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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44655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5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一正统九年九月己酉条。

1 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2 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3 《明太祖实录》卷二o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条。

④ 参见《明会要》卷五o《民政一·逃户》。

1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条。

要贡献。但他毕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劳亦有过错。他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的大动作有的值得歌颂有的难免有副作用。当时最为轰动的有三件:迁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郑和下西洋。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为大明帝国树起了威武强盛的形象又使国家财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赋役负担。于是从宣德朝开始人户逃亡的现象很快蔓延开来。宣德帝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巩固皇权的经济基础宣德五年(143o)一方面选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财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剧难治之地:以况钟为苏州知府、赵豫为松江知府、莫愚为常州知府、马仪为杭州知府、陈本深为吉安知府、罗以礼为西安知府、邵旻为武昌知府、陈鼎为建昌知府、何文渊为温州知府。又择才堪重任之臣周忱为工部侍郎巡抚财赋重地江南督责税粮整理赋役均平官民田科则;另一方面还是实行宽恤政策。他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比闻漳州强贼皆是逃民罪虽可诛情亦可悯。推原其始责在有司其即榜示各处务从宽恤若有扰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贷。”2正统元年(1436)六月为了摸清各地逃户的情况命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了多税粮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则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虽而所报人口不尽或辗转逃移及窝家不举者俱甘肃卫所充军1。

正统八年(1443)令逃军、逃匠、逃犯人等自者免罪。

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明军惨败国力大衰社会开始动荡不安逃户现象加剧一些大臣对此深为忧虑。景泰五年(1454)镇守福建兵部尚书孙原贞上言:臣昔官河南尝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万户。此辈悉转徙南阳、唐、邓、樊间群聚谋生安保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可无他日患矣2。

成化四年(1468)三月巡抚陕西右都御史陈价奏曰:“平凉、延安、庆阳等府所属人户为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遗田土、粮草、2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1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此处文字据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6 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2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条。

钞、绢俱责现存人户代纳。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虑追赔不愿复业。臣愚欲将逃于河南、山西、湖广、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处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县人起取。无分彼此悉与口粮。其代逃户赔纳者悉与蠲除。凡公私逋负一皆停免。庶逃者乐于复业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户部商议以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拟起取;远而无定在者宜行该巡抚官勘实遣回。于粮差实免二年于赔纳则量蠲其半”。诏从之1。

弘治十二年(1499)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阎仲宇奏:“本镇地方多流民啸聚。请下各州县审核有系逃军、逃匠、逃囚者各递解原籍处理。其不系逋逃愿自还乡者抚遣以归。如住久置有产业不愿回还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后随垦田多少从轻纳粮当差。若军匠冒称民籍者从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诏从其议2。

由此可见明朝廷对逃户的政策不外数条:动用武力强迫还乡复业;老弱不能归或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等原因而不愿归者准予所在附籍;适当减免赋役;原来的户籍不得改变。中心是为了使所有的民户都必须有户籍人人都在户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变原来的户籍类别以保证社会治安和应征丁粮数目。

明代的“逃户”就其政治、经济地位而论除了以贫民为主体外还有一种类型那就是有钱有势的富户。富户之逃起于明太祖仿效汉代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又惩元末豪强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平)、大(兴)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1。

宣德以后随着法制松懈和贫民逃亡日趋严重那些当初被迁徙南京、凤阳、北京的富户也由于长期困累于徭役纷纷开始逃窜。于是朝廷在宣德年间又出台了对付富户逃亡的政策总的精神比对贫民逃户严厉得多。宣德三年(1428)定制:凡富户逃亡一律边境地区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者正犯口外充军。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1 《明宪宗实录》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条。

2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条。

1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关于明太祖移徙富户实京师及其户数《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云:明太祖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迄弘治朝始为放宽改为罚银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转宛平、大兴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嘉靖时又进一步放松减为征银二两以充边饷。嘉靖二十九年(155o)题准:将原收富户银两历支四百两给宛平、大兴二县厢长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2。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1。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待流民的政策与对待逃户大体相当主要是以招抚为主减轻赋役令其还乡复业。洪武初年韩政镇守河北由于实行招抚政策流民复业者甚众2。永乐四年(14o6)九月朝廷对苏、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济还乡复业者达十二万余户。永乐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诏:凡流民归里复业者三年免予赋役。宣德以后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饥民流徙南阳诸郡不下十余万。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抚辑仓粮赈济。正统时除继续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救助之外又从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正统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编里互保由所在甲长严加管束并设抚民佐2官。凡归本籍务业者官给耕牛、种籽、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之请对流民复业者免征税粮。正统六年(1441)山东、陕西二省流民二十余万人流入河南于谦粟救济同时令官安抚授田给牛耕种流民得以安居务业1。景泰初年对河南、山西等处流民还乡复业者有的计口给粮有的免除赋役五年。

2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

1 王夫之:《恶梦》。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388 页。2 《明史》卷一三o《韩政传》。

1 参见《明史》卷一七o《于谦传》。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给京师流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567)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关于“附籍”与鳏寡孤独“附籍”简单说就是原先外来的人户附入后来所在地的户籍成为当地正式的编户民。其由来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来的“逃户”与“流民”其次为文武官吏及其家属。前者缘于封建剥削制度;后者是出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加强统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为了控制户口和土地严禁百姓流移变乱户籍。然而残酷的政治经济压迫又不断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户与流民无论统治者采取什么手段都不可能使他们一一回到原籍终归有一部分人在他乡异土生存下去传宗接代。另外由于明代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原籍从政必须异地对调一些文武官死于外乡而其家属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对这些人如何处置、管理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产展、社会秩序以及对待官僚家属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在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区别户等宽严相济。具体有:第一对非世袭的民户许予随地附籍。例如正统初年山西参政王来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还故土每以失产复逃去。乞请随在附籍为便。上从其请1。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2)令民籍者收附;而军、匠、灶役户冒充民籍者还。这条规定到了嘉靖年间有所松动。嘉靖六年(1527)诏巡城御史严督该兵马司官查勘京师附住军、民人等其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编南畿流民户入籍。

第三对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按其离原籍道里远近酌情处置。正统十三年(1448)令凡离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还本籍。景泰中令文职改调事故(事故指或被处死或病死或受处分等)等项官员遗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原籍官司收管听继2。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附籍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人户“毕以其业著籍”不得变乱凡世代永充的军、匠、灶户更不得改变。总而言之凡人户都必须编入户籍纳入朝廷的管理范围不得脱户。若离开原籍应随地附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明律》第四《户律一》明文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鳏寡孤独如果说一些“附籍”者流落异乡的处境有时令人为之可叹的话那末许多鳏寡孤独者的命运更使人感到怜悯。这些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往往不为人注意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当然他们中间也有所不同有的有田产无劳力;有的两者皆无是社会的负担国家的包袱。但无论哪一种情况这个群体毕竟是人户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养其年送其老。也正因如此历代对他们都采取优恤政策。明代亦不例外。

