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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50584

动荡加以年年旱、蝗成灾而鲜有实效1。

崇祯时兵部尚书王洽上言:“祖宗养兵百万不费朝廷一钱屯田是也。今辽东、永平、天津、登(州)、莱(州)沿海荒地及宝坻、香河、丰润、玉田、三河、顺义诸县闲田百万顷。元虞集有京东水田之议。本朝万历初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行之蓟镇为豪右所阻。其后巡抚汪应蛟复行之河间。今已垦者荒未垦者置不问。遗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讲生财之术为养军资不大失策乎。乞敕诸道监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垦之制实心力行。

庶国计有裨军食无缺。”2于时明亡在即王洽还梦想复兴军屯可谓关心军国大计。崇祯皇帝也以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谓精神不死。而究其实都是说说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诸施行。随着明末农民起义军浩浩荡荡进入北京城的脚步声明代军屯也终于宣告结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与民屯、军屯同时进行的还有商屯。从总体上说它们都是为了满足军国之需。但出点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为了解决民食;推行军屯主要是为了解决边区及内地军队的粮饷;而推行商屯目标则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资助边境军粮。另外商屯的作用亦远远不如民屯和军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样。

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盐法开中之制在宋、元两代已有之。商屯的产生源于盐法。盐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由政府垄断实行专卖严禁民间私贩违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于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二月“议立盐法置局设官以掌之令商人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1。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置两淮盐官。吴元年(1367)又置两浙。洪武初年诸产盐地次第设官建立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七个盐课提举司以及陕西灵州盐课司分别管理各地盐的生产与销售。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所谓“开中”就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召募商人将其粮食运入官仓按米与盐的一定比价向官府换取盐引到指定盐所支盐贩卖。卖毕复将原给引目交回所在官府。1 以上参见《明史》卷二四一《汪应蛟传》、卷二七五《张慎言传》、卷二四四《左光斗传》、卷二四八《李继贞传》。

2 《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1 《明太祖实录》卷九。

盐引有大引、小引两种“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137o)。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明太祖准从所请。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2。

洪武四年(1371)正式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盐一引为率视入仓道里远近定商人输米之数。具体为输米入:临濠府仓淮盐六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百五斗;安6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1。

此时商人赴淮、浙、山东三地中盐虽然输米之数有别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无论在何地以米易盐的手续都极为严格:必须“编置勘合及底簿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1。

后来米、盐的交换比例有所变动。其原则是以时势缓急、米值高下、道里远近险易以及中纳者是否有利为转移。

洪武十一年(1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盐价过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书省议减盐价。诏曰:朕初以边戌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数年2 以上参见《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1 《明太祖实录》卷六一。

1 《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供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于是中书省臣奉诏定拟凡输粮于:凉州卫者每盐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临兆府七斗;河州四斗2。

洪武二十二年(1389)九月普安军民指挥使司周骥奏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今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数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不给宜减盐价以致商人。旧例:云南纳米二斗给淮、浙盐一引;二石给川盐;一石七斗给黑井盐;二石四斗给安宁盐。近因盐重米轻故商人少至请更定其例。”奏文送到朝廷明太祖采纳其言命户部量减盐价:淮、浙盐一引米一斗五升;川盐一引米一石五斗;安宁盐一引米二石;黑井如川盐之数3。民屯与军屯价值的实现过程是通过直接开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而商屯实行之初并非这样没有与耕地生关系。商屯价值的实现形式是:通过商人以米、官府以盐官商互相进行米、盐交换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商人运往边境的粮食不是由他们直接经营土地生产出来的而是以(盐)引目为媒介通过商业流通渠道实现的。

明成祖即位以后商屯的范围和内容生了新的变化。范围的变化有些反复:“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于京卫开中。唯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1。内容的变化主要是一些商人直接参与土地开将商业资本引入粮食生产领域。

原因是当时一些商人感到运粮到边境路途遥远且多危险费用浩繁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不合算本大而利微遂改变形式招民直接在边境进行农业生产:“募众督耕”开垦土地自设保伍就地种粮换取盐引。募众督耕之法行经济上对商人有利。侯方域代其父侯恂奏议屯田谓:“国初计边地寒又受兵且耕且守力最艰乃通商中盐以维之令贾人输粟边郡官给之引赴盐所领盐转鬻。永乐时粟二斗五升得盐一引商赢引过当争趋之各自设保伍募众督耕于是边地尽垦而塞下粟充溢露积饶于中土屯军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时各镇军饷就2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

3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

1 《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其地足给无所谓太仓年例者闾左自正供外亦无他财赋。”1永乐帝去世后朝廷对商屯的政策除了继续鼓励商人募民垦边就地种粮之外主要是根据时势变化不断调整米、盐比价激商人输粟于边的积极性。这个调整先是由钞法引起的。

明代的货币开始用钞(纸币)后改为银。纸钞行不多时即遭到破坏。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钞法不通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请令有钞之家中盐。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东)、山东盐每引钞一百五十贯;福建、广东盐每引钞一百贯。

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2。

由于钞法阻滞积重难返这种办法很快也宣告失败。

明宣宗继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钞之法恢复纳米易盐之旧制。宣德元年(1426)六月行在户部奏曰:“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纳烂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且边境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明宣宗从之3。

宣德三年(1428)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而中盐旧则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上疏请更定中盐之例。乃定盐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④。

宣德四年(1429)六月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以中盐则例已减而商贾来者反少疏请收缩中盐范围其言曰:“尝具奏减中盐则例召商于北京纳米不拘资次支盐。缘近年中纳各项数多盐不足支客商来者愈少。今拟依永乐五年营造事例淮、浙等处盐不为常例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北京在城仓纳米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关)、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其余各处中纳暂且停支则客商皆至粮储可积。”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说: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o2)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各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钞十锭以革连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国家尝资其用今彼身虽殁而妻子尚存仅给钞十锭不偿所费宜每引给钞二十锭1。

1 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二册)中华书局198o 年版第614 页。2 《明仁宗实录》卷二。

3 《明宣宗实录》卷十八。

④ 《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1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宣德五年(143o)四月行在户部奏定各处中纳盐米则例为:京仓:云南安宁等处井盐每引纳米五斗。

宣府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山海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甘肃卫仓:灵州盐课司小盐池盐若陕西、山西所属客商每引纳米麦四斗五升;宁夏卫并行所属客商每引纳米六斗。

同时又奏准独石开中盐粮则例: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山东、福建、河东、广东、四川盐每引皆为一斗五升;云南安宁等井盐每引纳米三斗1。

宣德七年(1432)四月因各处总兵官纷纷请招商纳米以实边地。行在户部经奏准重拟边境中盐粮例:宁远、独石、肃州三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均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龙门、甘州、宁夏六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俱二斗2。

商屯的破坏自正统以后屯政松废边境多事。商屯作为屯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响。择其大要有:一因边政日趋废弃军马缺乏令商人纳马中盐输粮于边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势要之家纷纷奏请大量中盐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支河东官盐二万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开中盐课例该召商以备边储”。内外官员、豪民势要插手中盐造成商人失利于是各边仓廪逐渐空虚粮草缺乏。尤其是随着税粮“折色”的普遍推开有些地方也开始实行纳银中盐边粮日益紧张也就势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后问题更为严重。弘治中叶淇变法请召商纳银盐运司终于导致开中之法大坏商屯随之破坏1。

《明史·食货志·盐法》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1 《明宣宗实录》卷六五。

2 《明宣宗实录》卷**。

1 详见《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2对此《明史·食货志·田制》说得更为清楚具体:“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世宗时杨一清复请召商开中又请仿古募民实塞下之意招徕陇右、关西民以屯边”3而收效实少。

嘉、隆以后不少大臣争言屯政有的还亲自经理盐屯区划屯政甚详。万历十六年(1588)闰六月户部奏言:“顷因屯政不修边储日缩诏各镇抛荒屯地尽令商人开垦以中盐之利偿开垦之劳;以所纳之赋为实边之计法至善也。今册报虽有顷亩中间恐多虚冒。宜行各镇将各商垦过处所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以存永业。”明神宗令依议实行④。然是时因循日久屯政已坏“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之议也仅仅是议论议论而已。2 《明史》卷八o《食货四·盐法》。

3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明神宗实录》卷二oo。

第四节限制庄田庄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来的。由于它的不断扩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百姓利益侵吞国家田租变“公产”为“私业”。从而大大加剧了中央财政困难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强烈不满。所以又不得不对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皇朝生存的物质基础。

明代的庄田如前所说种类很多。有皇庄、诸王庄田、公主庄田、勋戚(功臣与贵戚)庄田、大臣庄田、中官(太监)庄田、寺观庄田等。其中于国计民生影响最大的是皇庄、诸王庄田、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

