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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53782

阻坏盐法暗损国课这还只是勋戚经商对于国家收入的损害而他们对于社会更深远的损害则是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展由于他们对商业的介入使得本应成长起来的商人和经商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这正如王毓铨所说的:“这是他们(勋戚贵族)所继承的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历史传统也是地主阶级展的道路。”2也就是说他们所代表的不是经济的进步而是对经济进步的破坏与反动。

2 王毓铨:《莱芜集》九《明朝勋贵兴贩牟利怙势豪夺》。

第三节界限分明的官与民在中国的传统等级社会中作为社会上层等级的除去皇室和勋戚贵族之外还有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即官僚阶层。官僚阶层不同于皇室贵族他们不一定是天生的特权等级而是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进入官僚行列从而取得了与一般平民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官与民是界限分明的两个等级。一般来说官僚们虽然也属于地主阶级的行列但是在明代社会中具有官僚身份的地主与无身份的地主在政治经济上的地位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无身份的地主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还是属于民的行列他们除去拥有对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并以此作为剥削手段之外在政治上则与一般农民没有什么区别。明代官与民之间如此鲜明的界限反映了当时的等级社会特征。

明初朱元璋便通过荐举、科举和学校作为选官的途径开始建立起一套庞大的官僚队伍。但是此时由于建国未久整个官僚体制尚未健全文官治国的政治局面尚未形成。

明代的官僚集团在建国之初基本上是依附于文臣出身的功臣之下的像明初的李善长、刘基、宋濂等人都是官僚集团的领袖人物。这时候的官僚们受到太祖所施行的严猛政治的限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未能够有明显的展。如果说洪武中所生的著名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主要是针对功勋集团的话那么“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则主要针对了当时的官僚集团成员。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官员的贪污**其结果则直接打击了整个官僚队伍造成了“仕不为君用”的政治局面。当时人在谈到这种情况时曾说:终洪武一朝“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祸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1。这当然不仅仅是太祖个人好恶的结果而主要是在明初的社会条件下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限制官僚地主势力展的时代需求。所以后人在谈及洪武与永乐间官僚成分的变化时曾说:“国初右武事、上民功士之出为世用者不限以科第。至于永乐纪元民庶且富文教大兴。龙飞初科取士倍蓰于前。一时绩学馆阁试政方洲者多其人。至今言进士科者称之。盖文皇帝所以鼓舞一世摩砺天下而为此盛举耳。”1其实在洪武与永乐之间明朝的士大夫们还经历了一个他们心目中更为美好的建文时期那是一个被视为宽仁和文治的最理想的时期但是由于明成祖的夺位而被永乐朝所代替那种为士大夫们所乐道的建文之治最终流产。永乐中对于建文遗臣的残酷杀戮使明初文官阶层的展再次受阻一切都似乎又回到了开国的时代但是那毕竟是不同的了。朱棣的成功只是明政权内部的一次皇位争夺而不是改朝换代虽然又出现了一1 解缙:《大庖西封事》《明经世文编》卷十一。

1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三二《吴县儒学进士题名记》。

批帮助成祖夺位的新贵整个国家体制却没有生根本的变化仍然延续了洪武和建文两朝的基点——官僚化的进程还在缓慢继续。

永乐初的名臣解缙在家书中对于自己生活情况的描写很能够代表当时官员们的普遍状况:“在此每月关米七石其余每石折钞共七千贯。又尝留下三石粜四石得钞百余贯。而马料豆每石五十贯稻草亦甚贵。时时虽有赏赐随得随用又作些人情又置些书尽是虚花用了。衣服靴帽饮食之类所费不赀。”2当时的另一位名臣户部尚书夏原吉为来京探亲的弟弟送行时所赠也不过米二石。生活上的清贫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官僚势力的衰弱。这时候的官僚们真正体现出了在国家机器上的服务作用。这种情形直到永乐末年才开始生改变。永乐末由于成祖多病不临朝一些官员趁此机会开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史料中说:“太宗自十五六年数疾不视朝扈从之臣请托贿赂公行无忌。”1仁宗即位后改变了永乐中皇帝治国的状况以及永乐后期吏治的失控文官治国的局面开始形成。宣宗时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吏治进一步整顿完成了从开国到守成的变化。而与此同时明代官僚政体也得到了完善。

大约从仁、宣到成化以前半个世纪左右时间里明朝的官僚士大夫们还是处在恢复与展之中。这一段时间对于明朝的官僚士大夫们来说实在是十分关键的时期经过这半个世纪的展他们开始真正羽翼丰满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成为主导势力。成化以后他们更进一步不再安于旧有窠臼的限制开始用放纵和猎奇去弥补生理和心理的不足。这时候他们那种天然的双重性开始暴露出来。他们一方面在朝廷和各级官府中充当国家机器的执行者一方面却又在农村乡镇以身份地主的面目成为地方势力的代表。从而构成了明朝最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的乡官问题。

清代史学家赵翼曾说:“前明一代风气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横征民不堪命而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也。”2经过长期的官僚政治局面从朝廷到地方无处不形成一张张关系的密网本来分散的官僚个体的权力通过这样的关系网联系到了一起形成了一种可以左右朝廷与地方政治的力量。清人对此有十分生动的评述:明季缙绅威权赫奕凡中式者报录人多持短棍从门打入厅堂窗户尽毁谓之改换门庭。工匠随行立刻修整永为主顾。有通谱者招婿者投拜门生者乘其急需不惜千金之赠以为长城焉。尤重师生年谊平昔稍有睚眦即嘱巡抚访拿甚至门下之人遇有司对簿将刑豪奴上禀主人呼唤立即扶出有司无可如何。其他细事虽理曲者亦可以一帖弭之。出则乘大轿扇盖引导于前生员则门斗张油伞前导。婚丧之家绅衿不与齐民同2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十四。

1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八《仁宣致治》。

2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明乡官虐民之害》。

坐另构一室名曰大宾堂盖徒知尚爵而不知尚德尚齿矣。1这里所谓的尚爵实际上是尚等级、尚权力。读书人一旦中式便开始进入了官僚的行列也便取得了相应的特权他的一切也便由此而得来了。到明朝中后期各地田连阡陌奴仆成群的大地主也都是权势显赫的大官僚。如像严嵩、徐阶、董其昌等便是其中的代表。清初人郑廉谈到明末河南情况时曾说:“是时中州鼎盛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者亦不下五七百顷。”2河南在明后期确是社会矛盾最为激烈的地方“明季河南诸藩最横汴城即有七十二家王子田产子女尽入公室民怨已极”3。从藩王到官僚们如此的横行民怨已极最终导致了明朝政权的覆亡。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这些官僚体现了国家权力他们本身担负着平衡社会矛盾的作用然而却同时又作为身份地主利用自身的特权成为农村中侵夺田地荫占人户破坏社会平衡的势力。这种封建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造成了中国封建社会中一次又一次的政治与经济的危机。

成化朝开始出现了内阁辅制度这反映了明代官僚体制的进一步成熟。官僚内部的政治争斗也因此而更加激化。到嘉靖以后这种政治斗争进一步公开以党争形式出现官僚阶层开始进一步走向了没落。

封建社会的政治与经济危机进一步加深了官僚阶层内部的分裂针对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官僚阶层内部往往会产生出不同的政治观点因此明代官僚阶层内部的斗争主要是以政治斗争形式体现出来的。