明建国之初虽然民力财力俱困百废待举明太祖也没有忘记他们。

洪武元年(1368)七月下诏救济中原贫民。八月又诏对鳏寡孤独者时加存恤。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于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国各郡县置立养老院(养济院)收养无业贫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薪材三十斤1 参见《明史》卷一七二《王来传》。

2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附籍人户》。

冬夏各给布一匹小孩给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粮。又设漏泽园收埋贫民在府州县立义冢。对高年者实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太祖命给穷民无告者房舍、衣食。尔后多次下令给钞和口粮。洪武十四年(1381)编制“赋役黄册”时尽管他们不能服徭役也没有抛弃他们将其编入里甲组织之中列于图尾名为“畸零”视其为整个国家户口的有机组成部分1。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诏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每年给米六石。建文元年(1399)令每年给米三石由亲戚收养;笃废残疾者收入养老院按例支取衣、粮。宣德元年(1426)十一月命顺天府尹加意恤贫一概收入养老院。天顺元年(1457)令收养贫民在大兴、宛平二县各设养老院一所日给二餐。成化以后由于流移日多经济困难救济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京师地区。但救济物多为董事者据为私物。成化十六年(1481)户部进言:大兴、宛平二县岁廪孤老七千四百九十余人岁赡粮二万六千九百余石布如人数。近有司疏于稽察董其事者日肆侵牟无告之民不沾实惠宜令府尹勤于巡视使惠泽下流毋负朝廷恫瘝至意。帝准其请诏天下有司殚心存恤。所在巡按御史廉其怠者奏闻治罪。

朝廷优恤鳏寡孤独目的在于通过宣扬皇帝的“仁慈”与“德意”防止他们扰害社会秩序巩固现存制度。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政治日益**、国家财政危机鳏寡孤独者的处境也终于越来越“困穷可悯”。

1 有一种观点认为:鳏寡孤独者“一般不计算在总户数之内”。

第三节调整人口布局明初的移民垦荒调整人口布局在明初是通过移民垦荒运动而实现的。这次移民垦荒运动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又反过来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重大的政治作用。而影响最深远的是由此基本奠定了中国近代人口分布的格局为南北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明代调整人口布局最初是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的。朱元璋之所以要实施这个大动作组织大规模的移民运动归根结底是为了加快人口增长恢复社会经济巩固皇权统治。

明皇朝是在元末群雄割据中建立起来的。

元朝末年政治败坏经济衰退民不聊生。元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全国反元大起义爆一时间群雄并起拥兵据地称王称帝争夺天下干戈不息。在他们当中除去明太祖朱元璋的南京政权(亦称“西吴”政权)尚有兵力最强大、割据江西与湖广等地的“大汉国”陈友谅;经济实力最强立都苏州的“大周国”张士诚(又称“东吴”政权)。他们是朱元璋的主要劲敌。此外还有称雄浙东海上的武装集团方国珍、建国四川重庆的“夏”政权明玉珍等。群雄割据局面的出现很快演变成为一场群雄之间与群雄和元皇朝之间复杂、激烈、持久的战争。这场战争从至正八年(1348)方国珍起兵海上开始迄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建国为止历时整整二十年。朱元璋即位以后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又与元朝残存势力进行了二十多年的南征北战。前后总计近五十年。在这场战争中朱元璋是唯一的胜利者。他用战争的手段打败了敌人建立了政权。但是明朝政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可以高枕无忧在他面前仍然摆着重重困难。其中最使他感到头痛的问题是由于连年战争造成许多地方居民死亡人口减少田园荒芜社会经济严重破坏。同时也使全国各地人口分布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剧。

史称:“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1。耕桑之地变为草莽道路榛塞“人烟断绝”1所在萧条。江、淮之间不少地方是“百里无几家但见风尘起”。黄河以北广大地区情景更加可怜。如众所知北方本为元朝统治的心腹之区饱受赋役剥削由来已久。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为了统一中国又把主战场由南方移到北方于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命徐达统帅二十万大军北伐中原入山东、转河南从此战1 《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1 《明太祖实录》卷三三。

火不息、硝烟弥漫“地多荒芜遗骸遍野”2。其间受祸最烈的是久罹兵革的山东、河南两省。山东、河南原为北方的两个大省人口众多。元末以来因为人民大量逃亡竟然成为“多是无人之地”。洪武元年七月明太祖对新任命的北方守令说:新附之邦民生凋瘵若不加以安养必将再次流离失所。同年十二月命宋冕为河南开封知府谕之曰: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为中原今日之急务3。当地的守土官也多次上书朝廷说: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往辟④。洪武三年(137o)三月郑州知府苏琦上言时政曰:“自辛卯(至正二十三年)河南起兵天下骚然。兼以无政衰微将帅凌暴十年之间耕桑之地变为草莽。”5继而户部郎中刘九皋疏言:河北诸郡自兵后田多荒芜居民鲜少6。从这些言论可以看出北方地区所受的破坏最为严重特别是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于是各地之间也就形成了一种十分鲜明、相互对比强烈的反差现象;北方不少地方“多是无人之地”地多人少时称“宽乡”;南方和北方某些地区却是“地狭人稠”地少人多时称“狭乡”。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自然而然也就成为明太祖必须解答的一道大难题。

明太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向着变“田多荒芜居民鲜少”为“田野辟户口增”的目标前进。这场移民垦荒运动虽然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其规模之大延续时间之久参与的人数之多则为前代所罕有。元朝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朱元璋在命大将军徐达挥师北伐中原的同时下令迁徙苏州府富民充实濠州(今安徽凤阳)明初移民运动由此拉开序幕。其后不断完善全面推广深入展。

洪武三年(137o)五月在河南设立司农司议计民授田负责移民垦荒事宜。六月以苏、松、嘉、湖、杭五府地狭民稠而皇明祥地临濠地多闲弃迁五府无田贫民四千余户往耕1。

洪武四年(1371)三月移山后之民一万七千户到北平耕种。六月复徙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户、十九万七千二百人入籍北平各处卫所和州县。不久移徙沙漠故元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到北平开荒种田分别落户于大兴、宛平、良乡、固安、通州、三河、武清、蓟州、昌平、顺义等地2。洪武九年(1376)十一月移山西及北直隶真定等处民无产业者往凤2 《明太祖实录》卷五五。

3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5 《明太祖实录》卷五o。

6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1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2 《明太祖实录》卷六六。

阳垦田。

洪武十五年(1382)九月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诸县元将何真所部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到泗州屯垦1。

洪武二十年(1387)十月命湖广常德、辰州民有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耕云南2。

洪武二十一年(1388)八月移山西泽、潞二州贫民往河南就耕。

洪武二十二年(1389)四月迁苏、松、杭、嘉、湖、温、台诸府民无田者到滁、和二州等地开荒。九月召募山西地狭民稠府州县之民赴北平、山东、河南土旷人稀之地耕作。

洪武二十四年(1391)七月命户部籍浙江等省、应天诸府富民一万四千三百余户悉徙其家以实京师(南京)。

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二月移山东登、莱诸府民贫无产者五千六百三十五户赴本省东昌等处编籍耕种。