皇庄皇庄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监)经营并以其租入归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产是皇帝制度的产物。

皇庄在中国已有长久的历史。汉代称“苑”唐代称“宫庄”。明代起初亦称“宫庄”最早建于永乐末年地点在顺天府丰润县境内名为仁寿宫庄。据嘉靖时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顷、水泊地九百八十顷、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建立宫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宫中的费用。

宣德时又6续建立清宁宫庄和未央宫庄。这两个宫庄占地广袤。自北直隶东北部丰润县起向西南经宝坻、武清、静海直至河间等府县1。以上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庄田经过长期扩展迄嘉靖初年已达六十三处合计有地一万六千一十五顷又四十七亩2。

天顺三年(1459)四月因诸王尚未就藩之国(即进居封地)宫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县汤山庄、三河县白塔庄、朝阳门外四号厂宫庄为东宫(皇太子朱见深)庄田;北京西直门外新庄村并果园、固安县张华里庄为德王(朱见潾)庄田;德胜门外伯颜庄、鹰坊庄和安定门外北庄为秀王(朱见澍)庄田3成化三年(1467)德王离京进居山东济南王府;成化六年(147o)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宁二王的庄田才归官府。

天顺八年(146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见深即皇帝位是为明宪宗改元成化。宪宗登位以后将原先朝廷所没收的太监曹吉祥的庄田改为皇庄。明代皇庄之名由此开始。其后庄田满天下皇庄遍畿内。曹吉祥的庄田在北直隶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共三十五顷。改为皇庄之后又先后侵占民田四十顷总计七十五顷。

继而又增立顺天府宝坻县王甫(浦)营皇庄一处(此地原为会州之草1 参见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45 页。

2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3 《明英宗实录》卷三o二。

场)。

明孝宗弘治时立顺天府丰润县、保定府新城县和雄县等三处皇庄。

至是正式名为皇庄者五处总计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此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民田合计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皇庄与四府民田之比为1∶12.9。

明代自永乐帝迁都北京即以北京为京师(国都)。由于皇庄建于迁都以后而其管庄之人又是太监因此皇庄除南方湖广安6皇庄之外1都集中于天子脚下的京畿地区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明代京师(北直隶)共辖八府。除去顺天等四府还有顺德、广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顺天四府距京城最近。这样皇庄设于顺天四府既便于朝廷对管庄人户太监的管理又有利于租银的解进、使用。这也可以说是明代皇庄地理分布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皇庄创设之初尚有章法未酿成民害。“皇庄之始先朝畿内空闲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种而收其入。其地广狭有定界其入有定额非以病于民也。”2后来朝廷失控规制混乱不是利用空闲之地而是占夺民田。是时皇庄不仅侵占民田而且租额颇重如河间府东光县皇庄有每亩收租三斗者。加之管庄人户横行不法皇庄遂成民害。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也威胁到封建国家的税粮收入。由此引起了广大官民的不满和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148o)五月户科给事中齐庄(章)就上书朝廷说:“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庄田与贫民较刀锥之利哉。

且财尽则怨力竭则怼。今东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赋敛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数。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盗亦可知矣。”3明宪宗不听。皇庄占夺民业的现象日益严重管庄人户有恃无恐以致民情骚动延臣纷纷上疏反对。

弘治二年(1489)七月户部尚书李敏等人以皇庄日多管庄人户恣行不法趁灾异生之机上疏亟言皇庄之种种危害:臣惟灾异之来率由民心积怨所至。窃见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一万二千余顷。勋戚、太监等官庄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比来管庄官校人等往往招集无赖群小称为庄头、伴当、佃户、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敛民财物夺民孳畜甚者污人妇女戕人性命民心伤痛入骨。少与分辩辄被诬奏至差官校构拿举家惊憾怨声交作。灾异之兴皆由于此。且皇庄之设在祖宗时未有。正统间以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1 在今湖北钟祥、京山、天门、潜江县等地。明世宗入京继统之后由王府庄田升为皇庄。至嘉靖十一年(1532)占地一万零六百十一顷明末农民大起义时废。详见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6皇庄》《明史研究》第三辑。

2 《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传》。

3 《明宪宗实录》卷二o三。

见彼时地广民稀因其闲地立庄以资公用。诸王之国地仍归官。其后因袭遂有皇庄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为皇庄则其余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庄之人拨付小民耕种每亩征银三分当可得银三万八千余两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犹多。以此银收之内帑充各宫用度则不显立皇庄之名而有实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纳其言曰:“皇庄留与朕弟诸王。”但令“今后管庄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听巡按御史指实参奏从重治之”1。后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论皇庄之害明孝宗迫于舆论才勉强下诏罢革仁寿宫庄以其地归还草场并令凡侵占牧地者悉还其旧。

弘治十一年(1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请明孝宗命官往勘皇庄地面从实丈量造册缴部岁收其入以备经费。若遇水旱与民田一例开除。既不失本庄之赋亦不病近庄之民畿甸之内庶无侵夺之害。弘治十三年由于各地为避赋役而将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之家的风气进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纳税田土日益减少才被迫下令严禁军民僧道人等将土地投献充为庄田。违者究治。是时尚膳监奉御赵瑄献保定府雄县的土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赵瑄被逮下诏狱。然而由于整个政治、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这类禁令往往是一阵风像赵瑄那样受到惩治的不过是个别人无济于事投献土地者有增无减皇庄照样大肆扩充。

弘治十八年(15o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继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后朝政日坏社会风气更加**。于时宦官刘瑾擅权群小为奸巧立名色乘机进献官民田土皇庄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展阶段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仅仅一个月即在顺天府大兴县境内十里铺、大王庄、深沟儿、高密店、石婆婆营、六里屯、土城庄等地分别建立皇庄。“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15o6)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昌平州苏家口皇庄三河县白塔皇庄;真定府宁晋县铺头村皇庄、大柳村皇庄隆平县大灰窑皇庄新河县仙汪庄皇庄南宫县南庄村皇庄。

正德二年(15o7)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东安县南葛里皇庄宝坻县李子沽皇庄通州神树皇庄武清县灰蜗口皇庄、王头陀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四当口皇庄。

正德四年(15o9)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大兴县三里河皇庄二处。

正德五年(151o)设立的有六里屯皇庄。

正德七年(1512)设立的有顺天府武清县尹儿湾皇庄大直沽皇庄。

1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正德八年(1513)设立的有:顺天府昌平州楼子村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卫河两岸皇庄、孙儿庄皇庄;保定府安州骟马庙皇庄清苑县阎庄社皇庄。

正德九年(1514)设立的有保定府安肃县龙花祉皇庄。

皇庄由是遍布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与民争地数量大增。以上各皇庄计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1。若按前述弘治时北直隶顺天、河间、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计算则此时北直隶四府皇庄与民田的比例已由原来1∶12.9 上升为1∶4.4。明臣秦金说:正德元年以后“奸猾无籍之徒乘时射利沾恩冒赏多将畿内逋逃民田投献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辅重地献谄取说乃遂奏为皇庄。弊源一开无有穷极”2。

明初没有皇庄。明中叶以后皇庄的出现说明了国家经济形势已经潜伏着某种危机。皇室也因随意高消费而感到难以满足于是建立皇庄收取租税剥削民力。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贪婪本性又透视出封建统治集团争夺地租分割的激烈斗争。从皇庄的不断扩充还可以看出明代皇庄的实质就是利用皇权占夺土地蚕食国家的税粮。土地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会农民与封建地主阶级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皇庄创立之初多利用空闲之地招民耕种。而后多数系占夺民业遂成民害。如此则皇庄越建越多交纳税粮的民田必然越来越少国家的税粮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权的物质基础为之动摇。于是引起了统治者的惊惧开始意识到对皇庄必须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后为缓和民情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下明诏“将管庄人员尽数革回”。同时委官清查畿内皇庄。嘉靖二年(1523)二月兵科给事中夏言将调查所得的真实材料写成《勘报皇庄》一疏进呈明世宗。疏中详细说明皇庄的建立过程、数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来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议取消皇庄还田于民以消除由皇庄所引的各种社会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盖莫不以土地、农人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国之初检核天下官民田土征收租粮具有定额乃令山东、河南额外荒地任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隶地方比照圣祖山东、河南事例民间新开荒田不间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统六年则令北直隶开垦荒田从轻起科实于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寻亦追复洪武旧例再不许额外丈量起科。至今所当遵守..夫何近年以来权幸亲昵之臣不知民间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听奸民投献辄自违例奏讨将畿甸州县人民奉例开垦永业指为无粮地土一概夺为己有。1 参见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o二。

