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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40539

“渤海都”5。他们勇敢善战有“三人渤海当一虎”之誉1。东京渤海军的指挥权严格操纵在皇帝手中。

辽朝还有一支由契丹、奚、汉、渤海军合编组建的军队。他们仍依民族成分分别编组各设都指挥使司统领于四军兵马都指挥使司。这是一支集众家之长的联合部队先后屯驻于辽与宋、高丽边地。

属国属部军也是辽朝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作战也常征调属部军参战。然而诸属部尤其西北诸部叛服无常屡启边衅实为辽朝边防的重点。最后辽朝还是亡在其东北属部生女真之手。

军事制度辽朝基本的兵役制度是壮者皆兵的征兵制。辽朝规定“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2这适用于辽境内的各族民户。

辽朝早期并无户籍当然也无所谓兵籍成年的部民亦民亦兵。辽朝建立后部族也仿州县编制户籍并根据财产状况把部民分为上、中、下不同的户等按户等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和兵役。出征、戍边并不需要动员全体丁男接到征兵令后各部一般先“攒户丁推户力核籍齐众以待”。即依照户籍、户等签多丁上户先被签取依次是中、下户。依户等签与军需自给制有关。

五京州县汉军、渤海军的兵役制度受契丹部族军的影响也实行普遍征兵制。神册初年辽太祖攻略山后吞并了沿边州县的大片土地遂改当地的募兵制为征兵制“籍山后民为兵”3共得17.6 万统以节度使。此后辽的州县一直沿用太祖确定的征兵制。征的原则也是依户等签取。辽末出现的诸路州县“计人户家业钱每三百贯自备一军”及“有杂畜十头以上者皆从军”

现象④仍体现了这一原则。战事吃紧及丁男子因为皆隶兵籍可以悉征无遗。

在形形色色的封建剥削下广大农牧民不堪重负贫困交加渐趋破产征兵制趋于崩溃。

辽朝各族人民的兵徭杂役负担极重。如部族军戍边漫长的行军道路恶劣的边地环境加以外族的骚扰军民往往“只牛单毂鲜有还者”1以致“日瘠月损驯至耗竭”。统和早期漠北尚未置戍时西北诸部已苦于烦重的兵徭杂役“大率四丁无一室处刍牧之事仰给妻孥。一遭寇掠贫穷立至”2。漠北置戍后部民戍边之苦日益严重“徭役日增生业日殚”。辽道宗时汉地人民负担的“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之役5 《辽史·兵卫志·兵制》。

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6皇祐元年三月;卷176至和元年二月、四月。2 路振:《乘轺录》。

3 《契丹国志》卷26《诸蕃记》。

④ 《辽史·兵卫志·兵制》。

1 孙世芳:《宣府镇志》卷21《兵籍考》。

2 《契丹国志·天祚皇帝》天庆四年十月;《辽史·天祚皇帝纪》天庆六年六月。至破产不能给”3。

其他如战时的征敛、繁重的赋税加以户等不实、赋役不均各级官吏、地方豪强巧取豪夺、残害百姓无不加剧了人民的贫穷破产。辽道宗时期社会经济恶化贫穷破产的农牧民流离失所甚至铤而走险。朝廷不得不通过召募补充兵源。清宁四年(1o58)“募天德、镇武、东胜勇捷者籍为军”;咸雍四年(1o68)“诏元帅府募军”1。

辽金战争爆后辽军接连溃败兵士亡散殆尽征兵制终于走到其尽头。朝廷通过大规模的募兵组织对金军的战斗。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怨军。其召募对象为辽东饥民后因军需困难哗变。又改称常胜军支持燕王耶律淳称帝南京。不久降宋。另一支较有影响的募军是“瘦军”其召募对象是战乱中逃亡山泽的部民。他们“侵掠平民甚于盗贼”2毫无战斗力可言。常胜军降宋后将之屠戮殆尽。

在装备给养方面部族军与汉军差异较大。部族军“驰兵于民”部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战士一般不需要专门的军需给养。“马逐水草人仰湩酪”繁茂的草原、滋生的牲畜为牧民的衣食服用之源。弓箭、马匹平日是生产资料战时就是军事装备。遇有征部族军自备衣粮器械每正军一人自备马三匹必备的还有“弓四、箭四百、长短枪、骨朵、斧钺、小旗、锤锥、火刀石、马盂、炒一斗沙袋、搭钩毡伞各一縻马绳二百尺”其他如“人铁甲九事、马鞯辔、马甲皮铁”则“视其力”而定3。

契丹还以“打草谷”和“犒军钱”作为战时补充军需的手段。契丹军队中专备“打草谷骑”勾取粮草。辽太宗灭晋后汉将赵延寿请给契丹兵放粮饷太宗答以“吾国无此法”而仍然“纵胡骑四出以牧马为名分番剽掠谓之打草谷”。在被征服地区契丹贵族还强索“犒军钱”如辽太宗援立石敬瑭回师路经新州命“敛犒军钱十万缗”④。每次战捷后他们论功行赏从战利品中分取一小部分赏赐军士以补充战争的损失。

辽朝的汉军多数驻防于五京州县脱离生产不像部族军那样散处族帐上马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其给养一同中原有定额的军饷。统和年间使辽的宋人路振在《乘轺录》中记载辽军中“给衣粮者唯汉兵”南京城内的汉兵“皆黥面给粮如汉制”。

辽中期以来部族军的军需给养制度有了很大变化。先推行了军需供给制。乾亨元年(979)辽朝救援北汉宋朝权知忻州张齐贤俘获辽朝“纳米典吏”知“契丹能自备军食”1。兴宗重熙十八年(1o49)辽师伐夏“战舰粮船绵亘数里”。道宗咸雍五年(1o69)讨伐阻卜“军出只给五月粮”2。其次随着疆域的奠定特别是封建制度的逐步完善辽朝动的纯掠夺性战争越来越少。打草谷供军需日渐淘汰军需给养中掠夺成分日减供给部分日增。

3 《辽史·文学·萧韩家奴传》。

1 《辽史·耶律昭传》。

2 《辽史·萧韩家奴传》《辽史·马人望传》。

3 《辽史·道宗纪》清宁四年三月咸雍四年二月。

④ 《契丹国志·天祚皇帝》保大二年六月。

1 《辽史·兵卫志·兵志》。

2 《资治通鉴》卷286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正月;卷281后汉高祖天福二年二月。辽朝后勤建设中最有成就的当推屯田和群牧。朝廷鼓励戍军屯田自给建立了“公田制”“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饷..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输税赋此公田制也”。重熙年间耶律唐古受命“劝督耕稼以给西军田于胪朐河侧”后来移屯镇州(今蒙古乌兰巴托西)“凡十四稔积粟数十万斛”3。屯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军队的生计问题。但是繁重的戍边任务频繁的调最终还是使戍军疲于奔命生计日窘。

辽朝特别重视马政。游牧民族“其富以马其强以兵”④马政的兴衰不仅关系到军事的强弱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盛衰。群牧机构是辽朝官制系统的重要部分。群牧马印有统一的官印立有簿册皇帝常派人核实其数群牧官员的政绩受到严格的考核。群牧牲畜日益成为战马和军用力役畜的重要来源。根据现有的材料看辽朝主要的群牧场似多分布于沿边地带如漠北滑水马群太保司、漠南马群太保司、倒塌岭西路群牧司。因而群牧也起到了实边的作用。

辽朝与行军作战有关的制度包括军事礼仪、符牌制度及将帅的任命、战术规定等。军事礼仪:每凡出兵皇帝率领蕃汉文武臣僚宰杀青牛白马祭告天地、日神并分命近臣祭祀太祖以下诸陵及木叶山神。如果皇帝亲征要身着戎装祭祀先帝宫庙或者主祭先帝、道路、军旅(兵)三神。军行前须用一对牝牡麃祭祀。攻城略地取胜要及时宰杀黑白羊祭天地。班师之际要用掳获的牡马、牛各一祭天地。出师、还师都要举行“射鬼箭”即将死囚或俘虏绑在柱子上众军士向着军行的方向将其乱箭射死1。

符牌制度及将帅的任命:朝廷铸金鱼符调军马用银牌传达命令。调兵马时各部闻诏即点集军马、器仗按兵不动静待朝廷金鱼符至。合符由朝廷委派军主与本司互相监督。皇帝亲点将校选派勋戚大臣充任行营兵马都统、副都统、都监授权行营都统全面指挥各参战部队。

战术规定:辽军作战骑兵每5oo—7oo 人为一队十队为一道十道当一面。队、道、面各有主帅。各队轮番冲杀敌阵不给敌人以喘息的机会而自己的人马则可以稍事休整。如果敌阵坚固不强攻如此轮番冲杀二三天待敌疲惫然后派辅助作战部队“打草谷骑”迷惑敌阵主力部队乘势歼敌。

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太平兴国五年十二月辛卯。

④ 《辽史·萧惠传》《辽史·萧迂鲁传》。

1 《辽史·食货志》《辽史·耶律唐古传》。

第六节西夏的兵制兵役制和军队西夏建国后的兵役制度初期仍以党项部族的征兵制为主以族帐为最小单位。男子年15 岁成丁至6o 岁止。每家凡二丁取体壮者一人为正军另一丁为负赡担任随军杂役组成为一抄。凡家有四丁的抽两抄其余的壮丁都叫做空丁可不服役但可以顶替别的丁男当负赡兵也可以顶替正军之疲弱者担任正军。西夏部族征兵有一定数额军中正军与负赡都有定员比例一般是1 比1但在个别部队中如都附近兴、灵二州的镇守兵中比例近于1 比3即一个正军几乎有三个负赡兵2。

部族兵的装备据《宋史·夏国传》下记载:“凡正军给长生马、驼各一;团练使以上:帐一、弓一、箭五百、马一、橐驼五旗、鼓、枪、剑、棍棓、粆袋、披毡、浑脱、背索、锹钁、斤斧、箭牌、铁爪篱各一;刺史以下无帐无旗鼓人各橐驼一箭三百幕梁一”。

