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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36649

称为展限也分为三限。宋代田赋交纳时限的法令比唐、五代更适应农作物的收获季节也比较完备。

预催“先期而苛敛”五代时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都非常严重。

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都临安各地就必须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到宋孝宗时送达临安的时间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1177)二月“刘溥奏: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民间苦之”孝宗认为:“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别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采取动用南库的库金(储备的军费)临时垫交户部解决当年的朝廷经费待次年春季田赋解到后拨还南库以解决田赋“夏税”的预催问题1。但在孝宗以后预催问题日益严重。

预借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

建炎四年(113o)“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是预借当年田赋。绍兴六年“预借江、浙来年夏税绢之半尽令折米”1则是预借次年田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生甚至预借第三年的田赋。淳熙五年有官员指出:“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可见所谓预借实际是额外增税其后宋孝宗明令以库金归还并“委制、总及漕臣考核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1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1248)陈求鲁指出:“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预)借淳祐十四年者矣”1反映了南宋末年的严重情况。支移、折变(折纳)

民户将田赋由应交纳地点改为输往其他地方实际是服力役。最初只实行于西、北边境最远不过3oo 里称为支移。元二年(1o87)改为一、二等户3oo 里三、四等户2oo 里五等户1oo 里不愿支移的交纳“道里脚钱”后又在不承担支移的地区也征收道里脚钱多的达到正赋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规定随田赋两税交纳正式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将田赋的谷帛折变为钱或将钱折变为谷帛或将谷粟与布帛相互折换1 《宋史》卷174《食货志》上二《赋税》。

1 《五代会要》卷25《租税·杂录》。

1 《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5。

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3建炎四年五月壬寅;《宋史·食货志·赋税》。甚至先将甲物折变为钱又将钱折变为乙物再将乙物折变为钱等等称为折变(折纳)。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价”的手段千方百计变相加赋以致实际交纳数达正常赋额的二倍以上。折变成了变相加赋的重要手段。绍熙元年(119o)有人指出:“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2反映了南宋的折变情况。

省耗、雀鼠耗及会州另有加纳十分之一谷粟称为省耗后唐明宗取消后晋时恢复了省耗并增为加纳十分之二;还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袭征收。

五代时田赋夏税收毕州府官吏调各县有关官员来州、府核查帐目称为“会州”或“会末”、“会钞”。属县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贿行贿费则向民户征收又乘机勒索成为税户的沉重负担。后周显德四年(957)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63)再次下诏禁止情况才改变。

沿纳宋朝建立后史称“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划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3其实划革的并不多。唐末五代田赋以外收取各种物品相继折变为税赋称“杂变之赋”也称“沿纳”。明道二年(1o33)以类合并分粗细两类随田赋两税征收有省耗、雀鼠耗、仓耗、头子钱等还有“丁身钱米”、陪钱、地钱、食盐钱、牛皮钱、篙钱、鞋钱等只有少数得到减免。如开宝四年(971)将南汉原先所用的大斗改为用标准斗“省斗”(一大斗相当于省斗一斗八升)1;淮南杨行密在两税外以“借”的名义增加十分之五的税收直到庆历五年(1o45)扬州知州韩琦奏请后才取消;而“江东路(在南唐时)输苗米(两税)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至北宋末宣和三年(1121)在官吏奏请后才“改正”;江南西路地区南唐时的两税增收三成直到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地方官也只是“乞先将沿纳一项钱米特免支移、折变”1而未敢提出废除。原南汉、楚、闽、吴越所收的“丁身钱米”宋真宗、仁宗时才逐渐免除“丁钱”而“丁米”仍依旧征收以后有些地区才有所减少。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仅南唐旧统治区的“沿纳”就有14 项如盐博绢、加耗丝棉、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等其中如征收酝酒曲钱原先是允许民户私下造酒;而征收盐博绢、盐博斛斗等也支付官盐。宋代禁止私人造酒盐又不再支付但照旧“沿纳”完全成为“白取”。

和买(折帛钱)、和籴2 《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6;《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五《预借》。3 《宋史·食货志·赋税》。

1 《宋史·食货志·赋税》。

1 《宋史·食货志·赋税》。

和买也称预买、和预买咸平二年(999)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预买绢匹绢价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交纳绢试行之后“公私便之”逐渐推及全国2。仁宗时改为三分给钱七分给盐。后又变为硬性分配预买绢数预付的钱又收利息。徽宗时改盐钞法后占绢价七分的盐不再给以后其余三分的钱也不给完全成为“白著”(白取)变成田赋的附加税而且绢每匹的重量由12 两提高为13 两少1 两纳2oo 余文。南宋建炎三年(1129)开始将田赋绢与“和买”绢每匹都折钱2 贯交纳称为“折帛钱”以后增至6 贯甚至1o 贯和买绢由实物税演变为货币税随田赋交纳。

宋代为军需而征购粮草称为和籴后改为按户等、家产等强制征购。

南宋时征购的配额不少地方已与田赋相等甚至更多支给的“籴本”大多是官告、度牒部分为纸币实际上已成为田赋的变相附加税。

2 唐代尚书省户部颁布法式由太府寺所造的标准斗称为“省斗”。五代、北宋前期仍由太府寺校造熙宁四年(1o71)末开始改由文思院校造“省斗”。

第二节五代、宋的商税五代十国商税五代十国各地割据者所收税种名目繁杂如后蜀有鱼膏税、米面税、行铺赁地钱、嫁娶资妆税等。长江沿岸又设“撞岸司”每艘船靠岸收取1oo钱至12oo 钱不等。南汉在码头或渡口收猪、羊、鹅、鱼和果品税农村集市出卖柴、米每人收1 钱有的则收4 或5 钱称为“地铺税”还在各州设立制置务不属州县管辖收取商税。“十国”大多对鱼、鸭之类不论是否出卖无不收税甚至只要带盐、米出城门也收税。这些大多在宋代已逐步取消。

宋代商税宋初在6续取消五代十国以来苛杂税收的同时颁布“商税则例”并不断修订“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淳化四年(993)又规定:“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收税)”逃税的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3。

商税分为过境税和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1。而竹、木等物则实行“抽解”制也称“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为税。

凡用船运输的物品除正常纳税外另据船载量多少加征“力胜”钱以后车载也征力胜钱。海南岛征收入境货物税依船的大小分为三等。元丰三年(1o8o)改为以所载货物价值征税。

民户买卖田地、房屋、牲畜、车船等凭契约赴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称为印税另收牙契税否则即是无效的白契。此外商税的附加税还有头子钱、包角钱、席角钱、市例钱等。

税务部门征收过境税后给付凭证“公引”绢帛则加盖朱色“税印”。如改变原申报或规定的路线、地点则另收“翻税”也称“翻引钱”税率大体与过境税相当。

盐、茶、酒、醋、铜等专卖与商税五代、宋代的茶、盐等商品常由官府专卖即禁榷制。盐、铜、酒、醋、矾、香料等五代时即行禁榷茶、铅、锡等则自北宋初开始实行禁榷。少数情况下或部分地区则实行自由通商官府只征收商税。更多的则是官府控制下的通商制商人必须用钱、金银、粮食及其他物品向官府购买有关的钞、引等有价证券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如商人运送粮食等到边境后3 《宋会要辑稿》食货7o 之26、42。

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

换取钞、引再贩买有关的商品称为入中、折中或折博法;商人凭钞、引或直接用钱、物向生产者取得或购得有关商品再到官办场、务办理手续支付各项费用称为贴射法;需要补交钱款才能支取有关商品的称为贴纳法;都要交纳住税、过税一次性的事后结算或随时交纳可概称为钞引通商法。乡村、镇市常实行商人或富户承包销售称为买扑法。官府专卖与钞引通商经多次反复北宋政和二年(1112)茶、盐全面实行钞引通商钞法更严密茶笼、盐袋都由官办合同场、盐仓、盐场印封除交纳正常的过税、住税外都还要交纳头子钱、秤提钱、市例钱等等南宋时大体上沿行。官府专卖的特殊商品还有酒、醋、矾、铜、铅、锡、香料等。酒五代即已实行“禁榷”宋代沿行但有少数地方允许民间酿造。醋五代时曾实行“禁榷”。五代末允许民间酿造。北宋则官榷、民营并行南宋严禁私自酿造。凡行榷酒处亦榷醋镇市大多实行买扑法。

矾用于染色五代、宋都行禁榷官设矾场、务煎炼出卖允许商人以金银、钱、帛于京城榷货务请引贩运。以后部分产矾地区改为炼矾的“镬户”以产品的四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纳其余产品全部卖给官矾务官设矾场出卖。仁宗时晋州(今山西临汾)既设官炼矾务又曾实行商人入纳钱、茶“算请”生矾自炼熟矾出卖。经神宗时禁榷及元祐时通商的变化北宋末及南宋实行商人纳钱于榷货务买矾引到矾场领矾贩卖大体与茶、盐钞引通商法相似。