2 秦金:《论皇庄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四。

由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臣等查得各官庄田祖宗以来未之有也。惟天顺八年以顺义县安乐里板桥村太监曹吉祥抄没地一处拨为宫中庄田。..此则宫闱庄田之始。而数十年间侵占之数过于原额已十倍矣。..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其初管庄人员出入及装运租税俱是自备车辆夫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来权奸用事朝政大坏。于是有符验之请关文之给。经过州县有廪饩之供有车辆之取有夫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语言不能尽者。及抵所辖庄田处所则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驾(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驾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虐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盖不啻什**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由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半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倒骨。向使此弊不革将见十数年后人民离散土地日蹙盗贼蜂起奸雄借口不知朝廷何以为国此可为太息流泪者也。..祖宗以来宫闱一切供用自有成规。况九重之内锦衣玉食何欲不遂。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阎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且自古人君未尝有此。..且‘皇’之一字加于帝后之上为至尊莫大之称。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夺民田则名其庄曰‘皇庄’..足以传笑天下贻讥后世。甚非臣等所望于陛下者。”1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各宫庄田子粒银两仍办纳解部年终类进应用。顷亩数目止照新册改为官地不必称皇庄名目。”1“皇庄”改为“官地”名称不同实质一样。田归于官而不还于民;皇庄租银照数解进内府应用于国用无补。而且在征收和解进的过程中多为管庄太监克扣、私吞租银拖欠至数十万两百姓没有得到半点实惠。嘉靖二年(1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户部清核畿辅庄田。尚书孙交呈上各宫庄田数目与旧籍所记不同。世宗责问其故孙交曰:“旧数多者以奏乞投献数多妄报也。新数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间原数向他奏明。从此之后正德以来投献侵牟之地有一些归还于官。但由于太监、勋戚屡屡从中作梗、渔利清理难以进行下去。不仅如此各宫仍置皇庄遣官校分督。户部侍郎秦金为此进言:两汉盛时以苑囿赋贫民今奈何剥民以益上。乞勘正德间额外侵占者悉归其主而1 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o二。

1 《明世宗实录》卷二三。

尽撤管庄之人2。世宗令从其议命清还正德以后额外侵占之地。言外之意也就是说正德以前可以不动正德以后非“额外”者亦可保留。结果相当一部分庄田都没有归还百姓。皇庄的数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质没有改变。而此时其他各类庄田更是纷纷劫夺民业兼并由地。

诸王庄田诸王庄田即王府庄田。它的产生缘起于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慎固边防翼卫王室”或者叫做“外卫边陲内资夹辅”“上卫国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旧制于洪武元年(1368)定“国本”立皇长子朱标为皇太子。洪武二年下诏定诸王国邑与官制开始分封宗室。从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继选择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诸子为亲王。明太祖共有二十六个儿子。皇长子朱标立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1393)生“逾月殇”未封。其余俱封王。在所封的二十四位亲王中1除第九子赵王朱杞、第二十子韩王朱松未之国而死其他二十二位亲王均在永乐六年(14o8)以前就藩之国。因为古时称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为“藩”称分封之国(即封地)为“藩国”(蕃国)所以人们又称亲王为“藩王”、王府为“藩府”。

洪武以后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亲王五十五国。亲王嫡长子(十岁立为王世子)嗣位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王之子孙封为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以及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者将近三万人2。

明太祖众建藩国的视点在于维护皇权的最高统治地位。而其实质则是皇室内部矛盾互相调和的结果是一种权力分配与财产分配。诸位亲王不仅拥有特别丰厚的经济待遇而且拥有相当的政治、军事特权。经济上除常禄外有的还直接拨给田土或者让其经营商业活动。亲王长大就藩之国(进居王府)以后都是大地主都会得到朝廷拨给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优质田作为养赡之用时称“王府庄田”或“王庄”。

洪武五年(1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赐诸王庄田。是月赐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晋王朱、第四子燕王朱棣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又赐给江西湖池渔课岁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燕王各三千石1。洪武五年2 《明史》卷一九四《秦金传》。

1 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谦系其从孙、朱文正之子“禄视郡王官属亲王之半”。不称亲王。2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隶盛事》。

1 《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六月赐第五子周王朱橚2、从孙靖江王朱守谦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同月赐第六子楚王朱桢、第八子潭王朱梓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3。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赐。

不过这时所赐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质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禄。与后来由王府直接经营管理的王府庄田不同。

亲王物质生活优裕广纳妻妾从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产始终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出生率高死亡率低。洪武时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乐时上升为一百二十七人。经过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间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谱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计者之外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嘉靖时又比洪武、永乐年间增加一百五十余倍。嘉靖八年(1529)为八千二百余人。嘉靖二十八年(1549)升为一万余人。隆(庆)、万(历)之际宗室繁衍“可谓极矣”。如:明太祖第三子晋王朱的后裔、庆成王朱济炫“生一百子俱成长自封长子外余九十九人并封镇国将军。每会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识”1。万历二十三年(1595)见于《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为十五万七千人2。明末复增为数十万人达到“千古所未有”的惊人程度。

人口与消费成正比。宗室人口骤增而且生活奢华花费势必巨大。除国家追加禄米主要是依靠拨给大量土地充作王府庄田以庄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维持。否则何以为计。明代自洪武至万历亲王五十五国虽然有死有废情况不尽相同但王府俱有数额多少不等的庄田。全国王府庄田之多也就不难想象了。

今据《明实录》提供的有具体数字记载的资料(当有遗漏)将历年赐给(包括皇帝主动赐予和经奏讨被动赐予、少数王府遗田转赐)各地王府的庄田之数整理统计于下:洪熙元年(1425)至弘治十八年(15o5)的八十年间共计赐庄田三十次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五顷。其中:洪熙元年至天顺八年(1464)赐六次计为一千六百八十九顷;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计赐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顷;弘治元年(1488)至弘治十八年(15o5)赐十五次计七千七百十九顷。正德元年(15o6)至万历四十二年(1614)福王之国河南洛阳之前的一百多年间共赐十次计六千八百四十八顷。其中: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1521)计赐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顷。

2 洪武三年封为吴王洪武十一年改封为周王。

3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1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庆成王百子》。

2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嘉靖元年(1522)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顷。

隆庆元年(1567)至隆庆六年(1572)一次六百零一顷;万历元年(1573)至万历四十一年(1613)二次计二千八百十四顷。以上数字显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在正德以前赐予王府庄田最多的是成化、弘治二朝。其时徽王(朱见沛英宗第九子成化十七年之国河南钧州)、兴王(朱祐杬宪宗第四子、世宗之父弘治七年之国湖广安6)岐王(朱祐■、宪宗第五子弘治八年之国湖广德安)、衡王(朱祐楎宪宗第七子弘治十二年之国山东青州)四王“田多至七千余顷”1平均每人近二千顷。崇王(朱见泽英宗第六子成化十年之国河南汝宁)“岁有常禄万石”又有“赐地二千五百余顷”2。明代从整个社会风气演变过程来说土地兼并之风主要是从正、嘉以后开始的。而上述王府庄田的展历程说明:在社会上土地兼并之风盛行之前宗室已经开始疯狂兼并土地。这个事实证明:有明一代土地兼并之风先是由最高统治者皇帝刮起来的。

皇帝以皇庄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皇室的高消费。王府庄田的性质与皇庄相同也是与国家争夺地租以保障王府的巨额费用。其结果都是威胁中央政府的税粮收入引起军国费用困难。弘治十三年(15oo)为了限制王府庄田的大肆泛滥不断扩充明孝宗曾经出一道诏令:“凡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赏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势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边卫永远充军。”1又令:诸王辅导官凡导王奏请土地者罪之。

然而这道诏令形同一张废纸。其后照样是“奏献不绝乞请亦愈繁”2。尤其是到了嘉、万以后所赐王府庄田数额越来越大。

嘉靖四十年(1561)二月十七日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载圳之国湖广德安以后“多请庄田”。世宗宠爱无视祖宗规矩概予赐给庄田多至数万顷3。嘉靖四十四年(1565)景王病死无子可嗣景府遂废。

万历中穆宗第四子、神宗之弟潞王朱翊镠在京时“王店、王庄遍畿内”。万历十七年(1589)二月十九日就藩河南卫辉以后又多请赡田(养赡之田即庄田)神宗俱予允准。景王府所遗下之庄田皆归其所有“多至四万顷”。

而在明代历史上王府庄田问题闹得最凶的当推福王庄田。

福王朱常洵生于万历十四年(1586)正月初五日明神宗第三子为1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2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九。