西夏建国初期与宋朝战争频繁部族征兵的兵员不够于是扩大征兵范围和人数甚至实行全民皆兵。西夏大安八年(1o82)九月宋夏永乐之战前西夏调民为兵“十丁取九”1。据《隆平集·西夏传》记载:“凡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备弓矢甲胄而行”西夏的参战兵员除由官府给很少的军事装备外作战时一律自带粮饷。

据汉文史书记载西夏军队大体上区分为三部分:皇帝侍卫军、国防军和朝廷直属部队。

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元昊“选豪族善弓马五千人迭直号六班直月给米二石。铁骑三千分十部”。宋人田况《儒林公议》所记元昊侍卫军十队的队长:“一妹勒、二浪讹遇移、三细赏者埋、四理奴、五杂熟屈则鸠、六隈才浪罗、七细母屈勿、八李讹移岩名九细母嵬名、十没罗埋布。”西夏宫廷的宿卫制度十分严格宿卫军佩戴铜质腰牌上镌“防守待命”、“防守命令”和“后门宫寝待命”等西夏文字。这是皇帝的侍卫军。

监军司驻防军是西夏军队中人数最多的一种也是西夏军队主力是西夏的国防军。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元昊称帝之前即“置十二监军司委豪右分统其众”“左右厢十二监军司:曰左厢神勇(今陕西榆林东南)曰石州祥祐(今榆林西南)、曰宥州嘉宁(今内蒙古乌审旗西南)、曰韦州静塞(今陕西榆林东南)、曰西寿保泰(今甘肃靖远东北)、曰卓罗和南(今永登南)、曰右厢朝顺(今内蒙古乌海市西南)、曰甘州甘肃(今甘肃张掖)、曰瓜州西平(今安西东南)、曰黑水镇燕(今内蒙古额济纳旗东南)、曰白马强镇(今阿拉善左旗北吉兰泰)、曰黑山威福(今乌拉特后旗东南)。诸军兵总计五十余万”。其兵力分布与驻防任务是:“自河北至午腊蒻山(今内蒙古乌拉特旗东)七万人以备契丹;河南洪州(今陕西靖边西南)、白豹、安盐州、罗落、天都、惟精山(今宁夏中卫南香山)等五万人以备环(今甘肃环县)、庆(今庆阳)、镇戎(今宁夏固原)、原(今甘肃镇原)2 《辽史·食货志·序》。

1 参见《辽史·兵卫志·兵制》、《辽史·礼志·军仪》。

州;左厢宥州路五万人以备鄜(今陕西富县)、延(今延安)、麟(今神木北)、府(今府谷);右厢甘州路三万人以备西蕃、回纥;贺兰(今宁夏银川西北)驻兵五万、灵州(今灵武西南)五万人、兴州兴庆府(今银川)七万人为镇守总五十余万。”

西夏驻守国防军的监军司后来6续增置因此史书上有的记载西夏有十八监军司。如毅宗谅祚继位后于西平府(原灵州)置翔庆军监军司及中寨、天都二监军司。

卫戍都的军队《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军队中有“兴、灵之兵精练者又二万五千别副以兵七万为资赡号御围内六班分三番以宿卫”。“资赡”即“负赡”兵。西夏军队中一般一名正军配一名负赡兵在朝廷直属的都城卫戍军中则每名正军配以近三名负赡兵可知其为由皇帝掌握调动的精锐部队。

多兵种的部队建制据汉文史书记载西夏军队已展为多兵种的部队建制。如骑兵、步兵、炮兵、水兵及由于作战任务不同而分为擒生军、强弩兵、负赡兵等。

西夏军队以骑兵为主力骑兵作战能力很强。由党项贵族子弟组成的精锐骑兵称“铁骑”或称“铁鹞子”。在战斗中“以铁骑为前军乘善马重甲刺斫不入;用钩索绞联虽死马上不坠。遇战则先出铁骑突阵阵乱则冲击之;步兵挟骑以进”1。《宋史·兵志》四记载:西夏“有平夏骑兵谓之‘铁鹞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来若电击云飞。每于平原驰骋之处遇敌则多用铁鹞子以为冲冒奔突之兵”。西夏的“铁骑”见于记载的有著名的元昊侍卫军中的“铁骑三千”在朝廷直属部队或监军司驻防军中都占有一定比例。史载宋元祐七年(1o92)西夏以数十万兵进攻宋朝环、庆二州在其中一次战役中西夏军队有“铁鹞子数万迫近洪德寨(今甘肃环县西北)”2。

步兵是西夏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数最多。西夏步兵最精锐的是由“山间部落”丁男组成的称“步跋子”。《宋史·兵志》四记载:“有山间部落谓之‘步跋之’者上下山坡出入溪间最能逾高远轻足善走”西夏同宋朝作战时于“山谷深险之处遇敌则多用‘步跋子’以为击刺掩袭之用”。“步跋子”吃苦耐战特别以由称“山讹”的横山党项羌组成的最为著名《宋史·夏国传》记载:“苦战倚山讹山讹者横山羌平夏兵不及也。”此外还有炮兵、水兵、擒生军、强弩军等兵种。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在西夏军队中“有炮手二百人号‘泼喜’陡立旋风炮于橐驼鞍纵石如拳”。水兵在汉文西夏史料中没有现记载。宋代史籍间有涉及宋熙宁三年(1o9o)河东报称“西贼水军恐于石州(今山西离石)渡河令吕公弼过为之备”1。宋元祐六年(1o91)宋熙河兰岷路经略司奏称兰州(今属甘肃)沿边安抚司申报:“有西界水贼数十人俘渡过河射伤伏1 参阅陈炳应:《西夏军队的征选、廪给制度》《西北史地》1987 年第1 期。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9元丰五年九月甲申。

1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路人寻斗敌生擒九人”2。宋政和六年(1116)宋军筑清水河新城赐名德威城(今甘肃靖远西南)“河北倚卓罗监军地分水贼作过去处”1。从以上记载知西夏于大河沿岸要地都编有一定数量的水军。

擒生军和强弩军都是西夏的特种部队担负特殊的作战任务。《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军队“别有擒生十万”可能是在战斗中配合正规战斗部队担负俘掠生口的辅助兵员。据史籍记载西夏崇宗乾顺时庶弟察哥建议置强弩军对付宋军他说:“国家用铁鹞子以驰骋平原用步跋子以逐险山谷然一遇陌刀法铁骑难施;若遇神臂弓步奚自溃。盖可以守常不可以御变也。夫兵在审机法贵善变羌部弓弱矢短技射不精今宜选蕃汉壮勇教以强弩兼以标牌平居则带弓而锄临戎则分番而进以我国之短易中国之长如此无敌于天下矣。”2崇宗采纳察哥的建议建立强弩军。

《贞观玉镜统》所载西夏军制西夏时期的军事制度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书《贞观玉镜统》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都有系统的记载尚待进一步的译释研究。

《贞观玉镜统》是一部记载崇宗贞观年间(11o2—1114)的军事典籍今存残卷内容包括序言、政令、赏功、罚罪、进胜五篇涉及西夏军事体制的各个方面。在各篇中所见的西夏军队职衔很多如将分正将、副将、正副行将、正副佐将还有正领、小领。有些部门设帐将、押队、护卫、察军、游监、教监、应监等。这些职衔名称多未见于汉文史籍。西夏文书中的将军、察军、游监、教监、应监可能即是见于汉文史书记载的统军、监军、巡检、教练使、左右侍禁等军职。汉文史籍中常见的领、正领、小领等也都是西夏军队的正式军职职衔。

《贞观玉镜统》第一篇有“共命将职”之语说明西夏军将是经选拔共同任命并履行正式、隆重的仪式。“有将信行文字”向受命者颁军印、符牌和任命文书并按照不同职衔授予旗、鼓、金等指挥用具。据文献记载西夏军队中除正式军卒和负赡兵以外还有名为“私人”、“役人”、“虞人”、“刑徒”、“苦役”等几类人大约都是在军中服劳役者以供将领与正军驱使。

《贞观玉镜统》现存篇幅主要是对军将官吏的赏功与罚罪部分赏罚规定十分详尽军中以十五个官阶为区分等级。赏功的主要内容有:在战斗中杀敌一人以上者都可得赏。杀的人多赏赐也多。但如果杀了敌人后又战败的就不能奖赏;俘获敌军人、马、甲胄、旗、鼓、金总数在百件以上者可得赏俘获越多赏赐也越多包括俘获敌方的妇女、儿童。攻城战斗中先登上敌人城头破城者;我军打败仗时能够殿后抗敌使全军安全撤退者;对于虚报俘获和杀敌数量者能够揭报告的人;“虞人”带路有功者;将领打败仗但其护卫、队人能挫敌军锋者;挫敌军锋、大败敌人者。奖赏办法是按在战争中得及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在功罪相抵之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9元祐七年十二月壬申附注。

1 《宋会要辑稿》方域8 之27罗兀城条。

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4元祐六年八月癸丑。

后功过罪分等级奖赏有的加官有的赏给不同数量的金、银碗金、银腰带衣服鞍鞯茶绢等物以及赏赐荣誉称号。

罚罪的主要内容有:遇战不敢战而逃者;在战斗中打败仗者;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军、战斗、会合者;战争中不互相援助者;有战争中弃失本部人、马、甲胄、旗、鼓、金数量过一定限度者;虚报俘获量、杀敌量和买卖级者;察军、司吏徇私舞弊或检查不严以致出现虚报者;反之诬告者也要获罪;在战斗中主将阵亡或亡失旗、鼓、金时该部的护卫、领、押队、亲随等都要受到严惩;战斗中察军擅自离开主将又对战事不了解者。处罚的手段有:处死终身监禁罚作苦役杖刑和刺字夺兵权减、免官职罚马等3。