从嘉靖、隆庆年间内阁的纷争到万历以后东林党、阉党以及浙、齐、昆、楚、宣诸党的形成明代官僚集团内部的斗争愈演愈烈。他们斗争的实质是一部分官僚为了保持自身的既得利益希望一切不变;一部分官僚感到危机的存在而希望通过清明政治来缓和危机。他们因此在执政路线上生激烈的分歧最终导致由不同的政治主张而组合的政治派别形成党社。在这场党社斗争中即使是东林党那样的相对开明的党人们也从未有过改变社会政治体制的主张他们充其量也只是追求一种政治上相对清明的旧秩序而已。因为他们始终只能是官僚政体中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在经济生活上由于大都处于商品经济相对达的江南地区或多或少受到一些新思潮的影响因此在他们的政治主张上有时会体现出一些维护士农工商利益的要求他们也因此而得到了城乡平民的同情与支持。这于是给官僚阶层内部的政治瓦解提供了一次机会可惜这次机会在强大的旧势力的压制下最终流产了留给人们的只能是党争给本已难以克服的政治与经济危机的雪上加霜。所以后人在评论明朝党争时一直都认定党争误国的结果。近世清史学家孟1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2 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3 汪价:《中州杂俎》卷一。

森教授曾经说过:“门户之祸起自万历。..在万历间不过把持朝局排除异己而汲引同党至边事既起各立门户之言官以封疆为逞志之具将帅之功罪贤不肖悉淆混于党论而任事者无所措手足矣。建州坐大清太祖遂成王业其乘机于明廷门户之争者固不小也。”1由明朝官僚政体所建立的明朝秩序最终还是葬送在官僚政体的手中。

明朝官僚政体自身变化的另一个方面是它所维系的等级化的破坏。官僚政体在明朝中叶以后还受到了来自富商、地主等非身份者捐纳授官的影响。这在当时被看作是解决国家财政危机的办法之一。

明朝的纳赀授官始于景泰之初。当时正值“土木之变”后边事危急而财政匮乏因以户部议令军民输纳者给冠带官吏罪废者输草于边得复职。这在当时虽然是权宜之制也立即遭到了反对所以行之未久即从礼部侍郎姚夔议止。明代的捐纳制度真正开始于成化朝而成化朝也正是明代社会的第一次变化时期。这显然决非巧合。

成化二年(1466)以镇压荆襄地区流民起义用兵令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而止。纳米入监之事早于景泰间即已有之。富民输纳授武职或者散官也早在成化前即已有先例。但是如同成化间这样明确的捐纳条例以前是尚不多见的而且这时候虽然名义上仅限于授散官其实恐多有实授官职的情况因为到了弘治五年(1492)吏部尚书王恕上奏中即说到:“永乐、宣德、正统间天下亦有灾伤各边亦有军饷当时无捐粟例粮不闻不足军民不闻困弊。比年来一遇灾歉辄行捐例。人既以财进身欲其砥砺廉隅如循吏岂可得也?”1这已是弘治初年革罢传奉官之后的事情捐纳授官在弘治“中兴”的初起也并未曾废革。至正德初年捐纳的规定更加明确:凡阴阳、僧道、医官有缺许其生徒及仕宦子孙、农民纳银送部免考授官其等有四;军民客商人等纳银许授七品以下的散官荣其终身仍免杂徭其等有三;民间子弟纳银许授都、布、按、府、州、县诸司承差、知印吏役其等有八。再至万历中“时殿阁中书无不以赀进者”2。捐纳授官已经成为司空见惯之事。

捐纳授官实际上是金钱与特权的交换它与近世社会学者们所说的人们通过考试进入中产阶级的官僚秩序有着明显的不同相反它是中产以上的富人不通过考试而进入官僚体系之中。明代的捐纳授官与前代的不同之处也正在这里。在废除了旧的一成不变的选官制度之后在考试成为进入官僚阶层的唯一途径的时候捐纳便是对于等级社会的一种破坏它再次打破了等级社会的秩序使明代社会向着按照经济地位区分阶级的方向上又跨出了一1 孟森《明清史讲义》(上)第二编第六章第一节《天启初门户之害》。1 龙文彬:《明会要》卷四九《选举·纳赀》引《昭代典则》。

2 《明史》卷二二四《宋纁传》。

步。

第四节农村的阶级对立明代社会阶级结构的主体是农民社会构成的主要体现是农村的阶级对立。

在明代如同宝塔式的社会结构体当中农民是社会的底层同时也是支撑整个社会的主体。按照明代等级社会的观念农民是指没有任何特权身份的农业生产者其中包括了佃农、自耕农、富裕农民、中小地主乃至没有身份的大地主(包括部分商业地主)。但是他们实际属于完全不同的阶级。对此我们可以按照今天的习惯将他们分为农民和地主。除去农民和地主外明代的农村中还有相当数量的身份地主即贵族及官僚地主以及地位更低于一般农民的雇工和奴仆。我们一般所说的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主要便表现在当时农村的社会构成上。

明初的农村由于战乱后的特殊环境及朱元璋为恢复和展生产而制定的各项政策为个体农民的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当时的农村形成了以个体自耕农民、国家佃户和中小地主为主的社会结构。洪武元年(1368)的《大赦天下诏》中写道:“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为己业免徭役三年。”1从当时的史料记录来看虽然后来出现了不期而税的现象但是农民们开耕的荒田则确实成为了己业。

以往的历史著作中都谈到了洪武时在农村始终推行了一种鼓励耕垦的政策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使人民与土地结合以恢复生产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但是洪武时的鼓励耕垦的政策其实是曾经有所变化的。大约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前所推行的是一种保证耕者有田的政策而二十一年以后则推行了一种组织农民耕种的政策。这两种政策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前者是造就了大批自己有田耕种的农民(或称自耕农)后者则造就了大批耕种官田地的国家佃户。

在洪武、永乐期间由于民屯的展农民由社民即土著农民和屯民即民屯农户构成。社民是在明初复业的农民即原有的乡土居民。屯民的成分要相对复杂一些主要包括罪囚、“故元遗民”、公侯家人和仪从中的逾制多余之户、自愿为民屯种的州县属吏、洪武中内徙的边地州县民户和永乐中复置的边地州县民户、被迁徙的农户等。其中以迁徙屯田的农户最为主要。明初为了展生产将民户由地少人多地区迁往地多人少地区当时出现了许多屯民多于社民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社民与屯民渐相混合明中叶以后官田私有化更有所展社民与屯民的区别主要在于所耕田地赋役轻重而已。正德、嘉靖间桂萼在《成安政事记》中说道:“[成安县]十1 《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

三社八屯社即周司徒所谓各以其土所宜木名社于野是也。屯者以先世民尚稀迁朔方关右民屯田焉。当时迁民多于郭西亦民屯所谓西关厢屯是也。然无其实数窜民因为奸。..盖社民狃此土故占地广赋役倍输之屯屯益繁地不能给用不常逃复于是诡社避差。..”1不论是自耕农民还是国家佃户就阶级关系而言他们都是直接承担国家赋役的民户是封建皇权的阶级基础。由于大量无主田地可供这些农户们开耕所以一般来说他们并不存在丧失土地或者沦为地主佃户的问题当时农民的流亡大多是由于赋役过重无力承担。刚刚处于恢复之中的小农经济禁不起哪怕是稍加的压力不期而税或者大户的靠损都会造成小农的破产。但是在明初即使是破产流亡的农民他们的最终结果也只能是还乡复业(或者有少量被移民屯种)。这种特殊情形之下明初的农村社会阶级结构中便形成了以有田地农户为主体的结构特征。这种情形一直保持到了正统间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逐渐沦为地主或者贵族们的私人佃户明初那种以自耕农民为主体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就一去不复返了。

