在面临着沦为佃客、奴隶的厄运。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兵源税源加强中央集权的力量一直都在想着把上述三种类型的人重新纳入国家正常的户籍制度之内使他们重新向国家服役纳税。封建国家的这种努力实质上就是与大土地所有者展开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

封建政权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重点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类1 《三国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

2 《南史·梁元帝纪》。

3 《隋书·食货志》。

④ 《南史·邓元起传附罗研传》。

型的人。对这些人封建政权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检籍、土断和括户。

提起检籍我们先想到的自然是南朝齐初的户籍大检查。这次著名检籍的起因是由于当时的户籍生了极度的混乱。《南齐书·虞玩之传》称:“宋元嘉二十七年(45o)八条取人孝建元年(454)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南史·王僧孺传》引沈约的话说:“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所谓“八条取人”、“七条征”现在已无从知其详细内容。唐长孺在《南朝寒人的兴起》一文中征引《宋书·索虏传》载何尚之关于“南兖州三五民丁”的议论对此作了精要的阐释1。据唐长孺的意见在元嘉二十七年大征时制定了哪些人该服役、哪些人不服役的硬性标准何尚之所谓不在征之列的“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职从事及仕北徐、兖为皇弟皇子从事庶姓主簿诸皇弟皇子府参军、督护、国三令以上、相府舍者”这些人以上即为有免役权的士族。由于士族的标准明确所以在孝建元年编造户籍时许多企图避役的人就增损籍状把自己变成合乎免役条例的士族。这样就造成了户籍的大混乱。由于当时户籍混乱主要是冒充士族造成的所以齐初检籍的重点是对准那些“改注籍状诈入士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的人。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内容当时检籍还包括纠举那些“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吏役身强而称六疾”以及“盗易年月”等投机取巧者。对那些“抱子并居竟不编户”1、“小塘藏丁匿口”2等脱离户籍之人在这次检籍中也要把他们重新编入户籍。当时凡被认为有伪冒或脱离版籍的民户都被称为“却籍”却籍者要充远戍。萧齐统治者对这次检籍决心很大但由于检籍官员行私舞弊反而造成很坏的后果。梁沈约说:齐初“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于此大坏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爵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士伍。..或有应却而不却不须却而却所却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辞请诉充曹牣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3。这样至永明三年(485)就激起了以唐寓之为的农民起义。为了缓和人民的反抗情绪也因为这样的检籍再也无法推行所以到永明八年(49o)齐武帝下诏:“既往之愆不足追究。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役边疆各许还本。此后有犯严加翦治”④。宣布这次检籍完全作废。齐初大检籍以后小规模的检籍仍不时生。如在齐东昏侯时“先是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诈注疾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并是役荫之家。凡注病者或已积年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给货赂随意纵舍”1。这样的检籍当然也不会有多大成效。

除上述检籍外统治者在编造新户籍时也要依据旧籍进行户口检查1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1o—111 页。

12 《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3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④ 《南齐书·虞玩之传》。

1 《南史·废帝东昏侯纪》。

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检籍。由于户口状况是不断变动的所以封建政府窍隔一段时间要编造一次新户籍这属于正常情况造籍;另外在统治者进行政治、经济改革时为了适应新制度的要求封建政府也往往要编制新籍这属于特殊情况的造籍。后一种情况因与改革相配合所以在争夺劳动人手方面往往会取得巨大成绩。这种造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至少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西晋太康元年推行占田制时太康三年国家控制的户口较太康元年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就是这一次造籍所取得的结果。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说过。

第二次是在北魏推行均田制三长制时北魏中央曾派遣使臣到各地编定户籍如派尧暄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2派闾庄“为定户籍大使”3等。由于在均田制下农民能够受田而且剥削较轻所以大量隐漏人户就纷纷向国家呈报户口。北魏的户口猛增到五百多万户当是这次与推行均田相联系的造籍的结果。