3 《宋史》卷87《地理志·会州》。

第七节金代猛安谋克制度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它产生于女真原始社会的末期由最初的围猎编制进而展为军事组织最后变革为地方的行政组织具有行政、生产与军事合一的特点。猛安谋克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内容编制不是女真族所特有的在同样的历史条件下其他一些民族也可能出现类似的组织猛安谋克与契丹族的头下军州和满族的八旗制度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但由于民族和时代的不同其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猛安谋克的形成、变革和迁徙猛安谋克是以千夫长、百夫长命名的一种军事组织它源于原始的狩猎生产组织。在氏族社会中出围狩猎是一种生产围猎时要组织氏族部落的人员出动一般的是按什伍的编制方法组织作为军事组织就是从这里出现和展起来的。马扩《茅斋自叙》记载金太祖完颜阿骨打说:“我国中最乐无如打围。”马扩据此推论:“其行军布阵大致如此。”猛安谋克的编制中有猛安(千夫长)、谋克(百夫长)、谋克之副蒲里衍(牌子头)、什长(执旗)、伍长(击柝)、士卒(正兵)、士卒之副阿里喜。出猎时按什伍编制年壮者为正矮小者为副《金国语解》:“阿里喜围猎也。”这种组织最初是平时射猎战时则战还没有出现常设的军事组织。当掠夺其他部落财物的战争成为经常之事便出现用围猎的编制办法设常备的军队不仅产生领而且逐渐形成世袭制。

猛安谋克军事组织是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时代的产物因此它在金建国后仍保留同围猎的关系和民主主义的残迹。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确立以后平时生产仍以出猎作为训练武艺的重要手段被保留下来以保持其善射猎的民族风尚。在猛安谋克内军事领与士卒间尊卑不严上自大元帅中自万户下至百户住食穿戴没有特殊的差别。国有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议讨论先自卑者开始讨论完毕把灰漫灭。献策、赏功都体现了军事民主精神。

金太祖嗣都勃极烈的第二年(1114)为适应金即将建立和对地方进行统治管理的需要“命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一如郡县置吏之法”1。这是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生在即将建立金国的前夕把原军事组织的猛安谋克同地域性组织村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原军事组织变革为地方行政组织。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由原猛安谋克的领夫制变为领户制;由千夫长、百夫长变为千户长、百户长。确立猛安谋克为地方行政组织对氏族制是一次重要革命打击了旧氏族势力确立和巩固了新兴奴隶主的势力奠定了以地域和领户制为特点的国家的基础。军事组织和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族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猛安谋克组织随着军事向南推移而不断地南迁。当女真族取得宁江州(今吉林扶余东)的战役的胜利之后即用猛安谋克改编辽的军队和新降服的各族人民。特别是占领辽东京(今辽宁辽阳)广大地区后在新占领区推1 戴锡章:《西夏纪》卷22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 年点校本。

行猛安谋克制度。《金史·太祖纪》:“东京州县及南路系辽籍女直皆降。一如本朝之制。”太祖天辅五年(1121)占领了辽的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宁城西)两道对被征服的契丹、奚人也都依照辽东渤海例于其地置千户谋克。

天辅七年占领辽西京、燕京又想在平州推行猛安谋克制度因为遭到汉人的强烈反抗天会二年(1124)便在平州废除对汉人实行猛安谋克的办法。女真族的奴隶制度不能改变汉人地区的封建制也不能用猛安谋克改编汉人和变州县制为猛安谋克制这是踵辽南北面统治的历史原因也决定了金朝只能采取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和与州县制并存的展方向。随着对北宋战争的胜利为加强对中原汉人的统治太宗天会十一年九月金左副元帅宗翰悉起女真土人散居汉地只有金朝的皇帝及将相亲属卫兵之家得以保留这是一次大规模地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运动。“棋布星列散居四方。令下之日比屋连村屯结而起”1。这次大迁徙使中原的区域和民族分布以及社会形态的格局生了重大的变化。

熙宗即位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官制改革变女真族建立的以奴隶制统治为主的政权为以封建制为主的统一的多民族的皇权制由南北面设制展为封建中央集权制下的封建制与奴隶制并存。熙宗适应这种变化始创女真屯田军实行计口授地制度把女真、契丹之人都从本部迁居中原同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凡屯田之所自燕山之南淮、陇之北皆有之。多至六万人皆筑垒于村落间”1。

海陵时的改革是对熙宗改革的继承和深化。海陵迁都燕京标志着对女真族在上京的旧贵族的决裂是在金朝政治统治中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措施。他为削弱女真旧贵族的势力和加强对汉人地区的统治便迁女真贵族于中都、山东、北京、河间。这次被迁的猛安和家族有上京路太祖、辽王宗翰、秦王宗翰的猛安右谏议乌里补猛安、太师勖、宗正宗敏之族斡论、和尚、胡剌三国公太保昂、詹事乌里野、辅国勃鲁古、定远许烈、故杲国公勃迭八猛安阿鲁之族和按答海族属。它比前两次“尽迁本国之土人”和“女真、契丹之人”相比已把迁徙的重点集中到女真宗室大贵族上标志着猛安谋克内徙已达到**。

把猛安谋克大批向中原迁徙是金朝女真族统治决策的一部分这种迁徙具有军事部落移民的性质。猛安谋克组织被迁入中原以后仍保留其原有的名称实际上是把猛安谋克村寨组织原封不动地迁入内地使女真的奴隶制与中原封建制在统一的封建皇权制下并存这就打破了过去分中外、分华夷的“天下一体”为“中华一体”女真与汉人一家皆是国人。它的直接后果和展的趋势是:由于猛安谋克受中原封建制的包围和影响在女真奴隶制内部不断生变化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由奴隶制的组织变革为封建的组织。

猛安谋克的系统与结构猛安谋克的组织系统包括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和军事组织系统的1 参见陈炳应:《西夏兵书&1t;贞观玉镜统》《宁夏社会科学》1993 年第1 期。1 《金史》卷128《循吏传·序》。

猛安谋克。

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由原来的部落氏族组织与地方的村寨组织结合而形成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初在猛安谋克之上设路以统猛安谋克有万户路、都统司路、军帅司路和都勃堇路形成北面与南面不同的行政设置系统。后来随着全国官制的统一地方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逐渐被纳入统一的官制之下以与地方的州县制并存。汉人州县系统是:京(留守)—府(府尹)—州(节镇、防御、刺史)—县(县令)—村社(主)。地方猛安谋克系统是:京(兵马都总管)—府(兵马总管府)—猛安(相当防御州)—谋克(相当县)—村寨(寨使)。猛安谋克在属于地方军事系统的京府都总管和总管府之下自成一个系统与州、县互不干涉猛安的地位在节镇之下刺史之上相当于防御使谋克相当于县令寨使相当于主是金代一个整体的系统官制中的一个系统。

地方的猛安谋克属于地方行政组织和类型作为地方官的猛安谋克被纳入地方行政官制系统与结构之中在地方行使管理的权力。猛安谋克随着金朝封建化的完成被纳入金朝统一的官品体系之中诸猛安从四品诸谋克从五品。诸猛安的职能是修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防捍不虞和御制盗贼军事、政事、生产治安兼于一身。诸谋克的职能是:抚辑军户、训练武艺、按察所部、宣导风化、劝课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通检推排簿籍等。猛安谋克的职能不仅与女真奴隶制的构成相适应同时也表现出军事、民事与生产结合的地方组织的特点。

猛安谋克作为地方的机构是建立在女真族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之上的土地国有由奴隶主贵族、平民、奴隶和驱丁构成其阶级的关系。

猛安谋克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和地方官的名称同时也是授封女真贵族的尊称他们以猛安谋克成为女真族的权贵的世袭奴隶主。猛安谋克的授封有的直接授给其本人有的是因念其先人功绩而授封有的还可增授即一人可授几个猛安谋克。授封给猛安谋克的主要是宗室勋臣之家常以一家中授猛安谋克的多少作为其家族勋贵与否的一种标志。猛安谋克的袭封制度规定如袭封者死去由长男继之长男已亡或笃废疾者则由长孙继之长男及长孙俱死由次子继之本支已绝由兄弟继之兄弟无由近亲继之。猛安谋克因为犯罪、犯酒禁、犯赃等可收回或转授给他人。

除猛安谋克奴隶主贵族以外还有平民这个阶层。他们多是本族的自由民户属猛安谋克户口称正口。他们是金朝兵力的主要来源壮年被征称正兵正兵之副称阿里喜。正兵与阿里喜的区别是正与副、修者与矮弱者的区别阿里喜允许环甲为正军不是平民与奴隶的区别。平民是可以从国家分得牛头地和向国家出牛头税的自种者他们有的可能上升为奴隶主或者是沦为奴隶他们在女真人口中占多数。

奴隶是猛安谋克中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奴隶主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奴隶多者上万、上千和上百少者有数十或数个奴隶。女真奴隶被猛安谋克各家族所占有以口计而不以户计被称为奴婢口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他们多是由战俘被转化为奴因犯罪而被没为奴或者是失约立限典质和鬻身为奴逃避徭役而依附豪强为奴。奴隶因被放免或与良人通婚转为隶属于本部的正户。

在猛安谋克中也有一定数量的驱丁他们是作为奴隶主的家族私属而存在其特点是以丁户计可以轮差或被签为阿里喜在金代军制中有驱是解放原来辽时的奴婢为良人后而编制的。驱丁是介于奴隶和一般编户(良户)之间的一个阶级其地位相当于农奴。

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源于氏族社会的围猎组织这种组织的出现比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为早由原始社会末期的常设军展为建国后国家常备的军事系统。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以军事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而不是以地方的行政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金代猛安谋克组织系统是逐步完善的其系统构成是:在猛安之上置军帅军帅之上置万户万户之上置都统;在谋克以下的统属系统是蒲辇、正军、阿里喜。有时也称军帅为猛安而猛安则被称为亲管猛安者。猛安谋克的最高统帅是都统府称都统府。太宗天会三年(1125)因攻宋立都元帅府置都元帅和左、右副元帅左、右监军左、右都监。海陵天德三年(1151)改元帅府为枢密院但行兵则复更为元帅府。猛安谋克不仅是作战时的基本组织而且在平时也是侍卫、驻防和防边的基本组织。