铜既用于制造日用器物又是铸钱的主要原料五代、宋代都严禁销熔铜钱制造铜器。五代初期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后晋时允许私人开矿炼铜并免税但只许自行铸钱或卖入官府。后周初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显德二年(955)又实行“禁榷”规定:“起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佛寺、道观所用法器外“其余铜器一切禁断”;所有铜及其他铜器全部卖入官严禁私相贸易铜镜由官府制造在都设场出卖允许商人贩卖1。

宋代对铜也实行禁榷禁止私自开采冶炼铜、铅、锡三种铸钱原料并禁止通商。日用铜器由官府文思院制造官“杂卖场”出卖允许商人凭官“引”贩卖其他特殊铜器的制造应报官府批准。锡在产地允许商人纳税后贩卖锡器非产锡地的锡由官卖商人可以贩卖及造锡器出卖。

香料是五代、宋代的主要进口商品实行禁榷由市舶司“抽解”十分之一有时多达十分之四的进口税其余由官府收买后专卖。

宋代的商税务宋代都设商税院(务)府、州设都商税务基层收税机构称商税务不少县设有镇、市、场的商税务商税务通常只称“税务”或“务”。税额多的专设官员称为监税;县的商税务如税额较少由县令或县尉等兼领。镇的商税通常由镇官“监镇”兼领镇、市的商税也常由驻该地的县尉或巡检等兼管。小的集市或乡、村常设有“税场”或“税铺”由商税务派员流动收税也常由当地豪富“买扑”承包税额乘机剥削有的还私设“税铺”收税。各商税务普遍设置专栏有拦头、书手等负责确定应收商税的1 《宋会要辑稿》食货17 之13。

种类、税额及收税栏头的妻、女常进入船舱内进行搜检被称为女栏头。商税务规定只在本处收税允许在不过五里的地方拦税不少税务机构则远在二三十里外以“关引”为名进行拦税。甚至将乡村中土产竹木等不必纳税的物品以“钓税”为名进行收税。有的税务分为几处甚至十多处收税称为“分额”。同一货物三番五次甚至十多次重复收税称为“回税”。并将不应收税的货物巧立名目进行收税称为“虚喝”。把普通货物作为贵重物品以一作百称为“花数”。对过往空船并无应交税的货物照旧以容载量纳税收取“力胜”税钱。以船上吃用的米麦作为粮食、以穿用的衣被作为绢帛照样征收商税。商人缺少现金而用货物作价交纳常常是十文钱的货物只算作二三文钱称为“折纳”。或因不能满足税务、税场要求将驾驶船只所用篙、梢作为漏税货物收缴商人或船主被迫以重金“缴税”赎取。拦税人各带武器截拦查检货物时还常在船上搭建临时棚屋称为“排停”将船上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病人、产妇全部驱赶上“排停”然后入船恣意搜查还常用七八尺长的铁锥称为“法锥”穿插箱笼以致其中的衣服绢帛多被锥破。商税务中尤以沿江的池州(今安徽贵池)雁■、黄州、鄂州为甚分别被称为**场、小法场、新法场。淳熙五年(1178)南宋朝廷列出15 项非法收税或骚扰商旅的情况用大字公布于各税务门前严行禁绝。宋孝宗还颁布了一些其他有关商税的禁令非法征收商税的现象有所减少。南宋中期以后政事日非甚至“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或有货物则抽分给赏断罪倍输倒囊而归”。大小税务官吏与商人、民户“不啻仇敌而其弊有不可胜言矣!”1进口商品来自东北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除香料外还有铁、硫黄、铜器、药品、棉毛纺织品以及工艺品宋初无不全由官府垄断不久改为除“抽解”以外官府收购一部分其余允许出售而征收商税。出口货物主要是丝绸、陶瓷品、金银铜铁器及各种日常用品征收商税。禁止铜钱出口实际流失很严重。宋初禁止华商出海经商不久改为向“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允许出海贸易否则没收货物。外商将货物如运向市舶司、务以外的地方贩卖也要“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如不出引目”1即按偷税处理。

北宋商人与辽、西夏的商人南宋商人与金朝的商人进行贸易只能在官府设置的榷场进行征收商税。宋、金榷场贸易还征收千分之五的榷场交易税南宋对金急需的货物加征出口税、边境税如茶每引原价二十二、三贯茶商贩往临近金朝的楚州(今江苏淮安)、盱眙军(今盱眙)“各贴纳番引钱十贯五百文”属边境商税;如前往淮北金朝地区“每引更贴纳钱十贯五百文盱眙军(榷场)每引(还)收回货税钱二贯”前者系出口商税;后者却是当地增收(不管是否购货回宋)后被免去1。税率高达8o—1oo%。

宋代的杂税与经、总制钱1 《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商税》。

1 《五代会要》卷27《泉货》。

1 《庆元条法事类》卷36《商税》;《宋史·食货志·商税》。

宋代的杂税名目之多有如牛毛朱熹说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2还不足以概括杂税中有许多是宋代所新创。杂税在宋代财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南宋官员说“即今财用赋入之利莫大[于]杂税、茶、盐出纳之间”3。杂税中的很大一部分已列在北宋末、南宋初相继创设的经制钱、总制钱内包括茶、盐的许多附加税。“经制、折帛钱为诸州之害板帐、月桩为诸县之害”1。

北宋宣和三年(1121)陈遘经制东南七路财用设经制使司于杭州除移用诸路经费外6续增收杂税总名为经制钱后又推行京东、京西、河北诸路靖康元年(1126)废。南宋建炎三年(1129)又征经制钱所收杂税有: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官员等请俸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合称五色经制钱北宋时征收的还有牛畜等契息钱等多种。南宋又新增杂税如“增添三分白地钱”等而且在原税目内不断增收如“添酒钱”每升酒原只收九文钱现在提刑司、转运司、运司、提举司、学事司及无额上供钱等都分别加收自一文至十文不等为原数的数倍改称“诸色添酒钱”。

南宋绍兴五年(1135)孟庾提领总制司创总制钱除一部分系移用其他财政专款外全是杂税如勘合米墨钱、省司头子钱、常平司头子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钱、投税印契税钱、(买卖田宅)得产人勘合钱、增添七分商税钱、茶盐司袋息等钱等数十种许多是新创的杂税。

南宋绍兴三年(1133)四月开始“计月桩办大军钱物”2称为月桩钱原是调拨其他经费后因有定额而又无从调拨各县遂“作法以取诸民”江南、荆湖诸路为害尤重。“其间名色类多违法”“举其大者则有曰曲(酿酒用)引钱曰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3。

南宋初年朝廷借印板帐而征收的无名杂税也称“印板帐钱”主要行于两浙、福建路各县有定额于是“非法妄取”。如交纳田赋时多收“耗剩”粮的数量;交纳钱、帛时多收“糜费”的钱、帛数;被偷抢的财物不归还失主而归板帐钱等“其他如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下拳钱之类殆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1。

此外宋代重要的杂税还有二税盐钱、蚕盐钱、丁绢、丁盐钱、僧道免丁钱、秤提钱、市例钱、折估钱、折布钱、布估钱、畸零绢估钱等等真是“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

2 《宋会要辑稿》职官44 之2、6。

3 《宋会要辑稿》食货31 之16。

1 《朱子语类》卷11o。

2 《宋会要辑稿》食货64 之89。

3 叶適:《水心文集》卷4《实谋》。

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6绍兴三年六月乙巳。

第三节五代、宋的役法五代役法五代徭役可分为三类即夫役、职役和官户役大多数是继承唐末的役法也有部分为五代所创设。

夫役也称力役主要从事修筑城池、官廨治理河道维修堤堰、驿路为军队运送军需物资等等普通夫役由民户服役重大夫役如治河、修城等则随时征集民户事毕遣散。如显德四年(957)“诏近县丁夫城镇淮军(时置于涡口今安徽怀远东)”;六年“徐、宿、宋、单等州丁夫数万浚汴河”2。至于经常性的修缮城池、官舍维修河堤、道路等更是不计其数。夫役涉及面广征役无节制劳动强度大服役者主要是中下民户在三种徭役中最为繁重。

职役也称吏役轮差民户担任州县吏职下至州县役使的杂职、乡村的壮丁等。如后汉隐帝时“于诸州、府百姓内差散从、亲事官”其中散从官“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敕本处团集管系立节级检校教习以警备州城”3。亲事官、散从官属州役由民户轮差。

显德五年后周进行“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1每三年进行一次。这是轮差乡村大户担任耆长的职役属乡役。

五代职役见于记载的不多宋初继承五代的职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县押司、录事以下州孔目官以下的吏职各种杂职和虞候、拣子等。

官户役是由专门的民户负担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称为官课户等而其他服夫役、职役的民户则被称为“散户”。所以本书称之为“官户役”2。

官户役也和夫役、职役一样袭自唐制五代时又有所展。

如“羊、猪、纸、炭等户并羊毛、红花、紫草及进奉官月料”等户“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1。进奉官月料户即是课户创始于唐贞观十二年(638)“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之”官员的料钱(官俸外的津贴)由此而出负担料钱的民户被称为课户。至于官员的俸钱则由俸户负担唐高宗时“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后屡经变革后梁开平三年(9o9)虽曾规定“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库依则例全给”2。但从后唐、后汉及后周末年以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官的俸、料由朝廷支付的只是州府长官及高级属官而州府的其他属官如判官、司户、司法等以及县令等县官的俸、料2 《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之《月桩钱》、《板帐钱》。