农户既然有田地耕种并且承担官府赋役因此他们与其对立的阶级——地主阶级的矛盾也就处于了相对缓和的时期。这时候的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的正常财政收入对于地主阶级势力的展采取了限制甚至打击的策略。在朱元璋亲撰的《御制大诰》中除有关吏治的案例之外也有相当多的关于惩治农村中豪强地主的案例。但是明政权毕竟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它从根本上维护的最终只能是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到了建文以后地主阶级的势力便得到了较快的展。当燕王朱棣起兵夺位的时候江南一带便已经出现了农民起而响应攻杀地方大户的情形。当然这只是阶级矛盾激化的一点苗头真正阶级矛盾激化则是正统以后的事情了。正统十三年(1448)福建沙田的邓茂七起义便带有明显的阶级对立特征而与明初那些带有明显宗教起义传统或者直接针对国家赋役的起义有所不同。茂七“尝佃人田例于输租外馈田主以薪米鸡鸭茂七始倡其民革之。又以输租于远者令田主自运而归不许辄送其家。田主诉于县..县闻于上司..。至是惧讨乃刑白马歃血誓众遂举兵反”1。农村中田主即地主与农民即佃户之间的矛盾开始走向激化。

明中期以后虽然总的趋势是土地兼并日益加剧但是南北不同地区农民的情况也有一些不同的变化。例如北方地区由于一般情况下相对地广人稀农民可以有田地耕种。明宣宗曾经在他的一篇名为《耕夫记》的谈话记录中写到宣德时北方农民的情况:庚戌春暮谒二陵归道昌平之东郊见道旁耕者跽而耕不仰以视不辍以休。召而问焉曰:“何若是之勤哉?”跽曰:“勤我职也。”曰:“亦有时而逸乎?”曰:“农之于1 黄瑜:《双槐岁抄》卷六。

田春则耕夏则耘秋而熟则获三者皆用勤也有一弗勤农弗成功而寒馁及之奈何敢怠?”曰:“冬其遂逸乎?”曰:“冬然后执力役于县官亦我之职不敢怠也。”2这段谈话生动地勾画出了当时北方自耕农民的生活状况。但是宣宗所看到的其实并不能代表当时农民的普遍状况。这只能说明在没有天灾**没有生土地兼并的情况下农民尚可以勉强维持基本的生活。一旦生天灾**农民的生活便无法维持了。仁、宣时期是明朝从开国到守成的变化时期。当时所推行的一系列相对宽松的政策对于改变农民生活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有明一代的情况来看下层农民即小农们的生活一直是贫苦不堪的。从仁、宣之后到正统间农民流亡的情况便已是日趋严重成、弘以后北方农民贫困化的情况并无丝毫改变正德末年杨廷和所谈北方的情况与宣宗的《耕夫记》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各地水旱相仍灾异迭见。岁用钱粮小民拖欠数多各处军士月粮经年无支该镇奏讨殆无虚日。欲征之于民而脂膏已竭欲取之于官而帑藏已空。闾阎之间愁苦万状饥寒所迫啸聚为非者在在有之。其畿内州县及山东、河南、陕西等处盗贼百十成群白昼公行劫掠。居民被害商旅不通。1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显然不仅仅是水旱灾异。我们看到的永乐十九年迁都后北方各省饥民的情况也曾经是“水旱相仍民至剥树皮掘草根以食。老幼流移颠踣疲乏路卖妻鬻子以求苟活。..犹且徭役不息征敛不休”2。那时候虽然是永乐的盛世与正德时农民的生活却又何其相似乃尔在整整经历了一百年以后北方的农民生活上几乎没有一点变化这实在是一个令人感到震惊的事实。

江南地区与北方有所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富庶使得农民生活要明显好于北方但是从明初以来江南一直都是朝廷赋税重地尤其是大量重赋的官田地给耕种者以极重的负担。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历史原因人为造成的。《明史·食货志》中说:“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1这是明初政治报复与严猛政治的产物。到成祖以后还依然继续着这种政策。例如建文遗臣高翔在成祖夺位后被族诛诸给高氏产者皆加税目的是为了“令世世骂翔也”2。不过高翔不是苏松人而是陕西人这只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成祖以后江南的重赋问题开始表现了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无法完赋。

2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

1 《明世宗实录》卷一九六正德十六年四月。

2 谈迁:《国榷》卷十七成祖永乐十九年四月甲辰。

1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2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苏、常诸府税粮自洪、永以来逋多待免。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例不纳粮纳粮无增耗。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扰不定。3也就是说真正受到重赋之扰的主要还是下层农民。到宣德初年仅苏州一府拖欠的税粮就多达八百万石相当于全国正常岁入的三分之一。这实际上已经造成财政上的困难展下去必将是国民两竭。洪熙元年(1425)广西右布政周幹自苏、常、嘉、湖等府巡视还京曾经上言苏州等处农民逃亡的情况。称:“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④这时仁宗已经去世宣宗即位于是从宣德初年起明朝廷开始议减官田租额“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著为令。’”1这在当时对农民的生活来说应该是有一定作用的。一年以后江南巡抚周忱又进而提出官田依民田起科但是这一次由于多人的反对没有能够实施。次年便是著名的宣德七年江南大丰收。为防止粮价暴跌国家以官钞平籴并由此而建立起济农仓。这对于江南农民的生活情况有着相当大的关系甚至一直影响到了明朝中期以后。但是这次减少的官田租赋额度甚小对于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并不太大。

江南官田租的再次减额是在正统元年(1436):“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2这虽然还不是真正的按照民田起科但是对于税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国家岁入由宣德间的三千零一十八万二千二百三十三石锐减为正统间的二千六百八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二石明朝自正统后的岁入基本上在这个数字上下浮动。

当然这只是官方公布的数字与实际的情况相去还是甚远的。何良俊就曾经记述了松江农村农民的不同情况。

盖各处之田虽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悬绝者。夫东西两乡不但土有肥瘠西乡田低水平易于车戽夫妻二人可种二十五亩稍勤者可至三十亩。且土肥获多每亩收三石者不论只说收三石五斗每岁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东乡田高岸陡车皆直竖无异于汲水。稍不到苗尽槁死。每遇旱岁车声彻夜不休。夫妻二人极力耕种止可五亩。若年岁丰熟每亩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黄豆四五斗耳。农夫终岁勤动还租之后不彀二三月饭米。即望来岁麦熟以为种田资本。至夏中只吃粗麦粥。日夜车水足底皆穿。其与西乡吃鱼干白米饭种田者天渊不同矣。1不过一般来说江南地区自然条件要好于北方农民的状况也较北方为好。明朝人说:“闽田两收北人诧以为异至岭南则三收矣。斗米十余钱鱼3 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六《额赋》。

