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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20955

见当时汉族传统的封建宗法思想已在很深的程度上被元朝统治者接受。实质上中国古代封建宗法社会所提倡的贵贱上下有等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与蒙古游牧贵族的思想也是息息相通的。

二、《大元通制》的许多条文是按照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重新拟定的。

条格自不必说即使是断例(律)虽然按照《唐律》的十二篇目编纂但除了上述五刑、十恶、八议以外具体的条文都是与《唐律》不同的。如果把可以看作是《大元通制·断例》的内容即《元史·刑法志》中列于与《唐律》相同篇目下的条文与《元典章》中属于“断案通例”的“断例”同《唐律》条文相比对就可以看出《大元通制·断例》的基本情况是:甲一部分条文直接沿袭《唐律》的文字仅仅稍加变动;乙一部分条文可以看出与《唐律》的渊源关系但条文本身是重加修订的;丙一部分条文可以归纳进《唐律》某篇的某一主题但在条文上找不出直接的联系;丁一部分条文无论就主题还是文字来说都是新的。这就是元后期名臣揭傒斯说的刑部“所掌四法十二律皆仍其旧而其条置颇损益焉”1。

三、《大元通制》含有明显的蒙古因素。

所谓蒙古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蒙古法的因素另一类是蒙古社会的因素。当然这两类因素本身也是有内在联系的。

先说第一类蒙古法的因素也就是在《大元通制》中可以直接看到蒙古法——札撒的影响。

在军事方面主要的是两点:一是军队的编制采用蒙古的十进制这种制度在札撒中是见诸明文的。二是对军官的考核提出五个要求即“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仗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2。这五条的主旨大意我们也可以从札撒中见到相应的记载。

婚制方面婚姻采用“各从本俗”的原则从而具有多因素的混合结构。蒙古婚姻从本俗所以对汉族的禁令蒙古可以例外。譬如汉族禁止“有妻更娶妻者”但由于札撒允许“一夫多妻”所以“蒙古人不在此限”3。反之汉族从本俗也就不允许汉族采用蒙古习俗。譬如蒙古实行“父兄弟婚”(子收父妾、弟收兄妻或兄收弟妻)这在元初曾影响到汉族但后来在法律上予以禁止。至于“递相婚姻者”以男方习俗为主但“蒙古人不在此例”就是说蒙古女子与他族人通婚仍可以用蒙古习俗在这里多少又表现了蒙古至上主义。

在宗教方面也可以见到两点明显的蒙古法因素。札撒规定: (1)对1 揭傒斯《中书省刑部题名记》见于熊梦祥著北京图书馆善本组辑《析津志辑佚》页27—29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年版。

2 《通制条格》卷七《军防·军官课最》《元代史料丛刊》黄时鉴校点本页112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3 《通制条格》卷四《户令·嫁娶》前引黄时鉴校点本页47。

于各种宗教不舍此取彼不尊此抑彼一视同仁不分彼此; (2)免征托钵僧、诵古兰经者、法官、医师、学者、献身祈祷与隐遁生活者的租税和差役。而在《大元通制》中有关的条文也总是把“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并列的。至于租税和差役的免征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从《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中可以看出入元以后的规定是:种田出纳地税做买卖出纳商税其余差役蠲免。

至于在刑罚方面蒙古法中的反映刑或同害刑在元代法典中是否存在影响论者颇有歧见。从现已掌握的史料看大体上说来蒙古法及其他法中的反映刑或同害刑因素似乎并没有进入元代法典。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某些影响还是存在的。例如《通制条格》收有一条:至元九年八月规定对皇帝的名字要避讳“那般胡题着道的人口里填土者”1。蒙古习俗原是不避讳的后来受到汉族仪制和法制的影响便要避讳了;但这里对于违犯避讳的人的刑罚“口里填土”却是蒙古式的。

另一类蒙古社会因素是指在蒙古族作为统治民族的情况下元代社会受到的原蒙古社会的影响而出现的与蒙古相关联的新的社会因素。这类蒙古社会因素比较多在《大元通制》中得到显著表现的有站赤、投下、驱口和民族等级等。

在唐、宋、金的律令中都只有关于驿马的个别条文而在《通制条格》中则专门列有“站赤”的篇目。可惜尚存《通制条格》卷帙中这一篇目缺失。现存《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五站字下所录《成宪纲要》有关驿站的文字中所载标明“通制”的文书十九条当即录自《通制条格》“站赤”部分。

蒙古的投下制度在至元八年三月的《户口条画》中得到充分的反映这个《户口条画》全文载入了《通制条格》卷二。从这条画的规定可见元朝的法典一方面确认投下制度的存在另一方面又限制和削弱投下主的权益。在至元八年的《户口条画》中对人户中的驱良也有详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元朝法典承认蒙古贵族、官员和封建主占有驱口的合法性但基本上把得到法律认可的驱口占有限制在乙未、壬子二年(先是乙未年)括编户籍时的范围之内一般不允许乙未、壬子年编籍后的“良”变为“驱”;同时却承认在一定条件下的驱口放良。良贱不婚的禁令后来也有所松动。