第三次是在北齐、北周时期。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均田制度在不断地生变化。《隋书·食货志》记载的北齐河清三年(564)均田令和北周保定元年(561)后的均田令1标志着均日制度展到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均田制度的演变户籍格式逐渐定型为像西魏大统十三年那样的计帐户籍制度这当然也要编造新籍。由于计帐户籍对人口的控制较严所以北齐、北周虽为戎马倥偬的乱世但两国人口的总数并不减于北魏盛世的人口总数仍然达到三千多万口。

东晋南朝连续推行的九次土断措施2主要是把北来侨民断入黄籍使他们也像土著居民那样向国家服役纳税。但把侨民断入黄籍不一定具有向大族争夺人口的性质。这不仅因为有些侨民原来就在国家白籍上登记受侨州郡统辖而且在侨民中也包括不少官僚、大族。但在土断的同时也进行户口检查许多隐户、流民也被编入户籍。如东晋哀帝兴宁二年(364)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规定“不得藏户”司马“玄匿五户桓温表玄犯禁收附廷尉”3。萧齐初年吕安国曾“土断郢、司二境上杂民”④;所谓“杂民”当包括各种无籍之人。陈文帝天嘉元年(56o)的诏令说:“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5。这些被土断的隐户、流民等无籍者就含有和大族争夺劳动人手的意思了。如果说检籍、土断只把搜检隐漏之人作为附带任务的话那末封建政府的括户就主要是为解决这些人的问题了。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括户的记载不绝于史而东晋一代尤为突出。

颜含为吴郡太守王导问他:“卿今莅名郡政将何先?”颜答:“王师岁动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之忧。且当征之势门2 《魏书·尧暄传》。

3 《北史·闾毗传》。

1 《隋志》载北周的均田令很简略年代也不明确从与它相联系的徭役制度来看它的颁布当在保定元年以后。

2 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346—356 页。

3 《晋书·彭城穆王权传附曾孙纮传》。

④ 《南齐书·柳世隆传》。

5 《陈书·世祖纪》。

使反田桑数年之间欲令户给人足如其礼乐俟之明宰”1。可见与大族争夺劳动人手在当时被提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当时括户的干将有山遐他为余姚令时“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遐绳以峻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2。庾冰辅政时“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3。简文帝时王彪之为会稽内史“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④。淝水之战前夕东晋为“外御强氐搜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5。东晋末刘裕当政时因“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刘裕严申禁制处死了“藏匿亡命千余人”的余姚大地主虞亮6。对结聚于山泽的流民群东晋的官员或用武力、或以招抚重新把他们控制到国家的手中。前者如海陵县的青浦“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淮南太守毛璩“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近有万户皆以补兵”⑦;后者加太末县的深山中“有亡命数百家恃险为阻前后守宰莫能平”江逌任太末令后“招其魁帅厚加抚接谕以祸福旬月之间襁负而至”1。类似例子很多。

在北方有几次著名的括户规模要壮观得多。如前燕慕容 时“百姓多有隐附”仆射悦绾主持括户一举“出户二十余万”2朝野为之震惊。南燕慕容德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慕容德“遣其车骑将军慕容镇率骑三千缘边严防备百姓逃窜。以(尚书韩)■为使持节、散骑常侍、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3。北魏献文帝时冀、定等“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献文令韩均往检括“出十余万户”④。东魏武定二年(544)高欢以太保孙腾、大司徒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凡获逃户六十余万”5。北方的朝廷集权力量都比较强所以才能主持这样大规模的括户。

封建国家对上述第三种类型的人——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主要是采取控制展的政策。

对于佃客从曹魏规定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6到西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一到十五户再到东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五到四十户再到北魏赐给王、公、侯、子臣吏十二人到二百人⑦这些规定既是保护官贵的利益也含有限制他们大量占有注家籍佃客这类生产者的用意。因为1 《晋书·颜含传》。