④ 顾炎武:《中随笔》卷二上。

1 《明史》卷一四一《高翔传》。

2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1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四。

虾盈市随意取给不甚论值。单夹之衣可过隆冬。”北方则田地虽多“然硗确寡入视之江南十不能及一也。..每见贫皂村氓问其家动曰有地十余顷计其所入尚不足以完官租也”2。

江南农民占有的土地虽然明显少于北方但是在明朝建国之初大都是曾经占有一定量土地的。对于明初授田的具体情况目前尚缺乏深入研究从明初对于农民垦荒及田主不准抛荒的种种政策来看当时无论南北农民大都有田而且有些数字还相当惊人。例如著名的狭乡徽州就曾有过明初各授田三十六亩的记录。3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不复存在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大批农民变成了地主的佃户。所以尽管南北各地有着由于自然条件所造成的农民生活差异但是从农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来看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便是终年劳作而所得甚少。即使是素称富庶的江南其实也是“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1明朝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展农村的贫富差别也日益扩大地主尤其是身份地主兼并大量土地租佃关系矛盾也就日渐激化。阶级对立激化的表现是那些反抗田主或者反抗官府征敛的民变和农民起义明显增多。如万历间黄梅的刘汝国即起于入富户蔡氏家中“抢掠”。又有太湖应采者亦起于以饥民为主体专门抢劫富室之民变。崇祯间苏州一带“田主有乡居者征租于佃户各佃聚焚其居抢掠其资”2南洋方怀忠率数乡农民蜂拥至城下声称:“田主取租不公。自古收租只秤加一今加二、加三不止。”也是租佃矛盾的集中体现。3当然当时土地兼并一方面是出于势豪之家的侵夺而就明代的特殊情况其中更有相当多是出于下层农民的投献。农民因为不堪徭赋将自己田产献于当地势豪大户这些献田的农民也因此而成为了大户的家奴在当时也称作家人或者世仆。如明人所记: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室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即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④使用家奴在当时南北各地都有。当时的北方一般是主人家出资雇募而南方则多为小民自动投充。

明季缙绅多收投靠而世隶之邑几无王民矣。然主势一衰跋扈而去甚有反占主田产、2 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3 参见程尚宽:《新安名族志》卷上《汪·竦川》。

1 顾炎武:《菰中随笔》卷二上。

2 叶绍袁:《启祯闻见录》卷二。

3 陈鸿:《莆变小乘》转引自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附录第226 页。坑主赀财转献新贵有势因而投牒兴讼者有司亦惟力是视而已。1这大约应该是有明万历、天启间达到了高峰。农民将自己的田地与自己本人一起“投献”到缙绅之家目的本是为了求得保护既摆脱国家徭赋的征索又取得主人的声势。其中当然确有一些因此而达起来的例子甚至有些世仆子弟读书有成取得功名但却无法摆脱奴仆的身份。如《复社纪略》中所述延陵世睿家僮张嶤的事件:“延陵世睿有家僮张嶤者能文章少受业于越自新两张(张采、张溥)收之为弟子主人不之许使之供隶役职抄誊。嶤耻之避之南张(张采)所。延陵拘其父母南张为请甚力事虽解而使供役如初故。嶤不能堪举家徙之武陵。吴来之处之客席。未几两张使之入泮吴江延陵控之当事求正叛之罪卒不胜。久之两张嘱州守周仲涟携来之手书造延陵进赎金为嶤削隶籍。”其后便引了6文声以此为由对复社的讦奏之事。主人对于奴仆的压迫必然激化主奴之间的矛盾因此到崇祯以后不断生“奴变”也就是势在难免了。晚明因奴仆而引的事变最著名者当是“民抄董宦”的事件。不过“民抄董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奴变”真正意义上的“奴变”应当是指那些奴仆的反抗斗争。如崇祯十四年(1641)松江府奴仆陈丑的暴乱以及十七年浦东等地奴仆起事焚杀主人的事变等。其中除去为生活所迫入主人家中抢夺财物者外更多的则是奴仆们的索契斗争即所谓:“逆奴群聚向主人索鬻身文契。..有不与者即焚其庐。”1同年嘉定华氏拷掠家奴激起奴变“各大姓奴同时起缚主杖之。踞坐索身券或杀或辱所至数万人百里内如沸”2。待到张献忠破麻城时大批奴仆起而响应则更将这场阶级斗争融入了波澜壮阔的明末农民起义之中。

1 孙之 :《二申野录》卷八“四月条注”转引自谢国桢:《明季奴变考》。1 吴履震:《五茸志逸随笔》卷七。

2 王季重:《祁忠敏公年谱》。

第五节成分复杂的城镇阶级构成一般来说城镇的阶级构成较之农村要复杂一些。它不像农村那样可以用地主与农民的简单对立来概括。城镇的阶级构成由于阶层、行业以及城镇的不同类型而不尽相同。

明代城镇的展经历了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从太祖朱元璋建国直到成化、弘治之世可以算作是明代城镇展的前期这一时期的城镇主要是作为全国乃至地方的统治中心而挥着政治控制的功能。学者们一般称之为政治型城市。

与这种明显政治型城市相类似的还有一种军事型城镇它们多处于边塞地区或者内地的军事要地。这种城镇中有些虽然不是地方政治中心但是实际上就国家控制的角度而论它们所起的作用则都是国家对地方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因此这些城镇的构成往往多有相近之处。

与这种政治军事型城镇截然不同的是工商型城镇。明代的工商型城镇展也经历了前后两个时期它的第一个展时期是在明永乐修浚漕运以后伴随着南粮北调沿运河一带逐渐形成了一些工商业达的城镇。如北京附近的通州(今通县)在元末经战乱而城毁“只编篱寨而已”。到明永乐迁都北京随着漕运的疏通通州成为了南粮北调的集散地开始展为漕河沿线的重要市镇。成化、弘治间大学士李东阳曾说:“文皇建都治必南向州名曰通作我东障。高城巍峨有兵有民漕河北来饷粟云屯。储盈庾增新城是筑”1。然而通州作为工商型城镇真正得到展的时期还是在成化、弘治以后。随着北京作为都城消费的增长通州不再仅是南粮北调的集散中心而且成为了“百货汇集处”万历时蒋一葵更记述通州张家湾的情形:“张家湾为潞河下流南北水6要会也。自潞河南至长店四十里水势环曲官船客舫漕运舟航骈集于此。弦唱相闻最称繁盛。”当时人的诗中写道:“潞水东湾四十程烟光无数紫云生。王孙驰马城边过笑指红楼听玉筝。”2除去通州这类沿运河而展的城镇外江南一带还有相当数量伴随着明朝中叶以后商品生产展而形成的工商业市镇这种市镇的兴起构成了明朝城市展的特征。

由于城镇的类型不同因此城镇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必然不尽相同而且这种情况也伴随着城镇自身的展而生着变化。

一般来说在明初年除南北两京外各地方城镇主要都是各地的政治中心或者军事重地。这些城镇社会构成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国家控制机能因此也就必然十分突出地表现出等级社会的特征。像南、北两京它们的社会阶级构成中先要包括皇室贵族和官僚由他们构成了封建统治的主体他1 《钦定日下旧闻考》卷一o八《京畿》。

