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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35457

1 《汉书·食货志》。

这就是《汉律》关于“占租”的规定。

关于“占租”之制的始行时间、税率和课税对象《史记·平准书》的下述记载就可回答。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令“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者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这段记载有人把它当作“算缗钱”制实为“占租”制。这是因为它同“算缗钱”制有几点不同:先课税的对象不同。算缗钱的对象仅限于商贾而占租的对象除商贾外还有高利贷者、手工业者及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之有轺车者。其次课税的内容不同。“算缗钱”仅对商贾的“储钱”课税而占租是把上述诸人的所有财产折合成缗钱再课税故前者为“储钱”税后者为财产税。其三税率不同。“算缗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二而占租的税率则随课租对象的不同和财产性质的差别而不同如同为轺车三老等人有之则每车税一算;商贾人有之每车税二算;商贾人的财产每二千而一算;手工业者的财产每四千而一算。至于船则按其长短课税更与算缗钱格格不入。由于“占租”同“算缗钱”有如上一系列明显的差别故“算缗钱”为课之于商贾的“储钱”现金税;而占租则为课之于工商业者及车、船拥有者的财产税。(丙)关于“算訾”:此制始于何时已不可详但知景帝之前就已有之因为景帝曾于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五月下诏降低按“訾算”多少为官吏的标准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为“訾算四得官”1。而所谓“訾算”据颜注引服虔语为“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即家财每一万钱纳税一百二十七钱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七。因此“訾算”或“算訾”就是按财产课税即《盐铁论·未通》所说“以訾征赋”其课税对象应是除上述“占租”对象之外的一般居民。

由于汉代存在对一般居民课取的财产税“算訾”故汉代史籍中常见“高訾富人”的说法也有“大家”、“中家”、“小家”之称居延汉简中还有“高赀”、“赀家”等称谓特别是关于“侯长■得广昌里公乘礼忠”的简文及“三■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的简文分别记载了礼忠家“赀直十五万”包括小奴二人值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二乘值万、用马五匹值二万、牛车二两值四千、服牛二头值六千、宅一区值万和田五顷值五万等项;徐宗家“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值五千”2等情况充分反映“算訾”税制的存在。否则简文实无必要把这两个低级官吏的田地、奴婢、住宅、车辆、用马、服牛等的价值一一载明更无必要指明其“赀值十五万”之数。

东汉时期仍有“算訾”之制。《后汉书·刘平传》谓光武帝时刘平为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所谓“增赀就赋”即自报家财时以少报多从而多纳赋税故有可能是“算訾”。至于和帝时官府在核实民赀时有以农民的“衣履釜甑为赀”的情况1更是地方官吏以计赀不实为手段额外剥削贫苦农民的情况。这些“增赀”、计1 《汉书·景帝纪》。

2 前者见《居延汉简甲乙编》37·35 号简文;后者见同书24·1 号简文。1 《后汉书·和帝纪》。

赀和核赀等事实就表明了“算訾”的存在。

(丁)关于“市租”:此税系继承秦制而来。秦时在城市中有固定市场并征收商贾贸易税的制度汉代也同样有固定市场制度并设有“市啬夫”2、“监门市卒”3、“市长”④及“市师”5等官吏及职使以主其事故也同样有征收“市租”的制度。如西汉前期的临淄仅“市租”之入就多达每年“千金”6。又何武之弟何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⑦。可见有市籍商人是需要缴纳“市租”的“市啬夫”即为收取“市租”者除一般正常的“市租”外还有特殊的“军市”也有“军市之租”或简称“市租”。《汉书·冯唐传》云:“李牧之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到了汉代云中太守魏尚也开“军市”、“市租尽以给士卒”。“军市”还专设“军市令”如《后汉书·祭遵传》谓遵等“从征河北为军市令”。然则东汉时期仍有征收“市租”的制度。

(戊)关于关津税:秦有“关、市之赋”已于前述所谓“关”即指关津、关门之税而言。汉也同样有之。汉武帝即位之初曾“令列侯就国除关”。《索隐》曰:“除关”谓“除关门之税也。”1 可见在此之前已有“关门之税”。武帝虽然一度废除此税但到太初四年(公元前1o1 年)冬武帝“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2。表明此时又恢复了“关门之税”。

(己)关于“六畜税”:此税不见于秦时史籍汉武帝时始有之。《汉书·西域传》赞曰:武帝时因“师旅之费不可胜计至于用度不足乃榷酒酤筦盐铁铸白金造皮币算至车船租及六畜。”此武帝始行六畜税之明证。《汉书·昭帝纪》元凤二年(公元前79 年)六月诏中有“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语颜注引文颍曰:“往时有马口出敛钱今省。”又引如淳曰:“所谓租及六畜也。”由此可见六畜税是一个总名称它由“马口钱”、“课马息”及牛羊税等组成故昭帝省去一年“马口钱”并不意味着废除六畜税。武帝时除“马口钱”外还有“课马息”制度其办法是:“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3据《汉书·食货志》此制是由官假母马于边县民令三岁之中十母马还一驹以为息的制度展而来本质上是变相的六畜税。到成帝时有翟方进者建议增加赋税其中就包括“算马牛羊”成帝“随奏许可”。其税率是按“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④。由此可见成帝时仍有马、牛、羊均按头数纳税的制度税率为百分之二。

(庚)关于酒税:秦时已有酒税但汉初无所闻是否取消了酒税不2 《汉书·何武传》。

3 《汉书·梅福传》。

④ 《史记·太史公自序》。

5 《汉书·食货志》。

6 《汉书·高五王·齐悼惠王刘肥传》。

⑦ 《汉书·何武传》。

1 《史记·田昐列传》。

2 《汉书·武帝纪》。

3 《史记·平准书》。

④ 《汉书·翟方进传》及注。

得而知。或谓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 年)“初榷酒酤”1才开始有酒税其实不然。因为武帝之“初榷酒酤”是始创官府专卖酒之制并非始征酒税。是以至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秋七月“罢榷酤官”即取消酒的官府专卖制度后仍“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2这是取消酒的专卖而仍征酒税之明证。到成帝时期翟方进主张“增益盐铁”外又奏请“卖酒醪”3即又恢复了官府专卖酒。但不久又废除专卖酒的制度自然又是改征酒税只是史书缺载其详情和变化而已。

山海池泽之税这是以官府所控制的山林川泽及园池苑囿为课税对象的税目包括盐税、铁税、渔租(海税)、工租、累税及渔采之税等。秦时有山海池泽之税已于前述。汉代因之“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和“天地之藏”皆“属少府”④故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5“山川、园地、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6。但由此而来的盐铁之利武帝时以入大司农并且实行盐、铁官营制度。然则汉初“纵民得鼓铸”时官府但课盐、铁税而已。武帝以后虽然屡有废除盐、铁官营之议却并未实行。及乎东汉郡国盛产盐、铁者虽仍设盐、铁官但仅主征税而已详见《续汉书·百官志》。章帝虽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复收盐、铁”之利但不久“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乃“遣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1显然又恢复了盐、铁之税的制度。

盐、铁税之外还有“海租”(又叫“海税”)及其山泽之税。宣帝五凤中(公元前57 年—前54 年)大司农耿寿昌建议“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2。可见在此之前早已有“海租”的征收宣帝时只是增加其税率而已。《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公元1 年)六月诏:“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颜师古注曰:“海丞主收海租;果丞掌诸果实也。”同书《王莽传》云:始建国二年(公元1o 年)下令:“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这中间包括有许多名目的山泽之税。据《汉书·食货志》所载王莽时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其征收办法及税率是:“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这虽是一个特殊时期的山海池泽之税而且地皇三年(公元22 年)又不得不下令:“其且开天下池泽之防诸能采取山泽之物而顺月令者其恣听之勿令出税”3但东汉时期仍然课税如故。如和帝永元五年(公元1 《汉书·武帝纪》。