2 《晋书·山涛传附山遐传》。

3 《晋书·庾亮传附弟冰传》。

④ 《晋书·王廙传附侄彪之传》。

5 《世说新语》上卷下《政事》注引《续晋阳秋》。

6 《宋书·武帝纪》中。

⑦ 《晋书·毛宝传附孙璩传》。

1 《晋书·江逌传》。

2 《晋书·慕容 载记》。

3 《晋书·慕容德载记》。

④ 《魏书·韩茂传附子均传》。

5 《魏书·孝静帝纪》。

6 《晋书·王恂传》。

⑦ 《魏书·官氏志》。

这些规定等于宣布官贵们过规定的佃客和臣吏是不合法的这是一层限制;这些规定也等于宣布除品官有权占有佃客、王公侯子有权占有臣吏其他人则无此特权这是又一层限制。再说当时所谓皇帝给客、赐臣吏也不一定实际授给往往是在官贵已占有的大量依附农民中政府按制度予以登记、注家籍而过规定数额的则不予承认。《南齐书·州郡志》上南兖州条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21)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这些“多庇大姓以为客”的失籍流民是政府无法控制的所以才由大姓“条名上有司”然后再由政府按当时的给客制度赏赐给他们。很明显东晋推行这样的给客制度一个重要目的是想从大族势力下挖出一部分失籍流民。

为防止奴隶数量的膨胀封建政府作了多方面的努力。先是执行“良奴之制”严格禁止把良人变成奴隶。北魏的法律规定:“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1。这一类法令当继承于魏晋。在南朝也严禁卖良人为奴。其次不断地下令释放奴婢或免为兵、客、部曲或免为良人。特别是在大的军事冲突以后战胜的一方往往把众多的战俘变成奴隶结果导致公私占有奴隶的数量急剧增加。因此事隔不久战胜的一方往往下令大规模地释放奴婢。如东晋在太元十四年(389)下令道:“淮南所获俘虏付诸作部者一皆遣散男女自相配匹赐百日廪。其没为军赏者悉赎出之。以襄阳、淮南饶沃地各立一县以居之”2。淮南所获俘虏即淝水之战中俘获的前秦军民。类似资料在史籍中可以找到很多1。朝廷采取这种措施当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重要的一点即在于把私家控制的人口变成国家控制的人口。

为了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帝王对佛教大多采取既保护又限制的政策也有少数帝王推行灭佛措施。南朝宋文帝、宋孝武帝曾沙汰僧侣齐武帝甚至规定:“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为精舍并严断之。唯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2。北魏曾一再限制僧侣的数额文成帝规定:“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至孝文帝时“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3。以上的限制措施所起作用都不大。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和北周武帝字文邕都信道不信佛他们推行了断然的灭佛措施。

拓跋焘下令:“沙门无少长悉坑之”④。字文邕灭佛的手段比较缓和但决心极大一时间北周、北齐境内的三百万僧尼皆改为编户。但在字文邕死后佛教又逐渐恢复。

封建政权执行的上述争夺劳动人手的措施有时成绩显著有时则不起作用。其原因何在呢?根本一点是决定于那时的政治状况。如果封建政治比1 《魏书·刑法志》。

2 《晋书·孝武帝纪》。

1 参见《南齐书·郁林王纪》永明十一年八月条《梁书·简文帝纪》太清三年五月条《周书·武帝纪》上建德元年十月年《武帝纪》下建德六年二月条。十一月条、宣政元年三月条等等。2 《南齐书·武帝纪》。

3④ 《魏书·释老志》。

较清明横征暴敛较少这则就会出现“豪强征敛倍于公赋”5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是愿意做国家的编户的国家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当然会取得胜利。反过来如果政治昏暗百端征调这时就会出现宫府征敛甚于豪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宁愿做豪强的依附农民国家即使用强力能把劳动人手争夺过来但也只是暂时的不久仍会逃散国家的争夺劳动人手措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在封建社会里总是治世少而乱世多所以国家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总是后者占上风。

5 《魏书·食货志》。

第五章赋役制度第一节三国赋役制度曹魏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征收的田租与户调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征收的租赋。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

在曹操的经济政策中维护和展自由农生产的政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现为田租与户调新科的实行。