上列至正二十七年十月至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的十几次移民中有户口数据可考者七次如按每户五口推算合计约五十九万零三百七十五人。“太祖时徙民最多”。明太祖以后移民垦荒运动继续进行。

建文四年(14o2)九月徙山西民无田者到北平种田五年内不征税粮。永乐元年(14o3)八月“靖难”之役结束以后明成祖遣流罪以下者垦田北京。又迁苏州等十府、浙江等九省富民三千余户填实北京。

永乐二年(14o4)九月移山西居民万户入北京务农。

永乐十四年(1416)一月迁徙山东、山西、湖广无业流民往保安州开荒三年免租。

以上所举只是国初洪武、永乐年间规模较大的移民垦荒事例。至于由江南移入江北地区;江、浙省内各地的移徙;湖广移居云、贵、川以及由内地移入边区或由边区移到内地的更是不计其数。其中由山西移居北京、河南、山东等地和山东本省东西部之间的移民次数尤为繁多不胜枚举。“朝廷所移民曰移徙”。明初朝廷移民垦荒至永乐末年基本结束。“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生产调整人口布局除了移民垦荒之外另一个重大措施就是开展军队屯田。军队屯田主要集中于东北、西南、西北等广大边陲地区即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固原、太原等“九边”地区。正如《明史·食货志》所说的:洪、永之世“东起辽左(东)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这场军民垦荒大生产也是一次人口布局大调整这是由移民和军队屯田的区域与方1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

2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六。

向所决定的。

移民的原则和路线明初朝廷实行移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从“狭乡”移居“宽乡”以均衡人口、调节地力使“地无遗利”“人无失业而有恒产”。当时移民的区域和路线都充分证明这一点。

洪武朝移出居民最多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及山东东部移出人数为五十万以上;塞北地区约移出四十七万(主要是出于政治、军事目的考虑);江南苏、松诸府约移出二十万人。

而移入人口最多的“多是无人之地”的山东西部、河南及北京三地交界处总计约移入一百万人。其次南京、临濠、泗州各约移入二十余万人。洪武时移民的路线:前期主要是由塞北→华北;江南→临濠。

中期广东→淮南;全国各地→南京。

后期山西南部→山东南部;河北北部、北京南部、山东东部→山东西部。

到了永乐年由于生了“靖难”战争、出兵安南、迁都北京以及郑和下西洋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形势都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对移民的区域与路线也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是时移出人口列于位的地区是南京。一是因为它已变为陪都不再是全国政治中心。二是人口过多洪武末年驻军除外尚有三十余万人且多匠户。其次为山西与山东东部总计约移出十余万人。原因是“民户丁多”且“多无田”。再次为安南约移出二万人意在安抚。移入居民最多的为北京总计为三十万人左右。原因是北京本为人稀地旷之区同时也是为了建设、充实京师。

总之除一部分边民和故元官吏将士之外都是由人多地少的地区移入人少地多的地区。洪、永二朝的移民人数有数字可考者为二百万左右实际可能有四百万左右1。再加上大批军队开入边境地区屯田长期从事生产有一部分人以致世世代代留在那里事实上与移民无异。如此众多的军民进行空间大转移由“人稠地窄”之区移居“人稀地旷”之地对于改变人口分布密度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明代初年移民运动从至正二十七年(1367)开始迄永乐末年大体结束前后约六十年。这次移民能够顺利开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应该1 近年有人提出仅洪武二十六年(1393)移入长江流域的人口就达七百万(见曹树基:《明代初年长江流域的人口迁移》《中华文史论丛》第47 辑)。

说与当时的户口制度有密切关系。正是由于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户口制度户籍管理严密因此朝廷对于各地人口分布情况各家各户的职业、人丁事产等大体有所了解动起来就比较容易对移民区域、方位、人数的确定才能做到比较符合客观实际。而移民垦荒的结果又增加了耕地面积使大批无田的贫民有田可种生活从此有所保障安心在家务农。不仅有利于促进人口增长恢复农村生产而且有助于减少逃亡和流移进一步巩固户口制度更有利户口管理和赋役征派。

第四节户口统计混乱明代户口统计的范围和方法户口统计意义重大。它既是整个户口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环又是维护和健全户口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调查、统计才能及时现户口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是否有变乱户籍、漏口、脱户、逃亡等。也唯有运用统计手段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各种人口数据为各项决策提供依据。

严格说户口统计的内容应是全面、准确的包括静态与动态两方面。

例如各个行政区域(司、府、州、县、乡、都、保等)的户数和口数;男、女人数及其比例;各个年龄段人数;军、民、匠、灶等各类役户的户数与人数;各个时期(或各朝)户口数及其升降变动;各种民户(富户、贫户等)的产业(田土、耕牛、房屋等)占有情况;全国每年死亡与出生人口数等等都属于户口统计的范畴。其中最基本、最起码的一点是必须对一代的总户数与总口数有一个比较完整、精确可靠的统计数字。遗憾的是就连这一点在明代的户口统计中也难以做到(其他各代亦然)。以致在几百年后的今天人们对有明一代的户口数还是若明若暗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和明确的说法给明代经济史特别是人口史的研究带来了诸多困难。

明代究竟有多少人口?这是明代户口统计中的要问题。目前史学界对这个问题有种种推测和说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明代初年约有一亿人口;明代万历中叶有一亿五千万人口;明代(或明末)人口总数为二亿左右。

除去时间差别透过这三个不同数字仍然可以现各家观点的歧异。

造成这种歧异的原因有的是由于对历史文献资料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认识与解释但最根本的是因为历史文献资料不齐全尤其是官府统计上的混乱。

对于明代的户口统计先需要明确它的统计范围。这里包括区域地理范围和宗室人口登记范围。

明皇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帝国幅员辽阔而封疆代有变化。

“明初封略东起朝鲜西据吐番南包安南。北距大碛东西一万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一万零九百四里。自成祖弃大宁徙东胜宣宗迁开平于独石世宗时复弃哈密、河套则东起辽海西至嘉峪南至琼、崖、北抵云、朔东西万余里南北万里。其声教所讫岁时纳贽而非命吏置籍、侯尉羁属者不在此数”1。当时东北、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等广大边疆地1 《明史》卷四o《地理志·序》。

区都是大明帝国的领土都与明廷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个方面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在经济上有一点值得注意这些地区对明朝廷只是“岁时纳贽”而已其户口数(包括田土数)始终没有包括在朝廷的统计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无论明朝的封疆如何变化明朝廷户口统计的地理区域范围从明初到明末一直只限于两京十三省即京师(北京)、南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所谓“全国”和“天下”都是这个意思。

另外明朝宗室的人口也不在官府的户口统计数之内而是自成系列单独登入皇族的族谱“玉牒”。“天潢日繁”宗室人口增长迅至明朝末年为三十万人左右。

对于明朝的户口统计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深入探讨亦即明朝官府统计的人口数到底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还是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合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1∶1 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小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含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1∶1 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小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