2 《汉书·昭帝纪》。

3 《汉书·翟方进传》。

④ 《盐铁论·复古》。

5 《汉书·百官公卿表》。

6 《史记·平准书》。

1 《后汉书·和帝纪》。

2 《汉书·食货志》。

3 《汉书·王莽传》。

93 年)二月允许以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等“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同年九月又规定“官有陂地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永元九年(公元97 年)又诏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永元十一年(公元99 年)又命凡受灾害郡国居民“令得渔采山林池泽不收假税”;永元十二年(公元1oo 年)“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永元十五年(公元1o3 年)又“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1。(关于这里的“假税”有人认为不是租佃者缴纳的地租型“假税”而是渔采型“假税”。其实是两种情况:已假与富民的山林川泽则收假税;未假者则收渔采税亦可通。)所有这些不收渔采之税和“勿收假税”都是一种优待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凡不属于这种情况者可见都在课取其渔采税及“假税”之列。因此之故官府设置了专门的官吏以征收各种山海池泽之税正如《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1 均见《后汉书·和帝纪》。

第三节秦汉时期有关赋税制度的特殊规定上述各种税目及税率都是秦汉时期对一般民户征收的赋税。至于对边远少数民族和其他特殊户口则实行比较特殊的赋税制度。

对边远少数民族实行的赋税制度早在秦国惠王“并巴中”以后对廪君蛮就实行了不同于秦国其他地区的赋税制度。官府规定:“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到了汉代依然按照秦的办法所谓“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即其证1。由上可知秦和西汉对巴郡南郡地区的廪君蛮分“君长”与“民户”两种对象课税二者均合田租与口钱、算赋于一体“君长”以铜钱、“民户”的实物纳税既简化了赋税制度征收物又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况。

同是少数民族又有不同的赋税征收办法。以板楯蛮为例秦昭王时由于此少数民族射杀为害于巴汉地区的白虎于是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2即每户免去一顷田地的田租免去十人的算赋。到了汉代由于这些夷人曾“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而已3。《后汉书·南蛮传》则谓:“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祖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对板楯蛮的征税办法显然不同于廪君蛮。

又如对武陵蛮的课税也有其特殊性。”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1这种按大小口征收賨布的作法又有别于按户征收的制度。

此外对西南夷、羌人及岭南的少数民族大都采取不同于一般汉族民户的赋税制度。以西南地区的哀牢人而言自东汉建武年间内附“自是岁来朝贡”而已别无赋税。到明帝永平十二年(公元69 年)以其地置永昌郡太守郑纯“与哀牢夷人约: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以为常赋”2。总之对于西南诸夷汉代统治者只不过取“其賨幏、火毳、驯禽、封兽之赋”而已3。以岭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而言西汉于此地初置十七郡之时均“无赋税”其地方统治机构的经常经费也由临近的南阳、汉中以南郡县比照本郡县供给“其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等;至于军事经费则全仰给于中央大司农④。即使到东汉时期处于湘粤边境的属于桂阳郡的含洭、浈阳、曲江等县仍然“不出田租”5。

由于秦汉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特殊的赋税制度或者不征租1 《后汉书·南蛮传·巴郡南郡蛮》。

2 《华阳国志·巴志》及《后汉书·南蛮列传·板循蛮传》。

3 《华阳国志·蜀志》。

1 《后汉书·南蛮传》。

2 《后汉书·西南夷传·哀牢夷》。

3 《后汉书·西南夷传·论曰》。

④ 《汉书·食货志》。

5 《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赋从而有利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开。反之到东汉时期由于地方官连续对南蛮、西南夷及羌人地区实行了重其租赋的政策结果导致了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接连反抗终于加了东汉政权的崩溃。由此可见从实际情况出而制定不同的赋税政策的作法是可取的。

对商贾、奴婢、大家族、老年、妇女等户口实行的特殊赋税制度秦汉对商贾课税特重。前引《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又有“市利之租必重”的主张这可能是对商贾实行重税政策的开始。到了汉代这一政策更为突出。汉高祖刚统一全国就“命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1。怎样重租税以困辱之?具体内容不详但据《汉律》得知商人要多出一倍的算赋所谓“唯贾人与奴婢倍算”2可能就是其内容之一。这里的“贾人倍算”很显然是重税商人;“奴婢倍算”也同样有重税商人之意。因为课之于奴婢的税其缴纳者实为其主人。汉代的富商大贾多拥有奴婢故“奴婢倍算”同重税商人密切相关当然也有限制奴婢人数大量增加的用意在内。至于汉武帝时期所增加的算车船、算缗钱和占租等税明显是主要课之于商贾的赋税再结合“市租”、“关门之税”、盐铁酒的官营、均输、平准以及贾人和家属不得名田、不得为吏、另立户籍、强迫迁徙和以充谪戍等等措施就构成了秦汉时期“排富商大贾”的特殊内容。也就是当时的“法律贱商人”3的具体表现。

至于对大家族和妇女的重税显然也同特殊的政治目的相关联。前者为商鞅时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④的规定目的在于削弱大家族制和展小农经济;后者如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 年)时的“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规定1则意在奖励生育和增加人口。

至于对老年人的轻税和蠲免、旌奖政策则同西汉前叶几十年社会安定老年人比重增加有关。故文帝元年(公元前179 年)始有尊老之诏并赐以布帛酒肉2;与此同时又规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3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o 年)又规定:“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二算复二口之算也;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④1959 年在甘肃武威磨嘴子出土的西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 年)《王杖十简》51981 年9 月在武威新华公社出土的成帝建始六年(公元前32 年)王杖诏令册二十六枚6都是尊老、养老之实物证明。特别是后者规定:“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可见汉代对老年人的尊1 《史记·平准书》。

2 《汉书·惠帝纪》注。

3 《汉书·食货志》。

④ 《史记·商君列传》。

1 《汉书·惠帝纪》。

2 《汉书·文帝纪》。

3 《汉书·贾谊传》及注。

④ 《汉书·武帝纪》。

5 见《考古》196o 年9 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掘》。

6 《武威新出土王杖诏全册》载《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重、轻租或蠲免是自始至终实行的政策。

第十一章徭役制度徭役是封建统治者剥削劳动人民剩余劳动的力役表现是以国家对劳动人民的经济强制的手段实现的也是以劳动人民对统治者与剥削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人身的不自由为其实现基础的。从本质上来说徭役剥削是国家对劳动人民实行普遍的人身奴役制的一种特殊表现。秦汉时期为了实现徭役剥削而创立的一些制度也同赋税制度一样是封建国家赖以实现其阶级压迫与剥削的支柱。

第一节“更役”制及其特征称徭役为“更”或“更徭”、“更役”早在战国时的秦国便已如此。

《左传》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 年)晋伐秦“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随后商鞅变法创赐爵制以赏军功其中爵名之一仍为“不更”。秦皇朝和西汉的二十等爵制中第四等爵为“不更”。何以用“不更”名爵呢?《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更卒”又是什么呢?《汉书·食货志》颜注曰:“更卒谓给事郡县一月而更者也。”可见“更卒”是服徭役之卒的称呼而“不更”是不服更卒徭役之意。爵至第四级便不服徭役所以叫“不更”。这表明“更”是徭役的代名词而且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就已如此。