在《金史》中除一般被称为猛安谋克者外尚有行军猛安谋克、押军猛安谋克、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甲军猛安谋克、权猛安谋克和合扎(亲管)猛安谋克的不同名称从名称上反映了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的构成以及军事和兵种的类别。

合扎猛安谋克又称亲管猛安谋克。合扎的本义是“亲近”所以合扎又被视为“亲军”。至少在太祖天辅初年随着金代女真兵制已臻完备就出现合扎猛安谋克。合扎猛安谋克是皇室直属的军队是由皇室、宗室或建有大功的臣下担任。在天辅五年(1121)攻取辽中京时太祖次子宗峻别领合扎猛安受金牌所以称合扎猛安为“太子之猛安”。金熙宗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官制皇统八年(1148)七月载有侍卫亲军海陵时更以太祖、太宗、宗幹、宗翰军为合扎猛安谓之侍卫亲军由侍卫亲军司统领。后罢亲军司分别隶属点检司和宣徽院。世宗时又置亲军属点检司亲军从世宗直属的合扎猛安谋克中选出到章宗便从一般猛安谋克中选出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亲近”之义。

行军猛安谋克与一般固定官职的猛安谋克不同是在出征时临时授予的职衔初见载于太祖收国元年(1115)主要是在太祖和太宗时期。行军猛安谋克被授予此职者有的原先就是猛安谋克有的原先不曾是猛安谋克而临时授予他为猛安谋克授行军猛安谋克者有女真人也有渤海人、契丹人等。

押军猛安谋克出现在熙宗以后当押军猛安谋克大量出现行军猛安谋克在记载中便逐渐消失但押军猛安谋克的出现却在太宗时。押军是“统押军兵”和“管押军兵”的意思也是战时被特任的官职。后来则押军猛安谋克已由临时官职变成固定的专职官员。在金末记载中又重新出现行军猛安谋克的名称。

金代常备军的兵种分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和甲军猛安谋克他们是统领步兵、骑兵和甲军的猛安谋克。

金代女真族的统治用猛安谋克这个统一的名称确立了行政与军事两个系统和结构的统治机构构成金代女真社会组织的一个特点。

猛安谋克的展、变化与整顿金代猛安谋克有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有军事系统的猛安谋克。作为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是拟中原的郡县制而建立的女真族奴隶社会的地方组织因而它是同奴隶制相始终的而且在展中其内部的关系又不断生着变化。军事的猛安谋克不仅比行政猛安谋克产生早展延续的时间也长而且这种千户百户的军事编制直接影响后来的元和明。

由太祖时确立的猛安谋克制随着社会的展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变革一是熙宗时变以奴隶制为主的国家为以封建制为主的国家变朝廷的国论勃极烈制为封建皇权的三省制海陵又变三省制为一省制纳猛安谋克于国家的整体系统之中虽然不从根本上改变猛安谋克的奴隶制性质但为强化女真族的统治地位对猛安谋克组织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顿势在必行。熙宗、海陵时确定了走中原封建制的展道路对本族的奴隶制也确定了采取渐变的方式以使其社会与中原制度相适应。

熙宗、海陵王时对猛安谋克的进行调整与整顿主要表现在:1.金熙宗实行官制改革统一地方官制海陵王时又废万户为节镇一级的路这样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便置于京府和节镇州之下其地位与防御州、县等并纳入品级制的系统之中军事的猛安谋克官也授予官品这是对原有猛安谋克所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以比拟中原制度的系统和官制的调整。

2.适应官制的改革在辽东原来州县地区也需要对建国后以新授的汉人和渤海人的猛安谋克作出新的整顿。熙宗天眷三年(114o)罢汉人、渤海人千户谋克这次所罢的是指地方行政猛安谋克在此基础上皇统三年(1143)便完成对汉人、渤海人居住的东京、咸平(今开原北)两路的州县的调整和新设的工作。皇统五年为把兵权集中到女真人手中又一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分猛安谋克为上、中、下三等宗室为上余次之。在这两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的世袭和承袭之制中独有渤海人大■是例外但实际上也不过是保存其世爵的世袭猛安的承袭。

3.金熙宗皇统五年始创屯田军之制。《大金国志·熙宗纪》记载:“凡女真、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徒居中州与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春秋量给衣马。若遇出军始给其钱米。”军事屯田是仿中原古代屯田的精神结合本族的特点而确立的在屯田军中实行了“计口授地”和自种的制度它同牛头地的土地分配和经营是不同的。“计口授地”虽不改变女真族的奴隶制占有关系但它在女真族封建化过程中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计口授地”这个途径向封建的自耕农民转化;二是通过屯田军把女真族的猛安谋克转化为封建的军事屯田猛安谋克由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不同转化为封建制下的军户与一般齐民编户的不同。

金世宗继承熙宗、海陵王的事业由于其时猛安谋克组织已出现混乱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加剧以及猛安谋克内部的封建化遂对猛安谋克先后进行了一些整顿。

先是对猛安谋克组织的整顿与加强主要表现在:1.大定七年(1167)由于过去省并猛安谋克和海陵时无功授猛安谋克而被罢去失职的根据思敬的请以“量材用之”原则重新恢复了一些猛安谋克1作为扩充猛安谋克力量的方法。

1 《大金国志》卷8《太宗帝纪》。

2.大定十五年由于猛安谋克内部领户制的混乱于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谋克户其规定是:“每谋克不过三百户七谋克至十谋克置一猛安。”13.大定十七年四月对猛安谋克的承袭制也作了些新的补充规定:“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1对“父任别职”其子承袭猛安谋克者规定必须在25 岁以上2。

4.大定二十年因为猛安谋克因循已久变化很大又因海陵后所授无度而大定间也有功多而未能酬者于是对猛安谋克又做一番“新定”工作同时命“新授者并令就封”。并规定因功授猛安谋克的许以亲属从行“猛安不得过十户谋克不得过六户”3。“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④。

5.大定二十四年为“大重其权”以猛安谋克之号授给诸王或新置者特赐之名。想以此来维系猛安谋克。

其次是罢契丹猛安谋克以扩充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大定三年八月“诏罢契丹猛安谋克其户分隶女直猛安谋克”5。这是把参加窝斡叛乱的契丹猛安谋克分隶于女真猛安谋克。到大定十七年才正式把所有契丹猛安谋充分隶于女真猛安对契丹采取女真化的政策以防契丹的反抗和加强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

最后是为防止猛安谋克破坏金世宗不仅防止女真人与汉人杂居防止汉化提倡旧俗同时还防止独立的个体家庭展把土地私有的展限制在一定的允许的范围之内提倡大家族的“聚种”以维护家族奴隶制。同时金世宗还把河南、河间等路的猛安谋克向大名、东平、平州等地徙聚;把山东东路的猛安谋克迁到河间、河北东路;把频、胡里改猛安谋克向上京迁徙。这种迁徙实际上是与当时的政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相关的。

到金章宗明昌、承安间女真族的封建化已完成作为奴隶制的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猛安谋克遂变为封建国家军事屯田组织。金章宗时对猛安谋克的整顿和作出的新规定就是与这一历史状况相适应的。

1.对猛安谋克在法制上作出一系列规定如“初定猛安谋克镇边后放免者授官格”、“定猛安谋克军前怠慢罢世袭格”、“定猛安谋克斗殴杀人遇赦免死罢世袭格”、“更定镇防千户谋克放老入除格”、“诏更定猛安谋克承袭程式格”等6这实际是通过法制规定对猛安谋克特权加以限制、消弱乃至罢除。

2.随着猛安谋克封建化的完成泰和四年(12o4)九月“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1在法律上对猛安谋克封建主自耕和出租认可。猛安谋克隶属于1 《大金国志》卷13《熙宗帝纪》。

1 《金史》卷7o《思敬传》。

2 《金史》卷44《兵志》。

3 《金史》卷7《世宗纪》。

④ 《金史》卷7《世宗纪》。

5 《金史》卷44《兵志》。

6 《金史》卷47《食货志》。

1 《金史》卷6《世宗纪》。

按察司主要是为保猛安谋克尚武之风以利军事作战的需要。另外限制猛安谋克只许于冬月率属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过十天。

3.允许猛安谋克户与汉民通婚同时也允许猛安谋克举进士使女真人兼知文武。金代对猛安谋克的整顿与规定是随时间的变化而有不同反映了女真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

第十章法律第一节五代的法律司法机构五代沿唐制尚书省刑部为最高司法政务机构掌管司法政令及司法行政事务复核大理寺审结的案件及州、郡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并重审刑部复核移送的死刑案件死刑要报“中书门下”(宰相府)审核;御史台参与审理重要案件大案由御史中丞(或大夫)、刑部侍郎(或尚书)、大理卿(或少卿)会审称大三司;次要案件由刑部郎中(员外郎)、侍御史、大理司直(评事)联合审讯称小三司。后唐长兴四年(933)又定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官每推断案牍时特与免朝恐滞推覆”“公事毕日朝参如常”。同年大理寺又设立“议狱”制度“凡断公事并集法官详议”“法(大理)寺议狱宜于(大理)寺卿厅内”举行以辨雪冤案;“天下州府(判案)有疑者”亦令“判官集议”都给予奖励2。审理案件是各级地方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地方官府虽都沿唐制设立司法职能部门各道节度使以副使、推官、判官掌刑法州(府)设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但各州(府)的刑法主要掌握在马步院(司)置马步狱节度使以牙校任马步都虞候为马步院长官;而以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公事专达于州”1县的刑法也大多为镇将掌管。

制定法律五代时虽然战乱不断但各朝朝廷都重视法律的制定以符合各自统治的需要后梁开平四年(91o)编定《大梁新定格式律令》1o3 卷这是后梁删改唐律条文增加新条文所成相对于唐律是“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徇枉过滥加刑罚”明显较唐律为重。同时还有李保殷编《刑律总要》。后梁为了推行新律下令将各道所存唐朝法律书籍焚毁。后唐同光元年(923)时已是“今见在三司(御史台、刑部、大理寺)