户口统计混乱不堪下面再检讨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混乱现象。

明太祖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户口统计。早在明建国以前他就为建立户口统计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建国以后又不惜人力、物力直至派遣大军下乡和各级地方官一起普查人口核实登记。然后逐级汇总上报朝廷每年年终由中书省将户口增减情况报告皇上。洪武十三年(138o)中书省革除以后这项工作改由户部负责。洪武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以后户口登记和管理更加严格、细密。由里甲长督责挨家挨户登录人丁事产审核造册一式四份一上户部其余分别保存于布政司、府、县以便复核、比照。户口统计项目之详细要求之严格方法之完备绝非前代所可比。按理说明代的户口统计应是清清楚楚人口数也应是一目了然。但令人感到不解的事实偏偏不是这样。无论是地方司、府、州、县等基层单位编造的还是中央有关部门(户部)进呈皇上的可以说都是一团混乱。明太祖在世时已经出现不少问题明太祖以后问题更加严重。

为了便于检讨、分析先将《明实录》所载历年人口数摘录于下(户数略):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o5 人。

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 人。

建文四年(14o2)563o1o26 人。

永乐元年(14o3)66598337 人。

永乐二年(14o4)5o95o47o 人。

永乐三年(14o5)516885oo 人。

永乐四年(14o6)51524656 人。

永乐五年(14o7)51878572 人。

永乐六年(14o8)515o2o77 人。

永乐七年(14o9)51694769 人。

永乐八年(141o)51795255 人。

永乐九年(1411)51446834 人。

永乐十年(1412)65377633 人。

永乐十一年(1413)5o95o244 人。

永乐十二年(1414)516182o9 人。

永乐十三年(1415)51524436 人。

永乐十四年(1416)51878172 人。

永乐十五年(1417)515o1867 人。

永乐十六年(1418)51694549 人。

永乐十七年(1419)51794935 人。

永乐十八年(142o)51446434 人。

永乐十九年(1421)51794228 人。

永乐二十年(1422)52688691 人。

永乐二十一年(1423)52763178 人。

永乐二十二年(1424)52468153 人。

洪熙元年(1425)52o8365o 人。

宣德元年(1426)5196o119 人。

宣德二年(1427)52o7o885 人。

宣德三年(1428)52144o21 人。

宣德四年(1429)53184816 人。

宣德五年(143o)51365851 人。

宣德六年(1431)5o565259 人。

宣德七年(1432)5o6678o5 人。

宣德八年(1433)5o628346 人。

宣德九年(1434)5o627456 人。

宣德十年(1435)5o627569 人。

正统元年(1436)52323998 人。

正统二年(1437)5179o316 人。

正统三年(1438)51841182 人。

正统四年(1439)5174o39o 人。

正统五年(144o)51811758 人。

正统六年(1441)52o5629o 人。

正统七年(1442)53949951 人。

正统八年(1443)52993882 人。

正统九年(1444)53655o66 人。

正统十年(1445)53773934 人。

正统十一年(1446)5374o321 人。

正统十二年(1447)53949787 人。

正统十三年(1448)53534498 人。

正统十四年(1449)53171o7o 人。

景泰元年(145o)534o3954 人。

景泰二年(1451)5343383o 人。

景泰三年(1452)535o773o 人。

景泰四年(1453)5336946o 人。

景泰五年(1454)53811196 人。

景泰六年(1455)538o747o 人。

景泰七年(1456)53712925 人。

天顺元年(1457)54338476 人。

天顺二年(1458)542o5o69 人。

天顺三年(1459)5371o3o8 人。

天顺四年(146o)537474oo 人。

天顺五年(1461)5374816o 人。

天顺六年(1462)5416o634 人。

天顺七年(1463)5637o25o 人。

天顺八年(1464)6o49933o 人。

成化元年(1465)6o47254o 人。

成化二年(1466)6o653724 人。

成化三年(1467)59929455 人。

成化四年(1468)6161585o 人。

成化五年(1469)61727584 人。

成化六年(147o)61819814 人。

成化七年(1471)61819945 人。

成化八年(1472)61821232 人。

成化九年(1473)6182348o 人。

成化十年(1474)6185281o 人。

成化十一年(1475)61852891 人。

成化十二年(1476)61853281 人。

成化十三年(1477)61853581 人。

成化十四年(1478)61832198 人。

成化十五年(1479)7185o132 人。

成化十六年(148o)62456993 人。

成化十七年(1481)62457997 人。

成化十八年(1482)62452677 人。

成化十九年(1483)6245286o 人。

成化二十年(1484)62885829 人。

成化二十一年(1485)6288593o 人。

成化二十二年(1486)6544268o 人。

成化二十三年(1487)5o2o7134 人。

弘治元年(1488)5o2o7934 人。

弘治二年(1489)5o3o2769 人。

弘治三年(149o)5o3o7843 人。

弘治四年(1491)5o5o3356 人1。

弘治五年(1492)5o5o6325 人。

弘治六年(1493)5o539561 人。

弘治七年(1494)5o614196 人。

弘治八年(1495)5o678953 人。

弘治九年(1496)5o727539 人。

弘治十年(1497)5o765186 人。

弘治十一年(1498)5o855375 人。

弘治十二年(1499)5o827568 人。

弘治十三年(15oo)5o858937 人。

弘治十四年(15o1)5o895236 人。

弘治十五年(15o2)5o9o8672 人1。

弘治十六年(15o3)5o981289 人。

弘治十七年(15o4)6o155835 人。

弘治十八年(15o5)59919822 人。

正德元年(15o6)468o2o5o 人。

正德二年(15o7)559o68o6 人。

正德三年(15o8)594252o8 人。

正德四年(15o9)59514145 人。

正德五年(151o)59499759 人。

正德六年(1511)6o446135 人。

正德七年(1512)6o59o3o9 人。

正德八年(1513)632842o3 人。

正德九年(1514)62123324 人。

1 《大明会典》记为53281158 人。

1 《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记为61416375 人。

正德十年(1515)6257373o 人。

正德十一年(1516)62573736 人。

正德十二年(1517)6262781o 人。

正德十三年(1518)62664295 人。

正德十四年(1519)62695812 人。

正德十五年(152o)6o6o622o 人。

嘉靖元年(1522)61929862 人。

嘉靖十一年(1532)61712993 人。

嘉靖二十一年(1542)634o1252 人2。

嘉靖三十一年(1552)633441o7 人。

嘉靖四十一年(1562)63654248 人。

隆庆元年(1567)62537419 人。

隆庆二年(1568)62537419 人。

隆庆三年(1569)62537419 人。

隆庆四年(157o)62537419 人。

隆庆五年(1571)62537419 人。

万历三十年(16o2)56355o5o 人。

泰昌元年(162o)51655459 人。

天启元年(1621)51655459 人。

天启三年(1623)51655459 人。

天启五年(1625)51655459.5(口半)。

天启六年(1626)51655459.5(口半)。

从上列《明实录》一组变化无常的数字中可以明白看出明朝官府的人口统计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一、有头无尾。按照明朝祖宗定下的制度:天下户口“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而上列数字表明从建文四年(14o2)至天启六年(1626)的224 年中通过《明实录》显示出来的、有户口统计数字的只有136 次(年)。其中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泰昌九朝最为完整年年都有统计数字。建文缺三年;正德缺一年;嘉靖朝计四十五年仅有四次缺四十一年;隆庆缺一年;万历朝计四十八年仅有一次缺四十七年;天启缺三年。从建文朝到天启朝共有九十六年没有户口数字不知是有司没有进行统计还是《明实录》没有登记。但它至少说明明朝的户口统计制度从嘉靖朝开始已经遭到严重破坏不像当初那样为人重视。