2 《长安客话》卷六《潞河》。

们是鲜明的官民区别中的官是统治者。明太祖建都南京明成祖建都北京都是在迁徙富民基础上来保证京师优势的所以在明朝两京内保存了一批城市富户。这些富户迁入南北两京成为京城厢坊的住户也就是当时京城的民但他们后来在社会地位上也在不断变化或者从事于经商而进入商人行列或者通过科举而进入官僚集团。大约只有少数依靠殷实家底或者原籍的支持而维持着相对富裕的生活。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城市生活与农村相对脱离也就脱离开了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城市经济生活主要必须依赖于商品的交换于是商人也就自然成为城市生活中最为活跃的阶层。除去商人之外在明代的城市生活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城市平民他们大都是城市的劳动者也是城市人口中的主体。他们靠自身的手艺劳作、支棚设摊或者肩挑手提叫卖为生。他们的劳动构成了城镇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在城市生活当中与之俱来的还有那些构成了最下层社会的无业游民、娼妓、乞丐、流氓等。这不仅是在南北两京在当时几乎所有的城镇中都有着这样基本的社会构成即使是边塞军事重镇除去由武臣代替了内地城镇的官僚由军户取代了民户之外并无根本的区别。所以一般来说明朝前期城镇阶级结构相对比较简单除去官府之外城镇居民是统一编户的。如太祖建国初的北平(今北京)“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各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各曰‘当行’”1。这样的编户应役与农村中的情况十分相似而之所以能够用这样的方式编户是当时官府的需求相对简约而民户的行当也尚不甚多。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展城镇的社会阶级结构也生了明显的变化而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万历时人曾记述到当时京师北京的情况:“京师风气悍劲其人尚斗而不勤本业。今因帝都所在万国梯航鳞次毕集。然市肆贸迁皆四远之货奔走射利皆五方之民。土人则游手度日苟且延生而已。”所以京师只有四种人为多:“奄竖多于缙绅妇女多于男子娼妓多于良家乞丐多于商贾。至于市陌之风尘轮蹄之纷糅奸盗之丛错驵侩之出没盖尽人间不美之俗不良之辈而京师皆有之。”2而在太祖建国之初不要说北方即使是作为六朝故都的南京也不会有这样的情形。据当时人的估计北京五城兵马司辖管的乞丐便不下万人“一年冻死毒死不下数千而丐之多如故也”3。除此之外“如京师阉竖、宫女、娼妓、僧道合之已不啻十万人矣其它藩省虽无妇寺而缁黄游方接武1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2 谢肇淛:《五杂俎》卷三《地部》。

3 《五杂俎》卷五《人部》。

远近粉黛倚门充牣城市”④。这显然已不仅限于京师而是一种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了。

这实在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这里所说的阉竖、宫女都是皇宫中的成员他们在宫中为皇室服务不属于城市平民的范围但是他们同时又都是城市生活的消费者娼妓与僧道虽然应当属于城市中的平民但是他们却不事生产。

除去娼妓僧道者外当时的城镇中还多有游手无赖之辈。这些人不事生产结为团伙专事敲诈勒索甚至斗殴杀人被称作光棍。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开设赌场、贩卖人口或者偷盗抢劫成为城市生活中的最不稳定因素。如此大量的寄生人口在城镇居住就为其商业的展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因此以京城为代表的这些城镇也同时都是商人集中之地待到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展旧有的等级社会受到了挑战金钱开始成为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于是开始由一批富商大贾与官员共同构成了城市的上层社会。不过这些大商人虽然拥有大量的财富他们在人数上却并不很多在当时的城镇居民中更多的还是那些城镇劳动者。

无论是在京城还是地方城市中都必须有相应数量的各行各业劳动者才能够保障城市的日常生活。根据万历间关于北京铺行情况的记述来看为京城生活服务的一百三十二行中除去典当等一百行本多利重的行当应属城市商人经营之列其余三十二行都被列入到了贫民以微资觅微利的行列如网边行、针蓖行、杂粮行、碾子行、砂锅行、蒸作行、土碱行、豆粉行、杂菜行、豆腐行、抄报行、卖笔行、荆筐行、柴草行、烧煤行、等秤行、泥罐行、裁缝行、刊字行、图书行、打碑行、鼓吹行、抿刷行、骨簪罗圈行、笔绳行、淘洗行、箍桶行、泥塑行、媒人行、竹筛行、土工行等此外还有如卖饼、卖菜、肩挑、背负、贩易杂货等项则更在铺行之下了。1这些更为下层的劳动者姑且不论仅当时开列的这三十二种下层铺行其从业者便多达三万四千三百七十七户占当时北京铺商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六2人口也当以十万计。这些城市劳动者构成了城镇居民的主要部分。

到明中叶以后这种情形也不限于京城或各省都会等消费型城市即使是江南一带新兴起的工商型城镇中也出现了大量相应为城镇生活服务的行当。例如当时的苏、松一带“洋货、皮货、绸缎、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戏园、游船、酒肆、茶店如山如林”。不知有几千人享用于其间而这成千上万人的享受需求又为成千上万人提供了从业的机会。所以当时人说:“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于绝。此天地间损益流通不可转移之局也。”④ 《五条俎》卷八《人部》。

1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2 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318 页。

3这种城市消费的展为流入城市的人口提供了就业的机会所以当时有人称之为“穷人大养济院”。这虽然说得过头了一些但也不无道理“金阊商贾云集宴会无时戏馆数十处每日演剧养活小民不下数万人。..苏郡五方杂处如寺院戏馆游船、赌博、青楼、蟋蟀鹌鹑等局皆穷人大养济院。一旦令其改业则必失业且流为游棍、为乞丐、为盗贼害无底止矣”④。这里所说的都是典型的城市服务行业他们虽然不直接从事生产但仍当属城市劳动者的行列。这些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城市劳动者人数越多也就说明当时城市的消费化程度越高。尽管城镇居民本身也需要消费但是当时真正的消费主体还是达官贵人和富商大贾。那些城镇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除去为城镇居民服务之外主要也还是为了这些人服务也就是为了城镇自身服务。

城镇行业的复杂决定了城镇社会构成必然复杂。因此明朝人在谈到当时的社会结构时将传统的所谓四民、六民展而为二十四民即除去士、农、工、商及兵、僧之外又增加了道、医、卜、星命、相面、相地、弈师、驵侩、驾长、舁人、蓖头、修脚、修养、倡家、小唱、优人、杂剧、响马巨窝等。1这样的分类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从中所表现出来的城镇社会中各种行当的复杂则是显而易见的。

明中后期的城镇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网络的展而展另一方面又与原有的政治中心型城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城市化的自身特征:政治型城镇的工商化。这种工商化的城镇社会容纳了相当数量从农村流入的人口但是却无法改变中国传统城镇的政治中心特征城镇的工商化为城镇自身服务成了一大特点这就必然限制了城镇的工商化进程。尽管江南经济达地区在工商化展中走得更快一些。除去一些因手工业或者商业展而新兴的市镇外当时的大中型城市中还不可能将城市人口尽可能地转化为城镇的生产者从而形成了相当数量的无业流民或者不事生产的占卜、星命、相面、相地、卖淫或者成为游手无赖。如果这些人可以统称之为“市民”的话那也只能是城镇居住民户的泛称而已。