收贮刑书并是伪廷(后梁)删改者”1。诸道中也只有定州(今属河北)保有唐朝律令格式共286 卷进呈朝廷后成为后唐法律的依据。次年编集《同光刑律统类》13 卷。后唐初年“格”却仍行“后梁新格”天成元年(926)决定实行以记载刑狱为主的唐《开成格》。清泰二年(935)又将元年以前十一年内的制敕选396 道编为《清泰编敕》3o 卷。

后晋初行后唐明宗朝法制及清泰元年的“编敕”。天福四年(939)将后唐明宗朝已“编集”及编余而“封锁”不行的敕文重新选386 道编成《天福编敕》31 卷。

后周广顺元年(951)正月新建立的后周决定“并依后晋天福元年以前2 俱见《金史·章宗纪》。

1 《金史》卷12《章宗纪》。

1 《五代会要》卷16《刑部》《大理寺》;《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后唐)条制施行”1随即于同年六月将后晋、后汉及后周有关刑法的敕文选择26 件编为《大周续编敕》2 卷。世宗显德四年(957)时“朝廷之行用者”《(唐)律》一十二卷、《(唐)律疏》三十卷、《(唐)式》二十卷、《(唐)令》三十卷、《开成(详定)格》一十卷、《大中(刑律)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2但是律令文辞古质已难以详明含义加上格敕条目繁多不便检阅。世宗命删繁就简改正互相矛盾、轻重失当选择适用于当代的律文“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义;义理之易了者略其疏文”。“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1。显德五年编成《大周刑统》2o 卷另目录1 卷史称《显德刑统》。

“十国”亦编集法令如南唐(江南)《刑律统类》1o 卷、《格令条》8o 卷《(后)蜀杂制敕》3 卷、《(后蜀)令式》等。

枉法酷刑五代所编集的法律有些也较为平允尤其是后唐明宗时所编法律名义上还为后晋、后汉、后周所沿用而后周《显德刑统》更是选编审慎简明易解但实际上大多并不执行除后唐明宗时期以外枉法酷刑时有所闻。五代时不仅各道节度使几乎全是武将各州长官刺史、各县令也多由武官担任加上实际掌握司法的各州马步院、各镇将也都是节度使的牙校、亲随担任。草营人命判处死刑后也不依例申报刑部复勘后晋天福三年(938)卢灿进策:“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因此下诏凡断死罪后要“具录案款事节”申报刑部如果“案内情曲不圆”刑部要进行复勘。

各地常不依法审判非法拷掠打死后以病死申报。后唐长兴二年开始设“病囚院”待治愈后依法判决。至于拖延判决更是屡禁不止。自唐大中六年(852)后剺耳喊冤的一律决杖流配虽有理也不受理后晋天福五年改为据所陈诉理由审理而剺耳之罪则另行处理。

唐制死刑有绞、斩二等五代沿袭。后唐天成三年(928)改为“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替绞、斩后晋又恢复为绞、斩。后晋开运三年(946)时“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簪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2虽明令禁止重申只能判处绞、斩但并无效果。“短刀脔割人肌肤”实是后晋为后代创设的死刑中的“凌迟”。

各地节度使、刺史法外行刑视民命如草芥。后晋时刘知远任北京(今山西太原西南)留守、河东节度使命节度判官苏逢吉“静狱以祈福祐”原意应是及时审理积案而苏“逢吉尽杀禁囚以报”。后周初隰州刺史许迁“或钉磔贼人令部下脔割”。随意杀人以代刑法的事各地多有都开封在后汉时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史弘肇“都辖禁军警卫都邑”也“不问罪之轻重理之所在但云有犯便处极刑”“其他断舌、决口、斫筋、1 孙逢吉:《职官分纪》卷43《镇将》。

2 《旧五代史·刑法志》。

1 《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五。

2 《五代会要》卷9《定格令》。

折足者仅无虚日”根本无所谓法律。动辄全家乃至全族被杀亦常见不鲜如后汉时郓州捕贼使臣张令柔“尽杀平阴县十七村民”3。

3 《旧五代史·刑法志》。

第二节北宋前期的法律司法机构北宋前期实行增设新机构以夺旧机构职权六部寺监职权大多为相应的新机构所夺但涉及司法的刑部、大理寺保留较多的职权这在北宋前期的省、部、寺、监中是少见的。

刑部作为朝廷司法政务机构宋初掌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掌覆天下大辟(死刑)举其违失而驳正之”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设详覆官六员、法直官一员。淳化二年(991)从“中书五房”的刑房分出职权设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详)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这是在刑部复核后再复议。淳化四年改为“大理寺所详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详覆”1刑部详覆权被夺详覆官随后也减为三员。

景德三年(1oo6)刑部“别增(详覆官)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

是对“断讫公案”从银台司降到刑部极刑案库存档前还要“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封驳”。这是在大理寺依据各地“奏狱”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断后直接送审刑院详覆“勿复经刑部详覆”的规定以后刑部新增的死刑案最后详覆封驳权。熙宁四年(1o71)还规定“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磨勘一年”的奖励;如“失覆”一人要“展磨勘一年”累计失覆四人则要被罢官1说明直至元丰改官制前死刑案件终审、详覆后仍须由刑部作最后详覆。

咸平三年(1ooo)又“诏州府军监旬奏禁状自今并送审刑院看详”审刑院又分得对各州府“旬奏禁状”的详覆权但主要仍由刑部详覆。大中祥符四年(1o11)起“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刑部)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2刑部在这方面权力更扩大了而且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也始终由刑部掌管。综上所述可见北宋前期的刑部仍保留较多的职权。

大理寺是朝廷司法事务机构北宋前期并不直接审案“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计但掌天下奏狱(也称奏案指需要上奏朝廷裁决的案狱)送审刑院详(覆)讫同书以上于朝”也就是“谳天下奏狱而不治狱”。设详断官六员后增为十二员又设检法官、法直官。大理寺只是依据各地上报的“奏狱”案件材料进行审断然后报刑部以后改为报审刑院详覆大理寺的详断官还每日轮差到审刑院商议上奏案件的文字1。御史台除监察职能外还负有司法方面的职责设检法官一员掌检详法律;设推直官二人“专治(御史台)狱事”。淳化初设推勘官二十员分谳天下大狱咸平初减为十员后罢。各级地方官府州、府、县、厢、镇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即是审理案件州府长官的司法助理为推官、判官州府1 《旧五代史·刑法志》。

1 《旧五代史》卷1o8《苏逢吉传》卷129《许迁传》卷1o7《史弘肇传》。2 《宋会要辑稿》职官15 之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淳化二年八月丁卯;卷34淳化四年二月壬子。

1 《宋会要辑稿》职官15 之2。

的司法职能部门有司录(录事)参军审理户婚之讼主要是民事案件;法曹(司法)参军主刑法。北宋初沿五代旧制州府设马步院开宝六年(973)改为司寇院设司寇参军太平兴国三年(978)改为司理院设司理参军专司审讯狱事;都陪都则另设左、右军巡院掌治安及有关案件的审讯设左、右军巡使及判官。

为了纠察都开封各类司法审判机构的所有徒罪以上案件可能出现误判的情况大中祥符二年(1oo9)设立“纠察在京刑狱司”所有御史台(天圣八年前)、开封府、三司、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等机构审判的徒罪以上案件都要供报如有必要则“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凡大辟皆录问”2并可直接重新进行审讯主要是侵夺审刑院的都地区死刑案的详覆权。

淳化二年五月“诏(诸路)转运使司命常参官一人纠察刑狱”这是设专职路级司法官之始次年十月罢。景德四年(1oo7)正式设诸路提点刑狱司曾两度罢设并其职权于转运司后成为常设路级监察、司法机构1。北宋前期由于实行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刑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大理卿、大理少卿、大理丞、大理评事等北宋建国之初还实任其职但不久相继都成为寄禄官名并不任刑部、大理寺的职责以判刑部事为刑部长官所属各司设判司事为主管官设详覆官以代原刑部的刑部司郎中、员外郎之职;以判大理寺事、权大理少卿事等为长官另设详断官等以代大理正、评事等(初期还兼大理正、评事等官名)职责。

此外还有临时设置的司法机构“凡因事置推已事而罢者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重大案件则下御史台狱断案后由开封府、大理寺“究治”2。

法律、法规的制定北宋建立之初运用唐代、五代的法律史称:“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敕》、《太和新编(格)后敕》、《开成详定(格)》、《(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后晋)《天福编敕》(后)周《广顺续编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3可说是除了后梁的法律以外唐代、五代的法律都在使用。北宋朝廷为了巩固政权开始了统一法律的工作。自唐代《大中刑律统类》采取“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1便于运用后唐、后周相继编撰《刑统》。建隆四年(乾德元年963)二月诏以后周《显德刑统》为基础增删改修;七月修成《重定刑统》(史称《宋刑统》)3o 卷也依《唐律疏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 篇;篇下设门共213 门律后附敕、令。《宋刑统》的律文基本上抄袭唐律改动不大以及所编《建隆编敕》“诏2 《宋会要辑稿》职官15 之29、15 之3。

1 《宋会要辑稿》职官24 之1、15 之6。

2 《宋史》卷163《职官志·刑部》。

3 《文献通考》卷61《职官考·转运使、提刑》。

1 《文献通考》卷167《刑考》六。

刊板模印颁天下”2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刻印的法典后虽有数次小的修改但大体沿用至宋末。自唐代以来凡属律所未载者例以敕判决敕、律并行为宋代所沿袭编敕成集是重要的立法行为历朝都进行。综合性编敕如太宗朝《太平兴国编敕》、《淳化编敕》真宗朝《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仁宗朝《天圣编敕》、《嘉祐编敕》、《庆历编敕》等自咸平元年编《咸平编敕》依照《宋刊统》分为12 门分类汇编。专门的编敕如《农田敕》、《转运司编敕》、《礼部考试进士敕》、《一司一务敕》、《审官院编敕》、《群牧司编敕》此外还有《铨曹格敕》、《贡举条制》、《嘉祐录令》、《驿令》等等。制定与编集法令成为北宋朝廷的重要职责。人治、法治并行时期南宋思想家陈亮曾对宋代以前的司法历史作了精辟的论述:“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3中国古代的司法由人治为主经人治、法治并治时期再到以法治为主是中国古代司法史展的必经历程。但是北宋前期的司法情况还是人治、法治并行时期宋神宗以后及南宋才是以法治为主的时期。