还有按规定户口之数载诸“赋役黄册”“赋役黄册”始造于洪武十四年(1381)。尔后“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即每十年造一次。据此从洪武二十四年至崇祯十七年( 1644)则攒造黄册之年应为:洪武二十2 《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记为6253o195 人。

四年(1391)、建文三年(14o1)、永乐九年(1411)、永乐十九年(1421)宣德六年(1431)、正统六年(1441)、景泰二年(1451)、天顺五年(1461)、成化七年(1471)、成化十七年(1481)、弘治四年(1491)、弘治十四年(15o1)、正德六年(1511)、正德十六年(1521)、嘉靖十年(1531)。嘉靖二十年(1541)、嘉靖三十年(1551)、嘉靖四十年(1561)、隆庆五年(1571)、万历九年(1581)、万历十九年(1591)、万历二十九年(16o1)、万历三十九年(1611)、天启元年(1621)、崇祯四年(1631)、崇祯十四年(1641)。但在《明实录》里从建文朝到天启朝建文三年、正德十六年都没有记载户口统计数字;嘉靖朝只有四年有户口统计数字而且皆非为造黄册之年;隆庆六年(1572)也没有户口统计数字(此年非造黄册之年);万历朝只有一年有户口统计数字但亦非造黄册之年;天启二、四、七年也未见有户口数字(皆非为造黄册之年)。这也同样足以说明: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已经渐渐淡薄祖制的威严已经遭到蔑视再也不是按原来规定的时间每十年都必须“更定其册”了。其二人口数越来越少。在《明实录》记载的136 个人口数据中人口数最多的一年是成化十五年(1479)计为7185o132 人;最少的是正德元年(15o6)仅为468o2o5o 人。短短二十七年间减少25o48o82 人少了三分之一以上。在其余的134 个数据中66oo 余万者1;65oo 余万者2;63oo余万者4;62oo 多万者17;61oo 多万者13;6ooo 万左右者7;59oo 多万者5;57oo 多万者1;56oo 余万者3;55oo 余万者1;54oo 多万者4;53oo 多万者18;52oo 余万者9;51oo 多万者25;5ooo 多万者24。其中5ooo 至53oo 多万者计76 个54oo 至59oo 多万者14 个两项计9o 个。可见绝大多数都低于开国洪武朝的三个人口统计数字。经过2oo 多年的长期展经济又比较达文化颇为繁荣在此期间也没有生全国性的灭绝人口的大规模战争社会秩序总的说来比较平静人口数量反而出现如此大起大落总的趋于下降的态势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怪事。对此《明史》的作者引用周忱的话说:“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于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周忱此言出自其宣德七年(1432)所撰之《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时间上指宣德七年以前;空间上主要限于江南一带。不能用它说明全国的人口变化现象更不能以此解释有明一代人口越来越少的根本原因。其症结恐怕主要仍在于人口统计混乱、失实。

其三变化无常。从列朝看人口数量较多且变动不甚激烈者在永乐以后唯有成化一朝。其次正德、隆庆二朝亦大多数在6ooo 余万人左右。人口较少但相对稳定者有永乐(只有永乐元年为66598337 人、永乐十年为65377633 人)、宣德、弘治、天启四朝均只有5ooo 万至51oo 余万人左右。从整个升降走势看呈波浪形状态:自永乐、宣德至正统中叶大多数只有51oo 多万人;由正统中叶开始逐渐回升迄成化末年达到高峰增长为62oo 多万人成化十五年高达71oo 多万人成为明代人口最多的一年;从弘治朝开始又忽然大幅度跌落为5ooo 余万人左右弘治末年起再度迅回升为6ooo 余万人;及正德、嘉靖、隆庆稍增为62oo 余万至63oo余万之间;天启时再度回落到51oo 余万左右。成化朝是明代流民现象最为严重的时期而明朝官府统计到的人口数却最多。这种变化无章可循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明史·食货志》的作者引明人王世贞的话说:“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于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盛正德以后又减。”将这段话与前列数字对照一下可以现不少问题。一是靖难兵起“民数反增于前”不全面、不准确。洪武朝三次的人口统计数字不仅多于建文四年的563o1o26 人而且大大过永乐二年至九年、十一年至二十二年的5ooo余万至52oo 余万之间(只有永乐元年、十年两次过洪武年间)。二是“至天顺间为最衰”更与事实不符。天顺朝计八年元年、二年、六年均为54oo余万人三年至五年为53oo 余万人七年为56oo 余万人八年为6ooo 余万人均多于宣德朝和正统朝的5ooo 余万至53oo 余万左右与正统中叶以后至景泰末年基本持平。三是“成、弘继盛”之说欠妥。成化时确实兴盛。而弘治时从统计数看非但未能兴盛起来反而大幅度下降为5ooo 余万人左右成为明代人口数量最少的时期之一。四是“正德以后又减”亦有误。除正德元年的468o2o5o 人之外自正德二年起升为559o68o6 人三年以后不断上升从594252o8 人升至632842o3 人直到隆庆朝仍保持在62oo 余万人以上与成化时一样同为明代人口数量较多的时期之一。万历以后才再度减少。

其四连年照抄。照抄亦称“抄旧”。所谓“抄旧”顾名思义就是每逢大造新册时将旧册的数字原封不动地抄入新册。在户口统计方面“抄旧”现象最为典型的当数隆庆、天启二朝。隆庆自元年至五年年年都是为户1ooo88o5、为口62537419。天启计七年有户口统计数字的有元年、三年、五年、六年四年。在这四年中每一年均是为户9835426、为口516554591。如果说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天启五年与六年比元年和三年每年都多出半口。所谓“五分丁”。著名明史专家王毓铨对此评论说:“一户未增一户未减。一人未生一人未死。如或有生有死则死生口数不多不少正相当。这好像是不可能的怪事但在官场中这却是典型的惯行故事”2。户口兴衰取决于社会经济与政治形势。在上述种种弊病中最为突出的是变化无常毫无规律可寻以致不可能从户口数量的增减变动中透视出经济与政治形势的变化。说得明白一点就是这种统计数据问题太多不足为信。明朝官府户口统计中所存在的这些弊病不是一时一地的问题而1 天启朝的户口数字实为抄自泰昌元年(162o)。

