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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44116

1 《汉书·东方朔传》。

2 《史记·平准书》。

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3的局面。屯田不论是以兵士屯垦还是以农民屯耕其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性质都属于官有土地。因此通过对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也确是汉武帝扩大官有土地量的又一途径。

此外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变故而暂时出现的无主荒地也是官有土地的来源之一。最明显的例证如东汉末年出现了大量无主荒田时司马朗公开提出复井田的建议说:“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1这种因天灾**而造成的暂时无主荒田在整个汉代是经常存在的故武帝时期也得收用荒田以扩大官有土地。

上述多种扩大官有土地的途径并不限于武帝时期但武帝时表现得特别突出和集中有的事例还为此时所独有。

在扩大官有土地的同时官府加强了对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秦和西汉前期朝廷仅有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2。武帝时增加了不少农官如“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3;“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④。其中“农都尉”的官名屡见于居延汉简足见边郡屯田地区多设置此官。还有掌治京畿地区的左、右内史明显有管理官有土地的职权。《汉书·地理志》说左右内史的设置在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汉书·昭帝纪》中有“故稻田使者燕仓”其人则“稻田使者”这一官职的设置必在昭帝之前也许便在武帝之时。在居延汉简中除“农都尉”官名外还屡见“别田令史”、“农令”、“农亭长”、“护田校尉”、“代田长”、“候农令”、“部农第四长”、“居延田官”、“骍马田官”及“张掖农都尉”1等名称同《汉书·元帝纪》中的“北假田官”可相印证。居延汉简所载上始武帝时期下迄东汉初期上述诸见于汉简的农官名称当都是在武帝时及其以后才有的。再结合《汉书·食货志》所载武帝没收商贾土地后于“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及《盐铁论·园池》所载武帝“立诸农广田牧”又于“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等记载来看更说明上述农官的设置确在汉武帝时期。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加强对扩大了的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为了改善官有土地的经营效果以增加朝廷财政收入武帝还采取了改良土壤和推广水稻种植等措施。上文已说到武帝的水利兴建措施大都使旱田变成了水浇地使荒田、故卤地(即盐碱地)变成了肥田沃土从而大大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现在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武帝在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区大都推广了水稻的种植。如河东渠田官府交给越人耕种其原因就在于挥越人“习水利”的特长2。所谓“习水利”即善于种植水稻之意。《汉书·昭3 《史记·平准书》。

1 《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

2 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3 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④ 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1 参阅高敏《从居延汉简看内蒙额济纳旗的古代社会经济伏况》见《丝路访古》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 《汉书·沟洫志》颜师古注。

帝纪》有“故稻田使者燕仓”。燕仓为主管官有土地的官吏其官名为“稻田使者”。顾名思义其所主管之土地所种当为水稻。还有《汉书·沟洫志》说武帝时的“左、右内史地名山川甚众”而这些土地中多有稻田故武帝有“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的诏令。武帝所以在北方的土地上推广水稻种植目的无非是为了提高单位产量同时也适应盐碱地宜于水稻种植的特点。

为了经营这些官有土地武帝采取了两项新的经营措施。一是在边防地区大力扩大屯田制具体表现为以兵士屯田的军屯制度和以徙民实边的民屯制度事详《汉书》的《食货志》、《匈奴传》、《西域传》及《赵充国传》等。居延汉简也不乏这方面的记载。这种田制的类别、剥削方式、组织系统与管理机构等方面均为东汉及曹魏时期的屯田准备了条件1。二是租佃制即把官有土地租佃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耕种然后课取不同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的高额地租——“假税”。这种经营方式又叫“假民公田”制。这里的“假”是租赁、租借的意思。前引《汉书·昭帝纪》所说的“稻田使者”便是管理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曹魏人解释“稻田使者”说:“特为稻田置使者假与民而收其税入也。”见于《汉书·食货志》与《元帝纪》的“北假田官”也是主管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元帝纪》注引李斐语释“北假田官”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这种“假民公田”制下的“假税”是高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率的。

汉武帝经营官有土地的措施虽然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好处但连年用兵、广兴屯田和不断徙民实边也给农民带来了不少灾难以致国内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导致农民起义不断爆迫使他不得不改弦更张下罪己之诏实行较大的政策性转变。于是武帝末年采取了改进耕作技术、废弃轮台屯田、停止征伐战争和移民实边等措施。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是把官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由租佃型“假民公田”改变为授田型“假民公田”或曰“赋民公田”1。自此以后昭、宣二帝相继实行的“假民公田”与“赋民公田”就是这种授田制甚至还不断把官有土地正式赐予贫苦农民以缓和阶级矛盾。由于授田制与赐田制的实行特别是由于民田的迅展使官田土地量日趋减少。加上官吏、贵戚和豪族地主经常不断地以借贷、强占、请射等方式侵占官田以至到了西汉后期官有土地在日益减少不得不依赖于外戚王氏和其他官吏、地主的“献田”来补充官有土地量2从而表现出官有土地制的趋向衰落。

官有土地制的进一步衰落还是东汉时期的事。当时全国的可耕地面积有一个基本固定的总量。在全国的可耕地面积被区分为民田和官田两个部分的情况下前者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后者的减少;反之亦然。西汉时期的民田主要是豪富占有土地一直处在不断展之中而官田的比重则相对地处于不断下降之势。到了东汉豪富的土地兼并其展程度又过西汉故东汉官田的比重较西汉又有下降。到了汉末三国时期官田制又抬起头来情况就生了变化。总之在土地占有关系中两汉的官田与民田的地位是1 参阅高敏《论曹魏屯田制的历史渊源》见《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1 详见高敏《试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 《汉书·平帝纪》。

一个有起有伏的过程而总的趋势是在官田制经过一段盛世之后豪富势力占有的民田逐渐取得上风一直延续到东汉末年。

世家、豪富的土地兼并秦汉时期地主阶级中的三个主要等级一有机会就致力于土地兼并。

他们的社会身份不同。世家是封建贵族是身份性地主他们受封的田仍可说是官田性质;豪族是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的人物;高资富人是靠经商致富的人物。豪族和高资富人在社会上有经济上的影响一般没有封爵没有封地和封户这是不同于世家的。他们是非身份性地主他们手中的田是民田。在这三种人之间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对于土地兼并的贪婪是相同的。从阶级关系上说这三种人都是封建**主义的阶级基础但从具体的经济利益说他们的土地兼并一方面是侵占官有土地一方面是掠夺民田这又都是对封建**主义的经济上的损害甚至可以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了威胁。但这三种人间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他们相互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或同时具备两种不同的身份。

秦始皇时“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1。这些豪富占有土地的情况不详但都可说是土地兼并的苗子。《史记·货殖列传》记乌氏倮和巴蜀寡妇清的事迹:“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十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赀。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倮和清可能是秦始皇时最著名的高资富人。倮是牧主清是矿主都一定占有大量的土地但又都地处边远跟一般的土地兼并是有不完全相同的社会意义。倮、清以富受到特殊的政治待遇身份已与一般的富人不同。

六国贵族经过秦的征服、楚汉战争和汉的建立政治地位大非昔比但他们仍有很大的社会潜力不能不引起新皇朝的重视。汉高祖九年(公元前198 年)娄敬献言:“夫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兴。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1对六国贵族在政策上的得失可以影响汉朝廷的安定足见其能量之大。但六国贵族在这时也只能算入豪族的行列与世家的身份是不同的。这些出身贵族的豪族比起高资富人来对于土地兼并更有优越条件是很难从立法上加以阻止的。田氏在六国贵族中是有地位的。诸田之中有不少富商大贾并从而扩张土地的占有。《史记·货殖列传》说:“关中富商大贾大抵尽诸田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杜氏亦巨万。..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所谓“末”是营商所谓“本”即占有土地从事农业。

汉兴七十余年间土地兼并之风延续不断。汉文帝时和汉武帝时晁错1 《史记·秦始皇帝本纪》。

1 《史记·娄敬列传》。

和董仲舒先后分别进言指斥土地兼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畮百畮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亡农夫之苦有仟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执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1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繇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2晁错、董仲舒都是主张从法律上限制土地兼并。但因为妨碍一些权势人物的现实利益很难得到实施。汉武帝时曾大规模地打击了兼并之家但土地兼并之风并不因此就可终止而是通过各种形式延续下去。汉平帝时师丹建言:“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1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承帝旨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从孔光、何武所奏看来当时占田逾制的人包括诸侯王、列侯、公主、关内侯在内这都是属于世家地主范围的人。此外还包括吏和民这范围就更大了。但孔、何的话详于世家地主而略于吏、民。这可见世家地主的权势在土地掠夺中更显得出色。史称此议一出“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但这为当时权贵所反对还是行不通2。

东汉初年光武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建武十五年(公元39 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1 《汉书·食货志》。

2 《汉书·食货志》。

1 《汉书·食货志》。

2 《汉书·食货志》。

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1这个故事说明这时土地兼并在地主、官吏互相勾结的形势下甚有势力光武帝后来也只得以不了了之。

在东汉时期有一批世家地主都可以从他们的家族渊源中寻觅出他们的祖先是如何从战国、秦和西汉而世代蝉联的展轨道。如东汉明帝时的廉范本是战国时廉颇之后在西汉时已成为豪宗因此而被徙于北边。到边地后“世为边郡守”。经过几代的“广田地积财粟”和笼络宗党的活动到东汉时便成了“宗党”势力强大的廉氏家族2。廉氏家族的经历是由战国时期的封建贵族经历了豪族的道路又进入世家地主的行列。不可忽视廉氏这一长期的家史是跟几代人的“广田地积财粟”分不开的。又如东汉初期的马援本系战国时赵国马服君赵奢之后子孙以马为氏。汉武帝时赵奢之后以“吏三千石”自邯郸徙茂陵。马援的曾祖父马通以功封重合侯。王莽时马援兄弟三人都是二千石。东汉时期马氏一门“声腾三辅”。其儿子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宾客奔凑四方毕至”当时人没有能比得上这个家族的声势的3。其他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吴郡6氏、南阳阴氏和樊氏等无一不是累代相承的世家地主。两汉时期世家地主的展逐步表明它是在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世族地主转化他们手中由兼并而来的土地带上了越来越多的私有性质他们原来由于赐爵、赐民户而得到的土地也越来越减少了官有的色彩。