元代社会存在着严格的民族等级。实际上的民族等级区分在蒙古时期业已存在。不过从现存法律资料看蒙古、色目、汉人、南人这四个民族等级的划分直到大德年间(1297-13o7)才确定下来。在《大元通制》中在官制、军务、刑法等若干重要方面民族等级的区分都有充分反映。有关内容可参见本编第八、九章在刑法方面的表现下文还要述及。

关于《大元通制》在内容方面的主要特征概要说来就是:它承袭了唐1 《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臣子避忌》前引黄时鉴校点本页125。

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时含有明显的蒙古因素;它是按照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纂的。如果《大元通制》的这种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元代法典的二元性那末它正是元代社会的二元性在上层建筑领域的一个鲜明反映。

第四节元代的司法结构元代的司法结构是二元的蒙古“国俗”与“汉法”并存。

蒙古国原设的札鲁忽赤(断事官)有元一代始终存在。从中统元年(126o)起札鲁忽赤秩正三品御位下与诸王位下置三十一员;后屡有增减最多时达四十六员。至元二年(1265)置大宗正府“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悉掌之”(《元史·百官志三》)。后来才将汉人的刑名事务析出。致和元年(1328)进一步确定“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元史·百官志三》)。

“有司刑部”是另一元。忽必烈继位后推行汉法从中统元年(126o)

四月起建中书省设置六部。起先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三年(1266)刑部单设。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复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元史·百官志一》)。实际上在致和元年以前刑部所掌只是汉人以及后来南人的刑名事务。在司法方面刑部所拟的刑事案件最后呈中书省断决。元初的断案事例文献关于量刑往往先是“法司拟”而后是“部拟”最后是“省拟”。当时的法司当是检法一职或其专门机构的别称其职责是掌管和检拟金《泰和律》的有关律令条文至元八年后基本上被废除。

在地方上元朝在行省以下置路、府、州、县四级政府机构。司法裁判事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一由各级政府的长官和正官聚会合议连署决定。在元代官方文书中这样的办事方式称作圆议(或圆坐)和圆签(或圆押)。例如在路这一级参与圆议和圆签的人便是长官达鲁花赤和总管正官同知、治中、判官和推官。路与散府均设有推官上路设二员下路与散府设一员。推官负责具体处理刑名事务如立案、调查、鞫问、拟刑等。州县的刑名案件凡出州县断决权限的也由路府推官负责审理。在路的经历属下还有一名办理刑案的司吏。各级政府判刑的权力“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录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关刑部待报”1。对于地方上的刑狱中书省或行中书省有时派出审断罪囚官进行监督。

御史台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当然也包括司法和裁判的是否公正确当。御史台所属的各道肃政廉访司有权复审地方上的刑狱事务和检查办案文书。刑狱违错百姓受冤可向御史台及其所属肃政廉访司呈诉。

二元的司法结构是元代社会二元性的又一个鲜明的反映。在这样的司法1 《元典章》卷三九《刑部》一《刑制·刑法·罪各府县断隶》。

结构中民族等级制度突出地表现出来。一般的政府机关在执行司法职权时只能审断汉人和南人蒙古人与色目人犯法都必须由礼鲁忽赤进行审断(致和元年以后才有变化有如上述)。蒙古人与色目人犯有重罪一概由大宗正府审理而且必须由蒙古人对罪犯进行判决。量刑的轻重也因民族等级的不同而相差悬殊。例如同样是盗窃元代通例规定:“窃盗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刺项”但蒙古人犯者不刺1。又如同样是杀人伤人一般律文规定杀人者死但蒙古诸王以私怨杀人仅判处杖刑和流放;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杀死汉人征烧埋银断罚出征;而汉人只要殴杀蒙古人即予处死;而且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报只能陈诉否则将予以严惩。

由于元代社会诸色户计构成十分复杂在审判方面当时形成了一种约会制度。至元二年(1265)二月“总管府条画”已规定:“投下并诸色户计遇有刑名词讼从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约会本管官断遣。如约会不至就便断遣施行。”2后来这种约会制度涉及僧、道、儒、医、灶、乐、军、探马赤、畏兀儿等各种户计。实际上凡民户刑案涉及其他户计管民官都必须约会该户计的本管官共同审理方能生效。在中国古代司法结构中这种约会制度是十分特殊的。

1 《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强窃盗贼通例》。

2 《元典章》卷五三《刑部》五《约会》。

第十二章元代的礼俗俗是社会生活习惯礼是对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的规范。所谓礼俗就是经由礼规范的社会习俗。一定时代、一定地域、一定国家、一定民族的礼俗往往具体而生动地反映了那个时代、那个地域、那个国家、那个民族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状况和精神生活面貌。礼俗又具有明显的前后承袭关系和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因此礼俗乃是人类社会历史活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国的礼俗展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殷代。周代时候礼俗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结构。《周礼·大宗伯篇》将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礼。军礼独缺因为军事是机密的。吉礼是祭祀的规范凶礼是丧葬的规范宾礼是交际的规范嘉礼是婚嫁的规范。中国的礼俗大多是同这些礼分不开的。自然在历史展的过程中礼俗也不断演变。历代王朝使中国封建**主义的仪制得以逐步形成和完成。而悠久持续的文化传统则又使中国的社会生活具有自己独特的丰富多彩的岁时节序。礼俗的这些主要方面在元代其内容也是十分充实的。元代的礼俗还具有二元性一方面它基本上是中国传统礼俗的继承和展一方面它又含有浓厚、鲜明的蒙古民族礼俗的因素。下面分述元代礼俗的五个主要方面:祭祀、仪制、婚姻、丧葬和岁时节序。第一节祭祀“礼之始也以祭”。祭祀是中国古代礼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朝的祭礼对象包括天地、宗庙、社稷、先农、先圣、岳镇海渎以及风师、雨师、雷师等。《元史·祭祀志》记述元朝的祭祀“稍稽诸古”同时无论是它的内容还是形式蒙古风俗的影响还是十分明显的。