2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是“天下之通弊”。朝廷的统计数字是这样地方司、府、州、县编造的册籍也是如此。对于产生这种弊病的根源必须从当时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官僚主义恶习中去寻找。由于封建剥削制度的存在必然驱使官绅、地主疯狂追求财货掠夺土地奴役人民。同时为了减轻自家的赋役负担利用权势有意隐瞒丁口逃避户口统计。那些无权无势的广大贫苦农民则因为承受不了沉重的赋役剥削而不断逃亡飘泊四方使官府难以准确地进行户口统计。至于官僚主义恶习对户口统计的危害更是明显可见。从明初开始最高统治者为了保证赋役征调一再强调天下丁口、田土“务不失原额”。其实皇帝所关心的只是赋税和徭役“不失原额”税粮不得减少劳役必须按时完成。而对于户口统计数究竟增减多少他并不怎么感兴趣。那些官吏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了安身立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权益为求得田土、户口之数“不失原额”对于田土和户口统计一般都是应付差事很少认真办理。有的为“避耗减之名而开除不列”失额的不除新增的不加不管它是否准确。有的干脆照抄“原额”“大抵足旧数而止”。有的只求纸上的数字不问实际情况。有的视统计造册为具文“随时捏算”胡编乱造因循苟且徒事虚文。有的甚至营私舞弊、嫁祸于人。所以明人说赋役黄册是“在册不过纸上之捏在户尤为空中之影”不实、不准。名为黄册实为“伪册”根本靠不住。总之是“有司之造册与户科、户部之稽查皆仅儿戏耳”1。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时有变化。这是客观事实。但是由于明朝官府视户口统计为“儿戏”混乱不堪致使有明一代的户口之数已经不是一般的差错而是绝大多数令人难以置信。前引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一文在谈到如何看待明朝官府的户口统计数字时有一段非常深刻、精辟的分析:第一“就一般情况说《明实录》和明朝史书里的官府户口数字不可为据”;第二“明初立法严猛一般人不敢轻易犯法脱漏户口。《明史》谓‘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明朝和其他各朝一样政令都是先张后弛。政令张时隐漏可能不会太多官府户口数字或与实际大致相符”;第三“遇有认真办事的知府、知县他们编造的户口数字就比较可信。认真的知府如况钟认真的知县如桂萼、海瑞、叶春及、沈榜等。可惜的是像他们那样的认真办事的地方官为数极少”。

王毓铨的意见尖锐而中肯把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问题以及后人在研究明朝户口之数时应持的态度说得明明白白。据此我们以为在考察明代户口之数的时候应结合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的大背景利用现存的某些户口统计资料以明初立法严猛的洪武朝的户口数为基础以人口密度最大的1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

江南为重点从宏观上加以把握。

明代人口数据的比较研究洪武朝官府统计的人口之数(户数暂不予考虑)现存的数字有下列三个: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o5 人1;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 人2;洪武二十六年(1393)6o545812 人3。

万历《大明会典》与《明史·食货志》所记明代人口的三个数字分别为:洪武二十六年(1393)6o545812 人;弘治四年(1491)53281158 人1;万历六年(1578)6o692856 人2。

第一个数字在《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里都同时记有各省直的细数可与总数互相验证。第二、三两个数字只有《大明会典》一书记有各省直的细数。

以上两组数字显然都有问题。

先看第一组洪武朝的三个数字。

洪武朝三个数字的统计范围十四年为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山西、陕西、河南、广西、山东、北平、四川、江西、湖广、广东、福建等十二布政司(省)。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增加云南省。云南人口少(二十四年为354797 人 二十六年降为25927o 人)于全局影响不大。另外经验算: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各省直细数之和比总数少4oooo1 人;二十四年则比总数多出49754 人;二十六年又比总数少2oo69 人。值得注意的是洪武二十四年的人口数。

从洪武十四年到洪武二十四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口减少3o98744 人且南方除四川省增加1o3139 人外其余各省均出现负增长具体如下:南直—179129 人;浙江—1888598 人;江西—826871 人;湖广—5o1165 人;1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o。本年和二十四年同时记有各省直细数。

2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3 《诸司职掌·户部职掌》。《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所记相同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总数》亦同。

1 是年人口数《明实录》记为5o5o3356 人两者相差27778o2 人。

2 是年人口数未见《明实录》有记载。

广东—59o231 人;广西—71137 人;福建—5468o6 人。

以上七省计减少46o3937 人。

与南方相反该年北方各省人口数全部呈正增长具体如下:山西+382983 人;陕西+3348o5 人;河南+2159o4 人;山东+475828 人;北平+87492 人;以上五省计增加1497o12 人。

洪武二十四年北方各省人口增加是有道理的。因为经过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耕地增加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有了改善死亡率会有所降低出生率必有所增长。而南方各省人口全面下降则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南方同样开展移民垦荒展生产;明太祖打击江南豪强地主整治欺隐丁粮、转嫁赋役扶持贫困;减低江南重租官田的租额等这些都有利于农村经济展和人口增长。再说当时移民也没有移到北方各省的江南苏、松诸府广东等处都是移到南直临濠、泗州、南京等地。另外从洪武元年到五年还将大批边民和故元官吏将士移入南京。所以到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应与北方一样大量增加而不该是大量减少。

洪武二十六年全国人口总数上升当是比较可信的不可信的是北方各省以及四川、云南的人口数这一年全面下降。

与洪武二十四年相比这一年南方各省(除四川减少1oo876 人、云南减少95527 人)的人口全部增加具体为:南直+674o28 人;浙江+1825927 人;江西+826871 人;湖广+61o755 人;广东+426181 人;广西+9o669 人;福建+623362 人。

以上七省计增5o77793 人。

北方各省下降的情况分别为:山西—3413o 人;陕西—173236 人;河南—194449 人;山东—416667 人;北平—543oo 人。

以上五省总计减少872782 人。

明太祖立法严猛到了洪武二十六年明初四大案(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蓝玉案)已基本结束各项典章制度亦基本建立法制颇为健全;《大明律》、《大诰》等法令即将公市施行;国家机关工作开始规范颁行《诸司职掌》;经济立法方面赋役黄册、鱼鳞图册均已实施;移民垦荒、军队屯田、兴修水利等项工作全面展开。总之整个社会经济已开始由恢复阶段转入展时期。因此无论南方还是北方人口肯定出现增长。例如云南于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以后即不断移入不少居民(不算屯军)迄洪武二十六年人口岂能减少。北方山西等五省移民人数最多但都是在这五省之内移动并没有移到南方地区的(从总体上说)。所以可以明确地说到了洪武二十六年北方各省的人口也不应呈下降趋势。有人说明初的人口升降是控制与反控制斗争的结果。这种解释似乎缺乏说服力。何以洪武二十四年只有南方各省全都进行反控制而四川及北方各省皆没有反控制?洪武二十六年则倒过来南方各省不进行反控制四川、云南及北方各省又不约而同进行反控制?在赋役黄册颁行的第二年洪武十五年户部官曾向皇上奏曰:“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1如果说是黄册本身有问题为何洪武二十四年南方各省的人口数都减少而北方各省都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又整个变了样北方各省皆减少而南方各省均增加?所以这个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