1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七《田土》。

2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3 《明史》卷一二o《诸王五》。

皇贵妃郑氏所出。万历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封王封国河南洛阳。福王未出京以前明神宗令户部每年支给禄米三千石④。还允许他在北京崇文门外开设官店经商牟利每年可获利润一万余两银子。万历四十年四月初四日洛阳福王府建成。当天礼部上疏请择期令福王之国。明神宗置之不理。福王迟迟不肯离京明神宗和郑氏也想让他在身边多住些日子。于是父子两人便在庄田额数上大做文章。由于廷臣反复奏请明神宗无奈下诏应付说万历四十一年(1613)春天令其出京。后来明神宗言而无信以种种理由改变日期。由于明神宗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使得福王之国的日期一改再改。万历四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因廷臣交章奏请不已明神宗忽然下旨出了一道难题令:按福王的请求拨给福王府的庄田“务足四万顷之数”并由王府“自行管业”。诏曰:览王所奏比例请给养赡地土。前已屡有明旨着照景、潞二府事例拨给。今经已久该地方官尚尔不遵推诿支调稽误大典尔部里还行文与河南、山东抚、按等官即于各地方细查各府所遗及应拨地土务足四万顷之数不得将荒芜搪塞着归今府自行管业以资养赡。还着上紧作具奏不许再有迟延1。

对此廷臣无不大吃一惊。当时全国田土总计大约只有七百余万顷。四万顷约占全国总数的千分之六。在各省田土中唯大府能有四万顷小府只有一二万顷。特别是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四万顷之数从何而出?况且这个数字也严重违背祖制:“明初亲王岁禄外量给草场牧地间有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2在福王之前由于情况不同唯有景王、潞王庄田过数万顷其外概无先例。所以从此开始福王的庄田数额遂成为廷臣争论的焦点之一。

争庄田顷亩核心是争夺地租。明神宗无视祖宗法度不顾现实令福王庄田非四万顷不可意在为私其子与国家争夺地租收入企图将向国家纳税的大量土地转变为福王的私业。因此四万顷之诏一出各地为争占地租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纷纷上疏反对。阁部大臣亦轮番进言极力抗争。目的也是为保障国家的税粮收入。在抗争福王庄田的廷臣中万历四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内阁辅叶向高所言最为激烈而中肯。其言曰:按照《大明会典》的记载亲王禄米万石所谓养赡名目已是添加岂可过多!各省直田土之数惟大郡方有四万顷、小者仅一二万顷。自祖宗以来封国不少假如亲王都各割一大郡则天下土地必尽。今日非但百姓无田即朝廷亦无田。圣子神孙源源不断繁殖哪有土地拨给。列圣相传遵守家法。每一个都想爱子欲予加厚只因祖制不敢逾越。必如是而后万世可常行。福王所请不过援引景府、潞府事例。潞府就封地废府田地尚多未尝括及民④ 《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一。

1 《万历邸钞》。

2 《明史》卷一二o《诸王五》。

间。如今田地已尽而福王租银之入已过潞府何必要求如此之多。至于景王久不之国皇考穆宗皇帝在裕王府邸时就常怀危疑其后皇祖世宗皇帝断然勒令他之国人心始安。景府屡请湖广地土几至激变当时皆讥讪皇祖太过宠爱不是爱护他此亦前事之鉴。臣以为祖制当遵吉典当举。福王方建维城之固与国同休不当以土田小事滋生天下人之口舌。

叶向高还进一步从当时的土地关系状况出尖锐批评明神宗和福王无视祖宗法律说:假使福王庄田必足四万顷则之国无日。福王奏称祖制《皇明祖训》有这样的规定吗?《大明会典》有这样的规定吗?历朝功令有这样的规定吗?臣不知福王所引的祖制是什么。如系援引景王府则自景府以前诸王庄田从未过数千顷之数的。唯独景府以皇祖宠爱过分数致坏祖制。这是由于皇祖一时没有采纳忠言的缘故至今仍追其过错。

福王为何引以效尤。况且今日河南、山东等省抚、按官已将土地搜括殆尽如复搜括不已恐有奸徒以“投献”为名挟仇报怨。如果这样中州、齐、楚之间稍有土地者必不安心其生天下必从此多事1。

其后叶向高又多次上疏抗争。其他廷臣也一再力争。明神宗才被迫同意减半改为二万顷。最后总计实给一万九千余顷。

因为河南肥沃之地不足只能拨给一万一千余顷。差额由山东、湖广二省各划给四千余顷予以补齐。福王才于万历四十二年二月之国洛阳。

在明代封国河南的诸王中福王府庄田最多。“诚为迥逾常格”“偏爱而私之”。据《万历邸钞》万历四十三年乙卯卷七月条载是月户部奏中州诸王钦赐庄田之数:周王府五千二百余顷;赵王府九百九十余顷;唐王府一百四十余顷;郑王府三百六十余顷;崇王府八千五百顷;伊王府、徽王府遗地三千余顷。

明神宗“赉予过侈求无不获”后继者起而效尤。天启七年(1627)明神宗第五子、瑞王朱常浩就藩汉中府;明神宗第六子、惠王朱常润之国荆州府;明神宗第七子桂王朱常瀛进居衡州府所赐庄田“动以万计”2。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明代王府庄田与皇庄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分布广。皇庄除了南方有湖广安6皇庄以外均设在京师地区的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而王府庄田则遍及全国各地。在两京十三省中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江西、广西等省都设有王府有的一省有多个王府。有王府必有庄田。唯有南北两京和浙江、福建、云南等省没有设立王府。“吴越不以封以其膏腴;闽、广、滇、僰不以封以其险远”1。这是明太祖立下的制度。永乐迁都以后北京亦不再设立王府。1 以上综合叶向高:《请减福藩庄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二;《明神宗实录》卷五o八。2 此为《明史·食货志》的笼统估计。据《明熹宗实录》卷七六、七七两条记载:瑞、惠二王各请给庄田三万顷后因无田可给瑞府庄田“尚未得十分之一”;惠、桂二府也相差甚远。1 于慎行:《穀山笔麈》卷三《藩封》。明太祖第十八子岷王朱楩洪武二十八年改封云南。未之国即可见不设立的地方一是京畿所在地即政治中心二是财源重地即经济重心三是边远地区。说明明太祖在分封诸子为王的时候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有一些考虑既担心他们妨碍政治、经济要地又要防止鞭长莫及。王府最集中的地区是河南。因为它和北直隶毗邻距离北京不远不近。洪、永以后列圣相承都以吴越、闽广等地为禁区不设王府自然也就没有王府庄田。

第二数量多。皇庄包括起初的宫庄、湖广安6皇庄和畿内地区的皇庄总计为七万六千余顷左右。而王府庄田有数字可考的总计达数十万顷之多。仅设在河南省内的潞王府(卫辉)、福王府(洛阳)以及早先的周王府(开封)、赵王府(彰德)、唐王府(南阳)、伊王府(河南)、郑王府(怀庆)、崇王府(汝宁)、徽王府(钧州)合计即有庄田七万七千余顷比全国皇庄多出一千余顷。万历六年(1578)全国官民田土总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河南田土七十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九顷。上述河南九个王府庄田占全国田土总数的1%、河南的1o%左右。王府庄田之多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规模越来越大。皇庄始创于永乐至三十多年后的天顺朝方正式命名且展缓慢。迄成化朝只增加一处直到弘治中也仅再增三处。正德时进入高峰新建三十一处。其后除湖广安6兴献王庄田改为皇庄外再没有扩张并改名为“官地”。而王府庄田的展过程则大不一样与国相始终。从洪武朝开始不断直线上升。“仁、宣之世乞请渐广”。至英宗时诸王所在多占夺民田。成化、弘治年间展尤其迅。正德以后由于宗室人口激增宗室禄米供应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当皇庄在嘉靖以后渐趋衰落之时当朝皇帝世宗、神宗却逾制偏宠爱子大量赐田动以万计使王府庄田的数量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直到明亡。《明史》曰:“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这里所说的“庄田”王府庄田当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

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这两类庄田也是明代土田之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性质与王府庄田无异都是为了侵夺国家税粮。从地理分布青与皇庄基本相似主要集中于北直隶地区。它们的产生与展同样是中国皇帝制度造成的恶果。

勋戚即勋臣和皇亲国戚。明太祖朱元璋能够夺得天下建立新皇朝与一帮文武能人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朱明皇朝诞生以后这些人都成了开国功臣、新兴贵族。其中一些人还与朱家联姻。明太祖为了表彰他们的功劳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利害关系同时也为了防止这帮新贵居功自傲影响他因故被废为庶人徙福建漳州复徙武冈。此后再没有封国于云南的。