元朝特别重视祭天这是直接与蒙古人信仰萨满教崇拜至高无上的“长生天”联系在一起的。“元兴朔漠代有拜天之礼。衣冠尚质祭器尚纯帝后亲之宗戚助祭”(《元史·祭祀志一》)。在文献中成吉思汗祭天的活动屡有所见。1254 年蒙哥汗祭天于漠北的日月山。忽必烈即位以后先是在每年四月九日和九月九日两次祭天后认为这是亡金旧例改成每年六月二十四日祭天一次。这时元帝在上都所以元朝的祭天在上都举行。祭天时“又呼太祖成吉思御名而祝之曰:‘托天皇帝福荫年年祭赛者。’”(《元史·祭祀志六》)由于受汉族礼制的影响从忽必烈时候起在祭天的同时祭地。但由于在汉族祭祀传统中天地应当分祭还是合祭是个争论不定的问题元朝长期实施的仅仅是祭天的礼仪。

对于成吉思汗的祭祀窝阔台在即位以后已予以重视这是蒙古宗室祭祀祖先的开始并且形成了传统。忽必烈即位后在至元三年(1266)建成太庙基本上按照中国王朝的传统礼制进行祭祀十分隆重。但是元朝的太庙祭祀仍旧具有若干特色:(1)祭祀的祝文用蒙古文书写由蒙古巫祝宣读; (2)常馔以外增加了野豕(代替豢豕)、鹿、羊、葡萄酒、马湩以及其他野生禽兽;(3)在太庙作佛事。这种“郊庙之仪”按照传统也应由皇帝亲自举行。但是从忽必烈起元帝“亲享”的不多往往就由巫祝主持了。

由元帝遣使致祭的是社稷、先农和先圣。社指土地稷指谷类先农指农神。先圣包括三皇(伏羲、神农、黄帝)和宣圣(孔子)。对社稷、先农和先圣的祭祀是忽必烈在位期间逐渐制定的显然是他推行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礼仪方面接受了汉族农业社会的产物以及作为汉族传统文化思想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的孔子。忽必烈还曾亲自举行过祭孔的典礼。

对于岳镇海渎和风师、雨师、雷师的祭祀元帝也是遣使代祀。岳镇海渎的代祀始自中统二年(1261)。五岳四渎五镇四海分五道每道遣使二人蒙汉各一出玺书给驿以行秩祀有常。这是国典“诸王公主驸马辄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这些祭祀同样沿袭了中国的王朝传统但也可以在蒙古风俗中找到若干相应的因素。例如成吉思汗由于藏在不儿罕山逃避蔑里人的追捕而保全了性命因此决定子子孙孙永远祭祀此山。契丹、党项等族的祭山习俗也可能对蒙古族生过影响。又如祭祀风师、雨师和雷师蒙古人是很容易接受的因为他们的萨满教信仰使他们本来就对风、雨、雷这些自然界施威的现象充满了神秘感和畏惧心理。元朝还祭星于司天台和回回司天台。

关于祭祀这里要记述一下太庙大祭祀时的“割奠”这是“国礼”是蒙古的祭礼。在祭祀时由蒙古博儿赤(司厨怯薛成员)跪割奠牲的肉置于太仆卿奉侍的朱漆供盘之上酹以马湩而后祭供。蒙古太祝呼帝后御讳致祭年月日数致祭物品最后读蒙古语祝文。礼毕以割奠之余撒在南门外名曰“抛撒茶饭”。凡是大的祭祀行割奠之礼以示隆重。

蒙古又有烧饭祭礼这显然直接因袭了契丹、女真的类似风俗蒙古语称为“亦捏鲁”(ineru)关于这种烧饭礼俗有人认为是殉葬有人认为是火葬有人认为是一种祭祀用于祭祖以及祭天。见于蒙古的有关资料有:《蒙古秘史》第7o 节的记载在成吉思汗以前蒙古已有烧饭的习俗是祭祀祖先祭后分胙而食。普兰迦儿宾尼记载“他们把吃了马的骨头烧掉。妇女们也常聚到一起焚烧骨头为男人们的灵魂祝福”1。元末陶宗仪记载一次忽必烈举行丁祭(祭孔)“礼毕进胙于上。上既饮福熟其胙命左右均霑所赐”2。元代大都有烧饭园在蓬莱坊是皇家行烧饭礼的场所。每逢祭祀时“烧饭师婆以国语祝祈遍洒湩酪酒物以火烧所祭之肉而祝语甚详”3。从这些资料可见:蒙元的烧饭是祭祖祭孔烧饭由萨满教的师婆主持所用的牲畜其胙由祭者分食焚烧掉的原是骨头后来也有肉。烧饭也烧掉肉这可以看作蒙古贵族生活奢侈在祭祀活动中的表现。