3 《文献通考·征榷考·板帐钱》。

1 《旧五代史》卷114、117、119《世宗纪》一、四、六。

2 《册府元龟》卷16o《帝王部·革弊》二;《旧五代史》卷1o3《隐帝纪》下。1 《五代会要》卷25《团貌》。

2 史学界对此种役法很少涉及“官户役”名系撰者所定。

则由俸户、课户分担。后汉乾祐三年(95o)规定:“诸道州府令、录、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与俸户逐户每月纳钱五百与除二税外免放诸杂差遣不得更种职田。所定俸户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不得差令法直及赴衙参。”3同时规定了由俸户负担的县令、主簿州府的判官、司户等俸禄数朝廷的一部分低级官员的俸禄也是由俸户负担的。

由于俸户、课户以及负担官府猪、羊、炭、纸、笔等的民户都可以免除各种夫役、职役其至可以免除两税。所以实际上“并是影占大户”因而“凡差役者是贫下户”。后周广顺元年先在柴荣任镇宁军(今河南濮阳)节度使时将“属州帐内”的羊户、猪户、进奉官月料户等“并放为散户”和其他农户一样负担各种夫役、职役。显德五年制定了县令、主簿州、府属官及朝廷的京百司、内诸司的低级文官的俸禄从显德六年三月起全改由朝廷支付“其俸户并停废”。还规定“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望令本州及检田使臣依前项指挥勒归州县”。“如今后更有人户愿充此等户者便仰本州勒充军户配本州牢城执役”④。周世宗这次全国性的改革很快得到执行在宋朝继续贯彻的情况下官户役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乾德四年(966)七月还曾下诏“给州县官俸户”1。

宋代的夫役北宋建国之初沿袭后周末年的役法主要为夫役和职役。北宋初期民户所服夫役的种类繁多一如唐末、五代。五代时常以兵士从事原先由民户负担的夫役。宋代扩大兵士从事夫役的种类并形成制度。

宋太祖为了巩固皇权建国之初即改革军制将各地军队中精壮者选为禁军而将老弱兵士留作地方军“初置壮城、牢城备诸役使谓之厢军”。以后逐渐扩大厢军的兵种“或因工作、榷酤、水6运送、通道、山险、桥梁、邮传、马牧、堤防、堰埭”等都“因事募人”编为厢军因而设立新的厢军号。诸路厢军的军号多达2oo 以上其中大部分军号标明了服役的内容如维修京城的广固军、制造武器的作院军、治理黄河的河清军、维修淮河的静淮军、维护海堤的捍海军等各州府普遍设置壮城军维修城池牢城军则是“皆待有罪配隶之人”从事各项杂役。以及杂作都、梢工都、桥道军、装卸军、船务军、兴造军、窑务军、司牧军、铁木匠营、酒务营、竹匠营等军号的厢军2都的东西八作司、南北作坊等7o 多个部门都有作工匠或服杂役的士兵也是厢军的一部分。仁宗初年枢密使王曙说:“天下厢军止给诸役而未尝教以武技。”神宗也曾说:“置厢军五十余万皆以当直、迎送官人占使。”3其任务即是“擎肩舆、供伎巧、服厮役”。北宋虽曾设教阅厢军但大部分厢军的性质未变。到南宋时甚至“今之禁军送3 《册府元龟》卷16o《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④ 《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参见《资治通鉴》卷294显德五年十一月丙戌。1 《文献通考》卷65《禄秩》;《五代会要》卷27《诸色料钱》上。

2 《册府元龟·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原注:“准汉乾祐二年敕”二应作三。

迎出入番休寓直与厢军无异”1担任攻防战守的是屯驻大军。

厢军所从事的杂役如果生因役过重或待遇过差以致厢军“数口之家不能自庇于是相挺逃匿化为盗贼者不可胜算朝廷每有夫役更籍农民以任其劳”2说明民户承担的夫役已由厢军担任在厢军逃亡的情况下也就只好再征民户服夫役。

由于厢军承担了原先由民户所负担的日常夫役因而“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南宋章如愚说:“古者凡国之役皆调于民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营缮民无与焉。”3虽不无夸张但大体上反映了宋代的情况。

宋代的普通夫役虽基本上已为厢军所代替但黄河的治理却并非厢军的河清军等所能全部承担。乾德“五年(967)正月帝(太祖)以河堤屡决”于是“分遣使者畿甸丁夫缮治自是岁以为常皆以正月事季春而毕”这是宋代“春夫役”

的开始1。至和元年(1o54)时早已扩展为“京畿及京东、京西等路每岁初春差夫多为民田所兴逐县差官部押或支移三五百里外工役罕有虚岁”并且制定有“差夫条约”。而“江、淮并不点差夫役当农隙之际一向安闲”。因此淮南路的仙居(今河南光山西)县令田渊向官府提出各路也实行每年征调春夫役兴修农田水利虽有“诏下三司施行”但效果不大。熙宁三年(1o7o)李竦说他以前任淮南路的太湖知县时堤堰“因循不复修葺臣因乘其农隙劝募旁近地主备工料兴筑”2。太湖与仙居同属淮南路西部时距田渊建议被采纳已十多年而太湖县情况依然如故可见春夫役并未能普遍推行而仍只限于黄河中下游地区。

春夫役在正常的春季服役期间调的(通常需要“正身”服役)夫役称为“正夫”。如遇黄河决口等紧急调的夫役称为“急夫”一般可以折抵次年春季应服的春夫役有时还可免去部分税钱服役时每日官给粮食二升为口食。夫役先“以人丁户口科差”“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户)皆以丁差”元祐五年又改为“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

春夫后又分为河防夫、沟河夫两类河防夫专为治理黄河而差沟河夫则是进行普通的兴修水利。元祐八年(1o93)起实行新修订的春夫役法“除逐路沟河夫外其诸河防春夫每年以一十万人为额河北路四万三千人京东路三万人京西路二万人(开封)府界七千人”。民户由每年出夫役改为“一年起夫一年免夫”。“去役所有八百里外更不科差五百里内即起正夫八百里内如不愿充夫愿纳免夫钱(每丁免夫钱七千钱)者听”。如果应出春夫地区受重灾等而影响出夫需要调八百里以外的夫役时须要奏明准许后进行这次改革对春夫役有所减轻与限制。后开封府地区不问远近愿纳免夫钱的即可免役其他地区实行上户可以纳免夫钱免役免夫钱遂成为官府收入的专业款项。到北宋末已是“河防免夫钱数目至多”以致可以在“河防免夫钱内预行置办(河防材料梢草等)并优立价直雇夫1 《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宋史》卷189《兵志》三《厢兵》。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未;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3 《三朝北盟会编》卷174;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41《兵制门·州兵》。1 《景文集》卷26《上三冗三费疏》。

2 《宋史》卷177《食货志》上五《役法》上;《山堂考索·后集·兵制门·州兵》。役使”直至北宋末徽宗才废除河防免夫钱3。

北宋在黄河中下游以外地区及南宋时水利等夫役大都随时征事毕遣散。宋代除春夫役外也常“和雇”民夫参与治理黄河或兴修其他水利等但“名为和雇其实于等第人户上配差”“每人支官钱二百..除官钱外民间尚贴百钱方雇得一夫”1大体上反映了宋代“和雇”民夫的情况。

宋代的职役宋代役法中最受重视的是职役在《宋史·食货志》中近两卷的《役法志》几乎全是关于职役的记载而关于夫役的记载极少。职役由于主要是由乡户按户等差派所以也称差役法。熙宁三年(1o7o)实行募役法以后虽有反复大体差募兼行;南宋又有义役法。

以乡户所服职役的机构区分可分为州(府)役、县役和乡役。从服役的性质区分州(府)役、县役还可分为吏役与杂役。

一、州(府)县吏役宋代州(府)、县的朝廷命官不多日常事务主要由吏承担边远地区有些县甚至没有朝廷任命的官员县政全由吏负责。朝廷各部门和路(类似后代的省)级机构也都有大量的吏处理日常事务基本上属募役及从州(府)吏中抽差。

这里介绍的是乡户承担的州、县吏役。吏人亦称人吏也称职员是州(府)、县吏役中高层人员的统称。

州(府)的吏人分为职级、前行、后行三等。职级还分为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共十阶。都孔目官、孔目官亦称都吏是吏役中的最高职名。吏人分属州(府)的使院、书表司、刑法司等办理“狱讼、帐目、遣”等事务。乾德元年(963)开始招募州(府)的吏人“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役。如“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后曾停止抽差县吏任州(府)吏允“许以中户以下选差”担任州(府)吏但由于乡户“不谙书算”只得重又抽差县吏任州(府)吏。有的州、府因县吏不熟悉州、府公事而被退回本县只保留招募的“长名”州吏。元祐时行差役法绍圣以后又重行募人任州吏。

县的吏人分为押司、录事、前行、后行押司、录事宋初从各户等中选通晓吏事者充任。由于“县吏差税户多不省文书”庆历元年(1o41)起按照招募州吏的方法“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从而差募并行南宋时以募为主。