3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④ 谢肇淛:《五杂俎》卷三《地部》。

1 参见姚旅:《露书》卷九。

第六节独立的经济群体——商人与商帮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商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人数上虽然并不很多但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却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明初由于战乱后的恢复国家的政策必须鼓励农业生产所以推行的是一条重本抑末的路线。被称之为末的商人受到了当时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商人是属于庶民范围的但是洪武十四年(1381)关于庶民冠服的规定中却给予了商人更为严格的限制:“十四年令农衣绸、纱、绢、布商贾只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纱。”1不准商人衣绸纱从表面上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商人有衣饰的炫耀社会上也就不会有人因羡慕商贾的富有而弃本趋末。

但是这本来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商人通过经商致饶在经济上取得主导地位他们在经济生活上的富有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仅仅因为服饰上的限制并不会影响到人们经商的热情。所以当时太祖这些做法很可能还有另外一个目的那便是要通过对商人的限制扭转元代商人甚高的社会地位以提倡明初重农抑商的社会风气。

事实上明初的商人经商活动是十分有限的以当时临清会通局上报的岁办课钞数额为例便可见其一斑。洪武间临清会通局岁办课钞共计八千七百五十三贯到永乐元年(14o3)更减为二十九贯这实际上已无商税的意义了。

朱元璋的做法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末的作用但是明初商人活动不甚达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限制。当时的整个社会还处于生产的恢复展时期对于商品的需求还不很大商品生产还不十分达。但即使是这样那些对于商人的社会限制也不可能维持长久随着“开中法”的实施北方边防地区的盐商先展了起来。

我们在明初的商界中能够看到的几乎只有盐商。

《明史》提到:“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1又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2以给盐引行盐为条件吸引商人运粮到边境边境军储赖以充足而商人也可由此取得行盐资格再通过贩运食盐获利。这种开中的做法在当时不仅吸引了一批商人同时也吸引了相当多的势豪勋贵于是在明代的盐商行列中包括了成分不同的官商与普通商人。这里面的普通商人主要是山西和陕西的商人通常也合称之为山陕商人。

1 《明史》卷六七《舆服志》。

1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2 《明史》卷八o《食货志》。

明初所推行的开中制虽然刺激了盐商们的展但是由于势豪勋贵们的争利一般商人无力与之相抗衡那些运粮到边得到盐引却无法取得食盐的商人只能无限止地去守支等待甚至父子相继守支多年而得不到食盐成为徒有其名的盐商。中小商人很快在这毫无公正可言的商业竞争中失利破产只有少数财力雄厚的商人保留了下来成为真正的行盐大贾。所以明初的开中法虽然给了北方商人以展的机会却并未因此而出现北方商人的展**。在明代最为著名的商帮——晋商与陕西商帮的形成并不在明初而是在明朝中叶以后。

对于明代的商人们来说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便是弘治五年(1492)的叶淇变法。当时任户部尚书的叶淇提出了对于开中制的变革:“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1叶淇虽然因此而被指为破坏北边军储的祸但是商人们却从此而开始了一个新的经营天地。

其实事情并不出于叶淇的个人意愿事实上叶淇变法也是出于当时时势所迫改输粟到边防的开中法为输银官府既是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也是为了解决权势官商们对商利的侵夺。从这种代表了商人利益的变法中已经开始看到了明代商人的力量。

自从正统、天顺以后社会经济较之明初有了相当大的展。成化、弘治时社会经济生活便已展得十分的繁荣。当时人记述苏州等地的情形说:“闾檐辐辏万瓦甃鳞城隅濠股亭馆布列略无隙地。舆马从盖壶觞罍盒交驰于通衢。水巷中光彩耀目游山之舫载妓之舟鱼贯于绿波朱阁之间丝竹讴舞与市声相杂。凡上供锦绮、文具、花果、珍羞奇异之物岁有所增。若刻丝累漆之属自浙宋以来其艺久废今皆精妙人性益巧而物产益多。”1这种城市生活的繁荣与商业的繁荣是密不可分的。内地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给商人们提供了活跃的市场明初那种依赖于输粟边卫而换取行盐资格的做法也便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于是从边地到内地各种大小经营商一下子变得兴旺了起来。在学者们常常提到的明清晋、陕、宁波、山东、广东、福建、洞庭、江右、龙游、徽州十大商帮中除去“江右商帮”兴起较早外其余的九大商帮均形成于成化、弘治以后。2这也就是说大约从成化、弘治时起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开始在明朝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生活中崭露出来。

明代的商人以商帮的形式出现于历史舞台充分体现了其自身的地域与血缘纽带关系。这也是中国商人展的一个主要特征。这些重要商帮的产生地区大多为地少人稠或者山多地少的去处。在农业展上的限制迫使他们1 《明史》卷八o《食货志》。

1 王锜:《寓圃杂记》卷五《吴中近年之盛》。

2 参见张海鹏、张海瀛主编:《中国十大商帮》。

走上了经商之路而他们的经商活动又大都无法在其原籍本土进行于是从边陲到内地凡是便于商业活动的地区都成为了商人们的活动领域。中国广阔的国土为商人活动提供了充实的内在的市场地域与血缘纽带则对于商人们起到了自身保护与互助的作用。明代的商人于是沿着这样一条自身展道路成长了起来。而福建商帮、广东商帮和洞庭商帮更将自己的行商范围扩大到了海外《拍案惊奇》中《转运汉遇巧洞庭红》便是一个洞庭商人在海外迹的故事。大约从成、弘以后商帮和商业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展。到嘉靖、万历之际徽商与晋商已成为南北富室的代表: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1据说嘉靖时严嵩之子严世蕃曾论天下富户家产在百万以上者为一等共十七家其中晋商三姓徽商二姓。商人在明朝人的经济生活中已经与勋贵官僚取得了同样的地位。这种结果的意义就不仅在于商帮自身的展而且显然开始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像严氏父子这样贵极一时的权臣也在谈论天下富户财富的吸引力自然是渗透了整个的明代社会。事实上从明中叶以后社会上对于人生价值的追求已经开始由单一的做官转变成为做官或者经商社会观念与明初有了根本的区别。

在经济上取得了主导地位的商人们开始需要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取得政治上的地位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于是官商结合成为了明代商人展的必然途径。

明代的商人在经营展中必须结交官员以作为自身经商的政治保障。

这在晋商与徽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明朝人一般常说晋商偏于俗而义气徽商偏于雅而好交。如像晋商中的张四教其父及叔父均为商人而其兄张四维、舅父王崇古则为朝廷中的重要官员。又如徽商中的梅仲和凌和贵等人“重交游乐与贤士大夫款洽”。“自达官绅士及氓庶无不以礼相接与地方长吏过从款洽”。而姑苏为冠盖往来之地“慕公名者恒造庐以访”2。他们还往往通过对于官员们的经济资助或者联姻以取得与官员结盟。《二刻拍案惊奇》中写到一个徽商事先将一女子“认做自己女儿不争财物反赔嫁妆只贪个纱帽往来便心满意足”1。这都是十分典型的例子。当然也有一些商人家庭的成员进入到官僚队伍之中如像前述张四维以及汪道昆等。他们在对待农商的本末关系上与以往的传统认识开始有了明显的区别。汪道昆就曾说道:“窃闻先王重本抑末故薄农税而重征商余则以为不然。直壹视而平施之耳。日中为市肇自神农盖与耒耜并兴交相为重耕者十一文王不以农故而毕蠲。..然关市之征不逾十一要之各得其1 《五杂俎》卷六四。