东汉晚年仲长统论述古今及时俗行事说道:“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而清契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般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债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妓(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源而横流路开而四通矣。”1又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惟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虽亦由纲禁疎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2约略与仲长统相先后王符著《潜夫论》“指讦时短讨谪物情”说一些人“一旦富贵则背亲捐旧丧其本心皆疏骨肉而亲便辞薄知友而厚狗马。..宁见朽贯千万而不忍赐人一钱宁积粟腐仓而不忍贷人一斗。..骨肉1 《后汉书·刘隆传》。

2 《后汉书·廉范传》。

3 《后汉书·马援传附子防传》。

1 《后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理乱》。

2 《后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损益》。

怨望于家细人谤誌于道。前人以败后争袭之。”3这说的是当时豪富主要是说高赀富人说他们一旦富起来以后的骄奢淫佚。像这样的人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成为庶族的部分来源。

世家和豪富兼并土地主要是通过横赐、假贷、侵占、请射和买卖等形式。横赐是官府于制度以外横赐官吏以土地。如武帝以官田“赐乳母”1以官田百顷赐其姨2以“公田、鱼池、蒲苇数顷”赐东方朔3以“公田十顷”赐卜式④以“公田二顷”赐苏武5哀帝以“公田二千余顷”赐董贤6等。假贷是租借只能有使用权。请射是请求使用可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但对有权势的地主说租借和请射都只是名义实际上都是兼并。如武帝时酷吏宁成“贳贷陂田千余顷”租佃给农民耕种⑦。《盐铁论·园池》谓官吏以“公田转假”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指出了名义上的假贷实际上是对官有土地的侵占。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阳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其中便“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地⑧这是以请射方式侵占官有土地。至于匡衡的私改土地疆界而隐瞒有官田四百顷⑨陈汤所说的“关东富人”“多规良田”⑩以及“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11)等则是更为明显的侵占官田的行为。东汉时期如梁冀、苏康、管霸、张让、侯览等人无不侵占了大量的官田。

通过买卖以兼并土地是最常见的形式而以买卖为名强买贱买其实的也是常有的事。这在汉初从丞相萧何那里就开始了。萧何为了消除汉高祖对他的疑虑接受了门客的建议“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汙”果真“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1。又如司马相如未迹时在成都买田宅为富人2;霍去病“为中孺买田地奴婢”3;张禹为官之后“买田宅至四百顷”④。东汉时期土地买卖之风有增无减。前引仲长统、王符所说都是明显的例证。1966 年在四川郫县犀浦附近出土的东汉时期的“簿书碑”其中多有“某某田若干亩贾(价)若干”的记载如:王岭□□直□□万五千;□□田顷五十亩直三万;3 《潜夫论·忠贵》。“忠贵”《后汉书·王符传》作“贵忠”。

1 《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2 《汉书·外戚传》。

3 《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④ 《史记·平准书》。

5 《汉书·苏建传附子武传》。

6 《汉书·王嘉传》。

⑦ 《汉书·酷吏·宁成传》。

⑧ 《汉书·孙宝传》。

⑨ 《汉书·匡衡传》。

⑩ 《汉书·陈汤传》。

1 《史记·萧相国世家》。

2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3 《汉书· 霍光传》。

④ 《汉书·张禹传》。

何广田八十亩质□□五千;王汶田四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田二顷六十□;田顷卅亩质□□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这些有土地一顷五十亩和二顷六十亩以上的人应是乡村中、小地主。

残碑仔细标明各户土地的价格有可能是评定资产的需要。但从“土地若干”可以“质钱若干”的话看显然买卖土地与典质土地时也是这个价格。土地、住宅、奴婢均系于某人名下可见东汉时期的乡村已出现了不少中、小地主他们手中的土地多来源于土地买卖与典质。这种乡村的中小地主的汇合也像豪富地主一样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庶族地主的部分来源。

官田和民田间的矛盾官田内部出现的矛盾和民田内部的矛盾往往在土地兼并情形下显得更为显著。土地兼并在秦汉时期是社会矛盾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农业生产中所遇到的灾难性的现象和阶级矛盾之激化为农民武装起义往往跟土地兼并有直接、间接的联系。

第三节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秦汉时期的农民阶级像在别的封建时期一样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构成了当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如上文所说地主阶级内部有全国最高的地主有世家、豪族和高资富人还有各种中小地主。农民阶级内部也有各种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有在官府授田制下劳动的农民有租佃官田的农民有在官田劳动的佃户和雇工还有其他形式的依附农民及有较多人身自由的自耕农。这些不同身份的农民基本上都在什伍编制之内都称作“编户齐民”。不过“编户齐民”并不完全限于农民也包含一定数量的新兴的地主。另外还有牧区的牧民、官民手工业中的劳动者和奴隶身份的劳动者。

秦代的农民秦代的农民以在官田劳动的佃户性质的劳动者占主要地位。这是由于秦皇朝时期对春秋战国时期已有的社会情况的继承和展也由于长期战争之后官府直接控制了大量土地因而有条件吸收广大农民使其束缚于土地上。

秦代在官田劳动的农民是通过“授田”的方式从官府领取份地进行耕种。从战国时起秦国就实行授田制。云梦秦简《田律》规定被授予田地的农民按照其受田的顷亩多少无论其是否完全垦种都要向官府缴纳刍藁作为租赋。每顷缴纳刍三石、藁二石。同时还规定授予农民土地以“封”为界不许私自移动。秦律《法律答问》说:“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就是说私移阡陌封界、扩占土地是有罪的。于是被授田的农民通过授田被束缚在官田上成为由封建统治者直接控制的依附农民不再是奴隶也不再是村社成员了。这种授田制度自商秧变法以来到秦朝统一以后一直沿袭下来。

秦统治者除了通过授田以份地形式把官田分给农民外还把官田直接租佃于贫苦农民这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另一种形式。秦律《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个答问:“部佐1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这是指掌管官田的田官——部佐为了把官田的地租据为己有便“隐诸民田”即隐瞒已经租佃与农民的官田不向官府呈报以便从中渔利。《法律答问》指出如果部佐已把官田租给农民而不上报即“已租者(诸)民弗言”便以匿田论罪。如果未租即未曾把官田租给人家“不论为匿田”即不以匿官田论处。从这条答问中可见秦代以授田方式形成的依附关系而外还存在着以租佃方式出现的另一种封建依附关系。这两种不同形式下的农民虽同是依附于官田的佃农但也略有差异。

授田制下的农民对土地有长期使用权或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采取租佃形式的农民则未能保证对土地的长期使用而且跟租佃私家土地的佃农相同。1 部佐:乡部之佐主管官田收赋税的田官。

从封建国家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官府佃农的剥削情况来看授田制下的佃农每年“顷入刍三石藁二石”这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地租是地租与课税的结合。租佃制下的官府佃农只能是按其租种的土地数额缴纳地租。他们虽同是缴纳地租但在形式上却有差别。授田农民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与一般自耕农民差不多。而租佃农民缴纳地租的形式则与私家佃家完全一样所缴纳的地租数额也同私家地租的“见税什五”差不多其剥削率较之授田制下的农民要高一些。由此可见官田的两种不同剥削形式:授田制与租佃制之间无论在土地的使用上和赋税的缴纳上都有些差别从而他们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采取租佃形式的佃农同封建政权之间存在着较为严格的封建依附关系而官府对授田制下的农民的控制则相对地要松弛一些。

除了依附于官田的依附农民而外还有依附于民田的依附农民。早在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展耕种民田的依附农民和雇农的数量遂日益增多。由于当时对赋税徭役的繁重“悉租税专民力”迫使农民或是“附托于有威之门以避徭赋”1或是离乡背井去佃种“豪民之田”依附豪富地主缴纳“见税什五”的高额地租并为之服务。他们跟地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农村中已有一部分破产农民只有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成为受地主雇佣的雇农。《韩非子·外储说》:“齐桓公微服巡民家人有年老自养者。桓公问其故。对曰:‘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又说:“夫卖佣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由此可见从春秋战国以来即已出现雇农。到了秦代随着赋役的繁重和破产农民的增多“卖佣而播耕”的“庸客”也就可能增加。如“陈胜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佣者笑而应曰:‘若为佣耕何富贵也。’”2雇农虽然同主人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但他们没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而且还负担官府的徭役生活非常困苦一遇疾病灾害或征远戍无法出卖劳动时举家生活便难以维持陷入绝境出现老弱死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的悲惨景象。

当时除了广大的依附农民和雇农而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自耕农跟小农不是一个概念。自耕农主要是从生产关系方面说的而小农主要是从生产规模方面说的。自耕农必然是小农而小农则于自耕农以外还包括有各种依附农民和雇农。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就有自耕农的出现。他们之中有的是反抗奴隶主贵族斗争中脱离奴隶制羁绊的奴隶和平民从事垦荒获得小块耕地;有的则是失势的破落贵族下降到耕种小块土地的平民如范氏、中行氏在晋国统治集团内部斗争中失败后逃往齐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1。自战国以来以至秦代都保持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民。《吕氏春秋》所谓:“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1 《韩非子·诡使》。