的最高统治地位在洪武三年(137o)四月分封诸王之后立即大封功臣进李善长、徐达等人为国公;汤和、唐胜宗等人为侯;汪广洋、刘基等人为伯并分别赐予不等量的庄田和佃户。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他出身布衣又身逢乱世为了尽快治理国家凡事比较注意权衡利弊。因此在对待勋戚的问题上他又无时无刻不怀着复杂的心理既给予各种特殊待遇积极争取、利用他们又处处加以防范和限制。明太祖这种双重的情感心态在赏赐勋戚庄田的过程中也充分地表现出来。

先是赏赐的数量有限。洪武四年(1371)三月赐李善长等六国公、汤和等二十五侯以及丞相、左右丞、参政等临濠山地六百五十八多顷1。不仅是山地而且每人不过十数顷。同年八月赐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西平侯)苏州府吴江县田十二顷岁计租一千石2。后又赐给铜陵县田十二顷有余岁计租五百四十八石3。四年十二月赐中山侯汤和田一百顷。并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赐巩昌侯郭子兴④。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赐江夏侯周德兴田二十七余顷5。可见所赐庄田少者只有十余顷“多者百顷”。其次是严禁私自奏讨。洪武二十五年二月颍国公傅友德奏请怀远等县官地九顷六十余亩以为田圃。遭到明太祖的严厉训斥:你贵为上公食禄数千石而犹请地独不闻公议休事耶?于是傅友德惭而退1。不仅如此还在作风上严格要求他们。当时诸勋臣多放任庄佃之家胡作非为。明太祖对此非常气愤立即戒谕诸勋臣曰:古人不亏小节故能全大功;不遗细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贵终身声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节正当留意。而庄佃之家倚汝势挟汝威以凌暴乡里。卿等何不严戒约之。彼小人耳戒之不严必渐自纵自纵不已必累你德也。2在这段话的字里行间也充分表露出明太祖对那帮新贵的不满情绪。

再次归田于官。洪武一朝明太祖所赐勋臣庄田多为江南官田地。

当时正是他进行南北征战的特殊时期对勋臣的经济优惠只是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巩固皇权统治而临时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所赐的庄田勋臣们不得永久占有实际是赐租以田租之入充其岁禄。在那帮开国的勋臣宿将渐次凌迟殆尽之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即改革公侯俸禄制度由赐田收税充禄的间接供给形式改为归赐田于官3、由国1 《明太祖实录》卷六二。

2 《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3 《明太祖实录》卷八二。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七o。

5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1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2 《明太祖实录》卷七o。

3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明会要》谓:赐勋臣公侯庄田始于洪武十年复公侯岁禄、归田于官家提供岁禄的直接供给形式。是月魏国公、宋国公、曹国公、信国公、江阴侯、靖海侯、永平侯、蕲春侯“各归旧赐田于官”④。

当然不排除有些勋戚由于各种原因或以种种借口当时没有将全部赐田归还官府。但应该承认从总体上说洪武朝对勋戚庄田的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而且不仅是洪武朝就是到了永乐朝和宣德朝执法仍是颇为严厉的。永乐八年(141o)十二月有人告隆平侯张信强占丹阳县练湖八十余里、江阴县官田七十余顷。明成祖以“贪纵厉民”命三法司杂治之1。宣德五年(143o)二月武定侯郭玹令其家人强夺沧州南皮县民十七家田土拆毁民居置立庄屋;天津右卫指挥吕升阿附权势侵夺官军屯田一千零九十余亩送给郭玹以致军民失业嗷嗷怨嗟。事明宣宗下诏曰:勋戚之家正当谨守礼法庶几长享富贵乃敢纵恣贪暴如此此非朝廷少恩。玹姑宥之令其改过;吕升及玹家人皆执而治之2。

另外此时也尚未出现中官(太监)庄田。

自明英宗开始皇帝多宫生内长且年幼登基而辅佐者又罕有贤臣、重臣加之祖宗之法因年久而逐渐弛废导致国是日非。中官势力因此迅展、膨胀贪婪心理滋长扩张开始涉足经济领域插手土地明代庄田的类别于是增加了“中官庄田”的新名目与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一起组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共同扑向农村侵占民田掠夺官田私吞国家税粮。

正统二年(1437)四月朝廷命官勘查现中官、外戚所占据的田地已达六百余顷3。同年五月又查出西宁侯、驸马都尉宋琥太监王安、王谨崇信伯费 都督刘广、史昭等六人共计占田六百余顷1。

正统六年(1441)三月御马监已故太监刘顺的家人奏言:先臣(刘顺)存日钦赐并自置庄田、塌房、果园、草场共二十六所其蓟州草场等十所计地四百六十八顷谨进入官。余十六所乞留与臣供祀2。

明英宗诏准其奏。明代田土进献之风从此开始。

正统九年(1444)闰七月明英宗赐其所宠之尚膳监太监尹奉庄田三百十亩。十二年(1447)二月御用监太监喜宁奏乞河间府青县地四万一千五百余亩。因内多民田地英宗命以荒闲之地七千九百八十亩赐之3。明代中时在洪武二十四年。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o。

1 《明太宗实录》卷七三。

2 《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3 《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1 《明英宗实录》卷三o。

2 《明英宗实录》卷七七。

3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o。

官庄田自是正式创立。

从此以后中官庄田与勋戚庄田“遍郡县”竞相展愈演愈烈占地越来越多。其途径有三种:或是皇上赐予;或是私自奏乞;或是使用暴力强行霸占。

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驸马都尉王谊纵其家奴在河间府肆逞横暴占种军民田地④。同年六月该府青县奏言:英国公张辅看庄阍者别有庄田一百余顷又侵占民田二十顷5。

景泰元年(145o)七月锦衣卫指挥汪瑛奏乞顺天府宝坻、昌平所属南乡等处草场一所、水旱田一百五十顷并果园、庄屋之类。景泰帝诏令户部赐之6。次年三月给事中林聪等奏言:中军都督府左都督汪泉以后亲怙威纵家奴杨俊等人先后占夺顺天府武清等县官民田地计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余顷1。数量之多令人吃惊。

物极必反。由于勋戚、中官侵夺官民田地的胃口越来越大成为一种社会经济公害终于引起了各界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加以禁限。

景泰三年(1452)四月户科都给事中李侃等人上疏弹劾中军都督佥事石彪先令家人张政在保定府庆都县强占民田事恐怕连及自己饰词妄奏。石彪叔父武清侯石亨素无家法纵容为非家人附势凌人俱应处以重罪。请户部转行公、侯、驸马、伯、都督、都指挥以及勋戚大臣之家不许令家人侵占民田。并通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官吏不许容令占民田土。违者一体治罪。而景泰帝却对石亨采取包庇、保护态度曰:“彪令家人占民田土于亨无与免逮问。”2景泰五年(1454)三月给事中林聪等人再次上疏亟言内外官员侵占田地的严重情形要求禁势要以限田地疏曰:分田制赋所以供国用而养天下之民也。有官守者自有禄以养之岂可逾制而请求乎。近年以来内外官员多有恃宠挟恩、奏求田地因而倚势虐人侵占倍数。如武清侯石亨食禄千钟乃称养马艰难而求田地刍牧。指挥郑伦俸禄亦厚乃谓日食不敷而求田地耕植。百户唐兴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余顷。其田地既多一家岂能尽种。询访其实多是在京奸诈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势占田害人肥己可不为之限乎。乞命正统以来凡势要所求田地立为限制少不过五顷多不过十顷其余侵占者悉令还民耕种。违者治以重罪。庶豪强不得逞其欲而下民均得沾实惠1。

景泰帝口头上嘉纳其言行动上照样慷慨赐予。景泰七年(1456)七月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三。

5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五。

6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四。

1 《明英宗实录》卷二o四。

2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

1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准从尚膳监左少监刘祥奏请赐予直隶真定府冀州并宁晋县清水河田地共五百八十余顷2。

景泰之后奏讨之风益盛。

天顺元年(1457)正月明英宗“夺门”复位封武清侯石亨为忠国公。五月监察御史杨瑄进言:忠国公石亨令其心腹至河间县唯一可耕的乡里“立标为界悉占为己有”3。同月又赐太监刘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十一月都督同知于忠奏求深州田地以树艺养赡。经户部复视有六百七十顷间隙地可以赐给明英宗命给一百顷④。

天顺二年(1458)三月从惠安伯张琮之奏请赐给顺天府武清县空地五十余顷5。当年鉴于民情骚动令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违者治以重罪”。话是这么说实际并不这么做。勋戚中官们也不惧怕这一套因为当时他们已经变换手法多数都是采用“奏请”的合法形式去达到自己侵占官民田地的**。