北宋前期的法律形式也和唐代一样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刑统》)是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的法律条文是判案定罪的主要依据;“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主要是有关制度的规定;“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是朝廷机构日常处理事务的规定;“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是朝廷的公文程式和行政细则1。律为法律令、格、式则多属法规。另以《编敕》以及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等作补充。《编敕》依据《宋刑统》的分门编制说明《宋刑统》即律在法律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北宋前制定的多种法律、法规为官员们依法判案提供了依据而且初任官员都要学习律令。但是正如文彦博在神宗初年所说:“唐末、五代用重典以救时弊”“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犹因循”说明北宋前期的司法情况与唐末、五代相近。至于以不合情理为由法外量刑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甚至“往往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史称:“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2可说是北宋前期“人、法并行”司法情况的概括。

2 《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1。

3 《新唐书》卷56《刑法志》。

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乾德元年七月己卯。

2 《陈亮集》卷11《人法》邓广铭编校增订本中华书局1987 年版。前此论著虽提及此观点但没有以之论述宋代法律史。

第三节宋神宗以后及南宋时期的法律司法机构宋神宗初年司法机构与北宋前期基本相同。熙宁五年(1o72)将三司帐案改为提举帐司元丰五年(1o82)进行官制改革将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帐司等归并入刑部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郎中、员外郎为所属四司长官。元祐元年(1o86)将原纠察在刑狱司职权由刑部划归御史台将原帐司职权从刑部比部司中划归户部。元祐三年又将户部仓部司勾覆等案划归刑部比部司;罢大理寺古治狱而依三司的旧例另于户部设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1。

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构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为正副长官以及正、丞、司直、评事等为属官复设大理寺狱少卿以下官员职务分左、右左断刑、右治狱。元祐三年罢右治狱绍圣二年(1o95)复设。御史台在元丰改官制后主要作为监察机构而司法职权减少废推直官罢御史台狱;设检法官检详法律。

南宋时并省机构但各司法有关机构仍保留。北宋后期及南宋的各级地方司法机构大体与北宋前期相同都“行在所”临安府司法机构有左、右司理院及府院。南宋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以及建康、镇江、鄂州等各地御前屯驻大军都设有“推狱”称为“后司”。

制定法律、法规神宗朝制定法令日益完备除了综合性的《熙宁详定编敕》、《元丰编敕令格式》、《赦书德音》、《申明》外还有不少专门的法令汇编如汇集司农寺主管的改革法令《熙宁新编常平敕》、《元丰司农敕令式》科举、学校方面的《熙宁贡举敕式》、《武举敕式》、《国子监敕令格式》、《武学新修敕令格式》经济方面的《都提举市易司敕》、《茶法敕式》、《盐法》、《水部条》保甲、将兵法及军事方面的《熙宁五路义勇保甲敕》、《熙宁开封府保甲敕》、《元丰将官敕》、《熙宁详定军马敕》法律方面的《熙宁详定尚书刑部敕》、《熙宁法寺断例》等等。“申明”、“断例”作为法律、法规次正式汇编成集。元祐时废罢“新法”修订法律、法规成为要任务。元祐元年不仅立即编成《元祐详定敕令式》而且重行改修的元祐编《元丰敕令格式》以及已经删修的《元丰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格式》等一系列新修或删修的法律、法规。哲宗亲政后主要是复行神宗时的法律、法规而元符二年(1o99)所修的《元符敕令格式》则是相对地屏弃新旧党政见部分地采纳元祐时敕令。好大喜功的宋徽宗时期更是大举修订法律、法规包括《两浙、福建路敕令格式》、《大观马递铺敕令格式》、《诸路州县学敕令格式》、《崇宁国子监算学敕令格式》、《崇宁国子监画学敕令格式》等几十部法律、法规几乎是无所不包。

北宋末法律、法规散失殆尽高宗重建南宋戎马倥偬逃亡流离1 《新唐书·刑法志》。

无力修定新法。自北宋末靖康元年(1126)后“法令变更易于反掌”。到南宋初建炎四年(1129)时嘉祐法、元丰法、政和法无不使用而且“自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落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已(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为了减少胥吏乘机舞弊作奸建炎四年官员们要求将“省、部诸司各令合干人吏所省已(记)条例攒类成册”。绍兴二年(1132)正月先颁行南宋第一部法律、法规《绍兴重修敕令格式》;绍兴三年将“诸司编类到省记条令”经敕令所审查后颁行2。随后由原广东转运判官章杰在未受金兵战乱的广南东路各地搜访抄录到北宋各种法律、法规1ooo 多卷加上胥吏省记(包括案例)绍兴年间重修一系例敕令格式及申明。南宋以后各朝也不断修定法律、法规。修定法律、法规不论是综合性的还是部门的北宋前期为“编敕”自宋神宗时的《元丰编敕令格式》按照宋神宗对敕、令、格、式新的解释分类开始包括各种部门的法令、法规也都以敕、令、格、式分类进行编排这是宋代法书编制的一次改革。但由于数量很大很不容易找到需要的法令、法规。南宋孝宗时先编有《乾道敕令格式》后增删成《淳熙敕令格式》。淳熙二年(1175)宋孝宗下诏将吏部现行的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别类将同类的敕、令、格、式、申明编在一起编成《吏部(七司)条法总类》这是次分类编辑的法令、法规汇编。淳熙六年宋孝宗认为《淳熙敕令格式》“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尚书省也提出:“海行新法(《淳熙敕令格式》)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孝宗即下诏将现行敕、令、格、式、申明仿照《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淳熙九年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则是法律、法规编纂中的新体例便于法官的检阅有利于依法审讯这是宋代法书编制的重大改革史称:“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淳熙末官员们认为“新书尚多遗缺有司引用间有便于人情者”孝宗又命刑部修订1。庆元二年(1196)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即是进行修订并加收以后的法律、法规文件分类汇编。传世残刻本存职制、选举、榷禁、财用、赋役、农桑、刑狱等16 门及失题半门门下设目少则数目最多达52 目目下依敕、令、格、式、申明排列所存虽不及全书之半但仍能看到南宋法律、法规的概貌。

封建法治时期司法由人治走向法治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历史展的必然陈亮所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正是对中国古代司法史的概括。而他所说的“神宗皇帝思立法度以宰天下”1说明他认为宋朝成为封建法治社会主要是从神宗时期开始的这也是符合历史事实的。神宗时编制综合性及各种专门法律、法规“以敕代律”以及“申明”和“断例”具有法律地位设新科明法及中举进士考试法律等都是宋朝“任法”的标志。

2 《宋史·刑法志》三、一、二。

1 《宋史》卷163《职官志》三。

1 《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33、34。

宋初制定的《建隆刑统》到宋神宗初年历时1oo 多年北宋前期以律(《刑统》)为主、律敕并行的制度已不适应日益变化的形势。宋神宗虽然于熙宁四年(1o71)对《刑统》进行了修订却采取提高敕的地位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并且改变原先的律、令、格、式为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熙宁九年决定重修编敕到元丰二年(1o79)初步修成进呈时宋神宗否定了原先以诏令内容轻重来区分为敕、令、格、式的做法并进一步确定区分敕、令、格、式的新标准:“设于此以待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并指出:“修(法)书者要当知此”要求据此修改。元丰七年《元丰编敕令格式》成书时更具体地规定为“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始分敕、令、格、式为四”1。实际上是对北宋前期敕、令、格、式进行较为科学的重新分类因而原载为敕者不少移作令。这不仅是“违敕法重、违令罪轻”而是因为敕即是法律而令、格、式属于法规区分法律、法规的不同性质对于封建法治是非常重要的。

次于敕、令、格、式而具有普遍法律、法规作用的是“申明”内容比较复杂既有敕即杂敕(此处指未收入敕、令、格、式的敕)也有尚书省的札子等通常即称为“指挥”即是经过审定将具有普遍法律、法规性质的杂敕和札子可以引用作为判案等依据的称为“申明”即所谓“以颁降指挥厘为申明”“凡申明所载者悉与成法参用”2。未编为“申明”的则只具有该敕或札子具体的法律、法规作用而不能运用于其他事件。元丰七年编成《元丰编敕令格式》时还单独编有《申明》。

宋代判案时“凡律、令、敕、式或不尽载则有司引例以决”这是补充法律不足的一种手段但案例所判轻重未必恰当官吏因而也可上下其手或加重刑罚或从轻判处甚至“用例破(法)条”1编辑“断例”对已往判决的案例进行选择并编集成册以供引用成为以法判案的组成部分《熙宁法寺断例》就是规范引例判案的专书。

官员熟悉法律、法规及正确判案是进行“法治”的关键熙宁四年进行科举改革“旧明法科徒诵其文罕通其义”也在废罢之列。另设新的明法科称为新科明法凡不能考进士科的可考新科明法考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但是当科举改革后的届科举考试在熙宁六年举行时应举新科明法的不多为了改变“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的状况随即诏令从今以后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官为试监、簿人都要考试律令大义或断案后才任官职如累试不中及不能就试的中举二年后才任官职。七月又规定除进士及第前三名外都要考试律令大义、断案后才能任官职。当熙宁九年“三年大比”之年来临之际熙宁八年七月练亨甫提出进士高科多担任州、府幕职官“其于练习法令岂所宜缓”。而且“前此习刑名者世皆指以为俗吏”对应举新科明法者“推恩虽厚而应(举)者尚少”又“独优高科(前三名)不令就试”律令大义及断案“则人不以试法为荣”。1 《宋史·刑法志》一;《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52、53。