2 《史记·陈涉世家》。

1 《国语·晋语》。

徙”2这种有产业而重迁徙的农民当即自耕农民。《韩非子·六反》:“今家人之治产也相恶以饥寒相强以劳劳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这说的也是自耕农民说他们如能勤劳治产在他们的小块土地上尽力耕种可致温饱否则就有破产之虞。由于自耕农民处境艰难因而有些自耕农民放弃种地卖掉田宅从事别的谋生之道如《韩非子·外储》所说:“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到了秦朝后期赋役更加繁重自耕农民的处境也更为困难“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3生活陷于绝境。自耕农的社会地位优于佃农和雇农但在繁重赋役的压榨下濒于破产他们之中有不少人降为佃农或雇农甚至沦为奴隶或刑徒。

以上不同阶层的农民虽然在身份地位上有所差异但仅是大同而小异他们同是受着秦朝政权和地主阶级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自耕农民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然而官府却用强制手段通过什伍组织、户籍制度和法律上的各项规定把他们编制起来束缚在土地上为官府纳税服役同佃农、雇农一样地为地主阶级提供剩余劳动。秦统治者所制定的秦律就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沉重枷锁和压迫农民的暴力手段。在云梦秦简中就有强制农民从事无偿劳动的《徭律》和强迫农民缴纳田租赋税的《田律》、《仓律》还有用**农民的《捕亡律》、《傅律》等。这些刑律的规定是非常苛刻的。比如《徭律》规定农民服役失期的就被处以罚款以至斩的刑罚。在秦统治者急政暴敛下“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死者相望”1。“于是百姓离心瓦解欲为乱者十室而七。”2二世元年(公元前2o9 年)终于爆了推翻秦朝残暴统治的农民大起义。秦代的手工业劳动者秦代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者中有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有丧失人身自由的刑徒和官奴婢而后者比工匠所占的数量要大些。

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多系由民间个体小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即云梦秦简中所说的“工”。在秦律的条文中凡官吏犯法较轻者皆处以罚款而一些有关罚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可见工在身份上与吏相近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刑徒是因犯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其中多数系贫苦的农民。秦始皇专任刑狱吏采取“以刑杀为威”的统治政策人民动辄犯法以致出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1的情况。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深刻”人民动辄犯法被处刑罚。他们在服刑期内丧失人身自由从事各种无偿劳役(有时也被征服兵役)其身份地位大抵同奴婢差不多。在当时官营手工业中尤其是在筑城、修路、营造宫室的土木工程中刑徒人数最多仅修阿房宫和骊2 《吕氏春秋·上农》。

3 《汉书·食货志》。

1 《汉书·严安传》。

2 《汉书·晁错传》。

1 《汉书·刑法志》。

山墓的刑徒就多达数十万人。根据《汉书·刑法志》和云梦秦简所载秦时刑徒的名称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等。罪重的要受黥刑(面上刺字)和劓刑(割鼻)。其中舂、白粲皆为女刑徒。各类刑徒服役年限秦律未有明文规定。秦律《法律问答》中规定刑徒犯有诬告罪的在原来判刑的基础上“又系城旦六岁”这说明城旦的服刑期是六年可见秦代刑徒是有刑期的。

各种不同名称的刑徒虽各有专职如城旦之修治城垣鬼薪之为祭祀鬼神采伐薪木舂、白粲之舂米、择米但实际上则兼任其他各种工种并不完全从事原来规定的工种。如铜器铭文“上郡戈”云:“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竃、丞申、工鬼薪戠。上郡武库。洛都。”文中郡守系这一铜器的监造者工师、丞系主造者制造者即直接生产者称为工由鬼薪戠承担。据《汉书·刑法志》隶臣妾是刑徒中的一种但据秦律来看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质除非立有斩军功不能赎免。就是“老当免”的隶臣妾也得有成年男子顶替才能获得自由。隶臣妾的子女仍为隶臣妾。一般刑徒带刑具穿赭衣有的还要受肉刑而隶臣妾却同一般奴婢一样不受肉刑也不带刑具和穿赭衣所以秦代的隶臣妾是奴隶身份同汉律中的隶臣妾是服刑的刑徒有所不同。

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秦律中称为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的官奴婢为数不少。他们之中有的是犯法的罪人及其家属;有的是秦统一六国中所俘获的战俘如秦律所说:“寇降以为隶臣”;有的是秦在统一以前原有的官奴婢及其子女;有的则是从罪犯那里没收而来的奴婢。秦统治者除以其中一部分官奴婢赐与贵族官吏作为家内奴仆或是用来耕种官田外其余被认为能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被派往土木工程修建场所或其他手工业作坊。这就需要对官奴婢进行一番挑选的工夫。秦律《均工律》说:“隶臣有工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是不允许让有技能的官奴婢终身丧失人身自由。但如要免除奴籍则只有在被征从军中立下杀敌斩的战功才能作到如秦律《军爵律》所说:“工隶臣斩及人为斩以免者(免除奴籍)昔令为工(工匠);其不完者1以为隐官(监司刑徒役作的机构)工。”隐官工的身份地位高于一般官奴婢而低于工匠。

秦统治者对广大奴婢、刑徒进行了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秦朝廷为了加强对官手工业的管理强制手工业工匠特别是强制奴婢、刑徒从事生产劳动制订了苛刻的刑律如秦律中的《工律》、《工人程》、《均工》等篇。这些刑律是秦统治者套在奴婢、刑徒身上的沉重枷锁。从律文中反映出秦统治者对奴婢、刑徒的残酷奴役。

在秦官手工业作坊有不少的妇女儿童充当苦役。他们多是罪犯家属或奴婢子女(“奴产子”)即秦律中所说的“小隶臣妾”、“小城旦”。小隶臣妾成年后为大隶臣妾即一般成年奴婢如秦律《仓律》所载:“小隶臣妾以八月傅(登记)为大隶臣妾。”《仓律》还规定:“隶臣、城旦不盈六尺五寸1(约合今1.5o 米)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约合今1.4o 米)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约合今1.2o 米)皆作之。”身高1 米2o 的小奴婢、小刑徒就要开始服苦役了。秦律还规定:“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1 不完指成功不能达到规定的程度者。《商君书》以斩三十三级以上为完整。1 秦尺一尺约合今o.23 米。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监工人员罚款)徒笞五十”。秦统治者明文规定把鞭打作为维持劳动生产率的手段用以镇压怠工。秦统治者的残暴激起了广大奴隶、刑徒的愤怒。在秦末农民战争中就有不少的奴隶、刑徒参加起义成为反秦斗争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秦代的私营手工业包括豪族富商经营的作坊、矿场个体小手工业以及地主、农民的家庭手工业等几种不同的组成部分。早在战国时期“工商食官”制被打破之后私营工商业逐渐兴起各地豪富、贵族为了广其产业蓄养奴婢和一部分依附人口或是从事家内劳动或是从事生产劳动。秦朝统一全国后实行徙豪富的政策把关东各国的贵族、豪富分别迁徙到关中以及蜀郡各地。这些人中的一些豪商大贾迁徙到各地后重操旧业冶铁煮盐主要是使用奴隶劳动进行生产生产规模还相当地大。

个体小手工业者多从事于纺织、陶瓷、锻打(金银器、铁器)、漆器、木器、鞋帽、制车、制盐、制酱等小手工业拥有少量生产资料自己制造自己销售其身份地位类似农村中的自耕农民。在农村中还有一些闲散的手艺人。他们是农民中具有某种手工业技术专长的人。他们自己没有生产资料也不参加销售只是利用农闲时间为人帮工做活受人雇佣其地位类似农村的雇农。至于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当时“男耕女织”已成习俗主要是生产布帛。

秦代奴隶制残余的严重性及其历史地位的估计秦代官私手工业中是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在农业生产以及在其他各种非生产性劳动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劳动。由于秦法苛酷人民动辄犯法罪犯及其家属被没为奴者为数甚众。在统一战争中也有不少六**民被虏为奴。还有一些贵族、官吏、地主及其家属因罪籍没为奴的。因而秦代奴隶制的残余是相当严重的一度出现了回升的趋势。秦律中关于奴隶的规定甚多其比重仅次于防止农民反抗的“盗贼”条文。

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并不能因而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仍是农民阶级。其一在当时作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农业生产中虽也使用奴隶劳动但耕种官田和民田的绝大部分农业生产者是农民。在手工业中除了官营手工业中奴隶劳动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大部分的手工业生产仍由个体手工业者和农民以及官私手工业中的工匠承担。农民阶级不仅是朝廷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其二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自战国以来这种奴隶制残余已经长期地同封建生产关系融合在一起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从奴隶的占有者来说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要是为各级奴隶主所占有。战国、秦代虽有工商奴隶主但他们占有奴隶的数量远远不如地主之多地主是当时奴隶的主要占有者。当时的奴隶劳动是被控制在地主手中已被纳入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成为其附属物。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奴隶制残余所以长期存在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残余之所以相当严重除了历史展的连续性之外就是因为奴隶制残余已经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秦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奴隶的身份地位已开始生变化已经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

第一根据秦律的规定奴隶的生命、人身虽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对奴隶任意施加私刑以至杀害是受限制的不像奴隶社会那样可以对奴隶为所欲为了。例如秦律《告臣》爰书中说:“某里士伍甲”因其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甲欲斩其左趾将其“缚诣”官府请“斩以为城旦”。又如《黥妾爰书》中说:“某里五大夫乙”因其婢妾“悍”命家吏将其缚送官府请求处以黥刑。这正如《史记·集解》引服虔注云:“杀奴婢皆当告官”主人不得任意加以处置。这说明那时奴隶的地位较之奴隶社会有所改善因而奴隶社会杀奴殉葬的陋习在秦汉时期已基本扫除;即使有也是极个别的现象。