元朝还有一些祓灾迎福的礼俗可以提一下。一是“游皇城”至元七年忽必烈听从帝师八思巴的建议在大明殿御座上安置一顶伞盖上写梵字金书称为:“镇伏邪魔护安国刹”。从此每年二月十五日宫内仪仗队要“迎引伞盖周游皇城内外云与众生祓除不祥寻迎福祉”《元史·祭祀志六》)。周游时出动数千人有庞大的仪仗、乐队和戏队尾排列三十余里大都的居民倾城聚观。同样的活动每年六月中在上都也举行一次。一是“射草狗”义为脱灾。每年十二月下旬选择一天在大都西镇国寺内“束秆草为人形一为狗一剪杂色彩段为肠胃”。先由显贵们交相射“射至糜烂以羊酒祭之”。而后由帝后及太子嫔妃射并且各自解下衣服“俾蒙古巫觋祝祭之”(《元史·祭祀志六》)。另一种脱旧灾、迎新福的风俗是:每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后选定一日帝后及太子坐于寝殿用白黑羊毛为线把他们自顶至足缠系了由蒙古巫觋念咒语在银槽中烧米糠酥油以烟熏他们身体毛线断了纳入槽中。然后他们又用手撕裂数寸长的红帛“唾之者三并投火中”(《元史·祭祀志六》)随即解下衣服交给巫觋。从这些礼俗可以看出元代帝室的礼俗是相当落后的迷1 道森编:《出使蒙古记》吕浦汉译本页1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版。2 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丁祭》。

3 《析津志辑佚》《古迹》北京图书馆善本组辑本页115。

信的色彩十分浓厚。

第二节仪制蒙古肇兴朔漠原有朝会燕飨之礼。朝会或称聚会译自蒙古语“忽邻勒塔”(quri1tai-quri1ta)原是部落议事会后演变成为宗王大臣会议商议征伐、继位等军国大事。朝会之际与会的人在一起宴饮蒙元时候成为皇帝赐予的燕飨由于规定与宴者穿同一颜色衣服又称“质孙宴”(质孙蒙古语义为颜色)或“诈马宴”(诈马波斯语义为衣服)。宴会进行的时候有“喝盏”之礼设专人高呼“月脱”(义为“请用”)大家敬酒。重大的宴饮往往持续数天时间最长的宴饮甚至达到六十余天。这种质孙宴起初只有皇帝才举办但后来宗王达官也有举办的。但朝会本身的礼仪是很简朴的直到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的时候只不过树起九斿白旗诸王们共上尊号而已。

在窝阔台继承汗位时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传统制订了册立仪礼要求皇族尊长都列班就拜“降升分上下进退有低昂”1。参加会议的人“从头上摘下帽子把腰带搭到肩上”“九次以叩地”2。忽必烈即位以后至元六年(1269)年十月命刘秉忠、许衡等人制订朝仪服色从至元八年八月庆贺天寿圣节开始正式使用。“自是皇帝即位、元正、天寿节及诸王、外国来朝册立皇后、皇太子群居上尊号进太皇太后册宝暨郊庙礼成、群臣朝贺皆如朝会之仪而大飨宗亲、赐宴大臣犹用本俗之礼为多。”(《元史·礼乐志一》)至元八年十一月忽必烈改蒙古国号为元因而从这年开始使用的朝仪和燕飨可以说是汉蒙混合的仪制。中国王朝的传统礼与乐曲相辅相成。元廷的乐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混一前代各王朝的乐包括西夏、金、宋的乐以及回回乐;二是雅燕并用“大抵其于祭祀率用雅乐朝会飨燕则用燕乐”(《元史·礼乐志一》)。冠服车舆是中国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显示了封建等级的区分上下有别贵贱有章。元朝在这方面“大抵参酌古今随时损益兼存国制用备仪文”。所谓今者包括就所征服的四方诸国“因其俗之旧又择其善者而通用之”1。承袭前代的如冕服、公服、仪卫服色、器皿、帐幕车舆、鞍辔等等都有严格的等第下不僭上。同时规定“蒙古人不在禁限及见当怯薛诸色人等亦不在禁限”等(《元史·舆服志一》)体现了民族等级的差别。所谓“兼存国制”比较突出的有:质孙是蒙元特有的一色服“内庭大宴则服之”(《元史·舆服志一》)若是大宴数日每天换穿不同颜色的质孙。天子的质孙冬服凡十有一等夏服凡十有五等;百官的质孙冬服凡九等夏服凡十有四等。衣冠上缀有1 耶律楚材:《和张敏之诗七十韵三》《湛然居士集》卷九。

2 《史集》第2 卷汉译本页3o、175。

1 《经世大典·礼典总序·舆服》《元文类》卷四一。

许多珍宝而且大量使用高级丝绸和域外的纳失失(金锦)、怯绵里(剪茸)、失(回回精制毛织品)以及高丽罗等穷极奢华。质孙的制作也有一定的规制十分严格。象轿是元廷特有的乘舆始制于至元十七年(128o)。象来自西南以及域外马八儿、缅、占城、安南、交趾诸国的进献。见于《元史》本纪的献象记载共三十七次其中载有数目的十八次共八十八头;其余十九次若每次只作一头计共十九头总数也过了百头。元廷把得自贡献的象饲育于大都析津坊海子之阳。每年皇帝在大都上都之间“巡幸”时有蕃官骑象前导或御象以驾巨辇。象轿就是用象驾御的巨辇。为了维持这样壮观的象轿队伍当象不够用的时候元廷就遣使到占城、占腊、龙牙门等地去索取驯象。其他较具特色的仪仗还有驼鼓、骡鼓和马鼓等。