2 《陈亮集》卷11《人法》、卷12《铨选资格》。

1 《宋史·刑法志》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8元丰二年六月辛酉;卷344元丰七年三月乙巳引《(国史)刑法志》。

神宗因而“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大义、断案”1。从此新科明法逐渐受到重视熙宁九年新科明法中举的已有39 名不分等;元丰二年达到146 名分为二等增加了2.7 倍多当年录取总人数为6o2 人新科明法占近四分之一。又规定凡考新科明法考试断案时允许带律(《刑统》)、令、敕应考。新科明法逐渐受应举者的重视“新科明法成类其所试”而编成的《元丰广案》2oo 卷是新科明法的试题(应是断案试题)汇编是书的编辑刻印成书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自“王安石执政以后士大夫颇垂意律令”2。北宋前期直至神宗时“法令一藏于有司而民未尝知之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1宋神宗时不仅公布法律、法规而且有些士大夫“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传授讲习法律、法规宋代“任法”的封建法治局面终于形成。

元祐时旧党执政在废罢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同时作为改革措施之一的法制建设也受到打击元祐元年(1o86)四月“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2打击传授讲习法律、法规的士大夫。

自宋神宗建立封建法治以后直至南宋虽有反复但总的趋势仍是“任法”。正如陈亮所说:“人心之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天下之大势一趋于法而欲一切反之于任人此虽天地鬼神不能易而人固亦不能易矣”;尽管封建法治存在许多弊端“法之不足恃也久矣然上下之间每以法为恃者乐其有准绳也”3。

封建法治也促进了法医学的展法医学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慈在淳祐七年(1247)所撰的《洗冤集录》是世界历史上传世最早的经典法医著作对验尸、自杀伤、他杀伤、毒品鉴别、现场勘察、犯罪侦查等论述详明。

封建法治也促使法律、法规以及案例、判词的刻印传布南宋建炎四年(123o)官员们提出编辑“《吏部铨法条例》乞下越州雕印出卖”④宋高宗即要求各司加快编辑。而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则是佚名私人编集的南宋中后期诉讼判决书及朝廷公文的分类汇编景定二年(1261)曾刻印是书虽不具有朝廷所编《断例》可引用案例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断例”的意义可为各级地方官判案参考。

南宋“孝宗究心庶狱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披阅然后决遣。法司更定法令必亲为订正之”强调依法判案自己带头不“以私废法”是南宋法治最好的时期。到宋宁宗时已经是“刑狱滋滥”。理宗虽然关心刑狱但国事日非政治**司法的是否公正主要依官员的品质而定。“监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刑讯迫供“缠绳于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被刑而死则以病死报申。《宋史·刑法志》的概括大体上反映了南宋时司法1 《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54、55。

2 《宋史》卷2o1《刑法志》三。

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3熙宁六年三月丁卯;卷266熙宁七年三月庚辰2 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后志》卷1刑书类《元丰广案》、《断例》。3 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1彭汝砺:《乞悬法示人状》。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4元祐元年四月癸巳。

的真实情况。

五代、宋的刑制为了镇压起义及维持治安自仁宗嘉祐时先将都开封府属县列为实行“重法”地区以加强对盗贼的镇压以后扩展重法地区熙宁四年还制定《盗贼重法》规定了一系列加重惩罚的措施。到元丰时北方的河北、京东南方的淮南、福建诸路都属于重法地区。

五代、宋初刑罚分笞、杖、徒、流、死五刑笞、杖、徒刑各分五级流刑分为四级死刑分绞、斩两级。五代时对家无他丁及乐工、天文职事等人实行以杖刑代役。宋初乾德元年(963)制定折杖法对笞、杖、徒、流四刑实行减刑笞、杖刑减数徒刑改为杖刑免役流刑改为加杖配役。如笞自五十至一十改为臀杖十、八、八、七、七;杖刑自一百至六十改为臂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徒刑自三年至一年改为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流刑分为加役流、三千里、二千五百里、二千里改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但以后并未认真执行笞刑、杖刑仍以旧数行刑而徒刑折杖之数如徒二年半至一年则为杖九十至为六十。崇宁二年(11o3)更定笞法改行小杖笞刑五等仍自五十至一十改决小杖二十至五。重和元年(政和八年1118)又颁“递减法”“徒二年半杖九十者折十七”;“徒一年杖六十者(折)十二”。笞刑仍自五十至十改为笞十至五但是仍未执行。史称:“在徽宗时刑法已峻虽尝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犹从重比”1。南宋初才开始行用“政和递减法”还实行“折杖减役”如笞(民)或小杖(军)二折大杖一大杖二折脊杖一;“应决(杖)而役者”每役二十七日当大杖一、七日当笞一零日数各当一以减应决杖数;“应役而决(杖者)”2则每脊杖一当役五十四日大杖一当役二十七日笞一当役十四日以折减应役日数等。到理宗时州县行刑已无法纪可言。

五代行决杖、配、流刺配则创自后晋天福三年(938)韩延嗣本判死刑因“罪有可疑法当在宥徒二年半刺面配华州运务收管”1刺面是加刑。五代时刺配加役的流刑不服杖刑而役满即放或遇赦即放而流刑最远限在三千里。

宋初沿行五代刑制但自宋初行折杖法之后“犯徒者加杖免犯流者加杖配役其情罪尤重者更为加杖刺配之法”。而宋代徒刑、流刑都加杖、刺、配而且没有地里、时间的限制“今刺配者先具徒、流、杖(指折杖)之刑而更黥刺服役终身。其配远恶州、军者无复地里之限”2。最初刺配只是很少数罪重者的加刑但犯刺配的罪名越来越多真宗《(大中)祥符编敕》中刺配之罪有46 条仁宗初的《天圣编敕》中增为54 条到《庆历编敕》中已增为99 条外加取旨定罪的又有71 条实际共计17o 条到了神宗熙宁三年(1o7o)时已是刺配之法2oo 余条。南宋“淳熙配法”多1 《陈亮集》卷11《人法》、卷12《铨选资格》。

2 《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34。

1 《文献通考·刑考》六;《宋史·刑法志》二。

2 《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三《折杖减役》。

达57o 条分为永不放还、海外州军、远恶州军、广南、三千里至五百里(六等)、邻州、本州、本城、不刺面。通常判徒刑配五百里以下判流刑配一千里以上判徒刑而配五百里以上者常不放还乡。决杖、刺、配成为流刑、徒刑的加刑适用于犯罪百姓及文武官员。熙宁二年(1o69)房州知州张仲宣贪赃枉法应处绞刑而“贷死杖脊、黥配海岛”改为“免杖、黥流贺州”。而《宋史·刑法志》:“自是命官无杖、黥”之说则不确只是此后命官大多能“免真决(杖)、不刺面”但也有不少命官仍决杖、刺面配流南宋权遣横州(今广西横县)皇甫谨“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梅州”;也有免杖但刺面的如南宋广东提刑石敦义“特贷命为癃老免真决(杖)..永不收叙刺面配柳州牢城”;还有只决杖而不刺面的3。判刺、配罪人不论原先是不是军人通常都刺配为各州“牢城”或其他厢军称为“配军”。“牢城”厢军为各州所必备的厢军主要是收容“配军”从事州城的各种杂役。而且不少州只管牢城厢军一指挥(2oo 至5oo 人)外别无其他厢军。也有免去杖刑、刺面而配作其他厢军如宣节军、运粮军等则与招募的厢军相同只刺厢军军号;也有刺配入禁军从事杂役的。“不刺面”的罪犯通常也配充“牢城”等厢军从事杂役也称“配军”。编管、羁管是低于配军(刺面、不刺面)的刑罚通常徒罪为配军五犯杖罪为“编管”徒罪减为杖罪的也改为编管“谓如徒罪配、杖罪编管者虽减等徒罪仍配减至杖者编管之类”④编管相当于一年期徒刑。此外重法地区犯劫盗罪者的妻子连坐的家属年老及残疾人犯徒罪者士人犯罪以祖荫听赎罪者等都在编管之列。

“羁管”略低于编管两犯杖罪以上即可能被判羁管;罪人连坐的家属等也可判羁管。犯罪官吏常被判处编管也有二千里、邻州等之分;更多的是被贬免官的官员被处以编管、羁管。被编管、羁管者不许出城须每月(北宋时每旬)亲到长吏厅接受查验自南宋中期起原是命官者不须亲去受检而由厢官呈报情况。被编管、羁管者遇赦十年、十二年以上年老(六七十岁)及笃疾者等可解除编管、羁管。而被判“永不放还”的编管、羁管者满六年即可在当地落户。低于羁管而也依配法配于他处的还有犯某事断配为奴、婢的。

低于编管、羁管的还有“移乡”也称“迁乡”主要是犯盗贼罪和其他犯罪轻而不宜住原地者及刺配犯人遇赦放还、不准回原地者判“移乡”。移乡相当于一年期徒刑也有五百里、邻州之类。移乡人与刺配、编管、羁管等一样其家属是否随行听自便配海岛者不许带家属。而劫盗的知情者、藏匿者拆毁房屋迁徙家属。移乡人通常不许回家乡非永不移放者经赦而原犯罪轻者经十年稍重者十五年重者二十年可以自由居住。

宗室犯罪轻则判“拘管”年满或遇赦放免;犯死罪免死的不判刺、配而判“锁闭”。北宋时主要由大宗正司刑案执行南宋时除由大宗正司执行外主要由南、西外宗正司(分设于泉州、福州今皆属福建)执行拘管近似编管锁闭则失去行动自由。