贴司乃吏役中低于“吏人”的职役最初只是朝廷各部门、开封府及路级机构才设置各州(府)、县只设“私名书手”。景德二年(1oo5)依各地所用私名书手人数为定额设贴司由“吏人”保明后充任属于募役。“吏人”不足时可以临时代行其职“吏人”有缺额时以次升补为“吏人”。主要担任州(府)、县各案的书算事务南宋初定为每案不得过五人。造帐司人吏掌造转运司、提举司钱帛帐属州(府)役。最初系抽调3 《宋史》卷91《河渠志》一《黄河》上。因史称服役者为“春夫”撰者因而称之为“春夫役”以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役。

1 《宋会要辑稿》食货7 之13—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甲子。各县“吏人”充任治平元年(1o64)以县吏不熟悉造帐事务而放回本县而由州(府)吏造帐。熙宁四年(1o71)各州(府)募能造帐人充任元祐时改为由吏人中抽差。

祗候典亦称知后典属州(府)役。担任受文书原先由属县派吏人中的“后行”到州(府)承领文书派“解子”送回本县。熙宁十年创设祗候典属募役。绍圣时废改为吏人中的“守缺”担任其职。

乡书手原属乡役为第四等户差役负责文书事务隶属于耆长。熙宁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废耆长以后乡书手成为县役基本上以本县乡数设额地位与县贴司相近而略低县“吏人”有缺额时也可以补为“吏人”1。州(府)、县吏役以募役为主只有一部分属差役。除额内吏役(称为正额、正名)之外还有守缺、习学、私名如私名贴司之类。州(府)吏的高层“职级”中年满出职为官或任摄官其子侄可以替补为吏成为州(府)吏的重要来源。吏役无俸禄依靠接受贿赂不少因之致富。王安石变法时采取支付较丰的吏禄同时严禁受贿等违法行为。但后来大多不支付吏禄而任其受贿虽有明文禁受贿赂形同虚设。南宋6九渊所说的:“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反映了宋代吏役的基本情况。

州(府)吏、县吏大多掌握地方政权左右州(府)、县官的意志是宋朝统治的基础。“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2正是宋代官吏关系的最好写照。只有少数强干的监司、州、(府)县官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对恶吏的为非作歹有所抑制。然而“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1则是普遍现象至于称为“立地官人”、号为“十虎”的恶吏决不是少数事例。

二、衙前役宋初衙前役一如五代属州(府)吏役。任诸州(府)的吏职也有担任一些杂役的则类同“公人”。从入役的形式可分为:招募的衙前称为长名衙前也称长入或投名衙前;由县役的押司、录事差派的称为押录衙前;由乡役的里正差派的称为里正衙前;以及由乡户直接差派的称为乡户衙前。服役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是“主官物”也就是“部送纲运典领仓库”。此外经常性的职务还有“管勾公厨、茶酒、帐设司”主持馆驿有些地区还从事管理耕种官庄田地、冶铁、伐木而边远地区的“州主令佐”宋初也有“差衙前勾当”的2。

衙前在朝廷属三司的衙司管辖元丰改官制衙司归刑部都官司。诸路、府、州、军、监也设衙司熙宁四年役法改革以后曾一度废罢元丰元年(1o78)又复役。三司衙司除主管官外设都押衙及衙佐等统衙前大将、军将、守缺军将合称军大将。地方衙司只设衙前军将以及其他衙吏。衙前的“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承引官)优者曰衙职”通称衙吏。衙职也称衙职员、职员有都知兵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练使、左·右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卷476元祐七年八月庚申。《宋会要辑稿》方域15 之32。

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

1 《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2 《象山集》卷84《与赵推官》。

教练使、守缺教练使、押衙都高于衙前军将。“自都知兵马使至第六名教练使凡十三阶”1。

五代及北宋中叶以前吏人(职员)及长名衙前还可带“宪衔”即可以带有散官、检校官、兼官及勋官等官衔通常带的是所谓“银、酒、监、武”衔即是一个不入流、没有官品的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可以带有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文散官)、检校国子祭酒(国子祭酒从三品)、监察御史(属兼官正八品)、武骑尉(从七品勋官)四种官衔这是五代时军官担任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时的制度北宋中期以前沿袭因而常常冒充官户以享受特权元丰五年(1o82)官制改革时才废除。

衙前役在北宋初期全是募役其后由县吏役中抽差役满的押司、录事担任称押录衙前。又以“里正主催税及予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称里正衙前。并规定押录、里正“其不历衙前者虽得替不许归农”2在得替押录、里正人少的少数州、军缺人承担衙前役就直差乡户担任称为直勾或直差衙前且无任期直至破产才更换但当时官员们注意的焦点是里正衙前。

押录衙前由于押司、录事先已担任县吏役数年比较熟悉官场。而里正衙前则主要经历的只是乡役里正有的甚至刚任里正即被送州(府)任衙前易被官吏欺蒙以致破家荡产。

至和二年(1o55)四月废罢里正衙前改为只差乡户衙前。乡户衙前实行五则法将本州(府)内人户统一按财产从多到少排定分为五则(五等)再将本州的衙前重难差役也分等每件重役有十户轮流担任当时称为“民甚便之”。然而这只是将里正负担的灾难直接转嫁给乡户乡户衙前同样也纷纷破家荡产不到十年官员们再次议论改革设法“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乡户衙前遂成为王安石变法时役法改革的重点实行免(募)役法改衙前差役为募役元丰三年前后雇役衙前基本上合并入长名衙前随后又取消了押录衙前。元丰八年宋神宗死后恢复差役法对于衙前实行的实际是差募并行而且是“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元祐三年即重行募役法而“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3。南宋也行募役法甚至役法改革长期未触及的边远地区如广西路海外四州(今海南省)也于淳熙九年(1182)由差役法改为募役法。

三、州(府)、县杂役宋时被称为公人的承担各种杂役基本上属差役。熙宁时改为差募兼行以募为主其后大多恢复为差役。宋时的州府役有散从官、斗子等。散从官属州(府)役。有承符、散从官、步奏官负责“追催公事”;还有“人力”担任“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担任。元丰时将承符、人力合并入散从官。散从官和弓手、手力还负担迎送到、离任的官员。

院虞候是州府役一度并入散从官差乡户担任。任州、府司理院当直听差及所属狱子役法改革时因无人投充而差四等户担任。

杂职是州(府)、县役。差乡户担任负担州(府)、县衙杂事允许长期担任。

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汰去贪庸之官》。

2 《宋会要辑稿》职官48 之94、98。

3 《赤城志》卷17;《宋会要辑稿》职官48 之97。

手力属县役。宋初以第二、三等户差役负责追催公事和征收城内的赋税。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后其地位已降与“杂职”相近。

弓手属县役。宋初为三等户差役受县尉统率巡捕盗贼。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元年(1o86)曾以第一等户差充不足则差次等户大多数役户雇人代役其中少数弓手被差充狱子。

解子属县役。为乡户差役主要为移送公文有时代替手力的部分职务熙宁、绍圣行募役。

医人属州(府)、县役。于州、府治所在县的医人中轮差各县于附近乡村医人中抽充熙宁时给雇钱。

斗子、拣子、库子、秤子、拦头等州(府)、县役。拦头曾招客户担任后以第五等户差充。其余均以第三、四等户差充熙宁、元祐时为募役后以家产五十贯以上人户充。

州(府)、县公吏名称众多此外还有手分、所由、街子、行官等。手分属吏役高于贴司所由等属杂役为投充。南宋有承差人、传贴人属杂役为差役或自行雇人代差。

四、乡役宋代乡役北宋前期为耆长、里正、户长、乡书手、壮丁熙宁行保甲法后以保正、保长、保丁、催税甲头代替耆长、壮丁、户长其后情况较为复杂。

耆长负责治安、承受县司的公事以及桥梁道路的修治以第一、二等户差役间行雇役。熙宁四年(1o71)役法改革以耆长、壮丁为轻役定为差役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即为保正、保长所代。元丰八年(1o85)十月复设耆长为募役。元祐元年(1o86)改为差募兼行绍圣元年(1o94)又以保正、保长代耆长。

保正·副、大·小保长通常由富户担任原为差役后亦常支雇钱。

南宋时福建路与耆长长期并设保正、保长负责治安及桥道修治承受县司公事则由所募耆长负责。江南、两浙等路初只设保正、保长不久亦募耆长、户长由于税赋量大耆、户长无力完成南宋朝廷遂责成保正·副督办。而税赋少的福建地方官府也曾仿效为南宋朝廷所制止。保正·副原本只需负责重大治安事务其他事务归耆长而实际上常是“保内事无巨细一切(原作如误)责办”1因而常导致保正·副破产。

里正为第一等户差役负责税收及担任部分县役被视为“脂膏”。后以任满里正要差充一任衙前常导致破产至和二年罢里正衙前的前后废里正而增差户长。

户长为第二等户差役后亦间行雇役负责征税兼机察盗贼熙宁四年改为募役次年罢机察盗贼之责而专负责征税。八年轮差保丁一人为甲头代户长催租税、常平钱和免役钱一税一替称催税甲头。由于甲头多为中、下户无力催税元丰元年重又雇募户长催税;无人应募处轮差四等户以上保丁催税一税一替依催税多少支给雇钱。哲宗时的反复变化与耆长相似北宋末及南宋主要是雇募户长或大保长催税有时又轮差甲头催税。壮丁为四、五等户差役。隶属于耆长担任受送公文、参与治安。设废及差募与耆长同。罢壮丁时其机察盗贼事为保丁所接替。