蒙元尚白这与契丹、畏兀儿等北方民族相同。最显著的事例是:成吉思汗建国时候树起了九斿白旗;他死后在他的陵地搭起了八个白帐供祭;元大都大明殿内的御榻上有白盖金缕褥御座上安置的镇邪伞盖也是白色的;元廷祭祀时用白缯作币;最隆重的质孙宴一律穿白色服装;进献于元廷的禽兽如果是白色的被认为更具敬意如白鹰、白马、白驼等。为什么蒙元崇尚白色?有人认为与敬重祖先有关系因蒙古人相传自己的祖先是苍狼和白鹿。有人认为与生活环境有关在蓝天白云之下白色的羊群是他们宝贵的财富而白色的马湩和牛羊乳又是他们日常饮食之源。也有人认为与萨满教信仰有关因为萨满教是崇尚白色的蒙古任别乞的人穿白衣坐白马。

蒙古又尚右这又与突厥相同。“其位置以中为尊右次之左为下”(《黑鞑事略》)。尚右表现在许多方面:成吉思汗分封宗族诸子的封地在老营右面诸弟的封地在老营左面;元朝太庙的神主的排列由左昭右穆改为右昭左穆;元朝丞相两员右丞相在左丞相之上又右丞在左丞之上;元宫中有三库御用宝玉、远方珍异隶内库金银、质孙衣段隶右库常课衣段、绮罗、缣布隶左库;在帐幕里男子坐右边妇女坐左边尊重男性;在行进时两骑相向交左而过表示谦顺;在进食时接他人递来的肉要用右手用左手就是相逆等等。

蒙古还崇尚九这个数字用九表示隆重这与汉族是一致的。除了九斿白旗以外崇九还表现在:成吉思汗给予功臣的特权之一是九次犯罪不罚;祭祀时羊鹿野豕等祭品一般常用九数或九的倍数;每年在上都祭天用马一羯羊八彩段练绢各九匹以白羊毛缠若穗者九貂鼠皮三除了貂鼠皮其余都取九数。

在蒙古传统的风俗中原有不少禁忌元代仪制建立以后禁忌避讳的事也有增加。蒙古原有的禁忌有:禁草生而■地者遗火而■草者拾遗者履阈(踩着门槛)者箠马面目者相与淫奔者(《黑鞑事略》)。由于害怕雷电春夏两季他们不在河中洗手汲水甚至不在原野上晾晒洗过的衣服。有的禁忌是与萨满教信仰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禁止拿小刀插入火中禁止用小刀到大锅里取肉禁止在火旁拿斧头砍东西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做法会将火砍头。故意犯禁的人要被处死;不是故意犯禁可由巫师为犯者涤除罪恶。蒙古人认为火可以净化污秽和灾邪办法是烧起两堆火从中间通过。

忽必烈在仪制确定以后至元七年闰十一月“禁缯段织日月龙虎及以龙犀饰马鞍者”(《元史·世祖纪四》)。从至元八年起禁止器物饰金。原来蒙古贵族是喜爱器物上饰金的现在予以禁止是要显示皇帝的独尊。后来元顺帝时又有进一步的禁限。后至元四年(1338)“禁服麒麟、鸾凤、白兔、灵芝、双角玉爪龙、八龙、九龙、万寿、福寿字、赭黄等服”(《元史·顺帝纪二》)。至正四年十一月“禁内外官民宴会不得用珠花”(《元史·顺帝纪四》)。

中国历代王朝禁止称呼皇帝的名字皇帝死后追尊庙号各种文书要回避庙号的用字。蒙古前四汗时汗的名字是毋须回避的。贵族与平民之间也彼此直呼其名;汗死以后也没有庙号。不过有一些事例表明有的尊长已不允许下属冒犯自己的名字而王、妃死后避讳他或她的原来名字似乎渐渐成为习俗。前者最突出的例子是拔都把喝醉时提到他名字的不里砍头处死。后者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拖雷死后人们回避他的名字改称他为“大那颜”甚至把蒙古语中的“拖雷”(to1i镜子)改用突厥语同义词“库兹古”(kozgu)来表示。元朝制定朝仪以后至元九年八月明文规定“上位的大名字休题者那般胡题着道的人口里填土者”。以后成宗、武宗均予重申凡有犯者“教更改了者”1。延祐元年(1314)元廷再次规定表章文字必须回避御名庙讳。这样元朝的避讳便走上了中国传统的轨道。

元朝在至元三年开始对前四汗追尊庙号以后成为定制。元朝的庙号采用双重制即从忽必烈起每个皇帝死后都既谥一个蒙古语庙号又谥一个汉语庙号。如忽必烈的蒙古语庙号是“薛禅汗”汉语庙号是“世祖”。蒙古语庙号行用于元朝及诸藩国也就是以元帝为宗王的整个蒙古汗国;而汉语庙号则仅仅行用于元朝。这种双重庙号制度显然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二元性的一个鲜明反映。它在中国王朝制度史上是非常特殊的。