2 参见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第315 页。

1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韩侍郎婢夫人》。

所商何负于农?”2这番话出于身为兵部尚书的汪道昆之口其意义就不仅是个别人对农商持有不同于传统的价值观了。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展也有不少官僚开始经营工商业的例子。尤其是在江浙一带官宦人家除田地之外并有若干织机雇工织作已不再罕见。尽管官员们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商人还间或有所卑视但是他们在政治经济上的联系使他们实际上已经处在了同一个社会阶层。对此我们从当时的传奇戏曲和小说中便可明显看到过去只是由才子佳人充当主人公的作品中开始出现了迹的商人。

在明代社会中商人永远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虽然在经济实力上并不相同但是在经济与政治利益上却是一致的。他们要攀附官府但目的只是为了找寻依靠在真实的利益与感情上他们则往往更接近于城市居民。这是商品经济展本身与封建体制矛盾的必然结果。生于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引的民变斗争中商人们明显地站到了民变的一边。在苏州生的以葛贤领导的民变中商人们从自身利益出直接参与了这场反抗税监孙隆的斗争。其后葛贤被赦出狱后新安富商程尚甫曾以一美姬相赠以表崇敬之意。1商人们在政治与经济上的成功刺激了他们的自信。在他们周围于是开始形成一种自身的文化这虽然还没有能够脱离开传统的儒家文化的范畴但是其中增加了相当多的商业化的内容。所谓“贾而好儒”追求儒商形象开始成为商人中的一种时尚。

明代商帮商业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对本地教育的投入。在明中叶以后的徽州一带“虽十家村落亦有讽诵之声”2。教育成为十分普及的事情其他如像商业经济达的江浙一带读书已成为风俗后生小子无不读书二十无成始从农商百业之艺。这种重教之风在北方的晋商当中也颇为普遍被视为陋而实的山西商人到明清之际也成为了地方与家庭教育的推动者。

除教育之外晋商对于文物古董收藏鉴赏方面的展徽商对于书版刻印及传奇戏曲的支持也都在当时开的风气之先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明代后期在南京等大都市中商人对于文化活动的支持成为人们文化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一些影响较大的大规模戏剧演出也多出于商人在经济上的支持。商业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于商业的展与风格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商业风气。在中国传统商业道德上的诚信、节俭、好义、乐施等崇尚都与当时商业文化的塑造有着直接的关系。商人与商业的展促进了明代社会的繁荣商业经营直接关系到了社会2 《太函集》卷六五《虞部吴使君榷政碑》。

1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55 条。

2 万历《休宁县志·风俗》。

商品生产的展江南地区新兴工商城镇的出现便是商业展的一种成果。商人与商业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明代传统的封建社会结构尽管这种冲击充其量只是有限地打破了旧的等级界限。这都或多或少给中国社会带来一点近代化的萌动。但是明代的商人本身却又不可能成为封建制度的对抗力量他们在政治上的成功往往表现在官商结合上他们在经济上的成功则又往往是用来购置田产宅园。明代的大商人往往也同时又是大地主。而且明代的商帮自身也带有十分突出的封建特征如封建宗族势力在商帮中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这都使得他们无法从根本上成为一个独立于封建政体之外的群体。

第八章商业第一节明代商业的特点明代社会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地位的提高。明中叶以后国家对商税的征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来源。仅以钞关为例弘治十五年(15o2)全国钞关收入二千七百十九余万贯折合白银约八万两在当年太仓收入中约占百分之三左右;至万历六年(1578)钞关收入增至三十二万五千两为当年太仓库收入的百分之八;万历二十五年(1597)达四十万七千五百两约占太仓库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1。可见明朝商税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与日俱增。万历中期以后明廷大兴土木皇室奢靡无度使国用陡增财政日蹙。不久辽东战事又起军饷无出朝廷于是决定以加派重敛百姓。商税又成为加派的对象。据《天府广记》载天启五年(1625)全国八个钞关岁入正余银2高达四百八十万余两3为万历中期钞关岁入正银的十二倍。足见商税已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的较大幅度提高国家的长期和平稳定以及全国道路交通的改善和畅通为商业的繁荣与展创造了条件。与这种情况相适应明代建有一套较为完整、系统、严格的商业制度。这一制度是在沿袭过去历代尤其是宋元两朝烦杂众多商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需要有继承有创造地逐步形成的。综观其形成过程有前简后繁、前虚后实、前弛后严由零散到比较系统从较大随意性到逐渐有序的特点。《明史·食货志》在言及关税时说:“关市之征宋元颇烦杂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大致反映了整个明朝商制形成展的过程。

明朝的商业制度主要由朝廷制定颁立同时在长期商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一些行业守则、条规也属于制度范畴内。明中叶以后随着明朝政权危机的日趋严重统治者利用订立制度的权力加剧了对商业的重征暴敛和对商人的控制及经济强制严重压抑乃至摧残了蓬勃繁荣的商业活动。尽管如此在当时形势下一些商制在保障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商品的公平交易以及促进贸易在更大范围以更大规模开展等方面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明代的商业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1 参见何本方《明代榷关浅析》刊于《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论文集》。2 指向国家交纳的正额(包括加派)和羡余两部分。

3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十三。

第二节市场管理制度明初由于遭连年战乱之累社会生产力低下朝廷又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当时商品交易十分有限市场普遍弱小。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到宣德年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展大量富余的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刺激了市场的迅展。明中叶以后商业活动更加频繁各地市场繁荣并日臻成熟。其表现为不仅市场规模大、交易品种多而且其结构也向多层次、多方位、行业化方向展。明朝统治者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强化国家对市场贸易的控制与管理。与此同时市场本身也在实践中约定俗成了贸易参与者务必遵守的一些条规、守则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机构明代城市的市场由兵马司兼管。洪武元年(1368)太祖令在京(南京)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也“一体兼领市司”1。永乐二年(14o4)北京也设城市兵马司成祖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分领京师坊铺行市司实际管辖权2。

农村集市由地方官府管理。集市的开设废销集期的调整集市的分辖等都须由当地官府批准或指定。

此外城乡许多官、私牙也参与市集管理。明初朝廷一度打算取缔牙行以将市场管理权直接操纵于自己手中。但随着市场的扩大牙商普遍存在并活跃于城乡之间而且地方各封建势力又依赖于他们的协管作用因此牙行非但取缔不了而且迫使朝廷承认甚至保护他们使其在市场管理之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有些集市还有集头参与管理。史载“诸市皆官为校勘斛斗秤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山市则县倅亲往治焉”1。“市之在乡者恒有集头以把持其中”2。

市场管理项目1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2 明代城镇置坊、铺、牌市司在行政上理应由所在府县管辖可是朝廷将市司的实际管辖权归兵马指挥司。兵马指挥司本是城市治安管理机构。这样做的原因很可能因为城镇市场、商贾流动性大不易管理比如北京如沈榜言“京城多销户多非土著两县未易制也”(《宛署杂记》)。市司管理权归兵马司意在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和治安。