天顺三年(1459)二月赐太监张辉保定府新城县空地一百五十余顷1。八月复从后军都督府带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儿之奏请赐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余顷2。继而后军都督府带俸左都督马克顺奏求直隶真定府隆平县空地牧马诏赐一百顷3。是年九月从锦衣卫带俸都指挥使钱僧护的祖母陈氏之请赐给河南归德州宁陵县黄河退滩地一百顷④又从奏赐给顺德府巨鹿县田一千三百余顷。稍后再赐钱僧护真定府新乐县地一百顷5。十一月户部奏劾忠国公石亨私役官军占耕直隶怀来等处地一千七百余顷。明英宗以石亨助其复辟有功宥其罪命没其地于官6。同年十二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阿讨剌真定府赵州宁晋县地五十顷⑦。

天顺四年(146o)七月赐达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挥使赛弗剌直隶新乐县地各一百亩⑧。

2 《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

3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

④ 《明英宗实录》卷二八四。

5 《明英宗实录》卷二**。

1 《明英宗实录》卷三oo。

2 《明英宗实录》卷三o六。

3 《明英宗实录》卷三o六。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三o七。

5 《明英宗实录》卷三o九。

6 《明英宗实录》卷三o九。

⑦ 《明英宗实录》卷三一o。

⑧ 《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七。

天顺六年(1462)七月赐广义伯吴琮没官地八十顷⑨。同月锦衣卫都指挥使钱僧护祖母陈氏奏乞抄没庄田一百顷。这次明英宗没有允准曰:“贵戚之家当知止足僧护赏赐地千余顷已足耕种何得复求。”⑩明英宗死后明宪宗继位。皇位易新主风气仍照旧。勋戚、中官继续求讨不止皇上亦依然有求必应。成化元年(1465)八月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皇太后之弟、庆云伯周寿奏求河间等县田四百四十八顷。明宪宗命如数照给1。

当时勋戚、中官们往往以“空地”、“退滩”地为名奏求赐给。其实并非如此多数都是已经开垦的熟地。成化三年(1467)三月户科给事中丘弘上疏揭露说:固国本在于厚民生厚民生在于抑兼并。惟洪武、永乐年间北直隶、山东地方土广人稀太祖、太宗屡涣纶音许民尽力耕种永不起科。盖欲地辟民聚以壮基图圣虑神谟深且远矣。夫何近年权豪势要专利病民或称为退滩或指为空地往往朦胧奏请。..虽皇上天地之量不咈其请然群下溪壑之欲必至无厌。承行者受其嘱托虽知非所当得略无执辨之词;勘报者畏其权势虽明知有租税亦作空闲之数。原其所由是皆无籍之徒窃以投献而渔猎其中奸狡者投为管业而囊橐其内之所致也。况地逾百顷古者百家之产也岂可徇一人之嗜好而夺百姓之恒产哉。伏望陛下均天地育物之心厚民生衣食之本收回前命还给下民。仍敕该部痛革前弊永以重法庶几警惧民得聊生。

奏疏呈上明宪宗表面上下诏禁求庄田曰:“继今凡有求者一切不许著为令”2。诏令说得非常坚决、动听实则全是骗人的官样文章乃至诏书墨迹未干即于同年四月诏赐周寿顺天府涿州庄田六十三余顷。时方下诏禁求庄田明宪宗为了自圆其说以周寿为皇太后之弟虽冒禁以请亦“不得已与之”只是说了一句下“不为例”1。事实证明过后还是言行不一没有停止赐予。

将纳租税的熟地指为“空地”、“退滩”地而加以奏讨名为奏讨实则强占。国家的田土成为勋戚、中官的家业税粮自然而然大量流失为他们所侵吞。国家的收入受到损失百姓遭受更为残酷的经济剥削。

成化五年(1469)八月户科给事中李森上言:皇上曾经下旨今后凡有奏求田地者“一切不允”。奈何权豪亲幸犹复恃恩恣横不已。如锦衣卫带俸指挥同知、周寿之弟长宁伯周彧诩圣夫人刘氏屡蒙圣恩赐给的田土已经不计其数。今周彧又奏求真定府武强、武邑二县田共六百余顷;诩圣夫人刘氏又求讨武清县地三百余顷俱蒙允准。皇上只念及亲亲保佑之⑨ 《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⑩ 《明英宗实录》卷三四二。

1 《明宪宗实录》卷二o。

2 《明宪宗实录》卷五二。

1 《明宪宗实录》卷五三。

功不忍拒之曲从所请殊不知其贪欲无厌。畿内田地有限而小民赋税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夺之何以为生。且入皇朝以来于今百年民生日众安得尚有不耕不稼之闲田名曰求讨实则强占。望陛下法祖为治令出必行毋以私恩废公议。特敕有司将给赐二家之地还民为业。今后敢有投献者悉戍边;奏求者许科道官劾之治以重罪。如此则豪强畏法小民受惠宗社之幸。明宪宗见疏以为“所言良是但已给赐者置之余待勘报区处”2不仅已给赐者置之不问而且继续大方给赐。成化十四年(1478)九月赐锦衣卫千户邵宗直隶真定府深州民地一百二十四余顷1。成化十七年(1481)三月赐内官陈显定兴县庄地三百九十余顷2。成化二十年(1484)二月赐锦衣卫带俸千户姚福员青县地一百四十顷从姚福员奏求也3。勋戚、中官非但奏求不已甚至公然占夺。如成化十六年(148o)六月都给事中王垣等人所言:皇亲、锦衣卫指挥王源“受赐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顷四至分明版册可考。今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千二百二十顷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请并以赐之”④。

到了弘治年奏讨之风仍无底止。

弘治元年(1488)五月明孝宗准茂陵神宫监太监6恺奏讨赐给保定府定兴县等处田地二百顷。不久又分别赐给该县地一百七十二顷余、武清县庄田一百四十顷5。

弘治二年(1489)三月赐驸马都尉黄镛顺天府东安、良乡二县田六十余顷。同时以黄镛原受赐之永清县田二百又八顷转赐皇亲、锦衣卫指挥纪贵6。七月户部尚书李敏奏曰:今畿内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二处总计占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⑦。

弘治三年(149o)四月赐瑞安伯王源顺天府固安县庄地二百二十五顷复赐其母肃宁县洋东淀田二百顷⑧。三年闰九月明孝宗从刑科给事中胡金之请下诏禁宗室及勋戚势要之家“无故奏讨”土地以及受人投献;妄自2 《明宪宗实录》卷七o。

1 《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二。

2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八。

3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九。

④ 《明宪宗实录》卷二o四。

5 分别见《明孝宗实录》卷十四、五一、一o九、一一一。

6 《明孝宗实录》卷二四。

⑦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⑧ 《明孝宗实录》卷三七、九三。

投献者边卫充军1。可惜也是套话而且“无故”一词更妙因为所有奏求者都可以找出种种借口上疏奏请。

弘治六年(1493)九月皇亲庆云侯周寿变换个手法请“承买”宝坻县官地一千二百顷。孝宗竟然下旨曰:“不必承买准令于内拨给五百顷与管业”继之干脆将其余七百顷“悉以赐之”2。

弘治十二年(1499)十二月赐皇亲、寿宁侯张鹤龄肃宁县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顷。其可常耕者每亩征银五分3。十六年(15o3)二月赐皇亲、建昌侯张延龄涿州等处田七百五十余顷④。同年三月赐锦衣卫带俸指挥使邵英三河县庄田二百一十五顷多5。

勋戚之家不仅大肆占夺官民田地而且他们之间为此互相角斗纷争不止。例如皇亲、会昌伯孙忠原受赐永清县义河、宝坻县把门、老鸦口等处田土二千四百八十一顷。后来孙氏宠衰把门城田一千二百顷被转赐给太监辰保。及辰保死皇亲周寿贵幸走红乘势奏乞并改变四至将孙氏之田占为己有。当周寿稍失势时皇亲张延龄又与之争利。孝宗以二家俱为皇亲于弘治十七年(15o4)四月再赐给周寿田地八百顷同时将更多的田赐给张延龄。最后周寿得二千顷而张延龄得一万六千七百余顷1。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土地的数量总是有限的。“皇亲之家占小民之田罔天下之利狼贪虎噬漫无纪极”。当他们看到在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等处“皆有庄田”皇庄、勋戚、中官之田连成片在这些地方可以随意占夺的田地已经不多而相互竞争又日趋激烈小民怨声惊天动地不绝于耳的时候为了占得更多的土地便来个“既极于北又转于南”冲出北直隶把争夺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南方。例如皇亲、建昌伯张延龄奏请泰州光孝寺民粮田土以致“道路喧传民心惊骇”2。

明人况钟说:明初在江南最富有的苏州府“民无粮五百石及千石以上大户止有小户”3。

何良俊在谈到苏、松一带官僚家过程时说:“宪、孝两庙以前士大夫尚未积聚”“两世通显而其家到底只如寒士”“门阀甚高其业不过中人十家之产”。“至正德间诸公竞营产谋利”④。