云梦出土秦简的《廐苑律》规定:“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为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这是关于在考核中依据优劣对“牛长”、“皂者”(即饲牛者)实行奖惩的规定。获得优等者“皂者除一更”牛长则赐以“三旬”。“一更”与“三旬”对称显然表明“一更”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概念。“除一更”即免除“一更”徭役。这就进一步证明当时确称徭役为“更”。

由于称徭役为“更”因而服徭役者就叫做“更卒”。正如《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所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正式出现了“更卒”的名称而且每次服役的时间为“一月”。到了三国时如淳为《汉书》作注提出了“更有三品”的概念即所谓“卒更”、“践更”和“过更”。按照他的解释“卒更”是因为服役的正卒“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意即其所以用“更”给徭役命名是由于服役之卒经常更换。这是对更役之“更”的另一种解释。后世多从此说于是“更”作为一种固定徭役的名称这一含义反而被湮没了。不过从如淳的“更有三品”之说仍可得知当时称徭役叫做“更”。

如淳的“更有三品”说实际上并不是讲的更役的三种类别而是讲的服更役的三种不同方式。如他所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这是讲亲身去服每年一月的更役而言。他所说的“贫者欲得雇更钱更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这是讲不愿亲自去服更役者可以用钱二千雇佣已经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月更役也算履行了更役。以上两种方式都是讲的“一月一更”之役而言。他所谓“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这是讲的另外一种徭役即戍边三日役。这种役也叫“更”这就进一步证明当时称徭役为“更”。不过这种戍边三日的更役虽然人人必服但又不能人人都去服役;且去服役者也不能三日便返回。因此行者往往是一年更换一次一年服役中除了自己三日外其余都是代替他人服役于是被代替者不需再服三日戍边之役而改为缴纳三百钱之税便成了取代三日戍边的“更赋”。完成了这一手续就算“过更”了即等于把更役过之于他人了。因而“过更”便成了“更赋”的代名词。这样一来如淳的“更有三品”便成了更有二品即一月一更的更役与戍边三日之役。而后者又系以钱代役变成了“更赋”。这样实际上“更”只有一品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这便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必服的徭役。服更役的方式也只有两种:即亲自去服役——“卒更”和出钱二千雇人代役——“践更”后者便是《盐铁论·禁耕》所说的:“郡中卒践更者不堪责取庸代”的服更役方式。由于秦汉的徭役实际上只有一种即“月为更卒”的更役所以宋人徐天麟在其《西汉会要》中便正式称汉代的徭役为“更役”1。

但是秦汉的徭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徭役包括兵役在内狭义的徭役则是指兵役之外的无偿劳役而言。因此从广义的角度着眼秦汉的徭役是同兵役联系在一起的。秦汉都强行征兵制凡符合年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往往同徭役的征混在一起。它不象募兵制下兵、徭的界限是比较清楚的。这是秦汉徭役的重大特征所在。故董仲舒称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力役制度说:“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1显然他把一月一更的卒更之役与正卒之役一岁、屯戍之役一岁三者都称为“力役”实际上前者才是真正的徭役后二者是兵役。服兵役者叫做“卒”服徭役与服兵役的起役年龄和止役年龄相同用于服徭役与服兵役的时间都是无偿的服兵役者在服役期间除从事军事训练与作战活动之外要从事生产性劳役二者在这些方面的共性并不能掩盖它们之间的区别。因此狭义的徭役是不包括兵役在内的。古籍中如云梦秦简既有《徭律》又有《戍律》也是把徭役与兵役加以区分的。本文所指的徭役就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狭义的徭役。但是由于严格意义的徭役也有同兵役相联系的一面故也不能截然划分2。

1 参阅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见《郑州大学学报》1985 年3 期。1 《汉书·食货志》。

2 参阅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见《郑州大学学报》1985 年3 期。第二节徭役的类别与期限一般都认为秦汉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即戍卒之役)三种类别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每个丁男除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外还要服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共两年。有的更明确地说:秦汉的徭役包括“更卒徭役、戍卒徭役与正卒徭役”三者如钱剑夫就是这样认为的1。这些说法都是由于混淆了徭役与兵役的界限造成的。正卒之役是指凡成年男子在所属郡县作材官、骑士、楼船士等地方兵而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而言。屯戍之役是指从地方兵中抽调出来去屯卫京师和戍守边防的活动而言。因而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包括为卫士)都属于兵役范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徭役。这样一来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月为更卒”之役一种类型。服役的时间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直到老年免役时为止。但是事实上除更役外还有征调到其他郡县去服期徭役的“外徭”也有被罚服役的“赀徭”之役;更有以劳役抵债、抵罚款或抵赎金的“居赀、赎、债”之役也叫“居役”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以下试就徭役的类别与期限分别述之。

“更役”

凡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无偿劳役每次为期一月。董仲舒所谓“月为更卒”及如淳所谓“一月一更”等说法均系指此种更役而言。但是二人都未说更役为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役以致有人认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2。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点。《汉书·贾捐之传》载捐之称颂文帝“偃武行文则断狱数开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颜注引如淳曰:“常赋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这里的常赋“岁一事”即正常的情况为每年服更役一次。《论衡·谢短》也说:“一岁使民居更一月。”这就更明确地说明“更役”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正因为“更役”为每人每年一月故当官府复除徭役时往往有“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1及“终身复”、“世世复”2等提法。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么可能和有什么必要“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及“终身复”、“世世复”呢?至于每个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时间为一月这可从当时征更役的实况获得说明:《汉书·惠帝纪》云:“三年春(公元前192 年)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五年春正月复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一连两次征徭役都以三十天为限原因就在于每次服更役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不过实际服役时往往过一月之限。如秦简《徭律》几次讲到因役使所为工程质量不合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可见“更役”实际上往往过一个月。

1 详见《试论秦汉的“正卒”徭役》载《郑州大学学报》1982 年3 期。2 见《中国史研究》1982 年3 期《试论秦汉的“正卒”徭役》一文。

1 《史记·高祖本纪》。

2 见《汉书·高帝纪》、《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

“外徭”

更役其服役的地区一般多在本郡县。如上述惠帝之两次筑长城所征的服役者都是长安六百里内的成年男女而不及于其他地区的服役者便是更役不出本郡县之证。《后汉书·独行·范式传》谓范式“友人南阳孔嵩家贫亲老乃变姓名傭为新野县阿里街卒”。孔嵩的服役属于替人服“更役”而取其雇更钱的类型。其服役的地点在新野县东汉此县属南阳郡而孔为南阳人可见其代人服“更役”者也不出本郡县。因此之故《东观汉记》载公孙述被平定后“事少间”以致“下县吏无百里之徭民无出门之役”更足证服更役之民大都在本郡县服役而不远离本土。但是也不排除有远离本土的更役这便是“外徭”。一般认为:“外徭”是指戍边之役而言其实不然。《汉书·沟洫志》曾两次提到“外徭”。一则曰:“其以五年(指建始五年)为河平元年(公元前28 年)卒治河者为著外徭六月。”二则曰:“后二岁河复决平原..遣(杨)焉等作治六月乃成复赐(任)延世黄金百斤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对此处之“外徭”一词古代注疏家众说不一。例如如淳曰:“《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今以卒治河之故复留六月。”又孟康曰:“外徭戍边也。治水不复戍边也。”颜师古不同意如、孟二人之说他认为:“如、孟二说皆非也。以卒治河有劳虽执役日近皆得比徭戍六月也。著谓著于簿籍。”颜氏的解释是正确的。因为治河卒系征更役之卒为之更役本为一个月而此因治河之紧急需要延长至六个月;而且治河之役不比一般徭役格外艰辛。因此官府为了劳赐这些服役者对他们中不是因为代人服役而没有获得平价每月二千雇更钱者便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销其应服的戍边之役六个月。其所以名之曰“外徭”是由于这种更役要远离本郡县服役且其艰巨程度可以相当于戍边之役故曰“比徭戍也”。以此言之“外徭”是应服更役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是远离本郡县的“更役”而且是役期较长和劳动强度大的更役。