1 《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臣子避忌》。

第三节婚姻元朝的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有一款:“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2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元代婚礼中值得特别注意的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礼俗。一直到蒙古汗国建立以后蒙古人中间还流行“抢亲”的风俗。但同时议婚的风俗也很普遍。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又有“不兀勒札儿”译称“许婚筵席”。“不兀勒札儿”这个词原意是“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这个部位的骨头十分坚硬许婚筵席上吃这个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1。议婚要讲聘礼一般是以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认为“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元史·孛秃传》)他更注重婚姻的社会条件与政治基础。因而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元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蒙古社会已以男子为中心同时还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残余一方面是因为频繁的战争使大量男子丧生而同时又俘获了大量妇女。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黑鞑事略》)。至于一个男子娶多少妻子则有赖于他供养的能力。所以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2。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元史·乌古孙桢传》)。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兄察合台也派人来说:“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2 《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制礼》。

1 后来没有许婚筵就改在结婚时吃“不兀勒札儿”表示好合。这个风俗延续至今。2 《史集》第1 卷汉译本页187。

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1这种婚制在元朝封赠制度方面也有反映。元朝规定“再醮之妇”是不予封赠的但蒙古(以及色目)除外2。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3。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④。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1。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卖妻妾2。又如指腹为婚宋金两代较为多见而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礼制虽然各从本俗但彼此之间不可能不生影响。比较明显的是汉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3不过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继婚制对汉族也有影响。而元廷对此的政策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④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5。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载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断离之例以后遇有同类案件即以此例为依据审理6。至顺元年(133o)九月进一步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1 《史集》第1 卷汉译本页245。

2 《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失节妇不封赠》。

3 《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嫁娶写立婚书》。

④ 在汉族的婚俗中“拜门”就是婿见妇之父母。女真的“拜门”别有含义是男女婚前生子后男子去女子家拜见女方父母执子婿之礼。

1 《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良人不得嫁娶驱妇》。

2 《通制条格》四《户令》《典雇妻室》、《嫁卖妻妾》。

3 《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有妻许娶妾例》。

④ 《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收小娘阿嫂例》。

5 《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叔收嫂又婚定妻》。

6 《元典章》新集《户部·婚姻·兄收弟妻断离》。

者坐罪”(《元史·文宗纪三》)。这“诸人”明白指的是汉人、南人⑦。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汉族婚姻礼俗的影响也有不再从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岁时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惭惧谢罪仍析业而居”(《元史·脱脱尼传》)。对这样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干涉。

⑦ 《元史》卷一o三《刑法志》二《户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第四节丧葬元朝在丧葬方面包括葬式、丧服、丧事和服丧也规定各从本俗。

蒙古族实行土葬但无冢富贵的人有棺但形制与汉族的棺不同“中分为二刳有人形其广狭长短仅足容身而已”(《元史·祭祀志六》)。殓用貂皮袄、皮帽靴靺、系腰、盒钵(后衍称荷包)都用白粉皮制成以车载棺运到葬地一路上由一蒙古巫媪骑马前行这匹马称为金灵马。到了陵地开穴所起的土块排列有序埋入棺后又依次掩覆。这是皇帝的丧式。从成吉思汗起这样葬入土中后当即驱马蹴平上面覆草不再修建陵墓。

因此他们的具体埋葬地点人们不得而知。《元史》称元帝均葬于起辇谷拉施都丁《史集》说是葬在不儿罕一合勒敦。这个地方蒙古语称horig或horigu1(突厥称gurup 或quruq)意为“禁地”1。

几种文字的文献都记载蒙古人实行土葬时以死者生前的生活资料作为随葬品。普通的人随葬品只有帐幕、马匹、武器等。贵族的随葬品有金银珍宝。波斯文、阿拉伯文文献中都有蒙古领死后人殉的记载如志费尼记成吉思汗死后有四十美女殉葬。他又记载拔都葬时以“奴隶及妻妾殉”1。但是在汉文文献中不见人殉的载录这可能是因为汉人不预此事无由得记;也可能是因为这种人殉本来就并不普遍而在忽必烈推行汉法后已经废除。

蒙古对死者的哀悼祭祀有如下记载。成吉思汗临终前曾嘱咐不要丧举哀以便“使敌人不知我已死去”2。蒙哥汗死后灵柩被运回老营后“在四处斡耳朵中轮流为他举哀”3。《元史·祭祀志》记:“葬后每日用羊二次烧饭以为祭至四十九日而后已。”又记:“送葬官三员居五里外日一次烧饭陵祭三年然后还。”陵祭日子延长到三年可能是受到汉族丁忧之制的影响因为蒙古族是没有服丧三年的习俗的。

元代汉族的丧葬礼制沿袭了固有的传统而且把它更加牢固地建立在忠孝观念之上。《大元通制》成书“乃著五服于令”④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把五服在法典中列有专条。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近疏亲属服的规定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关系在丧礼制度上的反映元朝统治者决定用律文予以维护和施行。汉族三年服丧丁忧之制在元代同前1 此地究竟在何处有待进一步研究。现一说在克鲁伦河畔一说在肯特山。起辇谷是否即不儿罕一合勒孜也无定论。参见p。pe11iateinggis nateson morespo1oIparis1959。1 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汉译本上册页22o 及225 注(3o)所引瓦撒夫书上的记载。2 《史集》第1 卷汉译本页321。