《三国志·何夔传》写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建安五年(2oo)官渡之战以前。所谓“新科”便是《魏书》说的“其收田祖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1。按东汉田租以产量为标准实行三十税一之制。灵帝中平二年(185)曾收天下田一亩十钱用于营建宫宇2。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制度汉朝按产量收租之制遂为税亩制度所代替。又汉有算赋是人头税即按人头收钱。曹操改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是户调收绢、绵。从此算赋制度被革除。

税亩制依据田亩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户调制是不是各户一律都出绢二匹、绵二斤呢?非是。《魏略》有这样一段话:初太祖(曹操)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曹)洪货财与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1这段话说明调是要“平赀”的赀多之户则多出赀少之户则少出。

然则所谓“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并不是说每户一律调绢二匹绵二斤而只是一个按照家赀户等的不同各户所应出的平均数额而已。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说到:“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曹魏户调之法当即九品相通。

根据曹操、曹洪的家赀被“平”我们还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下至一般官吏都没有免税的特权。租调征收对象包括了各级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业者、小块土地所有者(自由农)。即所有的郡县编户。曹魏根据土地与家赀的多少征收租调的政策对展自由农生产是有利的。河东号称“百姓劝农家家丰实”2;冀州号称“户口最多田多垦辟”3。由此二地情况可见自由农生产在曹魏时期在北方得到了恢复和展。曹魏时期的典农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设的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属郡县管辖④。所交赋税与郡县编户不同。

据《魏氏故事》屯田用的是黄巾的资业。这种资业包括牛在内都是官有。对典农部民原来实行的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之制1 《三国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

2 《晋书·食货志》。

1 《三国志·曹洪传》注引。

2 《三国志·魏志·杜畿传》。

3 《三国志·魏志·杜畿传》附《子恕传》。

④ 《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有“都尉自以不属郡”的话。

即根据租赁官牛的头数交纳租赋。典农中郎将任峻认为什牛输谷大收不增租赋坚持要求实行“分田之术”1。曹操遂规定“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典农部民)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2。此即任峻所谓“分田”。侯声说是“于官便于客(屯田客即典民部民)不便”3。

从“私牛而官田者”看典农部民是带有家属的他们都是作为屯田客户而非作为个人存在于典农部所拥有的官田上。生产、交租均以户为单位进行。

曹魏时期还有一种“士家”。此种士家原不屯田。魏文帝践祚之初王朗建议“宜因年之大丰遂寄军政于农事吏士大小并勤耕稼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省其暴徭赡其衣食”④。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才用士家去屯田。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把对屯田客户的剥削方式即“分田之术”用到了剥削士家上。《晋书·傅玄传》说到“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即可上溯到曹魏。傅玄说的兵、士指兵家、士家不是指出征之士。因为“私牛”只有士家才有。出征之士营田受廪无所谓自持私牛。管理屯田客户的典农组织具有军事性而对屯田客户的剥削形式又被用到了士家身上这就使得屯田客户与士家之间距离缩短。魏末民屯废了但士家屯田与剥削士家的方式仍旧继续下去。

以上是赋法在役法方面根据《三国志·司马芝传》所说: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可知典农部民只用于屯田除了农事上的“治廪系桥运输租赋”等以外没有其他徭役。负担徭役的是郡县编户、士家与吏家。下面分别叙述。

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1。曹魏时期末见改变。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2。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晋时刘颂曾说: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魏氏错役亦应改旧。3从刘颂所言可知这种错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晋都未改动。按照这种役法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

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1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2 《晋书·慕容皝载记》。

3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④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

1 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2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3 《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士族免役的规定。魏明帝时期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1。那时太学诸生有千数他们来上太学“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2。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曹魏无士族免役之制。高堂隆说公卿与厮徒共役“闻之四夷非嘉声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3。未说违制。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

吏、士之家的徭役负担:《三国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说曹魏吏士皆有“暴徭”。《高柔传》说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又说“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可见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④。如鼓吏当不在营田之数。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三国志·刘动传》写到魏明帝青龙中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满宠表请“召休将士”。《杜恕传》注引《魏略》写到孟康为弘农郡守、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这是关于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记载。