熙宁八年设承帖人属募役。隶属于保正接替壮丁主受公文而实兼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赤城志》卷17。

耆长、户长、壮丁之役。元丰八年十月罢绍圣元年复设南宋不设。

宋代对职役法的改革宋代职役的役法重大改革有三次先是至和二年的废里正及里正衙前改差乡户衙前其次是熙宁募役法最后是南宋的义役法其中尤以熙宁募役法影响最大。

改差乡户衙前不过几年家破人亡的惨剧不仅说明里正衙前改差乡户衙前只是将灾难由里正转嫁给乡户而且暴露了整个差役法的弊病强烈要求改革的呼声终于使役法改革成为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此外被称为重役的还有承符、散从官、耆长、户长也有人把弓手视作仅次于衙前的重役。熙宁四年十月颁布募役法对役法进行全面改革规定应服役的乡户按户等出钱可以免服差役称为免役钱因而也称免役法。出钱户的户等各地有所不同如都开封府规定乡户(分为五等)四等(含)以下、坊郭户(分为十等)六等(含)以下不出钱。一般地区多数是四等乡户也出钱有些地方连原先不服职役的五等户也出钱。原先免役的官户、寺观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以及坊郭户则减半出钱称为助役钱。征收的总数则视各州、县募役所需而定然后再加十分之二称为免役宽剩钱以备灾年时使用。原先作为衙前役酬奖的酒、税坊场收归官府其收入也作为募役之用。

朝廷用上述收入募三等以上户充役应募衙前役的要以物品或产业作抵押应募弓手要考试武艺应募典、吏则考试书计同时裁减州(府)、县役的人数。另一方面除初期还保留少量差役如被认为是轻役的耆长、壮丁外又创设了新的差役如保正·副、大·小保长、保丁、催税甲头等。募役法顺应社会展规律虽屡经反复但仍主要行募役法。南宋时成为役法改革重点的是保正、保长等乡役。

南宋初年保正·副即因代户长催税力不胜役多致破产改而差催税甲头又改募户长催税或由大保长兼户长并给雇钱任催税等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为了应付保正、保长、户长役民间开始创立“义役”最早的是绍兴十五(一作十九)年金华长仙(西山)乡民户汪灌等11 户自动按户等集资以供应役户后改为置田百亩收入作为轮充役户的费用。绍兴三十二年(1162)六月吴芾任婺州(今浙江金华)知州时加以肯定并“劝民义役”但吴芾次年秋即离任义役未能推广。义役的实质是由乡民自办的、变相的募役。

范成大于乾道五年(1169)任处州(今丽水)知州时“松阳县(今遂昌东南)有一二都(乡下分都)自相要约各出田谷以助役户永为义产总计为田三千三百余亩”规模比金华大得多范成大曾要求推广而未果。乾道七年范任中书舍人时再次提出推行于诸路得到朝廷赞同遂成为南宋义役的创导者各地纷纷仿效。乾道九年李舜臣任德兴(今属江西)知县时“奉诏举行义役事”“期年役成民大便利”1即是一例。各地的义役略有差异根据户等、或财产、或土亩、或田赋多少各出土地或各1 《宋史》卷177《役法》上;《宋会要辑稿》食货65 之57。

出钱购置土地作为“义产”以供服役户补助服役所需的费用。通常只由应役户集资但也有本不服役的下户被迫出钱集资这是由于担任役、役主的都是富户有些役将负担转嫁给下户所致少数役甚至乘机霸占作为义产的役田。在编排轮充差役时有的役以上户轮充保正而将负责夏秋税收的户长或大保长由中下户轮充以致中下户役重而上户役轻。

义役推行不久即有不同意见淳熙十一年(1184)在主张推行义役的监察御史谢谔建议下义役、差役各从“民便”义役在各地继续实行。刘克庄在淳祐四年(1244)任江东提刑后曾概括地说“当职累历郡县所在义役词讼绝少”这是他自嘉定二年(12o9)入仕后35 年来历任江西、淮东、福建州县地方官后对义役基本肯定的结论。而对鄱阳(今江西波阳)县的义役则认为“惟此间义役之讼最多”接着所说的“盖义役乃不义之役而义册乃不义之册或六文产或三文产不免于差则役之罪反甚于乡书手矣”1则是只就鄱阳县义役而言。所以他并不是废除鄱阳义役而是要求处置不公的役继续推行义役。

南宋末年文天祥在为家乡吉水县(今属江西)永昌乡义役所写的序文中也对义役作了肯定。他指出差役之弊“民无以相友助相扶持”。轮派差役更换被差人户等听命于官吏乡胥而“是(义)役之权不在官与吏与乡胥与奸民与适至之天而在吾乡里和气间”1。文天祥所言虽不无夸大但义役相对于差役而言利多弊少应予肯定这就是直至南宋灭亡前义役仍不断在各地兴起的原因所在。

1 《宋会要辑稿》食货66 之84。

1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7《处州义役、德兴义役》;《宋史》卷4o4《李舜臣传》。第四节辽代的赋税和役法辽朝的经济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处于原始氏族部落制阶段以渔猎为主的部落民;以契丹等诸部为代表的游牧民族和定居经营农业的汉、渤海等民族。因此辽朝的经济也存在着多种形式、多种成分。辽朝统治者对不同展阶段的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民族推行不同的赋役制度。

土地所有制及其变化辽朝镜内各民族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不同对土地的使用、占有方式也不同。一般说来南京、西京的农业区以私人占有制为主;东京土地私有制受到来自契丹贵族的冲击;中京、上京为牧区与半农半牧区并有较多的投下州。适应这种经济构成和社会展的实际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也生了相应的变化。“契丹之初草居野处靡有定所”1。遥辇阻午可汗时涅里整顿部落才确定了各自的份地于是契丹各部有了各自固定的游牧范围。国家建立后以皇帝为的统治集团拥有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因此过去为部落公有的土地实际上已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以分封的形式转为领主占有。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私有制又不断地冲击着国有制于是上京和中京地区土地所有制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变化关系。

辽朝国家设有群牧它是为国家提供马匹、牛羊、骆驼的机构。群牧的草场、牲畜均属国家所有。辽朝的群牧多在兴安岭南端西麓。可知者有迪河斡里朵、斡里保(斡里本)、蒲斡、燕思等。此外岭东有浑河北马群司南京道也辟有群牧。群牧官由朝廷委任司牧者是诸部族富户或品官家子弟、余丁或奴隶。他们在国有的牧场上放牧国有的牲畜供国家需要。

为了防御的需要辽朝在西北边境设置州城屯驻军队。屯军一方面从事耕牧一方面守卫边境。他们耕种的农田和游牧的草场也属国家所有生产的谷物、牲畜提供边备所需。这两种土地无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属国家是名副其实的国有土地。

契丹诸部的游牧地本属部落公有。阿保机建国后在遥辇诸部落的基础上重新编组部落并再次确定诸部的游牧范围。这次调整的结果将上京道中心地区西起大兴安岭南端的庆州(今内蒙古巴林左旗西北)、仪坤州(今巴林右旗西南)东到鸭子河流域的长春州(今吉林大安西)北自挞鲁河(今洮儿河)南至中京北界广大地区全部划归了辽内四部族。其余诸部则分别被安置在其四周。诸部落的游牧地是由最高统治集团分配确定的诸部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类部落使用的土地其最高支配权仍属于皇帝代表的国家。它是在部落占有制形式下的国有土地。而部落成员因地位不同对部落公有的牧场在使用上也存在差异。

辽朝前期诸王、公主、驸马、功臣多建有投下军州。从投下户需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看诸投下户使用的土地也是国有的。投下军州的主人在这些土地上享受特殊的优待享有朝廷允许的某些经济实惠。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投下制逐渐衰落一些投下军州也被收归国家所有。

1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鄱阳县申差甲事》。

上京诸州由俘虏和移民垦殖的荒地南京等地区的荒闲土地属国家所有。圣宗时许民开垦的燕乐(今北京密云东北)、密云(今属北京)二县荒地即属这类土地。这种荒闲土地朝廷可根据需要划出界线以为牧场也可招徕农户垦种酌情免收租赋数年这些农户就成了耕种国有土地的官佃户。一些农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可立籍缴纳赋税于是这类荒田就变成了耕种者的私产。朝廷或诸道有时遣使至各地检括荒田如为人所冒占私耕或没收入官或立契定赋。

辽帝各斡鲁朵皆设有提辖司管理诸宫所属蕃汉户。蕃汉户多从事农业以南京(今北京)、西京(今山西大同)、奉圣州(今河北涿鹿)、平州(今卢龙)为多中京(今内蒙古宁城西)、上京(今巴林左旗南)、东京(今辽宁辽阳)也有少量提辖司所属蕃汉户。他们耕种的土地属斡鲁朵所有实际上就是皇室的庄园。