3 《史集》第2 卷汉译本页271。

④ 《宪典总序》《元文类》卷四二。

代一样严格蒙古、色目“不拘此例”5。有的蒙古、色目人也进行效法。对此元廷在大德八年(13o4)曾规定可以允许但后来生争议在致和元年(1328)时曾予禁止。至元十五年中书省明文禁止汉族火葬以厚风俗。此外汉族居丧饮宴的活动在延祐元年也遭到禁止但蒙古色目人“可各从本俗”1不在禁例。

《析津志》记大都“城市人家”在佛寺火葬死者“烧毕或收骨而葬”。“孝子归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若望东烧则以浆水酒饭望东洒之;望西烧亦为上法。初一月半洒酒饭于黄昏之后。色目、大食等则各从本俗”2。这里所谓的“城市人家”没有说明其族属;下面说到色目、大食等可见当指蒙古族或汉族。这里的火葬是采用了佛教的典仪。而其他举止显然不象是汉族礼俗或者是蒙古的某些丧葬风俗进入了大都;或者是汉族受到了蒙古某些丧葬风俗的影响。

元代丧葬各从本俗元代文献也记载了一些部落、民族的丧葬情况:汪古部“遇父母之丧则■其面而哭”3。这种行丧■面的风俗多半是承自突厥的。伊吾庐人塔本卒“遗命葬以纸衣瓦棺”(《元史·塔本传》)。党项族有四种葬法:火葬沿袭羌人的风俗;土葬有棺柩墓地受到汉族的影响;天葬与契丹的天葬相似;水葬。畏兀儿族有土葬和火葬两种土葬有棺葬后有坟在死者颌胲上、**上、肚脐上放有金子所以土葬当是富贵人家才采用。女儿、媳妇带白孝散头亲眷孩儿中做和尚的在肩胛上挂白财帛俗人散头。丧礼的全过程由和尚念经举行。“休似河儿使例行者搭麻花挂孝穿团头都仗穿带者”1。在云南地方原来盛行火葬“不为丧祭”。赛典赤治云南时推行了土葬“死者为之棺椁奠祭”(《元史·赛典赤赡思丁传》)。

5 《通制条格》卷十《吏部》四《赴任程限等例》。

1 《元典章》卷三o《礼部》三《禁沾居饮宴》。

2 《析津志辑佚》《风俗》页21o。

3 《出使蒙古记》汉译本页81注62。

1 《元典章》卷三o《礼部》三《畏吾儿丧事使例》。

第五节岁时节序在岁时节序方面元朝也基本上沿袭历代形成的传统同时又包含一些蒙古的因素。1264 年忽必烈颁布圣旨条画规定:“京府州县官员..若遇天寿、冬至各给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给假一日。”2在这些假日之中元正、寒食、七月十五、十月一日、重午、重九等都是传统的节日。下面对元代的岁时节序作若干叙述。

元旦庆贺的风俗始于汉高祖。自后历代皇家每逢元旦行朝贺大礼元朝未有例外。而民间有贺新年的风俗大约始自晋代相沿到元代也仍旧存在。元代在正旦朝贺以后百官脱去公服“与人相贺”相贺之时赠与手帕3。以后数日间士庶彼此往还迎送。在大都到十三日这天人们以黄米为糍糕馈遗亲戚。

正月十五上元观灯的风俗也始于汉代而盛行于唐、宋及其以后。元初忽必烈已在大都宫中挂灯赏玩。据说忽必烈本人穿制过珍珠垂结灯。宫中有一棵树忽必烈赐称“独树将军”上面悬挂诸色花灯。尔后每逢这个节日宫内衙门“进上灯烛、糕面、甜食之类”1。到武宗、仁宗之时此节大为兴盛。武宗在即位后的第一次正月十五日(13o8)命起灯山于大明殿后延春阁前蔚为壮观。在民间大都的市铺从十三日起开始悬灯一直到十五日或十六日。接下去元月十九日是燕九节大都士女倾城前往南城长春宫、白云观烧香祭祀道教全真教宗师邱处机的生日同时也宴游取乐;这个元初始有的风俗一直延续到清代。

周代已有修禊、寒食的风俗而清明则始于汉代唐、宋相沿以为节令。清明作为农历二十四个节气之一在三月间;清明前一日或两日是为寒食。元廷规定寒食放假三天自然就将清明这一天包括在内了。在这个节令里人们祭祖扫墓。古时有打球、斗鸡、秋千诸种游戏元时大都这类游戏仍行于宫闱以及达官贵人之家。贫苦的人盼望摆脱穷困在三月三日这天“竟以菽秀秕纽作圆圈自以此圈套其自足掷之水中云脱穷以讫”2。在佛教传入中国后相传四月初八是释迦牟尼的诞辰佛门信徒逐渐有浴佛会。元朝皇帝从忽必烈起信喇嘛教因而对浴佛会十分重视。“送香水黑糕斋食奉上有佛处咸诵经赞庆”3。典仪方面的特点是全部遵照喇嘛教的规则。