第二奴隶赎身机会的增多。商周时代的奴隶终身为奴。到了春秋后期开始出现奴隶可以通过立功赎身的事例。奴隶赎身的途径逐渐增多了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人赎即以亲邻代其为奴以求赎免如秦律《仓律》所说:“隶臣欲以丁邻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臣妾欲以丁邻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这种以二人赎一人、以壮赎老小的赎取条件是比较苛刻的。二是“冗边”赎即在规定的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来赎取其母或姊妹一人如秦律《司空律》所云:“百姓有母及同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三是以爵赎即以归还爵位来赎免如秦律《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许之。”这种办法是对有爵位的官吏、地主的照顾。四是以军功赎即奴隶本人或其亲属立有军功者可以赎免其本人或其亲属为庶人如秦律《军爵律》所云:“隶臣斩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及人为斩以免者皆令为工。”至于家奴婢则是“偿身免”可以由主人放免免去其赎偿身价。

第三秦代奴隶中出现少数有自己独立经济的奴隶。其中有的是夫妻双方只有一方被籍没为奴者则其家得保有财产。如夫妻未离异应共同享有财产则被没为奴的人仍享有财产。如秦律《法律问答》所说:“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不收?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畀夫?畀夫。”有的未有家室者法律虽然未有明文规定允许其私有财产但实际上是有私有财产的如秦律《金布律》所说:“隶臣、府隶之无妻者”夏季得缴纳夏衣费五十五钱冬季得缴纳冬衣费一百一十钱;“隶臣妾之老小不能自衣者”“冬入钱五十五夏卅(三十)四钱;其小者冬卅(四十)四钱夏卅三钱”。如无独立经济是无法缴纳这些钱的。至于民家奴婢也很可能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如《法律问答》所说:“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钱”;“人奴妾盗其主父母为盗主”。假如他们没有独立的经济则盗主何为1?上述史实说明秦代奴隶跟奴隶社会的奴隶相比他们的身份地位已开始有所提高。

由于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秦代奴隶制残余之同封建制逐渐结合并成为它的补充形式但这并不是说落后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同封建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完全解决了也不影响封建经济的展了。在封建经济向前展的过程中奴隶制作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并不自愿退出历史舞台仍然在起着桎梏的作用。秦代的严刑峻法迫使众多的农民被沦为奴婢、刑徒使农业生产1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

中的劳动力大为减少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展。秦朝末年农业生产的萎缩与农民沦为奴婢、刑徒人数的日益增多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不可低估的。

两汉时期的自耕农在两汉时期战国秦代以来封建经济结构基本上形成了。当时社会的基本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此外也还有相当数量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和奴婢。两汉时期的阶级结构同秦朝没有什么差别。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的身份地位没有显著的改变但在不同程度上也生了一些变化。从农民阶级来说占主要地位的仍然是依附农民。自耕农在农民中的比重有了一定的增加但自耕农的地位不稳定时而上升时而下降。两汉时期自耕农比重的升降对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展都有影响。

两汉时期尤其是西汉初年自耕农的数量曾经有过大幅度的增加在农民中的比重显著上升。汉初七十年间自耕农数量之所以增加主要是由于秦末农民大起义给予封建统治以沉重的打击为广大的依附农民、刑徒、奴隶恢复人身自由并获得小块耕地创造了条件。

西汉建立之后针对当时社会生产凋敝、人口大量减员的情况高祖为招抚流亡奖励垦荒于五年(公元前2o2 年)下诏令兵解甲归田赐以田宅。其中少数功高地多者转化为地主多数兵则转化为自耕农。在同一诏书中还规定:“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户籍)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1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一是招抚在战争中流亡山泽的人口还乡恢复他们的田宅爵位其间既有地主也有自耕农;二是赦免在战争中因饥饿自卖为奴的人为庶人给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机会。在当时土地大量荒芜、人口“十才二三”的情况下这些人很可能成为从事垦荒的自耕农民。汉统治者解放他们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使其垦荒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高祖以后惠、文、景各朝相继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刑罚使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如《汉书·食货志》所载:“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以民田及奴婢为限。”“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西汉初年自耕农的个体经济当一度出现相对稳定的局面。

但是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的个体经济毕竟还是很难稳定的。在号称承平盛世的“文景之治”时期就已产生了不稳定的因素出现了土地兼并的苗头。

到了武帝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展地主阶级的经济势力逐渐膨胀起来汉初七十余年间经过广大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大量财富被分割掠夺兼并之风日益加剧以致自耕农随时有破产及濒于死亡的危险。为了加强集权汉武帝以“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1在打击诸侯王和富商大贾的同时曾经采取了一些打击豪族势力的措施对敢于反抗朝廷的地方豪1 《汉书·高帝纪》下。

1 《汉书·主父偃传》。

族大肆诛杀。但由于西汉朝廷究竟还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权它对豪富的打击只能局限在加强朝廷集权的范围内并不能真正解决兼并的问题对于改善农民的地位也不能带来什么好处。此后不久豪富势力更加嚣张起来以致宣帝时涿郡人民有“宁负二千石毋负豪大家”的谚语。西汉后期这些豪富大族伙同封建贵族照旧兼并并把破产农民沦为受其奴役的依附农民。元、成以后西汉朝廷日趋腐朽“大兴繇(徭)役重增赋敛征法如雨”2包括自耕农民在内的广大农民生活条件日益恶化。哀帝时鲍宣曾上书指出:“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有七死而无一生。”“七亡”是“县官重责更赋租税”“贪吏并公受取不已”“豪强大姓蚕食无厌”“苛吏徭役失农桑时”等。七死是“酷吏殴杀”“治狱深刻”“冤陷无辜”等。这时广大农民的生活已经陷入绝境因而鲍宣向朝廷提出“**国安诚难”3的警告。西汉政府和新莽政权为解决由于土地兼并、自耕农破产而引起的社会危机曾先后提出“限田限奴议”和王田制都以失败告终。

东汉初年由于西汉末年农民起义又一次给予封建统治和奴隶制残余以沉重的打击一部分失去土地的自耕农以及农民战争中摆脱奴役地位的奴隶和依附农民重新获得土地。东汉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在光武、明、章三朝相继实行了释放奴婢、招抚流亡、减轻赋役、奖励生产等一系列恢复社会生产的措施因而自耕农的地位又有所上升他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有所改善。《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二年(公元69 年)云:“是岁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

东汉政权是在豪族地主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在东汉建立以后这些豪族地主又取得了世家地主的贵族身份。东汉时期的豪族势力较之西汉更为猖獗。东汉初年度田政策失败后土地兼并逐渐加剧自耕农的个体经济也就日益萎缩破产的农民越来越多。

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两汉时期虽然自耕农的数量增加了特别是农民战争之后更有了增加但自耕农仅占有小块土地而且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总的说来全国大部分土地仍然掌握在官府和不同等级的地主手中依附农民仍占农民中的多数。

两汉时期的官田一般是授田制与租佃制的并行。关于汉代授田制见于记载者不多。但对于已经赐封中的封户一般当系授田制下的农民。因只有这种农民才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才得成为被封的对象。租佃制是以租佃方式假与无地贫民。这些假官田的农民同授田制下的农民都是官府的佃农。昭帝时在盐铁会议上御史大夫桑弘羊曾与贤良文学就“假公田”的问题进行了一番辩论。贤良文学认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之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不如以“‘公田’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这就是主张以“公田”分与自耕农民由官府征收赋税。这就是授田制的形式这受到桑弘羊的反对。2 《汉书·谷永传》。

3 《汉书·鲍宣传》。

他认为:“池鄣之假”可以“致利以助贡赋”是朝廷的财源之一“今欲罢之绝其原杜其流上下俱殚困乏之应也”驳斥了“公田转假利归权家”之说。会议结果仍然维持桑弘羊的原议。因而西汉后期与东汉时期“假民公田”的记载史不绝书。当时租种官田的佃农向朝廷缴纳的租税称为“假税”。武帝、昭帝时期的“假税”大致与当时自耕农缴纳的赋税差不多所以《盐铁论》说:“假与税殊名其实一也。”同时官府佃农同朝廷之间的依附关系比起民田的佃农来相对地说也比较松弛一些。但到了西汉后期和东汉时期假税的税率逐渐加重达到生产物价格的百分之五十1同耕种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相同。

汉初文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募民徙塞下”为汉代进行屯田之始。

到了武帝以后适应军事上的需要在西北边郡进行大规模的屯田。屯田有民屯与军屯之分。民屯是迁徙内地贫民到边郡屯垦如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 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冬..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元鼎六年(公元前111 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以实之”1。这些内地移民到达边郡后由政府假与公田贷与耕牛、种子及其他生产工具。开始屯垦时由政府供给衣食屯田民则向政府缴“假税”。这些在边郡租种官有土地从事屯垦的农民与封建国家之间存在的封建依附关系同租种官田的农民同是朝廷的佃农。军屯在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2。次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3。后来又在天山南北进行屯田。从事军屯的除戍卒外还有刑徒同弛刑士(遇赦的刑徒)。他们每人垦田二十亩④由官府供给种子和生产工具。耕者及其家属也由官府供给衣食住宅。每年向政府缴纳地租四斗余粮由官府收购。屯田戍卒、刑徒、弛刑士在缴纳田租上虽与招募的屯田民相同但是他们耕种屯田仅限于戍守和服刑期间具有徭役劳动的性质并非长期依附在官田上因而他们的身份并未因从事屯垦而改变。

在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中除官府佃农外存在着大量的私家依附农民而又以豪富及世家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占多数。

如前所述从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剧烈豪强势力的急剧展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地加强沦为“徒附”的依附农民越来越多。在豪富大地主的田庄里有大量的“徒附”。此外还有不少的奴婢。依附农民是豪富田庄的主要劳动人口奴隶劳动居于辅助地位。

在两汉时期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展的过程中不仅依附农民的数目越来越多而且他们的身份地位也日益低下。西汉末年王莽在下令改制中曾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11 《汉代的公田和假税》见《西北大学学报》198o 年2 期。

1 《汉书·武帝纪》。

2 《汉书·匈奴传》。

3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入二十亩。”