关于“外徭”非戍边之役而且是远离本郡县、役期长和穷苦大的更役这一点还可以从文帝之诏与卜式曾获得“外徭”赏赐等事实得到证明。《汉书·贾山传》云:文帝即位之初“减外徭、卫士、止岁贡”。在这里“外徭”与“卫士”并列可见“外徭”非卫士之役。而卫士之役实为从正卒中调派出来的兵士其守卫京师同于屯戍之役。“外徭”既与卫士并列则“外徭”也非屯戍边境之役。又《汉书·卜式传》云:卜式以输财助边之故武帝“乃赐式外徭四百人”。对此处之“外徭”也有不同的解释。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钱三百钱谓之过更式岁得十二万钱也。”另一种说法是:赐外徭是“在徭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也”。颜师古本人同意后一说。所谓“在徭役之外”即在更役一月之外有过期徭役谓之“外徭”之意。按照如淳的“践更”之义亲服更役一月者每代人服一月之役得雇更钱二千则赐卜式“外徭四百人”即以四百人的雇更钱之数赐之卜式。如果“外徭”是指戍边之役卜式家何能有四百人戍边而需赐复呢?故“外徭”不一定是必须过六个月之役只要是过更役一月之役的徭役都可称之为“外徭”。

“赀徭”

在云梦秦简中“赀”是对社会罪犯的惩罚方式之一犯有这种罪的人叫“赀罪”1故“赀”是有罪被罚之意。但随着所犯罪的轻重与性质的不同“赀”的内容与数量也各异。有罚出实物或折款的谓之“赀一盾”、“赀一甲”或“赀二盾”、“赀二甲”。有罚出钱币的如“赀布”《法律答问》之“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殳挺、拳指伤人■以布”。而所谓“■以布”即“■布入公如赀布入齏钱如律”。由于“布”是当时货币的一种可与铜钱并行。故“赀布”就是罚出钱币。也有罚戍边的叫“赀戍”见《秦律杂抄》戍期为一岁或二岁。还有罚无偿劳役的叫“赀徭”《法律答问》简文云:“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这里的“赀徭三旬”即罚服徭役三十天。简文把“赀戍”与“赀徭”明显区分足见戍边之役不在徭役之内而且二者在服役地点与服役时间方面均不同。前者系戍守边疆为期一至二年或更多;后者服役内地为期较短。因此“赀徭”即罚充徭役也是在正常的更役之外的另一种徭役。

“居役”

“居赀、赎、债”即以役抵罚款抵赎金和抵债总称为“居役”。

在云梦秦简中“居役”是一种变相的徭役名称。秦简《司空律》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偿以今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四。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居赀、赎、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债者或欲借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以日当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毕到其官。..百姓有赀、赎、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

《司空律》的这一规定讲的是各种不同身份的人以服劳役抵偿罚款(“赀”)、抵偿赎金(“赎”)及抵偿债务(“债”)时的不同规定。其中以服劳役抵偿罚款的作法叫“居赀”;以服劳役抵偿赎金的作法叫“居赎”;不过因为所赎刑罪不同又有“居赎刑罪”及“居赎死罪”之分合称为“居赎刑罪、死罪”或“居赎刑以上到赎死”;以服劳役抵偿债务的作法叫做“居债”。“居赀”、“居赎”与“居债”三种方式合称为“居赀、赎及有债于公”或“居赀、赎、债”。有人把“赀赎债”连读据上述简文显然为“居赀”、“居赎”及“居债”三者的简称。“居”字在这里是服劳役之意。至于怎样抵偿法律也作了规定:凡非公食者“日居八钱”即不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可抵偿八钱;凡“公食者日居六钱”即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只能抵偿六钱。服劳役者的待遇和服役的地点也以服役者的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别其中以服劳役抵偿刑罪及死罪赎金者要同刑旦舂刑徒在一起服役除有爵公士以上者不须戴刑具和不穿罪1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法律答问》简文。

人衣服外其余都要戴刑具和穿罪人衣服;只有葆子以上的人“居赎”时可以“皆勿将司”即不受管制;承担上述劳役的人只要年龄相当和身体强弱一致是允许他人代替的;凡同一家庭有两人以上服上述各种劳役时可以“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即可以放归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允许服役者请求他人与他“并居之”即帮助他服役但帮助者“毋除徭戍”即不能免除帮助者本人应服的徭戍之役。凡此种种都证明这条律文的所有“居”字都是服劳役的意思。因此我们称这种抵偿性劳役为“居役”。这种“居役”所不同于“赀徭”、“赀戍”的地方在于官府所依法惩罚于人的并不象“赀徭”、“赀戍”那样直接表现为戍边之役和其他劳役而是直接表现为罚款、罚物、赎金和债负只是允许被罚者以劳役去偿还而已。因此表面的赀(罚款或罚物)、赎(赎金)、债(债负)实质上均被折合成劳役去偿还故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劳动。

到了汉代仍称这种以抵偿债负的形式的出现的劳役为“居役”。《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释“更赋”语曰:“《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所谓“践更”按照如淳的说法是“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此又称:“卒践更者居也。”那么“居”的含义显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偿还之的意思。由于所抵偿者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记·吴王濞列传·索隐》曰:“案《汉律》卒更有三践更、居更、过更也。”这里也提到“居更”。由此可见汉代仍有称以役抵偿形式为“居役”的残留只因为现存《汉律》已残无以知其详情而已1。

如上所云秦汉时期的常役虽只有“更役”一种但实际上劳动人民除服每年一月的“更役”外还要服期的和远离本土的“外徭”之役、依法被罚的“赀徭”之役及变相的“居赀、赎、债”的“居役”可见除却兵役之外的狭义徭役负担也是很重的。

1 参阅高敏:《汉代徭役制度辨析》(下)载《郑州大学学报》1986 年4 期。第三节徭役的役龄与役期傅和傅籍所谓役龄即成年男子服徭役与兵役的始役和止役年龄;而役期则为成年男子一生中应服徭役与兵役的年龄段。由于服徭役与兵役都属于“役”都是成年男子所承担的故在役龄与役期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既然只有成年男子才能承担徭役与兵役则男子一旦成年就需要登记名册以为征徭役与兵役的依据。史籍称登记服役的名册叫“傅”或“傅籍”。《汉书·高帝纪》二年(公元前2o5 年)颜师古注“老弱未傅者”句时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因此之故始役的年龄就叫“傅年”即开始登记服役名册的年龄;有关服役者登记名籍的法律就叫《傅律》云梦秦简中已有此律名。反之止役的年龄就叫做“老”又称为“老免”因为达到了“老”的年龄标准就可免除徭役与兵役《汉律》、《汉仪注》及《汉旧仪》等均有何时为“老”或“老免”的说法。因此要明白役期的长短必先知役龄的起止。