吴、蜀二国的赋役制度由于史料短缺所知较少特别是蜀国。

吴国孙权时6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5。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6。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1。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2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顷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2。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3。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④。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5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6凯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12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附《王肃》注引《魏略》。

3 《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

④ 《三国志·魏志·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邓艾原为丛草吏。5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6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1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23 《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④ 《三国志·吴志·6凯传》。

5 《三国志·吴志·孙休传》。

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调赋相仍日以疲极。”6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⑦。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1。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2均入于困境中。

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孙权曾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3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④。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5;“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6的政策。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诸葛亮说过:“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⑦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后来是展了。蜀亡前“男女布野农谷栖亩”⑧。如果不是轻徭薄赋蜀国农业不会有此展。蜀国也搞屯田如诸葛亮在渭滨分兵屯田⑨。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时有户二十八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⑩。这里所谓户主要也是指自由农户。兵、吏的存在同于魏、吴但在蜀我们只见到带甲将士在前方屯田。

6 《三国志·吴志·6凯传》。

⑦ 算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

1 《三国志·吴志·6凯传》。

2 此数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3 《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④ 《三国志·吴志·潘璋传》。

5 《三国志·蜀志·后主传》建兴二年。

6 《三国志·蜀志·杜微传》。

⑦ 《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⑧ 《三国志·蜀志·蒋琬传》。

⑨ 《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建兴十二年。

⑩ 《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第二节西晋赋役制度西晋的赋税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研究的人虽多但材料过少至今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与西晋税制有关的材料主要的只有两条先引在下面然后再说当前的看法。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初学记》卷二七《绢第九》:“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对以上两条材料的解释很多但就税制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西晋赋税制度继承曹魏田租为亩税户调为户税只不过剥削量加重了。曹魏的田租是亩收二升西晋的田租以“夫五十亩收租四斛”计算为亩收四升重了一倍。曹魏的户调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则是户出绢三匹绵三斤重了半倍。绢三匹、绵三斤是平均数征收时“九品相通”。这也是继承曹魏而来。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西晋在田租上已改变了从前的亩税制度变为按户征收与户调一样九品相通。这种意见的根据有二:一是《晋书》既说绢三匹、绵三斤是“户调之式”则《初学记》引《晋故事》说的“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中的“民丁”应是丁男之户如果是丁不是户则《晋书》所说“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就不可理解了。《晋故事》的话意味着西晋一户以一丁计。既然民丁是丁男之户那么课田五十亩便是对丁男之户的要求而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则是了男之户所应纳的租调。二是《晋故事》说到侯国减“绢户一匹”、“民租户二斛”以为侯秩侯奉。西晋“以郡为国”诸侯“三分食一”1以绢一匹为侯秩就丁男之户应向国家岁纳绢三匹而言正是三分食一。所分民租则明说是“户二斛”。尤其是接着说的“书为公赋”的“其余租”及旧调绢、绵“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表明租不仅是户租即以户为单位征收而且是九品相通。《晋故事》所说“租四斛”只是丁男之户所应交纳的一个平均的租额而已2。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文献通考》所说晋把两汉田赋与户口之赋合而为一把田赋变成户调不再履亩而税只逐户赋之3是一个卓见。

1 《晋书·地理志上》。

2 《晋故事》所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用以增置诸侯解释不通。主张西晋租谷是亩征八升的以为“斗”是“升”之误。主张西晋租谷是户征四斛的以为“亩”是“户”之误因为后面讲的所分民租户二斛及余租都是户租。

3 《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以台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这是说晋把田赋变成了户税。卷三《田赋考三》还说晋法与均田制下“不必履亩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3o3)一次征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1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2。