根据洪武朝的政治、法律以及经济恢复展情况我们以为可以对当时南北方人口增长问题作出一种最保守的推测即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也不会少于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六年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不会低于洪武二十四年。

若依此推测则洪武二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六年南北各省的人口总和应分别为:洪武二十四年: 598733o5(十四年总数)+ 1497o12(北方山西五省新增数)+1o3139(四川新增数)+ 354797(云南新计入人口数)= 61828253人。

洪武二十六年:61828253(二十四年总数)+5o77793(南直等七省新增数)=669o6o46 人1。

以上两年全国人口数的推测肯定不会出实有人口数因为:第一南直等七省人口基数大。洪武二十六年比二十四年增加5o777931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

1 据《明太祖实录》、《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有关资料南直、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等七省洪武十四年计为4284213o 人、二十四年为38238193 人、二十六年为43315986人;四川、云南两省洪武二十四年计为1922451 人、二十六年为1726o48 人;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直等五省洪武十四年计为15166659 人、二十四年为16663671 人、二十六年为154837o9 人。人。两年间平均每年增加2538896 人似乎偏大得多是不可能的。但若与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13o 人相比则十二年间亦仅增加473856人。

第二北方山西等五省洪武二十四年比十四年增加1497o12 人平均每省在十年内只增加2994o2 人也肯定不会过实际的增长数。

当然不能以这些推测作为统计依据。所以我们还必须回过来以官府提供的人口统计数字作为依据探讨一下当时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洪武朝为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立法严明有令必行官民多畏法人口欺隐之数相对少些。洪武十四年为明朝第一次大造赋役黄册之年也是明朝第一次出现官府统计的全国人口数字。

虽然这个数字有不少问题但总的说来还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按照官府的统计洪武十四年为598733o5 人洪武二十六年为6o545812 人年增长率为o.o93%。从洪武朝到万历初社会生产虽有波动但总的是不断向前展又没有生绝灭人口的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据此可以在承认这些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以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为基数以洪武十四年到二十六年的年增长率o.o93%作为以后历年增长率的标准对万历六年全国人口数作出估计。自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197 年。则万历六年的人口数如下式:598733o5x(1+o.o93%)197=719o57o5(人)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多11212849 人。

自然必须明确这个数字仅是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字而非实际人口数字。

以下再看第二组内明代中后期全国人口的两个官方数字。

弘治四年的数字最令人怀疑。

万历六年的数字亦不无问题。

南方各省在有明一代自始至终是人口最为稠密之区。这个地区人口增减对全国人口数量影响最大。因此是探析明代人口变化的重点所在。

为了便于检讨兹将南直等七省弘治四年和万历六年的人口升降走势分别表列于后:(一)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南直7983518 - 2257484 - 2o78355 - 2752383浙江5.o5843 - 5244395 - 3355797 - 5181724(续表)

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江西65498oo - 2432681 - 16o581o - 2432681湖广3781714 - 811356 - 31o191 - 92o946广东1817384 - 1354566 - 764335 - 119o516广西1676274 + 213135 + 284272 + 1936o3福建21o6o6o - 173419o - 1187384 - 181o746合计2922o593 - 13621537 - 9o176oo - 14o95393(二)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万历六年人口数较弘治四年增减南直1o6o2641 + 2619123浙江5153oo5 - 152838江西5859o26 - 69o774湖广439878o + 617o66广东2o4o655 + 223271广西1186179 - 49oo95福建1738793 - 367267合计3o979o79 + 1758486从洪武二十六年至弘治四年总计98 年。按《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记载全国在籍人口减少7264654 人。如按《明孝宗实录》卷五八的记录则减额更多达到1oo42456 人。弘治四年人口数字如此锐减与当时的社会形势是很不协调的。如前所说成化时农民大量逃亡流民蜂起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仍绝大多数在62oo 万以上。而到了弘治年流民大潮已经结束成千上万的流民纷纷还乡复业或随地附籍仅湖广荆襄山区这类人就有上百万。这些还乡复业者或随地附籍者户口自然在官府的控制与统计之列。再说明中叶几次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亦已经成为历史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南方经济开始迅展华北农村的经济面貌也大为改观。何以随着皇位易主明宪宗死明孝宗即位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也马上跟着骤减千万左右。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问题更大。

自洪武至弘治南方经济日趋繁荣江南苏、松诸府这个人口最密集的财赋之区展尤其迅。而上列表一显示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除广西之外其余六省人口皆大为减少。最严重的是浙江竟然比洪武十四年减少49.8%比洪武二十四年减少38.8%比洪武二十六年减少49.4%。其次是福建分别减少45%、36%、46%。

从万历元年起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辅。张居正为政执法严猛讲求富国强兵凡事务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非常重视赋役管理和户口问题。而由表二可见弘治四年到万历六年的八十七年间按官府的统计数字全国人口增加7411698 人1。内中南直等七省通算只增加1758486 人约占全国新增数的23%。这种增长度不仅与其经济、文化展水平不相称而且与其原来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大为逊色。按官府的人口统计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13o 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1.5%;洪武二十四年计为38238194 人占全国的67.4%;洪武二十六年计为43315986 人亦占全国的71.5%。即使到了弘治四年共计为2922o593 人仍占全国的54.8%。就是到了万历六年的3o979o79 人其人口数仍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1%为何其新增数仅占全国新增数的23%?难道是其出生率比北方各省低或者其死亡率比北方各省高?南直等省除嘉靖中一度遭受“倭患”之苦外其他条件均大大优于北方地区。人口减于洪武年实属反常。

因此对于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还得根据洪武年间的人口数进行估算。

按照官方统计的人口数字洪武二十六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3315986 人比洪武十四年的4284213o 人增加473856 人年增长率为o.o92%恰与前面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全国人口的年增长率大致相同。现在仍然采用全国人口的估算方法以洪武十四年4284213o 人为基数以o.o92%的增长率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197 年。则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数可如下式估算:4284213ox(1+o.o92%)197=5135o7o4(人)。

比《大明会典》统计的3o979o79 人多出2o371625 人。

最后再检索一下官府统计的北方山西等五省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明代中后期人口变动走向。此八省弘治四年计为24o58564 人万历六年为29815762 人。八十七年间共增加5757198 人。据《明太祖实录》卷一四o的记载洪武十四年山西计4o3o454 人、陕西2155ooo 人、河南1891o87 人、山东5196715 人、北平18934o3 人、四川1465515 人。六省合计为16632174人。洪武二十六年这六省合计为1695o487 人比洪武十四年增加318313 人年增长率为o.16%。由于云南洪武十四年无人口统计数而贵州则直到永乐以后始有人口统计数。况且这两个省人口少于大局关系不大。为了与前面的估计方法保持一致这里仍以16632174 人作为洪武十四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平六省的人口基数以o.16%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197 年。则万历六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人口总数当如下式:16632174x(1+o. 16%)197=227892o8(人)

比《大明会典》所记少525889o 人。

万历六年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七省的人口数1 以《大明会典》为准因其备载各省直细数。