1 《明孝宗实录》卷四三。

2 《明孝宗实录》卷八o、一三一。

3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

④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六。

5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七。

1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o。

2 以上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九o。

3 况钟:《况太守集》卷七。

④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

顾起元说:正(德)、嘉(靖)以前士大夫“求田问舍之事少”5。

陈鸿说:嘉靖以前“士大夫畏清议归来宦囊皆淡无豪强兼并之风”6。

根据明人的这些论述对照上面皇庄、诸王府庄田、勋戚与中官庄田展历程的简单勾画可以得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即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刮起的那股强烈的土地兼并之风并不是由那些科举出身的士大夫们先刮起来的。而是风起京城源在皇家。皇帝及其皇子皇孙、皇家亲戚和帝后身边的太监才是这股邪风的真正始作俑者。“上梁不正下梁歪”。那些由进士、举人之类步入官场的官僚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说只是到了正德、嘉靖以后由于风气污染才慢慢撕下脸皮不畏清议“起而效尤”“营产谋利”“求田问舍”投身于剧烈竞争的旋涡中从而加大了“风”力扩大了“风”区使之愈刮愈烈。

据《明实录》的不完全记载从正德元年(15o6)到明末天启七年(1627)的一百二十多年间朝廷新钦赐(包括奏讨)给勋戚、中官的庄田计为二万七千九百余顷。弘治二年(1489)以前北直隶地区已有勋戚、中官庄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两者相加合计六万一千余顷1占当时北直隶八府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2。

正德以降由于京师内外“民间田土搜括殆尽”庄田的社会危害已经暴露无遗“地方骚然民不堪命”加之军国之用难以维计于是庄田问题便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要求限制庄田的呼声步步高涨。

正德十六年(1521)六月顺天府通州知州刘绛奏曰:近京地方若皇庄及皇亲、驸马、功臣田土大为民害..其勋戚田土亦乞差官查理果旧额颁赐听令管业照依旧制每亩起税银三分此外不许丝毫侵剥佃户。若系近来包占夺买等项责令退还1。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大学士杨一清等人眼见“近畿八府土田多为各监局及戚畹势豪之家乞讨”以忧国忧民之心上疏进言:“愿陛下自今以来凡势豪请乞绝勿复许;小民控诉亟赐审断庶使畿内之民有所恃以为命。夫王畿四方之本王畿安则四方安矣。”2嘉靖八年(1529)四月户部左侍郎王 在奏言中提出限制勋戚庄田的办法曰:5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6 陈鸿:《熙朝莆靖小记·甲戌康熙三十三年》。

1 其中有些因死亡或事故赐田被收回但数量不多对总数影响不大。2 据《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条载:北直隶田土总数弘治十五年(15o2)计为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三顷嘉靖二十一年(1542)计为二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六顷。

1 《明世宗实录》卷三。

2 《明世宗实录》卷八二。

臣奉命清查各处庄田见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此后勋戚日增有限之土岂能应无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随其官之品级而定拟多寡别其世之亲疏而量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俱追断如功臣田土律庶几为经国裕民可久之道。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户部议处。尚书梁材在王 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办法:成周班禄而有土田盖禄以田出也非于常禄之外复有土田之赐。今勋戚高爵厚禄已逾涯分而陈乞田亩动以数千诚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诏旨不许妄为奏讨侵渔小民。其已经钦赏有成命者仍与管业;中有世远秩降或非一派相传者量存三之一以为墓祭之费。余皆入官以备边储。

至此明世宗才明确表示态度谕曰:已赏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强占者俱给原王。自今勋戚大臣务各安分以保禄位不许妄行陈乞1。

清查勋戚庄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开。

嘉靖三十九年(156o)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计二万六百余顷。

内中退还民户者一万六千余顷没官田二千五百余顷绝户田一千九百顷。隆庆二年(1568)四月户部复御史王廷瞻奏:“勋戚庄田请乞太滥。或本宗已绝为异姓所冒;或身后陵夷为势家所夺使国家优恤之典为奸宄射利之资甚无谓也。宜于初给时酌为定数不得过多仍诏以世次递为裁减。其无宗无爵者悉归之官。”明穆宗准如议令酌拟递减则数2。于是户部奉旨议裁革勋戚冒滥庄田并定出四条具体规定:勋臣传派五世者限田百顷;戚畹限田七百顷至七十顷;宗支已绝及失爵者夺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复稍加修改:“元勋世裔限以二百顷勋戚半者限百五十顷。”3到了万历十六年(1588)十二月户部复御史刘霖题:“戚臣庄田除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一百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十顷供主祀;其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庶尊卑有别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为可行但对妃家一条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赐田原在百顷以下者准留。”1万历十九年(1591)十二月正式定戚臣庄田之数:皇后家派传五世留一百顷。

1 以上见《明世宗实录》卷一oo。

2 《明穆宗实录》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传》。

3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

1 《明神宗实录》卷二o一。

皇贵妃并贵妃家派传五世留七十顷以为香火地。

后家不论旁枝别派永远给付遵守。妃家无正派传至三世不论多少尽数还官。

驸马传至三世准留十顷以为公主香火地永远给付遵守余着还官。以后养赡、香火庄田递减都照今规则永远为例。2由于赐额有所限制虽钦赐和奏乞者仍络绎不绝但庄田之为民害自是还是逐渐有所减轻。

除上述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及中官庄田之外明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公主庄田、大臣庄田和寺观庄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叙及。

明代庄田的性质和特点所有这些名目繁多的庄田都是中国皇帝制度的副产品。如果没有皇权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这些占夺官民田地、蚕食国家税粮的社会公害。封建皇帝准许建立这些庄田的本意原是为了通过运用君主**主义的政治特权干预经济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巩固皇权的物质基础维持皇统“万世不易”。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破坏了皇权的尊严而且加剧了皇朝的财政困难。这可以说是明代各类庄田的一个共同点。

另一个特点是各类庄田的数量多而来源同一都是以掠夺官民田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部分都是已经纳税的开垦田、成熟地真正属于荒地者为数不多。而且庄田数量巨大。如前所述皇庄至嘉靖初年已达七万余顷;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六万余顷;王府庄田仅万历时河南省内的王府庄田即有七万余顷。它们的构成不外赏赐、奏讨、投献、强占。依仗权势辅以金钱“自置田宅”者为数极少。投献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监刘瑾得势时“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1。皇庄也有不少是投献的。例如刘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将军民屯种地土诬捏荒闲及官田名色投献立为皇庄因而蚕食侵占靡有界限”2。但最主要的则是来自皇帝的赏赐(包括奏乞与赐予)。兹举一条典型材料以为证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户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张鹤龄、延龄顺天等府庄田原系节年钦赏者二十四处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顷责令原佃人户照旧承种征子粒银解部许每年一次关领以为家口食费。原系奏讨者九处共一千四百余顷尽数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百十七顷许令变卖。诏可3。

张氏为皇亲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间得幸之时红得紫势力大得很。2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三。

1 《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条。

2 《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

3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一。

其庄田的构成比例为:钦赏者占73%;奏讨者占26.2%;自买者占o.8%。这个材料对于了解明代各类庄田的来龙去脉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第三个共同特点是各类庄田的要害和实质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权力进行经济利益分配。换句话说就是占夺、蚕食国家税粮(田租)。结果造成“奸伪百出私门日富国计日亏”1。因为:其一这些庄田往往是“名为钦赐庄田而册籍不载者”2。册籍不载就是隐占租粮收入自然全归隐占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为了复兴社会经济改变农村生产面貌规定在山东、河南等处允许农民尽力开垦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3永远不纳租税即所谓“永不起科田”。这部分田地后来不少被侵夺成为庄田地土。农民的血汗田变为权贵者免纳租税的家业。

其三势要之家“所奏请多指民间垦田为之荒地”④。原来已经纳税的成熟田被捏称为“荒地”然后奏求强占税粮也就成为他们的囊中物。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种者在其所种的田土被强夺或进献以后往往是照旧“纳无地之税”而庄田主则“得收有田之租”5。

其五各类庄田由于“倚势兼并”数额巨大“田连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军士耕种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数都是出租给佃民耕种。于是他们就在租额上绞尽脑汁大做文章花样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额征收。“如各王府往往营谋增置庄所或因其近便而占夺或托为官业而奏讨纵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强佃官地召民转种倍数收租。及民居既久辄诡称造府威逼迁移小民惜费惧威倍加租利”1。于“旧正额外多方掊克苛暴万状”。按规定:一般是每亩征子粒(租税)八升而过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2。过取之数亦无疑俱流入他们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规定:各种庄田“除皇庄外无不出办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数即皇亲勋臣之家亦无全免之理”3。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中官庄田等等凡“钦赐田地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送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④。而且必须同时出1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o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