1 《汉书·王莽传》中。

所谓“分田劫假”《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利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由此可见西汉末年耕种豪富地主之田缴纳的田租占耕耘所得百分之五十。到了东汉时期豪富对依附农民的剥削更是变本加厉。后汉人荀悦所说:“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2这比百分之五十还要多了。广大依附农民不仅经济生活困苦而且处于被奴役的地位“父子低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3沦入农奴化的境遇。奴役他们的豪富地主们则“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极尽奢侈腐化之能事。所以荀悦《汉纪》说:“豪强之暴酷于亡秦。”

两汉时期的宾客、“宗族”和雇农两汉时期隶属于豪富大地主的依附农民除佃户外还有宾客和“宗族”。宾客简称客是与地主不同宗族的依附人口其地位略高于一般的佃客。他们来源于战国时期诸侯、贵族所养的“士”原是自由身份有的还居于幕僚、贵宾的地位。到了西汉前期一些诸侯王和贵族官吏如梁孝王刘武、淮南王刘安、丞相魏其侯窦婴、武安侯田蚡等皆以喜宾客著名当世。他们所养宾客多为文学、计谋之士为之出谋划策。他们的地位大抵与战国时宾客相同保持着自由身份。但当时宾客之中也有一些游食之徒投在贵族门下供其驱使甚至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充当其剥削压迫人民的鹰犬如将军灌夫“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今河南禹县)”1。这样宾客与主人之间就已具有人身依附关系。西汉中叶以后豪富地主们为了扩大他们的势力纷纷招纳宾客。当时豪富地主的田庄有的就不仅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也是武装割据的据点。于是为这一势力服务的宾客便逐渐地降低身份参加田庄内的生产活动和军事组织成为一些豪富地主的依附农民和家兵部曲了。在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中就有不少的宾客充当地主武装参加作战。如南阳豪族岑彭“王莽时守本县长。汉兵起彭将宾客战斗甚力”2;颍川豪族臧宫“少为县亭长、游徼后率其客入下江兵中为校尉因从光武征战”3;又一南阳豪族邓晨“世吏二千石..及汉兵起晨将宾客会棘阳(今河南南阳附近)”④。这样宾客的身份地位便一落千丈从过去贵族官吏的座上贵宾下降为豪族驱使的依附人口同其他依附人民没有什么差别了。因此宾客的成分也相应地生变化很少有文人谋士厕身其间而是以游食之徒和破产农民为主了。东汉时宾客地位进一步下降。他们的户籍一般附属于主人户籍之内不再由官府管辖。例如东汉末年济南豪族刘节的“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2 《汉纪》卷八。

3 崔寔《政论》。

1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2 《后汉书·岑彭传》。

3 《后汉书·臧宫传》。

④ 《后汉书·邓晨传》。

节家前后未尝给繇(徭)”1。未尝服徭役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是在刘节的庇荫之下没有正式的户籍。这说明宾客与主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加强。东汉末年以后宾客和奴婢并称为“奴客”。三国以后宾客与佃客合二而一统称佃客连名义上的差别也消失了。

“宗族”是与豪族地主有着同宗关系并隶属于豪宗地主的依附农民。

两汉时期各地豪族地主多是聚族而居但由于同族中的不同人家有贫富贵贱之分因而分化为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地主阶级与被统治的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民与依附农民)。宗族人口中的大多数是贫苦农民他们大都租种豪族地主的田地隶属豪族地主。豪族地主不仅利用这种隶属关系来控制同宗的依附农民;而且还利用血缘关系以族长的身份来控制他们。按照封建宗法的风习族长是宗族中最有权威的人物。豪族地主利用他们的权势占有族长的地位并施行一些小恩小惠来笼络同宗族的贫苦农民借以加强其对同宗依附农民的统治并借此建立起一个以族长为核心的血缘集团用以割据称雄反抗官府。一旦有事他们便合族相随或举兵屯聚或转徙避乱。同宗的依附农民的身份地位虽然略高于非同宗的依附农民但他们跟非同宗依附农民一样既受高额地租的剥削又要为同族豪富打仗卖命充当其家兵部曲。宗族和宾客是构成两汉时期地主武装的部曲和家兵的基干力量。三国以后宗族仍然是在门阀士族的依附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除依附农民、自耕农民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还有雇农。两汉时期雇佣劳动的范围较之秦代有了进一步的展。无论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各部门都使用雇工当时称之为“佣”或“佣作”。雇佣劳动在当时农业生产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在农村中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雇佣劳动是相当普遍的。不仅地主有雇工农民也有雇工。当时农业生产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雇佣劳动。一种是自愿的雇佣来去有一定的自由。这种具有自由身份的雇农其地位相当于自耕农。当时称这种雇佣劳动为“市佣”、“卖佣”。据《汉书》和《后汉书》记载两汉时期有一些贫寒出身的官吏寒微时曾经当过这种“卖佣”的雇农。如西汉兒宽求学时“贫无资用带经而鉏”1。元帝时人匡衡出身贫寒“父世农夫。至衡好学。家贫佣作以助资用”2。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尝佣耕以养兄嫂有暇则以学文”3。除此而外另一种则是带有依附性的雇佣劳动。在当时赋税徭役繁重的情况下有一些逃避赋役或是逃荒逃债逃罪的贫苦农民远走他乡投靠有权势的豪门大姓在其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由于他们受到主人的庇荫同主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其身份类似于佃种地主土地的依附农民当时人称之为“隶佣”或“赁仆”。史籍所载的“流庸”可能就是指这类与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农如《汉书·昭帝纪》所载:“(始元四年)七月诏曰:‘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还。’”在赋役繁重的荒年这类远走他乡的“流庸”当是不少的。

两汉时期的手工业劳动者1 《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

1 《汉书·兒宽传》。

2 《汉书·匡衡传》。

3 《后汉书·循吏·第五访传》。

两汉时期的官营手工业基本上继承秦制在朝廷和地方都设有工官。

当时朝廷的一些行政部门如少府、大司农、水衡都尉以及太常、宗正、中尉、将作大匠等都设有工官或兼管手工业的官署。各工官、官署分别控制一些手工业作坊从事铁器、铜器、铸钱、兵器、玉器、漆器、染织、衣服、木器、锻打、造船以及建筑材料、土木工程等生产。一些有条件的郡国县也分别设立铁官、盐官和工官。官营手工业生产由护工卒史、工官长、工官丞、掾、史、令史、佐、啬夫等直接管理。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矿场中有工、卒、徒、隶四种不同身份地位的劳动者。

工就是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由身份的工匠。官营手工业生产中工匠的来源如同秦朝时一样多是从民间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考古掘出土的两汉器物多勒有制造器物工匠名。如河北满城汉墓出土的铜器上就勒有“工充国”、“工丙”的字样。有的出土器物除勒上工匠之名外还勒上监制器物的管理人员的名字。这些工匠中的一些能工巧匠有的受到汉统治者的赏识被提拔为管理手工业的官吏如武帝对“工匠阳光以所作数可意自致将作大匠”升迁到九卿之职。

卒是指为封建官府服徭役的“更卒”。按照汉代制度规定从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的男子都要向政府服兵役和徭役。“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1这就是说成年男子每年都要服一个月的徭役称为“更卒”。另外一生中还要服两年的兵役一年当军队中的正卒一年当戍守边境的戍卒。当更卒是一月更换一次轮番服役所以称为“更”。有的不能参加服役可以出钱三百(一说二千)交官府雇人代替称为“过更”。所出雇人代替之钱称为“更赋”。既然更卒是轮番服役还可雇人代替所以其身份地位与工匠相同。更卒在服役期间从事各种劳役除担当本地修桥、筑路、运输等劳役外还参加官营手工业劳动如《汉书·贡禹传》所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更卒)、徒(刑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可见更卒是官营手工业中的主要劳动人手。充当更卒是向朝廷承担的一种义务是一种无偿劳动。

徒是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刑徒。汉承秦制根据犯法的轻重将徒刑区分为若干等级并在秦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刑徒在服役期间被押解到工地服劳役称为“输作”。汉代同秦代一样刑徒从事各种劳动。在官营手工业中特别是在冶铁、冶铜以及修建宫室、陵墓等土木建筑工程中使用刑徒劳动最多。据考古掘在陕西咸阳附近的汉景帝陵和洛阳附近都现不少的刑徒墓。他们生前就是陵园和洛阳城的修建者。

两汉封建统治者从巩固封建统治出曾多次下令赦免刑徒或减其刑期。但得到赦减的是极少数大多数刑徒的境遇仍然非常凄苦备受虐待和残害。据洛阳东汉刑徒墓掘报告:“根据对四百四十二个死者骨骸所做的鉴定..其中又以二十五至三十四岁的死者最多占了总数的将近一半。在数十个刑徒的骨骸上留有被各种器械砍击或刺杀所造成的创伤。”在这批墓葬的死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酷刑甚至随意屠杀等直接暴力所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这也是大批刑徒死于青壮年的主要原因之一。汉景帝陵墓附近的刑徒墓也有类似情况。

1 《汉书·食货志》。

另外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的还有一部分官奴婢。这些官奴婢有的被称为“工巧奴”。工巧奴分布于官府各部门所属的工官。在武帝时杨可告缗之后从商人那里没收了大量的田宅、奴婢“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1在西汉末年据《汉书·王莽传》记载:“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钟官是水衡都尉所属上林三官之一一下子就收容了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官奴婢达十万人数目是够大的了。

在当时的私营手工业中个体手工业劳动者拥有少量生产资料凭借自己的技能自造自售。以纺织精美著名的齐(今山东临淄一带)、蜀(今四川成都一带)、襄邑(今河南睢县)各地就有不少的个体手工业者。《论衡·程材》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布钝妇无不巧。”《后汉书·公孙述传》说蜀地“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纺织业而外采铜、铸钱、冶炼、制盐各业也是当时个体手工业者比较集中的行业。《汉书·食货志》载:“今农事捐弃而采铜者日繁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浮食寄民欲擅干山海之货以致富。”此外在城市还有一些从事陶瓷、漆器、车辆、竹木器、鞋帽、制酱等行业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当时称为“以手工所作以卖之”的“诸作”。在农村还有农民“男耕女织”的家庭手工业也生产了一部分布帛。