在诸宫卫大量占有土地的同时一些契丹贵族、汉族官僚的庄园也有了很大展。如圣宗时的降臣李知顺占籍中京“庄宅田园奴仆人户牛驼车马等卒不能知其数”2。王继忠降辽后家无奴隶圣宗一次就赐宫户三十。冯从顺自统和十七年(999)望都之役后入辽“车乘服玩台馆园林及臧获之徒皆国家所给”1。在中京汉人地主的庄园有了很大展。这些庄园的所有者都是辽朝的蕃汉贵族。

辽朝建国前就建有寺庙中期以后佛教盛行境内各地广建寺庙。各寺庙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如义州静安寺在创建之初耶律昌允及其妻就施地3ooo 顷。蓟州盘山上方感化寺“创始以来占籍斯广。野有良田百余顷园有甘栗万余株清泉茂林半在疆域”1。景州观鸡寺有庄土3ooo 亩山林百余顷果树7ooo 余株。成为与国家、世俗地主一样广占田土的寺院地主以营佃所入供僧众衣食。

辽朝统治者重视农业生产建国后在被征服的农业区一般仍采用当地固有的政治制度也不改变其经济基础。因而西京和南京原有的土地私有制并没有遭到严重的破坏。在那些地区地主广有土地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有的完全没有土地靠佃种地主土地为生。考古工作者在河北宣化(辽西京归化州)掘了几座辽墓出土的墓志、随葬品和壁画皆可反映出这一带地主阶级生活的富裕、优越。张世卿在大安年间出粟赈灾一次就进粟25oo斛得授官右班殿直2。韩师训墓壁画中所绘《饮酒听曲图》、《备装图》即使不是墓主人生前生活的如实记录至少也反映了此时汉族地主和富商的生活状况。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富裕的汉人即使不为官宦也可以奴役贫苦的契丹人。壁画中的髡门吏显系契丹人无疑1。

这种情况在中京奚人地区也很普遍由种种原因流入奚区的汉人往往以租种奚人上层的土地维持生计。苏颂、苏辙在他们的《使辽诗》中都记录了这方面的情况2。

2 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9《吉水县永昌乡义役序》。

1 《辽史·营卫志》中《部族》上。

1 《全辽文》卷6《李知顺墓志》。

2 《全辽文》卷6《冯从顺墓志铭》。

1 《全辽文》卷1o《上方感化寺碑》。

2 《全辽文》卷11《张世卿墓志铭》。

东京地区隶属斡鲁朵的州县较多又迁入了大量渤海人其私有化程度则较南、西两京为低。

封建因素的增长与阶级关系的变化由于土地占有、经济成分、经营方式和展水平的差异辽朝的阶级关系也呈现着十分复杂的局面随着境内封建因素的增长阶级成分和阶级关系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

契丹诸部长官大王、节度使、都监、司徒等握有管理部落军事、行政、经济的权力有些家族则世预节度使之选。这些部落长官实际上就是本部份地的领主。因此契丹人的部落只能是保留着部落组织形式的领主占有制组织机构与蒙古建国后分封的千户有很多相似之处。

辽朝皇帝的斡鲁朵占有牧场、农田有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宫户;诸王、公主、驸马、契丹贵族、官僚多领有投下军州他们都是大大小小的领主。

早期投靠契丹统治者并为辽朝的建立与巩固建有功勋的某些汉人、渤海人上层也不同程度地占有土地、人户他们中一些人既有自己的封建庄园也有出租的土地因此既是经营庄园的领主也是出租土地的地主。圣宗时期的大丞相韩德让在上京、中京、西京、南京、平州、奉圣州都有提辖司管理属下各地的庄园。中京内省使、知宫苑司事李知顺上京户部使冯从顺等在中京也有庄园。

随着社会的展投下制也生了变化。到圣宗时领主对属下的控制已日益削弱国家对投下军州的政治、经济管理职能日益加强领主占有制逐渐衰落。

太宗时东丹国中心南移留居原地的渤海人大批南迁到东京辽阳地区。他们中的富户、贵族多拥有部曲。在迁徙中一些贫苦无力迁徙者又为富户所收容故东京地区的渤海贵族、富户也应是拥有属民的领主。随着辽朝封建化程度的提高东京的领主制也开始向地主制经济转化。

南京、西京的大土地所有者多以租佃方式经营地产。中京的奚人也多将土地租给汉人和渤海人耕种他们或成为地主或为小土地出租者。寺庙的上层僧侣是寺庙地产的管理者。由于土地来源不同他们的佃户既有二税户也有具有独立自由身份的国家编户。因而上层僧侣实质上是靠地租生活的地主。

由于商业的展辽朝境内也出现了富有的商人阶层他们或经商于五京、州县或来往于辽、五代、宋境有的甚至成为代表朝廷办理交涉的使臣如辽太宗时的回图使乔荣经商于晋境成为辽朝同中原进行商业贸易的代表并可作为使臣与后晋交涉政务。西京归化州的韩师训也是富甲一方的商人。

游牧的契丹人被编入相应的部落和石烈。他们在部落领的管理下在部落的份地上从事牧业生产是部落和国家赋役的主要负担者。没有朝廷和部落领的允许不能随意脱离本部。他们是牧区的劳动者牧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部落贵族的属民。除部落贵族外部落民也有贫富之差富民拥有较多的牲畜占有较好的牧场。凭借其经济实力也可转化为贵族。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被编入州县他们中既有拥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也有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的佃户。他们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是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国家编户并承担着国家的赋役。寺庙的佃户多是贵族、官僚随同土地一起转赠的他们是向国家纳税又向寺庙交租的另一种形式的税户。辽朝社会阶层还有宫分人、奴隶和著帐户。宫分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就民族成分讲有契丹人、奚人、渤海人、汉人和乌古敌烈、女真等诸部人。究其来源汉人、渤海人和各部族人多为战争俘虏契丹人则或为宫卫建立时析部族所得或为自愿投附者或后妃出嫁时的媵户和贵族犯罪没入者。他们的身份、地位也不相同有的享有自由民身份占有一定数量的奴婢、部曲本身就是领主、地主并可出任高官。如宫分人中的八房子弟是耶律欲稳的后裔。欲稳本为突吕不部人自其祖父台押时就与耶律家族关系密切有保护阿保机父辈之功。阿保机初置宫卫欲稳率部曲来归附宫籍为宫分人。他官至奚迭剌部夷离堇弟霞里为奚六部秃里祖台押配享皇室耶律家族祖庙。穆宗朝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虽为宫分人却与穆宗为布衣交并占有宫户。景宗、圣宗时的韩德让以宫分人的身份历任节度使、上京留守、北府宰相领枢密使兼政事令直至官拜大丞相总北南二枢密院事封王位极人臣却一直到统和二十二年才出宫籍赐国姓隶季父房并进而建文忠王府一跃而成为斡鲁朵主人。他们不但是部曲、奴隶的主人而且是辽朝的高官他们的家族属辽朝统治集团行列。

大部分宫分人是只有少量财产的农、牧业劳动者是领主占有制下的农、牧民有自己的财产和家庭享有较奴隶为多的自由但对主人仍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经允许不得脱离主人。主人却可按自己的意志将他们转送与人。他们承担的赋役是主人的私人收入同时按主人的意志提供力役。而他们承担的军役则是以向主人提供的方式为国家的军事目的服务。这一类宫分人在地位上与诸部部民相似而在名分上前者为私人部曲且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甚至可以被统称为“奴婢”后者为隶属于地方组织的国家编户但比编入国家州县的民户受着较多的控制与约束3。

诸宫和贵族都占有相当数目的奴隶他们从事某些手工业生产和供家内驱使。圣宗时的稍瓦、曷术二部原来即是皇室、贵族的奴隶他们当是战争俘虏和部落制末期沦为奴隶的部民。被编入稍瓦、曷术石烈后由贵族私人奴隶转为国家官奴婢。也有拐骗宋朝人口卖到辽境为奴者1。

著帐户是一种特殊的奴隶他们是由犯罪被籍没的贵族组成。最早被没入者是杀害遥辇氏联盟于越释鲁的蒲古只三族人遥辇后期他们被编入瓦里。阿保机死后皇后述律氏将他们编为著帐户。世宗时放免为良。此后凡贵族、世官之家犯罪便被没入编为著帐户。“凡承应小底、司藏、鹰坊、汤药、尚饮、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宫中、诸王祗从、伶官之属皆充之”1。他们是宫廷奴隶皇室占有的奴隶。

3 河北张家口市宣化区文物保管所:《河北宣化下八里辽韩师训墓》《文物》1992 年第6 期。1 《苏魏公集》卷13《牛山道中》记录了他在牛山馆(今河北平泉西)道中所见:“耕种甚广牛羊遍谷问之皆汉人佃奚土甚苦输役之重。”诗称:“农人耕凿遍奚疆部落连山复枕冈。种粟一收饶地力开门东向杂边方。田畴高下如棋布牛马纵横似谷量。赋役百端闲日少可怜生事甚茫茫。”苏辙在《栾城集》卷16《出山》中也描述了汉人佃种奚田的情况诗称:“汉人何年被流徙衣服渐变存语言。力耕分获世为客赋役稀少聊偷安。”