2 《通制条格》卷二二《假宁·给假》。

3 《通制条格》卷八《仪制·公服私贺》。

1 《析津志辑佚》《岁纪》页211。

2 《析津志辑佚》《岁纪》页217。

3 《析津志辑佚》《岁纪》页211。

重午元时也简称午节在五月初五。这个相传纪念屈原的日子元廷“以为大节”。这一天宣徽院等衙门向元廷进献彩索、珠花金罗、酒醴、凉糕、香粽等物。在大都小商贩们制卖各种凉糕;此外市场上出售艾虎、泥大师、彩线等袋牌等大概与江南习俗相同。南方在这一天划龙船的风俗在元代依旧盛行;但至元三十年(1293)时曾一度因其“无益”且“聚众不便”而予以禁止。

七月初七是七夕节也称乞巧节、女孩儿节。此节相传的故事有牵牛星与织女星在鹊桥相会有唐明皇与杨贵妃在长生殿盟誓。在元代大都这一天士庶之家都架起大棚张挂七夕牵牛织女图备盛瓜、果、酒、饼、蔬菜、肉脯邀请亲眷、小姐、女流作巧节会。流传有关于元代大都建城乃是刘秉忠主持设计有“凡十一门作那吒神三头六臂两足”的传说1。在七夕节大都人民也迎二郎神赛愿。此外在上都这天命师婆选择吉日勒太史院在吉日“洒马戾洒后车辕軏指南以俟后月”2为大驾南返做好准备。

七月十五是中元节又叫鬼节是祭祀祖先、追念亡灵的日子元代放假一天。有关这个节日尚未见具体的、特殊的记载。

立秋这一天元代也放假。这天元廷有颇具特色的仪俗当时元帝还在上都山野已呈红叶侍卫进献红叶“上亦簪红叶于帽张乐大燕”3。在八月十五前后上都一带紫菊和金莲盛开从皇帝起元宫廷中人都簪这两种花于帽上由太史择吉日洒马■并设宴欣赏。九月元帝回到大都宫中还有菊节。至于汉族传统的过中秋节的内容在元廷生活中不见任何反映。看来蒙古族不过中秋在元时已经如此并不是从朱元璋推翻元朝后才开始的。这可能与他们的萨满教信仰和军事生活有关。中秋之时蒙古人常常是厉兵秣马准备出征;那天晚上以月为占候“月明为利即兴兵”“风雨冥为不利即不兴兵”1。在这种情况下无暇赏月。

重九。西汉已有在这一天食糕■饮菊酒的习俗东汉时已登高。重阳之名肇于三国之时而重九之称则始于东晋。重九赏菊元帝在这时已从上都回到大都在宫中举行菊节。登高与吃糕相连这天大都士庶以面糕相赠市上搭棚叫卖小贩甚至沿街叫卖。

十月一日以后时令谓为送寒衣节祭先上坟为之扫黄叶。在大都皇城东华门外元廷命武官开射圃赏年国典又称开垛场。先由太子三矢至高远名射天狼(俗呼射天狗);而后宰执、诸王接着矢。射毕在别殿开设盛宴。这是蒙古仪俗。

1 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上。

2 《析津志辑佚》《岁纪》页211。

3 《析津志辑佚》《风俗》页2o4。

1 《心史·大义略叙》。关于观周原占侯参见《黑鞑事略》、《出使蒙古记》页12。十一月冬至日太史院进历有国子历畏兀儿字历和回回历。接着大都市中卖新历。新年将临宰相亲率百官恭贺向皇帝递献手帕进贡方物。士庶人家也互相祝贺。

十二月初八是佛成道日元人沿习煮食腊八粥不分僧俗不问贫富。

但佛门煮的是红糟粥官员、士庶煮的是朱砂粥并不一样。煮粥以后互相馈送帝师也向元帝进粥。元廷在年近除夕时由西蕃师以扇鼓持咒进行洒净、驱邪的仪式活动在宗教气氛中结束一年的生活。

图版目次一、成吉思汗像二、元世祖出猎图三、八思巴文圣旨四、九流百家街市图五、青花松竹梅纹炉六、刻丝牡丹团扇七、黄公望绘九峰雪霁图八、元戏曲演出壁画九、窝阔台合罕的即位庆典十、元帝给西藏的敕文十一、回鹘文定惠卖奴契十二、波斯人绘:中国人与波斯人贸易图十三、《世界征服者史》原波斯文版书影十四、赵孟頫、管道升墨迹十五、河南登封观星台十六、回回药方以上图版共十六幅分为两组。图版一至图版八为一组。其中图版一、图版二、图版三、图版四、图版七、图版八均选自《中华古文明大图集》第四部“通市”、第五部“社稷”、第六部“文渊”、第七部“世风”和第八部“颐寿”。图版五选自《故宫博物院藏瓷选集》文物出版社1962年版。图版六选自《中国图书馆丛书》卷三《辽宁博物馆》文物出版社、日本株式会社讲谈社1983 年版。

图版九至图版十六为一组。其中图版十、图版十二、图版十五、图版十六均选自《中国古代史参考图录——宋元时期》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图版九、图版十三均选自《世界征服者史》之插图。图版十一选自《新疆出土文物》文物出版社1975 年版。图版十四选自《三希堂法帖》卷三北京日报出版社198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