在城乡各地还有豪富地主经营的各种手工业作坊和矿场其中的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其次是与工商业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隶佣”。两汉时代以经营盐铁业致富的豪民如蜀之卓氏、程氏宛之孔氏皆役使僮与“放流人民”从事生产。卓氏之僮多至千人程氏等亦有僮数百人。僮是当时对奴隶的一种称呼。“放流人民”则多是来自他乡逃避赋役或是逃债逃荒逃罪的破产农民。他们在主人的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因而与主人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被称作“隶佣”。在世家地主中也有在手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如张安世“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是以能殖业资富于大将军(霍光)”1。

两汉时期的奴隶制残余和奴隶身份的变化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两汉时期虽然封建经济有大的展但在社会生产领域中奴隶劳动仍然占有一定的比重。虽然汉律中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比秦律更严一些但是私杀奴婢的事例仍然生。至于虐待奴婢更是常事。王褒《僮约》说:“奴不听教当笞一百。”王充在《论衡·程材》说:“人奴之道得不笞骂足矣。”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两汉时期奴隶制残余仍然相当严重。但是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汉代奴隶身份在封建经济展过程中所生的一些变化。

其一汉代奴隶中出现一些富有家财、仗势欺人的豪奴。秦代奴隶已开始有了少量的财产。到了汉代更出现了一些拥有大量资财、仗势欺人的豪奴。比如高资地主刁间使用一些机智的“桀黠奴”外出经商。为了“尽其力”允许他们“自饶”可以分沾利益。这些“桀黠奴”善于经商“连车骑1 《汉书·食货志》。

1 《汉书·张汤传》。

交守相”生活阔绰结交官吏不但给主人赚了大笔财产自己也富饶起来。所以《史记·货殖列传》称赞刁间生财有道“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又如汉哀帝“赐董贤苍头奴婢人十万钱”1。董贤的奴婢也因主人得到皇帝的宠爱而沾光受益成为富裕的豪奴。不仅私家奴婢有致富的就是官奴婢中也有财的如《盐铁论》所说:“百姓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豪奴们还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甚至公然抢劫行旅如“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将刀兵入市”2;大宦官侯览“仆从宾客侵犯百姓劫掠行旅”3。这些情况都是前所未有的。

其二两汉时达官贵人之家的奴婢习于奢侈官私奴婢中不从事生产的非生产人口逐渐增多。当时贵族官吏家的奴婢不从事生产有的甚至随从主人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比如西汉成帝时“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绮縠”④;东汉安帝时“走卒奴婢被绮縠着珠玑”5。不仅私奴婢如此官奴婢亦沾染了终日游戏的习气。如《汉书·贡禹传》所说:“官奴婢十余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因此贡禹向汉统治者提出“宜皆免为庶人”的建议。奴婢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口日益增多多是由于豪富地主及封建贵族表示阔绰因而大大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其三两汉时出现不少要求改善奴隶身份地位的舆论。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从巩固封建统治出提出一些改善奴婢身份地位的主张。如西汉时董仲舒向武帝提出“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建议。王莽改制时下令禁止奴婢买卖、禁止杀害奴婢以为“逆天心悖人伦”。汉光武帝也曾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1此外两汉时代还颁布了一些赦奴、减刑、灸灼奴婢依法治罪、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等诏令。这些主张和诏令虽未能贯彻执行甚至成为一纸具文效果不大但在舆论上谴责了买卖奴婢、虐杀奴婢的罪行提出了释放奴婢、改善其地位的主张。这对于改善奴隶身份地位是有利的。

以上这些变化虽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奴隶制残余仍然存在的现状但却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两汉时期奴隶身份地位之相对的改变。

1 《汉书·尹翁归传》。

2 《汉书·尹翁归传》。

3 《后汉书·侯览传》。

④ 《汉书·成帝纪》。

5 《汉书·食货志》。

1 《后汉书·光武帝纪》。

第三章官私手工业我国的封建社会自始至终强调扶植与展“男耕女织”的个体小农经济把手工业视为农业的副业显示出自给自足的特征。但虽然如此手工业与商业仍有它们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经济并不绝对排斥商业与手工业。恰恰相反穷奢极欲的统治阶级是需要有商业与手工业为他们提供优质的产品;各地区物品资源的差别也需要彼此交换、流通以通有无。由于生产工具的展和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的狭小各种农业器物的生产已非小农家庭之力所能奏效“故工不出则农用乖”1;何况农业的展直接为手工业的展提供了原料和市场。这一系列的因素就使得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虽然一再倡导以农为本、工商为末和主张重农桑而抑工商而手工业和商业却始终存在着和不断展着、甚至构成了封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以致出现了把从事手工业与商业作为致富的必要手段的思想连司马迁也认为“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2秦汉时期的手工业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上承战国而加展的时期。

1 《盐铁论·本议》。

2 《史记·货殖列传》。

第一节官府手工业所谓官府手工业即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手工业。这种性质的手工业在我国是有其传统的。在商、周奴隶制国家统治下创造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都是奴隶从事农业劳动者为农业奴隶从事手工业者为工匠奴隶即“百工”1甚至连商业也由官府经营并由贾人服役故有“工商食官”的说法2又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3。《吕氏春秋·上农》说得更明白:“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政粟工攻器贾攻货”各司其事。这些从事手工业的“百工”“不2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土齿”④。他们永远只能是“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5。因此在奴隶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私营手工业与商业。但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私有土地制的出现和封建依附关系的产生奴隶制度崩溃了一部分手工业奴隶与农业奴隶在斗争中逐步获得了解放离开了官府的控制而成了私营手工业者和私营商人;个体小农的大量存在也为民营手工业者和商人提供了原料与产品来源。于是“工商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逐步形成了官私手工业与官私商业并存的局面。战国时期形成的这种新格局到秦汉时期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展与定型化这里单就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状况述其梗概。

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系统秦汉的官府手工业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例如主建筑宗庙、宫室、陵园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将作少府又名将作大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右中侯。”西汉“景帝中六年(公元前144 年)更名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o4 年)更名东园主章为木工。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 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东汉因之且复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1。主管官府丝织业的官吏叫东织令丞、西织令丞均属少府。西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 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2。东汉时少府设织室令有丞3。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谓“御府尚方织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织室主管丝织手工业。至于管纺织品染色的官吏叫平准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无平准令《续汉书·百官志》始有之属大司农“掌知物价主练染作采色。”《宋书·百官志》亦载平准令掌染而且说是“秦官”《通典·职官》同《宋志》因知《汉表》漏载掌染色之平准令。主管高级手工业工匠及制作1 《礼记·王制》。

2 《国语·晋语》。

3 《周礼·质人》。

④ 《礼记·王制》。

5 《逸周书·大聚解》。

1 《续汉书·百官志》。

2 《汉书·百官公卿表》。

3 《续汉书·百官志》。

御刀剑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虽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载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器物。”又《通典·职官》亦谓尚方令为“秦官”可见秦已有此官《汉表》漏载而已。主管奴婢制作衣服及缝补之业的官吏叫“御府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亦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少府属官有之谓“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补浣之属”《通典·职官》同且谓为“秦官”;又《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见秦时确有此官《汉表》实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铠之类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少府属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瓒曰:“考工主作器械。”《续汉书·百官志》亦有之属太仆“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执金吾入武库。及主织缓诸杂工左、右丞各一人。”东汉之制显系继承秦和西汉而来故考工令的职掌可视为通制。主管瓦当制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属宗正。据《金石萃编》所收“宗正官当”瓦当、“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为主管宫殿建筑的瓦当制作手工业的机构与官吏叫“东园匠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以“东园匠令丞”为少府所属十六令丞之一颜师古注曰:“东园匠主作陵内器物者也。”还有主管钱币制造手工业的“锺官”属水衡都尉东汉亦如之。于上可见秦汉时期的官府手工业即使在中央机构中也分工细致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

郡国县等地方机构中也有分工主管各种不同手工业的官吏。据《汉书·地理志》所载河内郡怀县、泰山郡及其所属丰高县、河南郡、济南郡东平陵、颍川郡阳翟、广汉郡及所属雒县、南阳郡宛县、蜀郡成都等十郡县均设有工官。(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还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郑县、沛郡沛县、左冯翊夏阳县、魏郡武安县、右扶风雍县与漆县、常山郡都乡县、弘农郡渑池县、蜀郡临邛县、颍川郡阳城县、犍为郡南安县、汝南郡西平县、南阳郡宛县、辽东郡平郭县等凡四十八郡国1均设铁官。河东郡安邑县、太原郡昔阳县等三十五郡县均设有盐官(《通典》作三十七处以增东平之故;马非百在《桑弘羊年谱订补》中作三十六处系误将雁门郡之沃阳、盐泽同时列入所致)。此外丹阳郡有铜官桂阳郡有金官陈留郡与齐郡有服官蜀郡严道有木官巴郡朐忍与鱼腹均有桔官庐江郡有楼船官千乘郡有均输官南郡有弩官等。其中盐官主煮盐铁官主铁的冶铸服官主衣服制作铜官主铜的冶炼楼船官与弩官分别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则主金、银器的制作。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专门为官府及宫廷所需制作各种器物、军械、衣服、金银器物及煮盐、冶铁、采矿、铸造、铸币等的手工业网构成了官府手工业的庞大体系。

据云梦出土的秦简表明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均设有“漆园啬夫”一官主管官府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又有“司空啬夫”主管大车与各种“公器”的生产;还有“左采铁”、“右采铁”等机构及“采铁啬夫”一官主管铁的开采与冶炼。这些主管不同经济部门的“啬夫”被通称为“官啬夫”均受“大啬夫”的管辖。此外还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长”等机构和官吏也参加了对各种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他们又由中央的“太仓”和“内史”等官吏或部门管辖详见高敏《云1 王先谦《补注》作五十处盖误多宜阳与千乘二处。