役龄和役期的秦制究竟多少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呢?由于史籍缺乏关于秦时傅年的记载前人往往据汉制以推断秦制。最早这样作的就是刘宋人裴骃。《史记·项羽本纪》载汉之二年“汉王..至荥阳诸败军皆会萧何亦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裴骃《集解》引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年而后役之。”又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由于这里出现了“二十而傅”与“年二十三傅之畴官”两个傅年标准于是裴骃就认为汉时的傅年标准是二十岁与二十三岁并引此去解释汉二年的“老弱未傅者”之“傅”。按此时汉制尚未建立汉二年的“未傅者”是按秦制而言的。因此裴骃之意无异于是以汉制去推断秦制。后世之言秦汉始役年龄者多从裴氏此注。然而裴氏之注实有可疑。以三国时人孟康之注来说“古者二十而傅”究竟是指何时并不明确。以如淳之注而言所引《汉律》及《汉仪注》均非汉二年时所有无以证明汉二年以前的制度。退一步来说即使二人所说都是汉初之制也无以确证秦制也必然如此。因此秦和汉初的傅年标准仍是一个疑问。

云梦秦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疑团的确证。秦简《傅律》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又规定:“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这里既讲到了隐匿敖童、申报废疾不确实、百姓年未及老而请求老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假如不是登记服役名册又何至如此呢?因此《傅律》确为关于登记服役者名册的法律而且已有何时始傅、何时为老以及如何为废疾等规定只因律文不全未能知其详而已。特别可贵的是秦简《编年纪》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何时始傅的实例。《编年纪》云:“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又云:“今元年喜傅。”我们知道《编年纪》记载了上起秦昭王元年(公元前2o6 年)下迄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 年)共九十年间的秦**政大事也附载了该墓墓主名叫喜的人的父母的死年、弟妹和子女的生年以及喜本人从出生到登记服役及从军为吏的简单情况。这里的“四十五年”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即昭王四十五年的第三个月(因为秦以十月为岁)甲午日丑时喜出生;“今元年喜傅”即秦王政元年(公元前246 年)喜开始在服役名册上登记。果然“喜傅”之后第二年即秦王政三年“卷军。八月喜揄史”。大约是喜参加了在卷的战役故这年年底就进用为史;秦王政四年初“喜□安6□史”;“六年四月为安6令史”;“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十三年从军”;“十五年从平阳军”。即自从“今元年喜傅”之后紧接着就服兵役、为吏、为令史、治狱接着又“从军”进一步确证“傅”就是在服役名册上登记。既然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子傅籍于秦王政元年从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到秦王政元年十二月为十六年。假如傅籍于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前则喜傅籍之时已满十五周岁进入了十六岁。只有傅籍于秦王政元年十二月以后才算满了十六岁。由于喜傅籍的月份不明尚不能确定他究竟是在年满十五周岁时傅籍的还是在十六周岁时傅籍的。不过有一点却是肯定无疑的即秦时的傅年标准既非二十岁更非二十三岁而是十五岁或十六岁。

如果再结合文献记载去考察我们就可以确定喜傅的年龄应为十五周岁而非十六岁。《史记·白起列传》载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攻赵困赵军于长平赵军坚守“以待救至”。于是昭王“自之河内”“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过去总认为这是特例不能作为十五岁成年之证今结合秦简《编年纪》来看知其并非偶然。又《史记·项羽本纪》载羽攻外黄久不下及其“已降项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诣城东欲坑之。”其所以独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者也应与男子十五成丁有关。更有班昭《为兄求代疏》云:“妾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1岂不更证明十五岁成丁吗?秦简《内史杂律》有“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的规定这也足以证明“新傅”者即刚在名籍上登记服役者尚非壮年同十五岁傅的情况正合。把这一系列情况综合起来考察就益知秦昭王男子十五岁以上从军的作法正是秦时以十五岁成丁服役之制决定的。故秦之傅年为十五岁而非二十岁及二十三岁。

役龄和役期的汉制事实证明汉初之制也同秦制相同。许慎《说文解字·贝部》引《汉律》云:“民不徭赀钱二十二。”即不服徭役的人每年出赀钱二十二钱。而服徭役与不服徭役是以年龄的大小为准绳的。故段玉裁注曰:“二十二当作二十三。《汉仪注》曰:‘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供车骑马。’《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1 《全后汉文》卷九六。

三’亦谓此也。然则民不徭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这是说汉代出口钱的年龄标准为七岁至十四岁而这些人是不服徭役的人;又十五岁为纳算赋者的年龄起点《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语可证然则纳算赋者即为成年人也就是应服徭役的人。何况算赋本与军赋及军需用品有关益知纳算赋者为成年人。由此可见十四岁以下为未成年、不服徭役十五岁以上为成年、服徭役这种赋年与役年的一致确系汉制。正因为汉初以十五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起点故惠帝之所以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1也是十五岁成年之制的反映;吴王刘濞之所以自己“年六十二身自将”和令十四岁的少子“为士卒先”为的是树立一个“诸年上与寡人同、下与少子等皆”的年龄上、下界限以利于多征兵2同样反映出十四岁以下为未成年者的上限。至于居延汉简中一方面有“大昌不更李恽年十六”3、“昭武骑士并延里■宪十四”④及“葆鸾鸟宪众里上造雇收年十五”5等简文另一方面又不乏称十五岁以上为“大男”、“大女”的例证。所有这些都表明汉初以十五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的起点这就更可以反证秦时的傅年标准也是十五岁。

然则始役年龄的起点又如何由十五而傅变成了二十而傅与二十三而傅的呢?《汉书·景帝纪》谓景帝“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又《盐铁论·未通》云:“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由此可见秦和汉初的十五而傅之制至景帝二年(公元前155 年)变成了二十始傅至昭帝时而变为二十三始傅。从此遂成定制至东汉而无变异。景帝、昭帝先后改变傅年标准以后而征收口钱、算赋的年龄规定却未变从而使本来一致的赋年与役年出现了差异。

至于止役年龄即老免标准据前引班昭的《为兄求代疏》所云为六十退伍;据前引《汉仪注》为五十六岁因为五十六岁以后不纳算赋表明已不服役且同“年五十六为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的话一致;《盐铁论·未通》所云也证明这一点。这就是说秦汉的老免年龄有两种。何以会有此差异呢?据卫宏《汉官旧仪》云:“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由此可见五十六岁老免与六十老免是针对不同情况的不同规定有爵一级以上者五十六岁老免;反之无爵者一律六十老免。

明白了秦汉傅年与老年的年龄标准就可以计算出每个成年男子一生中应服徭役的年龄段。秦和汉初十五始役无爵者六十老免则一生应服四十五年更役;至于固定的为正卒一岁与屯戍一岁的兵役也必须在此年龄段内完成秦和汉初徭役的残酷性可以想见!景帝改为二十始傅以无爵者来说一生中应服四十年“更役”。昭帝以后又减为一生服“更役”三十七年。如果是有爵者则只服三十四年“更役”。因此傅年的提高与有爵者1 《汉书·惠帝纪》。

2 《汉书·吴王濞传》。

3 见《居延汉简释文》卷三。

④ 《居延汉简甲乙编》562.23 号简文。

5 《居延汉简甲乙编》15.5 号简文。

老免年龄的下降实为减轻徭役剥削和优待有爵者的重要措施。至于景帝的提高傅年应与其休养生息政策有关;昭帝之又一次提高傅年同他实行始于武帝轮台诏的政策转变不无关系1。

1 以上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增订本)有关篇目;及《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载《求索》1985 年1 期。