普通人被判编管、羁管如无“保识人”也被处“锁闭”失去行动自由常致饥饿、疾病而死南宋孝宗时规定日支钱、米有病则医治。3 《五代会要》卷9《议刑轻重》。

④ 《历代名臣奏议》卷211张方平:《请减刺配刑名札子》。

犯罪最重者判死刑宋初沿五代旧制分绞、斩两等后增列凌迟而绞刑常判决重杖处死因而死罪等级改为处死、处斩、凌迟三级此外亦有被处以不列入等级的腰斩等。

第四节辽代的法律建国前后的法律契丹建国前没有文字“刻木为契穴地为牢”1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成文法有罪则量其轻重临时决遣。当社会陷入尖锐的矛盾中斗争日益激化时有了进行法律约束的必要。遥辇后期在审理释鲁被杀案时制定了“没籍之法”2。阿保机为联盟长期间惩治诸弟叛乱集团时也曾“权宜立法”规定:亲王犯谋逆罪不送有司行刑可使其投崖自杀;**或逆父母者以五车轘杀;谤讪犯上者以熟铁锥摏(舂)其口杀死;从坐者量轻重处以杖刑。

建国后逐渐制定和完善法律。神册六年(921)“诏定法律正班爵”

1以突吕不“撰决狱法”2;“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这是辽朝制定成文法的开始。太宗时规定“治渤海人一依汉法”3。从此辽朝境内各族人犯罪有了治罪判刑的法律条文。辽朝的法律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汉人、渤海人所依的“律令”即《唐律》、《唐令》契丹与其他游牧部族则依“治契丹及诸夷之法”这是契丹社会的习惯法。若汉、渤海、奚、契丹间的纠纷则以汉法断即所谓“四姓相犯皆用汉法”④。

圣宗时承天太后“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圣宗本人也锐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1。圣宗更定法令的主要特点是定罪量刑多从宽简逐步缩小契丹和汉人量刑上的差别限制契丹贵族的某些特权加进汉法中维护封建统治的“十恶八议”等内容。兴宗重熙五年(1o36)编成《新定条制》定刑5 种凡547 条。《辽史·刑法志》所载辽朝的刑制当属《新定条制》的内容。道宗咸雍六年(1o7o)至大安三年(1o87)又多次修订条例意在使治契丹和汉人的法律合而为一但契丹、汉人间的文化差异尚存统一律令的条件尚不成熟终因“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而于大安五年(1o89)悉除新法复用旧制。

辽代法律在执行中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比较常见。世宗时天德等谋反诛天德杖萧翰流刘哥遣盆都出使辖戛斯“四人之罪均而刑异”“辽1 《宋会要辑稿》刑法6 之37、36。有人认为只有军人犯罪才称配军此说不确。2 《庆元条法事类》卷75《刑狱门·编配流役》。

1 《辽史·太祖纪·赞》。

2 遥辇氏联盟后期部落贵族争权斗争激化。于越释鲁被蒲古只三族人杀害耶律阿保机“奉痕德堇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恶家属没入瓦里”遂形成“籍没之法”。“瓦里”为管理贵族罪犯的机构。建国后诸罪犯自斡鲁朵析出为著帐户“后族、戚、世官犯罪者没入”“凡承应小底、司藏、鹰坊、汤药、尚饮、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宫中、亲王祗从、伶官之属皆充之”由著帐郎君管理;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本部犯罪籍没者。

3 《辽史·太祖纪》。

④ 《辽史·突吕不传》。

1 《辽史·刑法志》上。

之世同罪而异论者盖多”2。穆宗常因细故虐杀侍御、近臣;兴宗时也常因请托减免罪行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的现象颇为普遍。

圣宗前“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圣宗更定法令时虽曾明确规定“一等科之”3但契丹人侵害汉人正当权益却往往受到袒护。直到道宗时这种状况仍无根本改变。苏辙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北朝之政宽契丹、虐燕人盖已旧矣。然臣等访闻山前诸州祗候公人止是小民争斗杀伤之狱则有此弊至于燕人强家富族似不至如此。”1这段议论不但反映了辽朝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现象的存在同时也充分反映了辽朝法律的阶级性实质。

刑种与刑具辽朝的刑罚有5 种:死、流、徒、杖、笞。

死刑有绞、斩、凌迟、轘、枭、支解、腰斩、生瘗、投崖、射鬼箭等。

有的是继承唐的刑名有的是中原社会隋朝以前的酷刑或契丹社会固有的刑罚。

流刑有置于边远部族、投诸境外和令出使绝域三等。

徒刑有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

杖刑自5o 至3oo。

此外尚有笞刑、宫刑、黥刑等。辽朝也有连坐、籍没和赎罪法。叛逆之家兄弟虽不知情也须连坐;贵族谋反除恶处死外家属没为官奴;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可输铜赎罪。

刑具有沙袋、木剑、大棒、铁骨朵等。拷讯用刑则有粗细杖、鞭、烙法。木剑、沙袋、铁骨朵为契丹特有刑具。木剑太宗时制。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以木剑。沙袋穆宗时制。用熟皮缝合成长六寸、宽二寸的口袋以沙填充;木柄长一尺许牛皮缝裹。杖5o 以上者以沙袋决罚。铁骨朵用熟铁制成8 片虚合用柳木作柄长约3 尺打数或5 或7。

2 余靖:《武溪集·契丹官仪》。

3 《辽史·刑法志》上。

1第五节西夏的法律建国前后对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西夏在建国以前还没有制定成文的法律党项部族有民间纠纷则“依本俗法和断”2本俗法是党项部族内部的习惯法。史书记载:“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3西夏景宗李元昊曾熟读汉文兵书和法律所以在西夏建国后十分重视本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根据考古现的资料知道西夏时期曾依据中原皇朝法典制定了多种法典。

现存的西夏法典有崇宗贞观时期(11o1—1113)颁行的军事法典《贞观玉镜统》仁宗天盛时期(1146—1169)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神宗遵顼光定五年(1215)编纂的《亥年新法》等。西夏时期曾多次制定和修改律令使法律制度逐步系统和完备起来。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现存的一部用西夏文制定颁行的法典今存原件除部分残缺外基本完好。全部律令共2o 卷每卷下分门共15o 门每门下列条文共1463 条。条文之下另以款项区分纲目分明层次清楚。从内容来看天盛律令可以说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其中包括了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法典的基本思想是维护西夏封建统治利益的因此吸收了现成的唐、宋朝封建法制的精髓如维护封建**统治的“十恶”、“八议”、“五刑”等基本内容。但在法典的结构形式上则与唐、宋律令有所区别如中原法律中的注疏、律、令、格、式在天盛律令中统归入律令条文中避免了律外生律的现象使之成为一部更为系统、集中和比较完备的法典在同时代的法典中是比较具有独创性的。天盛律令规定的条文内容都十分具体细致似乎越了法律条文而成为具体部门的管理法规。如第十卷的各门条文大量篇幅是对官员任职、续、转、赏的规定;对承袭官员、军职的资格方法、程序;不同级别的司印、用印制度;各司职局的等级与派遣方法等。又如天盛律令第十七卷各门条文分别规定了仓库管理的人员数职员名称;库藏物品种类、名称、耗损规定;仓库管理、采买、供给等1。

法制机构与诉讼程序西夏法律制度的实施运行也是比较完备的在国家机构中设立陈告司、审刑司、用刑务等。西夏人骨勒茂才在《蕃汉合时掌中珠》一书中描述西夏对刑事犯罪诉讼程序:官府在接到诉状后把犯人枷在狱里追查证据对2 《辽史·刑法志》上。

3 《栾城集》卷41《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

1 《宋史》卷491《党项传》。

抗拒不招供者使用严刑拷打逼其“伏罪入状”。对西夏执法者则要求“休做人情莫违法条案检判凭依法行遣”2。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遗书中现有用西夏文书写的《狱典》残篇其中记道:“无论何人昔日作恶多端入狱需教以正道使其明了罪恶性质及大小程度”1。在西夏文书中有一份名为《瓜州审案记录》的文书残卷是夏惠宗天赐礼盛国庆二年(1o7o)瓜州地区有关民间牲畜、钱财纠纷的审案记录文书。

2 曾巩:《隆平集》卷2o。

1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西夏天盛律令译注》科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六节金代的法律法律的制定金初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宋法。

到金熙宗时“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2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是金朝立法之始。后海陵“又多变旧制”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金世宗即位后曾颁行《军前权宜条》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复加删定与前《制书》兼行。大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条制》颁行《大定重修条制》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金朝的法律是以中原法律为骨干建立起来的具有自己特点和体系的法律它的来源包括女真法、唐法、辽法和宋法四个方面。

女真法与金朝法律的关系金朝在立法中把女真法吸收到法典之中有的条文明显的是根据女真法制定的。女真法被纳入法典中其内容也因女真社会变化而不同。《皇统制》:“殴妻至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表现了浓厚的父家长制男子的特权;“僧尼犯奸及强盗不论得财不得财并处死”3等规定并与女真法的精神相符合。到《泰和律》对强盗规定一贯徒二年三贯徒四年十贯及伤人者绞而杀人者斩。如婚姻关系女真有接续婚而且“制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阕归宗以礼续婚者听”1。到《泰和律》则纠正为“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2而在女真人接续婚仍继续生效。金代以杖折徒、廷杖以及赎刑皆保有女真法的原有特点体现了金初女真法制刑赎并行尤重于赎的精神。

唐律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的法律上承唐律下仿辽和北宋唐律对金代法制的形成生了重要影响。金熙宗习中原汉文化他曾研读过唐律。天眷三年(114o)重新收回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这不仅是对过去借辽、宋法的改变而且是确定了律在法律中的地位。金世宗曾多次强调断狱“以律文为准以情求之”3。

金章宗时的《泰和律》主要是接受唐律令的影响而纂成的以律令格式为体系的一部法典。《泰和律》的篇名与唐律全同其律条共565 条其2 骨勒茂才:《蕃汉合时掌中珠》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

3 [俄]戈尔芭切娃、克恰诺夫:《西夏文写本和刊本》莫斯科东方文献出版社1963 年版。1 《金史》卷45《刑志》。

2 《大金国志》卷12《熙宗帝纪》。

3 《金史》卷6《世宗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