1 关于宫分人的情况还可参见李锡厚:《辽代诸宫卫各色人户的身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 年著帐户的身份并非终身。原有的著帐户不断放免新的罪犯不断没入故终辽之世“释宥没入随时增损无常额”2。

此外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部落所有的奴隶。而在国家手工业作坊中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也处于工奴地位。某些被贬黜的官员也常被罚入作坊服役。如圣宗朝秘书正字李万因上书“辞涉怨讪”被处以杖刑后罚至陷河冶采炼白银。道宗朝北面林牙萧岩寿因反对和揭露耶律乙辛获罪被流放乌隗路“终身拘作”。

辽朝是在游牧的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政权它在政治制度、经济成分、习俗法规等诸方面必然还有某些部落联盟时期的残余和痕迹。建国后统治者不断扩张境土统治了农耕的渤海人和部分汉人又受到了来自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和农业文化的强烈影响和冲击这就决定了辽朝境内的政治制度、经济关系及文化等方面几种成分并存且不断生调整变化的社会进程。

在契丹人活动的中心地区在部落组织形式下存在的早期封建制即领主制占主导地位。国家建立后部落组织转化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部落显贵、开国功臣成为国家的上层统治阶级于是部落内部有了官员、牧主、富裕的牧民和只有少量牲畜的贫苦牧民部落节度使等既是国家的地方官员同时也是本部的领主。

自大贺氏联盟时期起契丹人中已经出现了奴隶他们当来自贫苦的牧民和战争俘虏。遥辇联盟后期又出现了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契丹部落贵族。因而契丹社会有相当数目的奴隶存在。但牧业生产不同于农业和手工业它不适宜大量使用奴隶因而契丹社会的奴隶制并未得到充分展一直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建国后牧业区仍有一定数量的奴隶他们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宫廷服务和手工业生产。随着封建因素的日益增长从事手工业等专业性生产的奴隶大批得到解放编为部民1奴隶制的残余成分日益减少。奴隶主要从事家庭、宫廷服务供主人日常驱使。

投下及斡鲁朵所属的民户为领主、贵族的部曲但早已有了独立身份的自耕农民被长期抑为农奴是他们所不能容忍的。投下是在国家准许的情况下建立的他们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的控制和约束。国家也不会放弃在投下军州的权利。因而辽朝投下户尽管身份是部曲而其地位实质上并不完全是领主的私属。随着封建经济的展他们也在不断地改变着自身的地位。一方面是因投下军州的日益减少投下户便随之转化为国家州县民户;一方面是对领主依附关系的日益松弛。以投下的变化为先导和动力牧区的封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展的进程加快这种变化自圣宗以来日益显著。进入辽朝统治集团的汉人和渤海人上层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同时竟也像契丹贵族一样建立庄园占有大量部曲、人户由地主蜕变为领主成为身兼地主、领主双重身份的辽朝统治集团成员这也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地位决定的。

在靠近燕、云的奚人地区租佃制经营方式较为普遍这先因为它靠近农业区有大批被俘和流入的汉人受到燕、云先进经营方式的影响。同第4 期。

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3。

1 《辽史·营卫志》上。

时也与握有政治权势的契丹上层早期没有过多地在这一地区干扰奚人的经济活动有关。

总的来说除战争期间外西京、南京原有的经济基础没有因归入辽朝而受到严重破坏仍在租佃制经营方式上继续展。东京地区租佃制、庄园制并存。上京、中京地区变化较大总的趋势是部落制残余日益减少封建领主制逐渐向地主制经济过渡。因而整个辽朝境内早期决定社会性质的经济成分应该是领主制与之相适应的辽政权也应是早期封建制政权。圣宗以后地主制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展。

赋役制度辽朝境内的牧民、农民以及诸属国、属部都承担着向国家缴纳贡赋、提供劳役和军役的义务。由于身份、地位不同他们承担的赋役名目也多种多样。而官僚、贵族、诸节度使等却享有免役特权。随着辽朝政治、经济形势的展制度逐渐完善赋役制度也经历了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大抵在辽圣宗时期便逐渐确定下来。但受契丹社会习俗的影响辽朝的赋役征集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辽朝的五京各有掌管财赋的机构和官员上京有盐铁司设盐铁使;中京为度支使司设度支使;东京为户部使司设户部使;南京为三司使司置三司使;西京为转运使司置转运使合称五京计司或五计司。

辽朝的赋役制度主要分为部落民的赋役、农户的赋役和属国属部的贡赋三部分。

一、部落民的赋役契丹和奚人诸部牧民岁输羊为常赋以供国家所需和支付官俸。所输数目以拥有牲畜的多少为等第。

常赋之外节度使每年例向皇帝进献鞍马、珍玩。国家有急需、节庆或婚丧等情况贵族、官员、宗室等也另有贡献。如皇帝及太子结婚宗室、贵族等需进会亲帐幕、礼物和费用;皇帝死进助山陵费。这些额外贡献虽自诸宫、贵族、官员进上而其诸物则皆出自部民和贵族的属民。此外国家对官员额外加恩有所颁赐也皆取自于民。如奚六部大王萧观音奴“俸秩外给獐鹿百数皆取于民”2。

贡赋之外部民还须出力役。诸部的役有力役和兵役两类力役承担修桥、筑路、治河、搬运官物及其他工程。辽道宗时贾师训在同知永州军州事任上致力于减轻部民负担又措置得法一次就奏减永、龙化、奉圣三州“岁供行在役调计民工三十余万”;在扈从皇帝春捺钵活动时“规度春、泰两州河堤及诸官府课役亦奉免数万工”1。原隶宫分的奚人三营圣宗时置部隶南府专“备畋猎之役”。

部民负担最重者莫过于兵役。国有军情皇帝视所需征调诸宫卫、诸王府和诸部族军。诸部民则须自备武器、鞍马随从节度使出征。平时诸部也各有戍边兵役。其中五院、六院驻守南境备宋;乙室、涅剌驻守西南备西夏、党项和回鹘等;突吕不、品、楮特部镇守西北防阻卜、乌古敌烈等2 《辽史·营卫志》上。

1 圣宗时将由诸宫和横帐大族奴隶组成的稍瓦石烈和曷术石烈改编为部落置节度使。于是二石烈人摆脱了奴隶制束缚取得了部民身份。

部。诸部戍军由节度使管领屯驻戍守地区。老弱贫病者留居部落由司徒管领从事耕牧。这种长期的兵役虽有轮换补充之制仍使大批强壮牧民脱离牧业不能不给牧业生产带来影响和损失。圣宗时拓土开疆镇州可敦城为西北军事重镇驻兵屯戍防备阻卜诸部。东北重点驻守鸭绿江和黄龙府备御高丽和女真。西北、东北边境属部时降时叛屯戍役户负担日益加重。部落富民被征调戍边远离部落资费既多人又劳苦多致破产。有的则雇人应役被雇者或中途逃亡更有死于戍所者。

诸部派役有所谓“补役之法”。初期“居者、行者类皆富实故累世从戍易为更代”。至兴宗时“边虞数起民多匮乏既不任役事随补随缺。苟无上户则以中户当之。旷日弥年其穷益甚”1已成为影响政局稳定和国家兴衰的严重问题。

二、农户的赋役辽朝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的民户因居地不同经济展水平和历史背景不同赋役负担也存在某些差异。《辽史·食货志》载:“赋税之制自太祖任韩延徽始制国用太宗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韩延徽幽州安次人曾献在草原安置汉人之策并被采纳。建国后为守政事令、崇文馆大学士参与了制度、政策的制定。“凡营都邑建宫殿正君臣定名分法度井井”2辽朝农户赋役制度的初定当在此时。其范围当只限上京和中京奚人所在地区的农户。太宗时渤海故地和燕云十六州并入有必要检核各地户口人丁再定赋役制度。从燕云十六州的平稳交割判断这时的赋役制度当是参照渤海、唐、五代之制确定的。后来圣宗和兴宗时又做过某些修改和局部调整大致只是数额的增减。

农户的赋役凡田赋计亩征收;徭役随户物力高下征调。

为均平赋役辽朝也常括田、括户。

南京、西京地区的田赋与唐、宋一样分夏、秋两季征收并有正色、折色之分。《宣府镇志》载:统和十八年(1ooo)“诏北地节候较晚宜从后唐旧制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这当是夏税的缴纳期限。

辽朝的农田有官田、私田两种。私田计亩缴纳赋税。官田又有屯田、闲田两类。屯田收粟归官置仓积储不得擅贷。闲田多募流民耕种垦种之初酌情免租赋数年。然后或由垦种者承佃向国家交租;或许农民占为私产依例纳赋。

东京道多为渤海移民为了安抚降民赋役之制多从宽减“往来贸易关市皆不征”1。故较南、西二京为轻。

上京、中京道农户多为所俘汉人、渤海人他们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纳税情况也不同。隶属州县的自耕农向国家缴纳田赋;佃耕奚人田地的汉人则除缴纳田赋外还要按比例向田主交租。即苏辙所说的“力耕分获世为客”他们的负担同宋朝境内缴纳分成租的佃客大致相同。