2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丁酉条。

3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④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o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5 《明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条。

1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o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条。

2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o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条。

3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三万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④ 《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九万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条。

办徭役即使是“宗室买田不输役者没官”。后来各类庄田多令“自行管业”“自收其课”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预且有“尽免其徭”者致令“军国费用靡所出”。

其七管庄之人额外科索。皇庄由太监经管。“管庄内官(太监)假托威势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额”“使利归群小”5。王府庄田的官校也从中大肆贪污。“王府所入不过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1。勋戚庄田“管庄之人诛求无厌”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2。关于各类庄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经营方式及其地租形态因本书另有赋役制度专章叙述故这里从略。

5 《明武宗实录》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条。

1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o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条。

2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条。

第三章户口制度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集权制度的重大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徭役征巩固皇权统治。

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户贴制的颁行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还有驱户、佃户等。明朝的户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基础上展起来的。对此只要看看明朝户籍的分类即可一清二楚: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1。

《明史·食货志》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册”2。所以户籍也可以称为“户册”。明太祖所以在建国之初急于“籍天下户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为人户和土地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两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劳力进行开耕种。不掌握户口不明人丁事产就不能了解基本国情征赋役也就无从下手。由于元末以来连年战争兵荒马乱人民流散田册、户册或毁于兵火荡然无存;或面目全非严重失实不足为凭“民有一户应数十户差役者”。所以整理户口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刻不容缓。建国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战炮火纷飞的日子里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区域内“籍户口”。

明建国以后洪武元年(1368)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3。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洪武二年(1369)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1“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时值建国之初社会秩序仍然相当混乱漏口、脱户者不可胜计暂时承认原有户籍的做法当1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2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3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1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

是可取的。但毕竟非长久之计。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屡思改变这种局面。于是在洪武三年(137o)进一步派遣一部分军人与行政官员分赴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这也是明朝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户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户籍、户帖。籍保存于户部帖则由民自己保管。

户帖最初是由宁国知府陈灌(瓘)创制出来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明太祖朱元璋命陈灌为宁国知府。陈灌为良吏关心民间疾苦在府内大力除弊兴利“革兼并之俗核欺隐之籍”创户帖之制。明太祖得报以为可法遂取以为式颁行天下2。对于这种户帖的创设与规制明人多有记述。其中以李诩《戒庵老人漫笔》一书所记似最为详尽。兹摘录于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看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著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州县乡都保附籍户计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小事产基田瓦草屋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书中又谓此帖“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户部印合同半铃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小牵长腔宕印于其上行云:江阴县提调官下分注知县钱文德县丞傅学。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贯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县印向前不在年月处”1。

据称洪武户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诩是明朝常州府江阴县人。他所记的江阴县户帖与其他地方的户帖规制完全一样。由上可见明代初年户帖的内容与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项:前面记载皇上圣旨;中间写明户主姓名、籍贯全家口数分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妇女大口、小口俱记各人姓名、年龄及其与户主之亲属关系;最后登录事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田地)以及动产(如船只、耕牛)等之种类与数量。“唯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等此其与赋役黄册不2 参见《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灌》。

1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同之处”1。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1381)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138o)

正月明太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将其杀死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大权于他一人皇权从此登峰造极。但是在经济上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两种现象集中到一点都不利于皇权的巩固。因此非改变不可。

如何改变这又是一道难题需要认真思考细心做好。当时中国已是一个世界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一家一户基本上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如果没有一种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可以具体操作的管理系统是绝对难以办到的。为此必须先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由他们自己管理、监督自己即赋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务、社会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负责维持。明太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1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o 年第3 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1。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1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2。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1。1 《明史》卷一三八《范敏传》。

1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处百户为里似为居民互助合作组织。2 关于“黄册”一词明人张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种说法:“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 页)。

1 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2。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2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1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小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正统十二年(1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3oo 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迫于苛政。《明太祖实录》卷2o8 。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隶淮安、北平、永平、河间诸郡流移复业者713oo余户。

“ 避兵流移”。

《明太宗实录》卷11 。

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复业者13o6oo余户。

《明太宗实录》卷16 。

(续表)

1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永乐元年闰十一月了未河南开封诸府复业之民3o223o 户计男女198556o 人。未复业者32o5o 余户男女146o2o 余人。

因赋税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实录》卷25 。

永乐五年八月壬辰广东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1ooo 余户。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实录》卷7o 。

永乐八年七月戊子山东莒州等县复业之民134oo 户。《明太宗实录》卷1o6 。

永乐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广随州等地各处逃来之民5oo 余户。

“厄于饥寒”。《明太宗实录》券197 。

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山东高密县复业逃民7oo 余户。“科差烦扰衣食不给”。

《明太宗实录》卷252 。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宁等县民逃徙复业者91oo 余户。

“科敛无度所致”。

《明宣宗实录》卷12 。

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河南南阳诸县由山西流入之饥民不下1o 余万人。

“民饥流移”。《明宣宗实录》卷42 。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开封等府逃民复业者1156oo 余户。

徭役所致。《明宣宗实录》卷72 。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5oooo 余户。

“追累年负欠税粮民不聊生”。

《明英宗实录》卷6 。

正统二年三月戊午陕西汉中逃民四、五万人。“比因徭役频繁饥寒《明英宗实迫切遂致转徙”。录》卷28 。

(续表)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四月戊寅河南归德诸处逃民54o 余户。“赋税浩繁家道贫窘”。

《明英宗实录》卷29 。

正统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县招抚逃民复业计3664o余户。

租役烦扰。《明英宗实录》卷63 。

正统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处流民3423o 户。“贫民困乏迫于科关遂致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63 。

正统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复业流民计11533户。

“岁荒艰窘流移各处”。

《明英宗实录》卷74 。

正统十年五月庚子凤阳宿州自山东、山西诸处逃入之民动以万计已招抚男女41oo 余人计78o余户。

差徭所致。《明英宗实录》129 。

正统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邓州自山东、山西逃入流民35o 余户。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实录》卷151 。

正统十二年四月戊申山东青州诸城县民先逃移者1o3oo 余户继又逃者25oo 余家。

“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

《明英宗实录》卷152 。

正统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处逃入流民将及2o 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

累因旱伤辗转流移。

《明英宗实录》卷154 。

正统十二年六月丁卯山东兖州府沂州饥民逃移者55oo 余户。“累岁旱涝民饥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155 。

表中所列的数字虽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不难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间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都已出现大批逃户和流民。如果每户按五口计算人数多达44o 余万(包括复业与尚未复业)。在如此众多的“辗转流移”的农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战争中已经弃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后由于经济剥削和“靖难”战争等原因而造成的。无论是还乡复业者还是累招不还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1425)十二月浙江海宁县的奏言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逃徙复业者九千一百余户所欠夏税丝绵四万余斤粮三万余石乞恩优免。上谓尚书夏原吉曰: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此必官不得人科敛无度所致”1。宣德时宣宗又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只缘有司不善抚恤横征暴敛致其如此。”2他还1 《明宣宗实录》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2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说:“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已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3正统时英宗说:“朕自即位以来屡诏轻徭役蠲逋负慎简官僚善加抚字。今岁未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境外”④“迁徙不常”5。

逃户与流民大量涌现的后果是“田地荒芜庐舍荡然”经济萧条。

例如:苏州府太仓城洪武二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时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至宣德七年(1432)只余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户。四十一年间户口逃亡十分之九1。经济最达的苏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户逃绝田多荒芜势必“逋负税粮遗累乡里”“公私耗竭”皇权的经济基础也受到猛烈冲击。为此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予以调整。

逃户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选户的政策一般说来是恩威并重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有暴力强制又有宽恤之举。洪武二十三年(139o)明太祖命国子监生会同各地府、州、县官员审查逃户派人押回原籍复业免其徭役一年。而对于老弱不能还乡以及不愿还乡者则令所在著籍授田输赋2。洪武二十四年(1391)山西繁峙县奏言:“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谕户部官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因此而逃宜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抚3。永乐七年(14o9)山西安邑县奏曰:逃民田土荒芜而税粮尚征里甲赔纳。明成祖立即指示户部尚书夏原吉说: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有逃徙。于是租税愈不足。应马上文凡有此种情形者一律停止征收租税④。永乐十九年(1421)令原籍有司核审逃户。永乐二十年山东高密县奏言:“逃民七百余户已还乡复业。其历年所欠粮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请予宽免。”明成祖即谕户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复业者历年所欠粮料等物悉与蠲免。”1永乐帝勇于开拓进取他在位二十二年为中华民族的展壮大作出了重3 《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