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此不赘述。以啬夫主管官府手工业的制度汉代也同样存在。《汉金文录·雁足灯》铭文有“元康六年(公元前65 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护万年、般长当时主”字样;同书铜鼎铭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14 年)考工工蒲造佑臣主、守啬夫臣彭、掾臣明主”字样;同书锺铭文有“居摄元年(公元6 年)考工□□缮守啬夫□、守令史获、掾褒主”字样;《文物》1972 年12 期所载汉漆耳环铭文有“绥和元年(公元前8 年)考工工并造■工丰、护臣彭、佐臣■(?)、啬夫臣孝主”字样;《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三《东海宫司空镫槃》铭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 年)七月十六日东海宫司空作铜槃□镫重五斤..啬夫臣倍主丞臣寿、长臣福省”等语。所有这一切确证西汉、东汉时主管官府手工业的低级官吏有啬夫、护、长、般长、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啬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东海王国宫司空之下的属官。足证文献所记不仅完全属实而且有不少遗漏还进一步证明秦汉官府手工业管理之严格因为在器物上载明制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为了检查督促和以明职责。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从上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所载主管机构及官吏名称看知其管理系统历东汉而无大变。然而关于盐铁等手工业的管理办法却变化不小并不像其他官府手工业那样有恒制不变。西汉之初煮盐、冶炼及铸钱等手工业除官营外还允许民间私营。故吴王濞可以擅国内之盐铁生产邓通可以任意铸造贾谊则主张取消“纵民鼓铸”的政策。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政治、军事及财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实行煮盐、冶铁及铸钱等手工业的全部官营和禁止私营的制度。故各郡国盐、铁官之设多在此时。武帝死后官营盐、铁的政策立即引起了争论。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召开的盐铁会议就围绕着是否罢去盐铁官和取消其官营政策开展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并未因此而取消盐、铁官营仅仅废除了酒的官营因而盐铁官营“历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1。其中“元帝时”虽然“尝罢盐铁官”但仅仅“三年”就恢复了盐铁官营2。汉末王莽时进一步推行了盐、铁、铸钱等业的官营制度公开宣布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须由官府经营3。东汉政权建立后据《续汉书·百官志》所云:“郡有盐、铁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这表明东汉在所有产盐、产铁郡县设置的盐官、铁官并非官营盐、铁只是收盐、铁之税而已。又同书同志大司农条云:“郡国盐、铁官本属大司农中兴均属郡国。”表明东汉的盐、铁官在隶属方面也不同于西汉。虽然据《后汉书·郑兴传附郑众传》:“建初六年(公元81 年)(众)代邓彪为大司农”时章帝“议复盐铁官”郑众反对而不成。但转眼之间盐铁官营的制度又废除了。故《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即位之初下诏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探观旧典复收盐铁欲以防备不虞宁安边境。而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1 《汉书·食货志》。

2 《汉书·食货志》。

3 《汉书·食货志》。

事。”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复收盐铁”之后因为出现了“吏多不良”的情况不久又罢去了盐铁之禁恢复了“纵民煮铸”的政策。和帝此诏不过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诏而已。因此《后汉书·朱晖传》载章帝元和间(公元84—86 年)“尚书**上言:..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朱晖奏:据林言不可行。事遂寝。”同章帝末年已罢去盐铁之禁的事实正相符合否则**不必请求“官可自鬻”食盐了!所有这些情况说明东汉时期的煮盐、冶铁等手工业是允许民间私营的这时虽然有郡国盐铁官之设置其职事在于收盐铁之税而已同西汉的官营盐铁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别的1。

官府手工业的类别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类别较多大别之有采矿业和冶炼业、煮盐业、器物制作手工业、漆器手工业、衣服制作手工业等。

关于采矿业和冶炼业:《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简文有“采山重殿”者“赀啬夫一甲佐一盾”及“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者“赀啬夫一盾”等规定。这里的“采山”就是指官府的采矿手工业;“左采铁”与“右采铁”则是指主管采矿手工业的官吏。至于主管专卖铁器的官吏则有铁官长丞《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司马昌“为秦主铁官”;《通典·职官》谓秦郡县有铁官。汉代铁官设置之多已于前述足证官府的采矿、冶矿手工业已遍及全国其中采矿、冶铁业为最多但也不乏采铜、采金手工业故汉代郡国中有设置金官、铜官者。汉代除置铁官经营铁的开采、冶炼与铁器制作、出卖外还专设有名目繁多的官如《续封泥考略》有“临菑采铁”封泥北大历史系藏有“齐铁官印”、“齐铁官长”、“齐铁官丞”及“临菑铁丞”等封泥益见官府采矿与冶炼手工业以铁的开采与冶炼和铁器的制作与销售为大宗。

关于煮盐手工业:上引《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可见秦官府经营者除采铁手工业外还有煮盐手工业。汉代盐官的设置更为普遍详见《汉书·地理志》;又齐地有“琅邪左盐”封泥出土西安有“玡左盐印”的现《封泥考略》有“楗盐左丞”封泥盐官名目之多足证官府煮盐手工业的达。

关于器物制作手工业:器物制作手工业门类很多主要有铁器制作手工业、铜器制作业与金银器制作业等。汉代的金、银器制作业主要集中于蜀郡与广汉郡故《汉书·贡禹传》云:“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主管器物制作者为“工官”故蜀郡与广汉郡均设有“工官”。汉代官府经营的铜器制作业有属于少府的尚方令的有属于少府的考工令的东汉属太仆;还有属于郡国工官的。制作铜器的类别有鼎、锺、弩机、铜壶、铜镜、铜扁、铜铫、雁足镫及其他用具1。至于铁器制作手工业尤为达。铁器之中除兵器外“田器”实为大宗。为了生产大量的铁制农具武帝时曾在1 详见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一文刊《中州学刊》1986 年5 期。1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2。桑弘羊也说:“今县官铸农具使民务本。”3主作兵器、弓弩、刀铠的考工令自然也是制作铁器的部门。此外各郡国的铁官除主管采矿、冶炼之外还有权制作铁器即使是边陲地区也不例外。如“肩水都尉彭祖归宁”言及肩水侯官“铸作铁器”“令品甚明”④。

关于漆器手工业:漆器的制作先要作成木器然后再涂漆。由于需要漆故又有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有“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及“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令、丞各一甲”等规定可见秦国早有漆园的种植而且有专职官啬夫及令、丞、佐等官吏主管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汉代漆的生产地区甚广《史记·货殖列传》有“陈、夏千亩漆”的记载:《太平御览》卷七六六引何晏《九州论》谓“共汲好漆”;同书同卷引《续述征记》云:“古之漆园在中牟今犹生漆树也”;《金石索》卷五有“常山漆园司马”印可见常山亦有漆树的种植。汉代主管漆器制作者大抵为各郡国之工官。具体制作漆器的工匠据乐浪出土漆器题名有素工、髹工、上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供工等足见分工之细;具体监造漆器的低级官吏有长、丞、掾、令史、佐、啬夫等1足见其管理系统之完备。至于漆器的主要制作地区大都集中于工官设置之地故蜀郡、成郡、广汉、怀、河南、阳翟、宛、东平陵、泰山郡、奉高、雒县等有工官的地方都应是产漆器的地方。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知梓潼郡、武都尉也有工官。《太平御览·器物部》引《盐铁论·散不足》有“作野王紵器”语野王即河内可见汉之河内也产漆器。

关于衣服制作手工业:《汉书·地理志》载陈留郡襄邑有服官;齐郡有“三服官”。特别是齐郡的三服官尤为衣服制作手工业的中心。这里的“三服官”主管制作“天子之服”所属“作工”“各数千人”。所谓“三服官”即少府属官考工室、右工室、东园匠。此“三工官”每年“官费五千万”1其生产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关于铸钱手工业:《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钱”。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知早在商鞅变法后就有钱币的使用与铸造。诸法律条文中凡言及损坏公物、粮食及盗窃问题时往往按其价值多少钱计算;可见钱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对钱币的铸造是绝对禁止私铸的故《封诊式》有一个关于盗铸钱者的案例其爰书云:“丙盗铸新钱丁佐铸”因而被人捕得交官。由此可见盗铸钱是受到禁止的。而汉初铸钱由少府主管《封泥考略》有“少府铜丞”封泥《汉印文字征》有“斡官泉丞”铜印均可证。《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大司农属官有“斡官长丞”又说:“初斡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大司农。”颜注引如淳曰:“斡音筦主均输之事所谓斡盐铁而榷酒酤也。”实则2 《汉书·食货志》。

3 《盐铁论·水旱》。

④ 《盐铁论·复古》。

1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1 《汉书·贡禹传》。

“斡官”为专主铸钱之官。到孝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2。但“自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3可见武帝之初就已禁止私铸。到元狩五年进一步“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前郡国所铸钱皆废销之。”④此“上林三官”在《盐铁论·错币》作“专命水衡三官作”。“三官”究何所指史书无说明据陈直先生考证应为镜官令丞、技巧令丞与辨钢令丞因为《齐鲁封泥集存》中分别有“锺官火丞”、“锺官钱丞”、“技巧钱丞”等封泥出土又《汉书·百官公卿表》谓水衡属官恰有锺官、技巧、辨钢三丞令名与此正合1。钱币铸造权之收归中央对于提高钱币质量和统一规格都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还有纺织手工业染色及酿酒等加工性手工业建筑器材的制作手工业兵器、车辆、陶器等日常用品制作手工业等无不在官府手工业中保持一定的地位。此不悉举。