第四节徭役的服役范围秦汉“更役”的服役范围至为广泛。大别之有以下几类。

官府杂役秦简《徭律》规定:“御中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独断》曰:“所进曰御。”因此这里的“御中征”是指地方官征服役者为朝廷官府服役。凡遇到这样的征服役必须立即赴役否则就要因误期受到惩罚。到了汉代各级官吏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服役卒供其驱使所谓“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都配有一定数量的“伍伯”、“辟车”、“铃下、侍閤、门蘭、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2就是指此种情况而言。

官府土木工程官府土木工程都由服役更卒承担。秦简《徭律》规定:“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又云:“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更规定:凡“上之所兴”徭役其工程“必令司空与匠度之”“县葆禁苑”及“公马牛苑兴徒以堑垣篱散及补缮之”。这就是说凡官府的禁苑及公马牛苑的围墙、壕沟、藩篱等工程官府的馆舍及衙署建筑县邑中的城垣修筑等等无一不由服徭役者承担而且完成不符合质量标准者都要返工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固定役期之内。

长城、陵寝、宫殿、道路等的修建秦时筑长城、修驰道直道、建骊山墓和造阿房宫等役虽然役使了不少刑徒、奴隶以及有罪吏但征民间徭役是必不可免的尤其是运输之役更主要由服役者承担。又“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通甬道相连”“夫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1也同样主要为更卒之役所建。故当时人有“戍漕、转、作、事苦”的概括说明2;《淮南子·人间训》有“秦皇卒五十万..筑长城..内郡挽车而饷之”的记载;至于用兵四方时的运役尤为突出如秦伐越“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3;其伐匈奴“天下飞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道死者相望”④;二世时调材士屯卫京师“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2 《续汉书·舆服志》上。

1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2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3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汉书·主父偃传》。

自赍粮食”5;由于“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于无用之地”以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1。汉代的情况也不例外象如淳所说百姓服更役者“居更县中五月乃更”2承担着郡县的各种杂役;又如惠帝之两次修筑长安城都是调长安周围六百里内男女十多万人为之3。汉代在边境地区“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④。武帝时“通大宛诸国使者相望于道于是汉列亭障至玉门关”5以致在今日的玉门关外还可以看到用芦苇和泥土层筑而成的汉长城遗迹可见汉代的筑长城之役也不少。成帝时建昌陵“卒徒工庸以钜万数”6。黄霸之“民治驰道不先以闻”⑦。武帝之通西南夷“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饷率十余钟致一石”⑧。武帝时在全国各地兴建水利工程也动辄卒数万或十数万不等事详《汉书·沟洫志》。汉代的治河之役也不少最突出者为武帝时与成帝时的几次治河之役每次过役期只得以“著外徭”的办法解决事详《汉书·沟洫志》。至于孝武帝时宫殿建筑的“土木之役倍秦越旧斤斧之声畚锸之劳岁月不息”⑨。据不完全统计西汉之世凡建宫殿七十四所离宫别馆三百余所台观楼阁三十二所苑圃园池二十余处其役使更卒之多可以想见!

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也多以更卒充之。《续汉书·百官志》载“其郡有盐、铁、工、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均给本吏。”本注曰:“所在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这就是说凡有盐、铁、工、都水官的郡国县道都按需要由有郡国县道差遣“吏”与“更卒”给役。东汉之制实本于西汉。故《盐铁论·水旱》有“卒、徒作不中呈”及“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等记载;同书《复古》也有“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的情况。《汉书·贡禹传》也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这些记载都说明西汉时官府多征更卒同服役“吏”及刑徒一道从事铸钱、采矿、冶铁及铸作各种器物的劳役。

屯戍之卒也服劳役此外服兵役的材官、骑士及担任屯戍任务的兵士除有受训郡国、屯5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1 《汉书·严安传》。

2 《汉书·昭帝纪》注。

3 《汉书·惠帝纪》。

④ 《汉书·匈奴传》。

5 《汉书·西域传》。

6 《汉书·陈汤传》。

⑦ 《汉书·循吏·黄霸传》。

⑧ 《汉书·食货志》。

⑨ 《三辅黄图·序》。

卫京师、官府和戍守边疆等军事性任务外也得服劳役。秦简《戍律》规定:“戍者城及补城令嬯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这说明戍边之卒也有筑城及修补旧城之役;筑城、补城之役完成后还有把城池要害处增高加固之役。在京师屯卫者得给王侯贵戚服杂役。由于这种情况甚多而且每次役人不少故景帝特作出规定:凡诸侯王之“薨葬国得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1。实际上这种规定并不起作用故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 年)六月诏称:卫士“远离父母妻子劳于非业之中卫于不居之宫”故有“其罢甘泉、建章宫卫令就农”的措施2。据居延等地出土汉简所载屯戍之卒除担任警戒、战斗任务外还有耕田、修路、制土坯、割茭草、运输货物、修理渠道和传递文书等劳役有的甚至直称之为“河渠卒”、“守穀卒”和“田卒”兵士之从事生产性劳役者斑斑可考。

1 《汉书·景帝纪》。

2 《汉书·元帝纪》。

第五节徭役的豁免从表面看秦汉的徭役与兵役在征对象方面都具有普遍性与无差别性。如“更役”是凡成年男子每人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又如戍边是“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3故盖宽饶之子“常步行自戍北边”④被誉为美谈。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特别是通过徭役的豁免制度使皇族、官吏、富人、地主都排除在服役对象之外全部徭役与兵役实际上都落在劳动人民头上。这从秦汉时期免役的条件与对象的事实看可明其徭役剥削的实质。

秦汉时期免除徭役的条件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展的过程中其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但总的说来不外“赐复”、“买赐”、“爵复”等三个类型。

第一类型:“赐复”

第一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官府的赏赐简称为“赐复”。它可分为下列六种情况。

(甲)给勤于耕织而纳粟帛多者赐复:早在商鞅变法时秦国就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1所谓“复其身”即免除一人的徭役其条件是:“大小僇力本业耕织”和“致粟帛多”。单讲前者免役对象应包括农民在内但结合后者就只可能是私有土地较多的新兴地主阶级分子。

到汉代这一免役条件展成了如下二种情况:一是“为三老”者。如汉二年(前2o5 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2按照乡三老及县三老的条件而言显然是农村中的地主分子。二是“孝弟力田”者惠帝四年(公元前191 年)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3武帝元朔元年(前128 年)冬十一月诏“朕..旅耆老复孝敬。”④这种“孝弟力田者”也是农村地主无疑。

(乙)给“高年”者的赐复:秦时还未见以高年免役的情况到了汉代尊重老人的风气盛行起来了。

贾山说: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注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1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o 年)春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复甲卒不预革车之赋也。”同年四月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3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④ 《汉书·盖宽饶传》。

1 《史记·商君列传》。

2 《汉书·高帝纪》。

3 《汉书·惠帝纪》。

④ 《汉书·武帝纪》。

1 《汉书·贾山传》。

颜师古注曰:“若者豫及之辞也。有子即复其子无子即复其孙也。”21981年9 月在武威出土的汉简中有“王杖诏书令”木牍二十六枚为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1o 年)时之物其中讲到“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3(丙)给援军、“从军”有功者赐复:早在汉二年(公元前2o5 年)二月“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失中卒从事者复家一岁。”④颜师古注“复勿租税二岁”语曰:“复者除其赋、役也。”这次免役的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但地区仅限于蜀汉与关中时间分别为二年与一年。到了汉五年(公元前2o2 年)五月兵皆罢归家。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颜师古注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5这里的七大夫以下者多系一般农户;诸侯子及有高爵者都是贵族家属及官吏。故这次免役范围虽较广其中农户并不多。