诸贵族投下户分别向国家和领主缴纳贡赋。他们除向国家缴纳田赋外还须向领主缴纳“市井之赋”。即元好问所说的“输税于官且纳课给其主”1 《辽史·萧观音奴传》。

2 《全辽文》卷9《贾师训墓志铭》。

1 《辽史·萧韩家奴传》。

2。所谓“纳课给其主”即《辽史·食货志》所载的“市井之赋各归投下惟酒税赋纳上京”所以他们被称为“二税户”。

燕京地区的赋税据马扩《燕云奉使录》载“三百年旧额每岁出缗钱四十万”其中二税为大宗也包括商税、盐税等。辽末社会动乱经济凋敝物价暴涨税钱增至4oo 余万不能作为考察赋税负担的依据。苏辙认为辽朝燕云地区农民负担较轻。他说:“契丹之人每冬月多避寒于燕地牧放住坐亦止在天荒地上不敢侵犯税土。兼赋役颇轻汉人亦易于供应。惟是每有急调之政即遣天使带银牌于汉户须索县吏动遭鞭箠富家多被强取。玉帛子女不敢爱惜燕人最以为苦。兼法令不明受赇鬻狱习以为常此盖夷狄之常俗。若其朝廷郡县盖亦粗有法度。”1苏辙使辽十分重视体察辽朝国情他所记录的辽道宗晚年珍惜辽宋和好关系蕃汉人户得以休养生息人人安居不乐战斗以及辽道宗佞佛耶律延禧凡弱“虽心向汉但恐不能保其禄位”等情况皆切合实际他对燕地汉人负担的记录当可信。同时上京、中京一带赋役制度定于建国之初出自招徕、安抚汉人巩固统治的需要所定税额也应是较轻的。这从并无大批汉人南逃的事实也可得到印证。

此外寺庙的佃户中也有一些二税户。

农户向国家提供的力役有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多种名目。主要用于运输、保管官物维持地方秩序供官府驱使以及修河、筑路等项工程。徭役的征调也依户产的多少为等第但诸州县因所在不同有轻重不均之弊。如涿州新城县(今河北新城东南)驿路所经辽、宋使节过境频繁送往迎来多役民户。中京松山县(今内蒙古赤峰西南)岁运泽州(今河北平泉西南)官炭旁近州县却无此负担。县令马人望力争于中京留守才得以均役他邑。同时由于法度不明执行不严也常因时因地因人而有轻重不同等情。天祚帝时马人望为南院枢密使深患民户徭役之重遂使民户出钱官为募役减轻了役户负担。渔阳(今天津蓟县)定躬冶每年修桥路役工千数主者凌逼役户不堪忍受往往出高价以庸代役伤财害民。三河县(今属河北)尹刘瑶上任后亲为措置只用百工桥路工程即告竣民力得以苏息。又前此役民兴功经办者多人“专使交杂蠹耗乡栅驱良民如婢使取私货若己产”。刘瑶去繁整蠹委专人董役事“凡差立排门历量见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1。田赋与徭役外辽朝沿五代旧制仍有名目不一的杂税如盐铁税、曲(酒曲)钱、农器钱、鞋钱、匹帛钱、义仓粟等。商业贸易则有关征。田赋之外盐铁、曲钱和商税是辽朝收入的大宗。盐、铁、酒贸易一直由国家控制。故南京设都曲院、商税都点检、酒坊使;西京置都商税点检;各州县分别设有商、曲、盐、铁等都监或院使。辽圣宗统和十三年(995)诏诸道各州县置义仓“岁秋社民随所获户出粟粜仓社司籍其目。岁俭以振(赈)民。”沿边诸州又有和粜仓“出陈易新许民自愿假贷收2 《辽史·韩延徽传》。

1 《松漠纪闻》载:“阿保机灭渤海迁其族帐千余户于燕给以田畴损其赋入往来贸易关市皆不征有战则用为前驱。”当是指东京渤海人的情况。《辽史·圣宗纪》也说:“自神册来附未有榷酤盐、曲之法关市之征也甚宽弛。”

1 元好问:《中州集·乙集》。

息二分”2。义仓粟实为田赋的附加税将国家赈济灾贫的负担转嫁给农户。和粜法或系借鉴于宋。

此外或为战争所需或补充群牧辽朝还不时括富民车马。这种负担因并非常赋故无限额可因人因事随时而定其扰民之甚正如苏辙所见。三、属国和属部的贡赋属国、属部随部所出缴纳贡赋。初期东丹岁供布15 万端马千匹。后东丹南迁属东京道不再为属国。阻卜除马、驼外岁贡貂皮1 万青鼠皮2.5 万。五国、乌惹等部贡马匹、珍珠、胶鱼皮、貂皮和海东青鹘。女真贡弓矢、人参、生金、蜜蜡、珍珠、布帛、海东青和唤鹿、养鹰鹘的奴隶。乌隗乌古部初以貂皮、青鼠为贡因非本土所产自圣宗统和六年(988)从其所请改为只贡牛马。回鹘诸部所贡为玉、珠、犀(角)、**、琥珀、玛瑙器、镔铁器、斜合里皮和各色毛织品1。西夏进马、驼、锦、药材、皮毛等。高丽以布、铜器、人参、纸、墨、藤造器物、龙须草席和酒、醋等进献。

遇有战事诸部须按辽廷的要求出兵从征。

2 苏辙:《栾城集》卷41《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路振、苏颂记载与此不同。路振说:“虏政苛刻燕蓟苦之园桑税亩数倍于中国。水旱虫蝗之灾无蠲减焉。以是服田之家十夫并耨而老者之食不得精凿。”是圣宗时的情况。但《辽史·圣宗纪》中屡见赈灾的记载可知路振所记或为个别情况或得之于传闻未必完全符合当时的实际。苏颂说:“汉人佃奚土甚苦输役之重。”“赋役百端闲日少可怜生事甚茫茫。”苏颂使辽在道宗咸雍三年(1o67)和大康三年(1o77)苏辙使辽在大安五年(1o89)两人所记同为道宗时情况而结论却截然不同。苏辙的记载似更接近实情。1 《全辽文》卷1o《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

第五节西夏的赋税与徭役赋税西夏建国前的党项社会就已进入封建社会宗族封建制成为西夏的统治基础。西夏的土地制度大体可区分为国家所有制、贵族占有制、寺院和小土地占有制。建国前党项政权统治下同邻境的宋朝相比赋役已相当繁重。《宋史·党项传》记载李继迁统治下的银州(今陕西米脂西北)羌部拓跋遇曾向宋朝边吏诉说:“本州赋役苛虐乞移居内地。”西夏建国之初仿宋制建立的皇权机构中设有“三司”“总国计应贡赋之入”。又设“受纳司”、“农田司”、“群牧司”等管理和征收农、牧、商、手工各业的赋税。

西夏建国初期由于对宋朝频繁动战争军需粮饷主要靠对宋夏沿边地区的掠夺。宋朝边将田况说:宋朝缘边与西夏“山界相接人民繁庶每来入寇则科率粮糗多出其间”1。宋朝边帅韩琦也说西夏进攻宋朝“军兴之物悉取国人。而所获不偿所费”2。夏宋经过几年的战争夏国虽取得多次胜利“然死亡创痍相半。人困于点集财力不给国中为‘十不如’之谣以怨之”1。西夏皇室和党项贵族也利用权势侵占田地役使无地的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有的甚至直接掠夺宋朝边境地区的土地变为私田。夏毅宗时其国相没藏讹庞霸占宋朝辖境麟州(今神木北)屈野河以西的大片肥沃土地派兵护耕“令民播种以所收入其家岁东侵不已距河仅二十里宴然以为己田”。■都元年(1o57)又屯兵数万人于屈野河“尽麟州以北民耕牛、农具计欲尽耕河西地”2。

西夏中期崇宗、仁宗时期是西夏封建经济展的鼎盛时期。仁宗天盛时期(1149—1169)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关西夏赋役制度的规定完备而详尽。在《律令》的第十五至第十七章中关于农业租税条对夏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纳租标准、数量、纳租时限、入库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处罚等都规定至详。如规定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收取租户钱物及摊派杂役;农民可在所租土地边上的沼泽、荒地上开垦种植三年不纳租税。过三年后“一亩纳谷物三升”。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家也实行局部免税措施。如夏大庆四年(1143)四月西夏的兴州(今宁夏银川)和夏州(今陕西靖边北)地区连遭地震地裂泉涌灾情严重。仁宗采纳御史大夫苏执礼的建议下令二州灾区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3。以上诸种规定与措施对促进农业生产展和安定社会极其有利。宋代史籍上多有西夏国家储粮的记载如“摊粮城”、“御仓”、“粟窖”、“国官窖”、“歇头仓”等藏粮十数万至百万石。除地租税收外工商税也是西夏国家税收的大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1 《辽史·食货志》上。

2 高昌回鹘“一年一次朝贡进献玉、珠、**、斜合里皮、褐里丝等亦有互市其国主亲与北主评价”。见《挥麈前录》卷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

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2。

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4。

3 《宋史》卷485《夏国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