官府手工业的材料来源官府手工业所需原材料的来源则依据手工业门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来源。以漆器手工业来说其所需漆主要依赖于官府漆园的种植。以煮盐、采矿等手工业来说主要依赖于山林川泽之利不许私有的国有土地制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家有权“颛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2即指此。但是还有一些原料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所能自然提供者必须仰赖于各郡国的土贡方物。关于秦汉的土贡方物之制史书颇少言及但并非无之。《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可见昭帝之前已有土贡方物之制。又《汉书·贾山传》建议文帝以亡秦为鉴“减外徭、卫卒、止岁贡”。又《汉书·文帝纪》元年(公元前179 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以此言之“岁贡”之制早在文帝之前就已有之。而汉初之制多直接承秦而来故土贡方物之制有可能也是秦制。值得注意者官府手工业的原件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官府用钱向民间购买者。1955 年在西安汉城门外现了一批铜的原料其中有一铜块刻有“汝南富波宛里田戎卖”字样1。可见官府经营的铜器手工业其原料除来源于官府的采铜手工业之外也确有来源于用钱向民间购买者而且远从汝南郡购买来。

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来源秦汉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及其来源综而言之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第一是以官府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役。我们知道汉代官府奴隶不少秦时尤多。据云梦秦简官府奴隶之“隶臣妾”其中男性为“隶臣”女性为2 《汉书·食货志》。

3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食货志》。

1 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2 《汉书·食货志》。

1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隶妾”。“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的“隶臣妾”所生子女也同样是奴隶必须经过取赎或立军功才能免去其奴隶身份。“隶臣妾”被强迫从事各种劳役其中从事手工业的男性劳动者谓之“工隶臣”。一旦沦为“工隶臣”即使立了军功可以赎免时也只能免去其奴隶身份但仍得为工《军爵律》关于“工隶臣斩及人为斩以免者皆令为工”的规定便是例证。如果是能用“针为缗绣它物”的“隶妾”即会手工技艺的女性奴隶法律规定:不得赎免;只有其中属于“边县者”才允许“复数其县”详见《仓律》。法律对于“工隶臣”和有手工技艺的“隶妾”的赎免规定其所以特别严格就在于官府手工业仰赖于这些技术性奴隶。到了汉代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者同样不少。《汉书·食货志》载武帝用杨可告缗后没收了“以千万数”的奴婢官府也把这些“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诸官”。这显然是把奴隶分配给京师的各个苑囿和各个部门去从事各种劳役其中无疑包括官府手工业作坊。至于同书所载武帝时“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则更明显是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生产。第二以刑徒从事官府手工业。所谓“刑徒”系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徒刑的社会罪犯而言。他们虽有刑期但在服刑期间必须戴着刑具同奴隶一样参加劳役这在云梦秦简的法律条文中有不少反映。秦简《徭律》有“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卒岁”的规定;《秦律杂抄》有“徒络徂廿给”及“徒络徂五十给”的话可能是以“徒”编织丝带并规定其完成数量;同律还有“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的条文。除《徭律》所云之以“徒”从事土木建筑劳役外其余都是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服役。到了汉代这种情况更多了。贡禹所论:“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1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又《盐铁论·水旱》云:“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今县官作铁器”“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同书《复古》也说:“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都是以刑徒和更卒、工匠一道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动。故成帝时颍川有“铁官徒申屠圣”等领导的一百八十人的起义也有“山阳铁官徒苏令等”领导的二百二十八人起义2。《古刻丛钞》所录建平郫县石刻有“徒要本”的题名。所有这些都是以“徒”从事官府手工业之证。第三是官府以征来服更役的“更卒”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上引《汉书·贡禹传》及《盐铁论·水旱》、《复古》等篇所载同“徒”一道从事官府铸钱、采矿及制作铁器等手工业劳动的“卒”就是证明。第四是工匠及工师: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工匠与工师如《秦律杂抄》有“工择榦”“工久榦”“赀工”“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及“县工新献”等说法其中言“工”者即工匠言“工师”者即教新工学手技艺的技工教师。所以《均工律》有“工师善教工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的规定。在乐浪出土漆器题名中关于工匠有“素工”、“上工”、“画工”、“清工”等之分可见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不仅有按工龄划分的“故工”与“新工”的区别而且还有按工秩命名的各种不同的工匠名称。汉代的官府手工业作坊中也有工匠如《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谓梧齐侯阳城延“以军匠”从刘邦起兵;前引《盐铁论·水旱》中也有“卒徒工匠以县官田作公事”的说法西汉1 《汉书·贡禹传》。

2 均见《汉书·元帝纪》。

之末长安“工匠饿死”1;王莽作九庙时曾“博征天下工匠”2;《太平御览》卷八二六引崔寔《政论》就称从事手工业的工匠叫“织师”;地下出土的若干汉代器物上大都刻有“工x造”字样。所有这些都是官府手工业中有工匠及工师之证。

无偿劳役制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中占有极大比重这是官府手工业劳动形式的最大特征。上述在官府手工业作坊劳动的奴隶显而易见是人身最不自由的强制性劳役者。至于刑徒他们虽有刑期刑满以后仍为自由人在这些方面同奴隶有差别但当其服劳役时不仅在工种、劳动强度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同奴隶没有差别而且其不自由的程度有时还过奴隶如在劳动时必须戴上刑具这在秦简《司空律》及《徭律》等有关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1。因此刑徒也属于人身极不自由的强制性无偿劳动者。说到“工匠”及“工师”其人身名义上是自由的但实际上并不自由。例如秦简的《工律》规定:官府手工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刻上所属官府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名字不能刻者以漆书之。汉代若干出土器物的题名情况尤其证明这一点。这样的规定与作法目的在于迫使监工者和生产者负责和便于追究以防止监工及工匠的消极怠工。又秦简《均工律》规定:“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即工匠每年都有生产定额新工的定额只有老工匠的一半第二年就得与“故工”相同。如果没有完成定额或学习技艺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生产出来的产品被评为下等时工匠与工师都要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详见《均工律》、《工律》及《秦律杂抄》。特别是被征来的工匠长期被固定于某一官府作坊虽饿死也不能离开。因此“工匠”与“工师”名义上虽为自由人实际上接近于人身不自由的奴隶与刑徒已为向隶属关系十分严格的“匠户”、“百工户”及“伎作户”的转化准备了条件可视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百杂之户”的前身。至于“更卒”来源于征虽然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是在服役期间必须按时到达不到期限不能离开限期内服役是无偿的。因此实质上也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役。总而言之四种人中有奴隶与刑徒两种是不折不扣的无偿服役者且人身极不自由;更卒虽名义上有人身自由在服役期内也是不自由的无偿劳役者。只有“工匠”与“工师”可能略有报酬但至少也是半不自由和半无偿的劳动者。这表明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占主导地位。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封建的官府经济制度在手工业领域的表现形式所规定的;另一方面则同这时奴隶制残余的严重影响不无关系。基于此就给秦汉官府手工业带来了许多弊端和严重的桎梏性。

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关于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当时人颇多论及者。以官府经营的采矿、1 《后汉书·隗嚣传》。

2 《汉书·王莽传》。

1 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

冶炼、铸造、煮盐及铁器制作等手工业来说有人认为:“总一盐铁”除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是“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的手段。因为由官府来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可以改变“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在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1的危险局面;也可限制像吴王濞那样“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赡养穷乏以成私威”2的割据势力;官府“总盐侯”和“铸农器”还可以使国家“财用饶”使农民“器用备”而“务本”并“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3。一言以蔽之官府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价格、展农业生产、打击割据势力和富商大贾、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的物质基础的有力措施。在当时情况下这些看法也是基本符合实际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所带来的弊端和消极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以官府制造的铁器来说“多苦恶”“器多坚 ”农民购买时“善恶无所择”;又“多为大器”而且是一个模式“不给民用”;有时农民需要购买而出卖铁器的“吏数不在器难得”;出卖铁器的地方离农村太远农民往往“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以致误了农时;官府规定的价格太高出现了“盐铁贾贵百姓不使”的情况;有的器物质量太低劣农民购买以后以致“民用钝弊割草不痛”弄得农民“作剧”而“得获者少”;当质量低劣的铁器无法出卖时就强制摊派于民所谓“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即指此事。在采矿、冶矿和制作铁器的过程中又“征无限”“更繇以均剧”使“百姓疾苦之”1。有时被征服役的更卒强迫他们出钱代役出现了“郡中卒践卒更者多不堪责取庸代”2也正如卜式所说:“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3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官府手工业特别是官营铁器制作手工业带来的弊端。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第一在于管理不善如铁器的大小、规格制作时“务应员程”故不合民用④因而不随“秦、楚、燕、齐土力不同”的特点使铁器的“刚柔异势”和大小适宜5;或价格规定太死官府“一其贾”使购买者无可选择6;或者布局不合格不能把冶铸之所靠“通铁炭”地区造成“咸远而作剧”和“道次僦运盐铁烦费”的状况⑦。第二主管者用人不当“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烦苦之”⑧;更有甚者“吏不奉法以存抚倍公任私各以其权充其嗜欲”1;“为吏既多不良矣又侵渔百姓县吏厉诸1 《盐铁论·复古》。

2 《盐铁论·禁耕》。

3 《盐铁论·水旱》。

1 以上均见《盐铁论·水旱》。

2 《盐铁论·禁耕》。

3 《史记·平准书》。

④ 《盐铁论·水旱》5 《盐铁论·禁耕》。。

6 《盐铁论·水旱》⑦ 《盐铁论·禁耕》。

⑧ 《盐铁论·复古》。

1 《盐铁论·执务》。

小吏小吏厉诸百姓”2;“吏匠侵利”贪污盗窃3或“吏恣留难”百姓或“行奸卖平”以次充好④。第三劳动者消极怠工。如钱币铸造“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更匠便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5。而此三者都与封建剥削制度有关。可见在剥削制度下即使实行很有利的经济制度也将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2 《盐铁论·疾贫》。

3 《盐铁论·错币》。

④ 《盐铁论·本议》。

5 《盐铁论·错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