接着汉高帝又接连优复从军归者。如八年(公元前199 年)三月“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其复除范围为平城附近诸城守卒及从军者。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六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十二年(公元前195 年)三月诏:“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1这两次所复对象虽然包括“士卒”但绝大部分成了官吏、将领与勋贵真正的农民是为数极少的。

(丁)给居于特殊地区的居民赐复: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四月“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

十二年(公元前195 年)十月诏:“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所与。”2这是刘邦优抚其故乡的措施这中间自然包括农户在内。文帝时给应募徙边者“皆赐高爵复其家”3欲以鼓励应募者以加强边防但实际情况却是“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颜注引张晏曰:“长爵高爵也。虽受高爵之赏犹将御寇不得复除逸豫也。”又引苏林曰:“轻易也不易得复除言难也。”④由此可见虽有给徙边者“复其家”的规定实际上却并未实行。另外还有中岳山下居民三百户“独给祠复无有所与”5实则这些居民“独给祠”已经包括贡献与徭役在内。至于东汉因刘秀生于济阳故建武五年(公元29 年)“诏复济阳徭役”6;建武二十年与三十年分别“复济阳六年徭役”与一年徭役1。明帝以生于常山元氏县2 均见《汉书·武帝纪》。

3 《汉简研究文集》中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一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④ 均见《汉书·高帝纪》。

5 均见《汉书·高帝纪》。

1 均见《汉书·高帝纪》。

2 均见《汉书·高帝纪》。

3 《汉书·晁错传》及注。

④ 《汉书·贾谊传》及注。

5 《汉书·郊祀志》。

6 《后汉书·光武帝纪》。

1 均见《后汉书·光武帝纪》。

故永平五年(公元62 年)“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2。所有这些赐复都以地区特殊之故。

(戊)给有特殊身份者赐复:所谓有特殊身份者包括许多种情况如文帝四年(公元前176 年)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3便是给诸宗室成员免役的措施;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 年)正月“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④这同样是给宗族绝嗣者免役;景帝时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其身”5便是给宫人免役;武帝时曾“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6这是给博士弟子免役的规定;宣帝地节二年(公元前68 年)三月以霍光“功德茂盛”“复其后世畴其爵邑世世无有所与”;又元康元年(公元前65 年)五月诏“复高皇帝功臣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⑦这都是给功臣后代免役;元帝因为“好儒”于是规定“能通一经者复”颜师古注曰:“蠲其徭赋也”⑧这是给儒者免役;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 年)二月“复贞妇乡一人”⑨这是给贞节之妇女免役。所有这些宗室成员、功臣后裔、博士弟子、通经名儒及宫人、节妇等无一不是剥削阶级成员。

(己)为了一定的目的和实行某种政策而实行的赐复:属于这种情况者有高祖七年(公元前2oo 年)十二月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颜师古注曰:“勿事不役使也。”显然这是为了奖励生育而实行的免役政策。文帝时晁错上疏主张“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颜注引如淳曰:“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颜师古曰:“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复其钱耳。”1这显然是为了增强武备以防御匈奴而实行的政策。又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 年)五月“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颜注引晋灼曰“不给官役也。”颜师古曰:“收谓租赋也;事谓役使也;尽本始四年而止。”又地节三年(公元前67 年)九月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颜师古注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2所有这些显然是为了安抚流民而采取的措施。

以上六种“赐复”以官府对百姓施仁政、布恩德、行赈济和奖励等方式出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实质在于给宗室成员及其后裔、官吏将领本人及其后裔、诸侯王子弟、博士弟子、通经名儒、三老力田、节妇宫人丰沛亲故、高年老人子弟及从军有功者给予免役特权主要是扶植与优待地主阶级的措施贫苦农民获得免役权利者为数极少即使有之也都是临时2 《后汉书·明帝纪》。

3 《汉书·文帝纪》。

④ 《汉书·平帝纪》。

5 《汉书·景帝纪》。

6 《汉书·儒林传·序》。

⑦ 均见《汉书·宣帝纪》。

⑧ 均见《汉书·儒林传·序》。

⑨ 《汉书·平帝纪》。

1 《汉书·食货志》及注。

2 《汉书·宣帝纪》。

性的。因此表面上人人均等、没有差别的徭役、兵役负担实际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均等性与阶级性。

第二类型:“买复”

第二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服役者用钱财买得简称为“买复”。它又可分为下面三种方式:(甲)以入粟于官府获得免役特权: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有“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1的规定;秦始皇时期进而实行过“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2的制度。及西汉文帝时因边郡“屯戍者多边粟不足给食当食者”3于是晁错建议:“募天下人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④文帝从之。“于是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长。”到了景帝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县官以除罪”5。其具体作法是:“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6从此入粟买爵制便进一步制度化了。按入粟买爵同入粟买复实有一致之处。因为买爵“至五大夫以上”就可以“复一人”⑦;秦时只要买爵到第四级“不更”就可以不服更役。由于免役的特权可以随爵位的高低而来故入粟买爵就等于入粟买复。因此孝武帝时桑弘羊“令民入粟甘泉宫各有差以复终身”⑧把入粟与复除徭役联系起来了。

(乙)以入奴婢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关于输奴买复之事尚不见于秦时史籍。但汉代史籍中确已有之。如文帝时晁错建议改变边郡的屯戍制度实行募民实边制。其所募之人先是“募罪人及免徒复作”者其次是“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最后才是“募民之欲往者”1。到武帝时由于“府库益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复终身”2。这里的输奴婢拜爵同上述入粟拜爵而获得免役特权如出一辙。因此到武帝时正式变成了“入奴婢得以复终身”的制度。故入奴婢于官府也是一种“买复”的方式。

(丙)以入羊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武帝时在实行“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制度的同时又实行“为郡增秩及入羊为郎”的制度。3《汉书·食货志》亦载此制颜师古注曰:“庶人入奴婢则复终身;先为郎者就增其秩也。一曰入奴婢少者复终身;1 《商君书·靳令》。

2 《史记·秦始皇本纪》四年十月条。

3 均见《史记·平准书》。

④ 均见《汉书·食货志》。

5 均见《史记·平准书》。

6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⑦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⑧ 《汉书·食货志》。

1 《汉书·晁错传》。

2 《史记·平准书》。

3 《史记·平准书》。

多者得为郎;旧为郎更增秩也。”依此言之入奴婢复终身同“入羊为郎”是同一性质的。且郎官得以侍皇帝左右官吏有缺先以郎补;惠帝时还专门规定给各种郎官赐爵的制度事详《汉书·惠帝纪》。由此可见“入羊为郎”确是获得免役特权的又一方式也是一种变相的“买复”。上述三种买复的方式都是对富商、地主有利的。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入粟、入奴婢和入羊于官府的条件贫苦农民是无以问津的。因此通过“买复”使得大大小小的地主、商贾及其他高赀富人都能买爵至“五大夫”和“千夫”而符合免役的条件从而使得徭役与兵役完全落到了贫苦农民身上连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使得“征之士益鲜”1。元帝时也因“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2。第三类型:“爵复”