为5135o7o4 人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的人口数为227892o8人两项合计为74139912 人。如再加上万历六年云南1476692 人、贵州29o972 人总计为759o7576 人。则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的6o692856人多出1521472o 人。这是采取南北分别估计的结果。这个结果与上述进行全国统一估计的719231o8 人只相差3984468 人。如果考虑到洪武十四年全国人口基数没有云、贵两省人口的因素则相差就更小了。

第四章赋役制度第一节明初赋役制度的重建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的赋役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之上。一方面皇帝是全国人民的大宗主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社会各阶级、阶层间居有支配地位全国人民都要被皇帝编制在户籍册中成为其编户民(役户)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为皇帝纳粮当差。百司臣僚、地方庶尹替皇帝经管土地、牧养百姓、管理国家听候皇帝差遣是纲纪之仆故官亦役也。另一方面皇帝又是全国最大的地主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户役田。无论是原报抄籍的事产、祖遗田宅抑或是无地人户被拨与开垦的临近空闲地、移徙宽乡时垦种的田地以及自认自报经官府批准的荒地它们的被授予或被允许管业都是以役户必须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的。户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种什么田当什么差。并且户役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税粮的推收过割手续。这样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则入赋于君制也”1的封建逻辑无论输赋纳粮或当差承役都是编户民的封建义务是封建的贡或役。故而朱元璋告诫其臣民:“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2“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封建政权的基础是土地和人民。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人民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只有使生产资料和劳动结合起来然后才能产生满足郡国所需的赋役。另外民有常产则有恒心只有使百姓拥有生生之具的衣食之资——田宅他们才能安居乐业为王输赋当差进而达到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治平境界。雄才大略的朱元璋精于治道自然明白此理他在继承宋元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创造鱼鳞图册和黄册制度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编管起来并使民附著于土为其纳粮当差。鱼鳞图册即田地之图它是针对“元季丧乱版籍多亡国赋无准”3的混乱局面为切实掌握各地耕田数字以杜绝隐田逃税而设立的。其编制程序为:由朝廷派人或由地方官主持逐田度量核实田亩“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以图所绘状若鱼鳞故1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三册《南阳府志·田赋》。

2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o。

3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号鱼鳞图册”④。朱元璋对鱼鳞图册的经理循序渐进它萌芽于龙凤时期5迄明立国朱元璋多次遣使行天下在全国各地进行核实田亩、攒造鱼鳞图册的试点洪武二十年鱼鳞图册编制完成并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与鱼鳞图册并行的是黄册前者用于括地后者用于括户。黄册的前身是户帖。“洪武三年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户帖备开籍贯、丁口、产业于上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户。1户帖既是户籍的根据又是征收赋役的凭证。黄册是在户帖的基础上产生的。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产有司岁加稽察十年一造造必审图皆据户帖现额添减开除”2。册成为四本“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3。黄册的主要内容有:(1)用里甲将人民编管起来使之附著于土然后驱其力以供徭役。它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里甲既是户籍管理单位又是佥编应承徭役的基层组织还是民间自治机构。(2)黄册十年重新编定一次曰大造。“黄册所载人丁事产其经也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其纬也。”④一百十户必须各自依照格式开写本户人丁事产有司据之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并九则)以凭点差。明初的赋役制度正是以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建立并展起来的。“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5黄册以户为主详载各户的人丁与产业结合状况凡属同一业户的坐落不同的土地皆登载在黄册中官以此定户等以户等征派徭役。鱼鳞册以土地为主详载土地的形状、性质、等级及种类凡属该地区内的所有土地状况皆可按图索骥。二者互补相得益彰。“按图(鱼鳞图册)以稽荒熟为某人现业则田土不可隐;按册(黄册)以稽某家某户占田若干坐落某处则税不可逋。”1从而保证了国家赋役的正常征派。

“配户当差”

在此基础上朱元璋建立起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制度驱民之力以供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o。

5 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1988 年第4 期。1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正德会典》卷二o《户部五》。

2 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

3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④ 杨廉:《后湖志序》《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一。

5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1 万历《武进县志·额赋》。

户役法就是皇帝以户为编制单位依封建国家的不同需要将全国的人户分编为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役种设立一役籍驱使他们去承担各种差役。配户当差就是定户当差。其内容包括:(1)役皆永充。皇家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承当一定的差役拨就的人户被编在同一册籍(版籍)里那册籍里规定的差役就是那同一册籍人户共同的籍。籍就是役籍通称户籍。男子十六岁成丁即须附籍供役六十岁免役。役籍是世籍父死子继世代相承。《大明律》明确规定:“人户以籍为定”严禁“脱免及变乱版籍”、“诈冒脱免避重就轻”2。(2)役因籍役。编户民必须纳粮当差配户当差的“配”即抑配就是强制。不同役籍的役户所配给的徭役各不相同。如民户种田输租军户守御供役匠户只应造作灶户煮海制盐马户牧养军马牛户畜牧官牛等等专户专役。明代的正役(办纳粮草)和杂泛差役(均徭、丁田之役、上命非时的杂役)佥拨征派时不同役籍的人户其应承情况各异如民户正役和杂役全都要承当;而马户、牛户、陵户、坟户、坛户、站户等却正杂二役全免俾其全力以供本职遣差;其他役户则一律应承当正役杂泛差役量予优免。(3)役有役田。役户的职责是备驱使供力役。役使者欲役民之力就必须先制民之产赋予其“生生之具”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于是便出现户役田。户役田就是当差地入什么籍当什么差种什么田。民户种民田、民地当民差;军户种军田、军地当军差;匠户种匠田、匠地当匠差;灶户种灶田、灶地当灶差。因为户役田的赋予或授给以役户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某一役户的户役田便与该役户的本分(役籍)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也就具有了该役户本等差役的负担。役皆永充籍不得改各色役户的田土也不许脱役而买卖。民田虽然可以买卖但民田上的民差于买卖之际必须明白推收过割务以不损失该项田土向朝廷办纳的赋役原额为前提。重役户的重役田如军田、灶田、匠田等不许买卖以防止当差役户丧失应役的条件。而且为使维持该差役的田土不失原额重役户还不许分家析产、将户下子弟过房别人、入赘做轻役户的女婿。(4)以户供丁。配户当差的户役法是以家族为供丁单位、供役单位、责任单位这对朝廷含有如下效益:以户出丁丁不离户;以户供丁丁赖其户;以户养丁子孙相承。以军户供军差为例:军丁按户征应役军户必须户出一丁赴指定卫所当兵应役该役丁即为正军。正军的军装、盘费、马匹皆为自备。除正军外每一军户还得出余丁一名随同正军到卫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户下还得保留一丁以供给在营正军。军户户下还必须预备一丁为继丁倘若遇正军事故逃亡则由清军御史到役户户丁的原贯户下勾解继丁应当。所以帝王役使的不仅仅是应役正军一名丁身而是役使着其户下的全部家人的劳动和事产。故有“一军出则一家敝”之谚。而且一旦帝王佥配某些户应当某一差他便可永享该役户役丁的无偿劳动及其户下的2 《大明律·户律》。

无偿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