役使方式据刘颂所说曹魏用之于百姓的错役法至晋武帝平吴之后仍旧未改3可知与魏无异。

以上是郡县编户负担的税役。不属于郡县编户的典农部民在魏末晋初罢除④。吏、士之家则保留下来。士家在晋初仍旧用之于屯田剥削有所加重。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傅玄上疏说到:“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他认为应该恢复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之制5。据《晋书·慕容皝载记》所说“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而为五六来看傅玄的话是被采纳了。

太康元年(28o)平吴随着州郡兵的罢除武吏的设置占田、课田法的实施士家屯田废止。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至今未改时又提及平吴后吏、士的徭役负担。

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丙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洛阳)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投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1他要求改变这种情况并以为“魏氏错役亦应改旧”。他的设想是:“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静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内”这样天下也就受益不浅了。刘颂的话清晰地说明了平吴后西晋吏、士的戍役与运役之重。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便写道: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是一致的。

1 《晋书·惠帝纪》。

2 《晋书·食货志》。

3 《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吴后说的。④ 《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咸熙元年:“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

5 《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1 《晋书·刘颂传》。

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西晋征与免除赋役均据黄籍。《晋令》说到:“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1黄籍是西晋郡国士庶统一的户籍此外西晋没有别的户籍。士族在黄籍上注有爵位(详见第四节)以证明自己是兼复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2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户籍与税役不生直接联系。兼复之家的佃客不承担官家税役。

1 《太平御览》卷六o六《文部·札》引。

2 《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

第三节十六国赋役制度十六国政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是单纯的少数民族的政权而是有汉人参加的政权;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者大多数也已汉化;各个政权都具有汉化的色彩只是深浅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总的趋势是后来出现的政权比先前的政权汉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浓。因而在税役上各个政权大都袭用魏晋旧法。

最早建立的成国在李雄时制定了赋役制度。“其赋男丁岁输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因而出现了“百姓富实闾门不闭无相侵盗”的好局面3。对“男丁岁输谷三斛”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是丁税;一种认为“男丁”系指丁男之户而言岁输谷三斛是户税。按西晋之法租调九品相通输入于官三斛应是一个平均定额。无论哪种解释都以为成国赋税承自西晋只是量上有所减轻。

成国对役法无明文规定百姓一个时期可能“事少役稀”另一个时期也可能为徭役所困。李寿时“百姓疲于使役呼嗟满道”思乱者竟至“十室而九”1。

汉国与前赵无赋役之制后赵石勒在称王之前“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户赀二匹租二斛”2。这里明言租二斛是户税。认为西晋祖四斛是户税的说石勒此制承自西晋非创。又按西晋九品相通之例赀二匹、租二斛应为平均定额。在役法上后赵有徒民以充戍役之制被徙以充戍役之民均在兵籍。《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说到“雍秦二州望族自东徙已来遂在戍役之例。”他们有“兵贯”。石虎接受王擢意见免除了雍秦望族十七姓的兵贯但“其非此等不得为例”。为了战争的需要石虎还曾下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运送军粮;“青、冀、幽州三五卒”3。“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这表明后赵到石虎时期不仅普通百姓要服役“兼复之家”也要服役已服兵役的征士还要出车、牛、米、绢。役调是很重的。但要注意五丁取三四丁取二三五卒之言。孙吴已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之法但未见三五卒之制。曹魏是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兵役由士家担任。西晋被课之以田的正次丁均须服役吏、士则负担戍役与运役。从后赵开始始见徒民戍役及三五卒之制。三五卒对后世役法影响很大。

士族是“兼复之家”这是西晋之法。

前燕慕容皝迁都龙城之后颁布了赋税制度。慕容皝曾“以久旱丐百姓田租”。这说明当时已有常赋。慕容皝尚曾“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后因封裕进言改变为悉罢苑囿“以给百姓无田业者。贫者全无资产不能自存各赐牧牛一头。若私有余力乐取官牛垦官田者其依魏晋旧法”1。3 《晋书·李雄载记》。

1 《晋书·李寿载记》。

2 《晋书·石勒载记上》。

3 《资治通鉴》卷九七晋成帝咸康八年“皆三五卒”注:“三丁二五丁三也。”1 《晋书·慕容皝载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