第三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爵级简称为“爵复”。这种因爵位而免役的情况同上述因入粟拜爵及入奴婢拜爵从而获得免役者不同因为它不属于“买复”的范畴而是通过爵位而自然享有之特权。如前所述据秦制获得“不更”爵者就可以不服更役;达到公大夫(二十等爵之第七级爵)以上爵者便可以与令丞亢礼3。因此凡因军功、事功和官位而获得爵位者都在不服徭役、兵役之列。这种因爵而得复者无疑更是官吏、贵戚和将领一般平民之爵在多次“赐民爵”的情况下也是不许过第八级爵“公乘”的④故《居延汉简》中屡见有“公乘”以下爵而仍为戍卒、田卒者可见贫苦农民是根本无法通过“爵复”途径而免役的。

综而观之秦汉免役的“赐复”、“买复”与“爵复”三种方式除第一种可能包括个别一般农户外其余都是以官吏、将领、贵戚、地主、富商为对象的。故秦汉徭役制度在外表上的关于服役者的普遍性与无差别性等规定只是掩盖其不平等性和残酷的阶级压迫剥削性质的手段。

上述徭役“复除”制度的阶级性所造成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和不均等状况尚有一件合法的外衣。除此之外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而造成的免役群更扩大了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与不均等性。例如云梦秦简的《秦律杂抄》有“县毋敢包卒为弟子”的规定违者县尉、县令都要受到惩处。“包”是什么呢?据《汉书·外戚传·孝武李夫人传》注引晋灼曰:“包藏也。”即不许县令、县尉藏匿卒作为弟子。结合秦简《除弟子律》考察表明官吏弟子有专籍和特权。县令、县尉既藏匿卒为弟子必与弄虚作假和逃避徭役有关否则无此必要。秦简《傅律》有不许“匿敖童”的规定《法律答问》有“匿户弗徭使”的情况这说明通过非法手段使应服役免除徭役的状况秦时已经大量存在故有为此制定法令的必要。又如西汉时期以“循吏”著称的黄霸曾“以豪杰役使徙云阳”。颜师古注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1这说明不仅黄霸本人不服役而且还役使他人为自己服役。更有何1 《汉书·食货志》。

2 《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条。

3 《汉书·高帝纪》。

④ 参阅高敏《秦汉史论集》中有关赐爵制度的篇章。

1 《汉书·循吏·黄霸传》及注。

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其家“赋税、徭役不为众先”甚至根本不纳不役2。东汉之安定地区“诸降羌布在郡县皆为吏人、豪右所徭役”3。这种非法免役的人愈多贫苦农民的徭役就愈重;豪强的私役愈烈劳动人民的灾难就愈深徭役负担的不合理与不均等状况就愈为严重。2 《汉书·何武传》。

3 《后汉书·西羌传》。

第六节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不仅表现在如上所述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和阶级差别性以及早役制等方面而且表现在“过年之役”与“逾时之役”的大量存在官吏擅兴徭役的众多禁止逃役的严格以及服役者自备衣物制、吏役制、妇女从役制、谪戍赀戍制、居赀赎债制等的存在。

过年、逾时之役秦汉徭役、兵役虽有“傅年”与止役年龄的规定也有每年每人服更役一月及一生服正卒之役一年、戍卒之役各一年等固定役期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以“更役”一月而言当其所筑城垣、所建苑囿围墙和所有其他土木工程不满一年损坏时官府责令服更役者返工而且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他们应服徭役时间之内即秦简《徭律》中多次出现的所谓“勿计为徭”这实质上等于任意延长了服更役一月的时间。又以“正卒”、戍卒等兵役来说名义上各为一年而实际上不乏过一年者。《秦律杂抄》有“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废;非吏也戍二岁”的规定;又有“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的条款。这是戍边之役过一年之明证。或谓此为“赀戍”而非正常的戍边之役不足为据实则正常戍边之役也同样有过一年者。史称:“秦之戍卒”“死于边”者甚多以致“秦民见行如往弃市”1戍边之役几乎成了无期限的。为了改变这种逾时之役西汉高后五年(公元前183 年)八月“令戍卒岁更”1这更证明在此之前的戍期是过一岁的。然而汉代的边吏尚且“三年一更”2戍卒恐怕也不例外。至于卫士之役名义上也是一年但一年期满之后往往强制留下还美其名曰:他们“自言愿复留作一岁”3或曰:“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④难道这不是任意延长卫士的服役年限吗?至于不按法定的“傅年”及止役年龄征徭役、兵役者更是不胜枚举。前云秦和汉初的起役年龄为十五岁至景帝时已改为二十岁但居延汉简中还屡见服兵役者仅年十四、年十五和年十六者;又前云老免年龄有爵者为五十六岁无爵者为六十岁但在居延汉简中同样屡见有爵的戍卒过五十六岁者也不乏无爵戍卒过六十岁者5。由上可见役龄、役期虽有定限但实际上却多过年、逾期之役的情况存在。因此之故当时人往往以“古者行役不逾时”和“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为理由去反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的过年、逾时之役6。

官吏擅兴徭役1 《汉书·晁错传》。

1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2 《汉书·段会宗传》注引如淳语。

3 《汉书·魏相传》。

④ 《汉书·盖宽饶传》。

5 详见《居延汉简甲乙编》171.18562.2314.13284.12 诸简。

6 《盐铁论·徭役》。

所谓“擅兴”即不按法定的役龄、役期和徭役类别等去征徭役。西汉长脩平侯杜恬之曾孙阳平侯于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o8 年)“坐为太常与大乐令中可当郑舞人擅徭阑出入关免”。颜师古注曰:“择可以为郑舞而擅从役使之又阑出入关。”1宣帝时江阳侯仁于元康元年(公元前65 年)“坐役使附落免”2。又祚阳侯仁于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 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3还有宣帝于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下诏要求“吏务平法”不许“擅兴徭役”④。上述一系列擅兴徭役之事和宣帝之诏都反映出擅兴徭役状况的严重性。

严禁逃役秦简《徭律》规定:“御史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这说明服役者是不许迟到的迟到了按时间长短决定惩罚轻重。秦律还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逋事”与“乏徭”两种情况《法律答问》云:“何谓‘逾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据此知“逋事”为根本不应役“乏徭”为参加检阅或已到服役地点而逃亡。法律对二者作出区分为的是分别进行惩罚。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愈到后来禁止迟役和逃役的法律愈趋严峻如陈涉卒戍卒九百人往戍渔阳时途中因天雨误期按此时法律规定:“失期当斩”“亡亦死”1。到了汉代有逃亡者依军法当斩2。博望侯张骞后期按“汉法”“当死”3。从居延汉简中屡见追捕亡犯的简牍具载明逃亡者姓名、籍贯、年龄、衣着、身长及体貌特征等以利搜查。统治者对服役逃亡者实行严刑酷法正是为更残酷地榨取其无偿劳动。

服役者自备衣物云梦出土的秦时简牍中有两枚木牍其内容是始皇时黑夫与惊两个兵士写给家里的家书。他们二人在家书中都不约而同地要求家里人给钱以便缝制衣服或者给丝、布之“可以为禅襦者”而且要求十分紧急如果不给则“即死矣”④。这说明秦始皇时的兵卒在服役期间的衣服与个人费用都是自备的官府概不廪给。这种服役者自备衣物的制度到汉代依然存在。例如“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1 《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2 《汉书·王子侯表》。

3 《汉书·王子侯表》。

④ 《汉书·宣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