1 万历《安丘县志》卷五《建置考》“街市”。

2 乾隆《夏津县志》卷二《建置志》“镇集”。

明代市场管理项目众多其中商税下有专章论述其他主要如下。

1.度量衡管理制度。度量衡的统一是市司公平交易的保障朝廷对此高度重视。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下令铸造新的铁斛、铁升以为标准量器。二年(1369)再下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行省依样制造校勘相同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3。明令市场贸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定标准相吻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用于市场交易。以后每隔数年如洪熙元年(1425)、正统元年(1436)、景泰二年(1451)、成化五年(1469)、嘉靖二十七年( 1548)等朝廷都颁布核校度量衡法令。后来司农司取消制作和校定标准量器的工作由工部负责“凡度量衡[工部]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1。依照朝廷统一下标准量器各地逐级依样制造后“立平准悬于市肆谕贸易之人有大小低昂听其较量”2。各地对依标准样生产度量衡器具十分严格如明中叶人陈铎描写等秤铺的制作要求等秤“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世人个个讨便宜赖你成平易。铺面营生出入一例好名头从此起。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3。

朝廷还严格对度量衡的监管。一是派兵马指挥司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二是针对违法作弊现象制定法律给以一定处罚:“凡私造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失于校勘者减一等知情而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答四十”④。有些地方现度量衡不合法则“重责枷示不贷”5。

统一度量衡制度对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市场的展。如山东济南府莱芜县的十七个集市因“斛斗秤尺官为之谨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故贸易平而争者鲜少矣”6。

2.物价管理制度。物价平稳、合理是市场有序乃至国家安定的一种表现也是市场贸易渠道畅通的关键之一。朝廷对此一直很重视。洪武元年3 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权置”。

1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工部”。

2 嘉靖《**县志》卷一《地理志》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3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等秤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④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市廛》“私造斛斗秤尺”。

5 崇祯《祁州志》卷十《杂事志》“兴革利弊”附:平量法。

6 嘉靖《莱芜县志》卷二《集市》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1368)太祖针对当时物价起伏较大的情况命在京、在外兵马司每隔二三日“时其物价”1即由官方确定物价并向民间公布以平抑市场价格。二年(1369)又制定“时估”制命“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核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如果“物货价直高下不一官司与民贸易随时估计”2。二十六年(1393)又规定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的价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3。宣德元年(1426)朝廷颁令凡“藏匿货物、高增价值”的客商都要给以罚钞处理④。《明律》对此有进一步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盗窃论免刺”5;“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答四十”;“若已得物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6。嘉靖二年(1523)中央政府再定市易之法重申上述各项规定。各地方也建立起“每月朔望各集经纪谨较斗秤备访物价”⑦之制。当时物价的基准是以国民赖以生存的粮食的价格为转移的。朝廷为掌握平抑物价的主动权通过国家行为如建立预备仓实行收籴、平粜制度等来保证物价的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对于赢利过多的行业政府则采取限制措施。如对既无“舟车之榷”又无“江湖之险”的典当行业《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若他们违禁取利要给予“笞四十”的惩处2。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则规定并赋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3。货物“不牢固”1 顾炎武:《日知录之余·校勘斛斗秤尺》。

2 《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3 《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

5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6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⑦ 梁材:《议勘光禄寺钱粮疏》《明经世文编》卷一o二。

1 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2 《明律》卷九《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3 《明律》卷十《户律》“市廛”;《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市廛》。

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实际上这是规定了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

平抑物价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约束奸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均起过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机制本身的原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严重存在市场贸易中高抬物价、弄虚作假、欺诈行骗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明中叶后不法商人更和贪官污吏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使物价、质量等制度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正德年间流传民间的一俗曲说生药铺里“高价空青值钱片脑罕见牛黄。等盘上不依斤两纸色中那管炎凉。病至危亡加倍还偿。以假充真有药无方”。香铺内“有香名色无香味戗喉喷鼻。一团烟气多半是榆皮”1。

货币规范制度货币在商品经济中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媒介是市场贸易得以公平进行的关键。政府对货币的规范、管理一般都十分严格。但由于明朝不恰当地推行“钞法”致使几度出现国钞危机造成流通货币的混乱。尽管如此明政府还是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情势作出反应制定修正应急措施加强对货币的管理与规范。

洪武初年明朝规定铜钱和大明宝钞“兼使”二者同为合法流通货币。它们之间的比价是:“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钞四贯准黄金一两”2。但不允许以金银直接交易“违者治罪”。十三年(138o)纸钞在流通过程中破损严重政府颁布“倒钞法”乡民、商旅可“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3用这一办法推动国钞在市场上通行并保证纸钞行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二十七年(1394)宝钞贬值民间重钱轻钞政府为扭转这种趋势限军民商贾在半月之中将所有铜钱交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铜钱并对“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者罪之”④。但这只是一纸空令对实际无甚补救民间依然使用铜钱、金银。三十年(1397)因杭州诸郡“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政府又颁布禁止以金银交易的命令。永乐六年(14o8)钞法更坏政府再申严金银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恶论”1即处以死刑。宣德元年(1426)对以金银交易者定出罚钞之例。正统十三年(1448)再禁街市交易行使铜钱以强挽钞法。其实1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生药铺、香铺”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2 《明史》卷三一《食货志》“钞法”。

3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工墨直”即工本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1 《明太宗实录》卷十八。

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于明朝行宝钞没有以贵金属作为储备滥印滥造成极大贬值。百姓对宝钞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废弃之势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颁布米麦折银之令后不得不下令市场也“弛用银之禁”。从此“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2万历年间经济较为达的江南地区市场贸易“强半用银”3。但此时社会上造制低色、假银现象非常严重大都市商业界更是“专造伪银”、“伪银盛行”。对此政府也屡颁严禁法令但终因没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钞势式微之时政府对钱的使用也作出过规定市场上通行明各朝“制钱”也可用“前朝旧钱”。但因私铸钱币有大利可图所以市场中使用私铸钱币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伪钱。嘉靖三年(1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人烟去处枷号示众”④。六年(1527)再下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伪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违者“严行究治”1。

隆庆元年(1567)朝廷颁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2。从此肯定了白银在市场中为主要货币的地位。

流通领域银钱并用的实际导致了一种专门兑换货币的机构——钱庄(也称钱铺、钱桌、钱肆等)的产生。为了控制交换中的基本等价政府对钱庄的经营是作出限制和规定的这从当时钱庄为官府所立的保证状式中可以窥见:“钱行△今于抵结为钱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下官钱承领出外开肆贸易不敢亏损所结是实。”3这表明(1)钱庄进行钱银兑换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规定的比价及其他有关法令、章程;( 2)钱庄营业必须要承领官府一定的借贷款项。

对牙行的限制制度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2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3 《春明梦余录》卷四七。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1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

2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3 《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卷十六《状式》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商人们认为“买卖要牙”“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1。可见牙行的重要。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时人说他们“将无作有当行久惯把秤滑熟。十分客货才成就一分先抽”2。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3三十年(1397)朝廷“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④。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官牙是明朝官僚、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5并要得到官府认可交纳帖价获得牙帖6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想继续充牙则要“换帖”重新纳价申请牙帖⑦。如若不再充当就须上缴此帖。另外政府还允许军兵充当牙行镇宁凤阳定远县池河的军营中“旧例该营出给官军帖文以充牙侩取其货税以供操货”1。

朝廷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是(1)领到官府颁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2。(2)要如数开报收税”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3。(3)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4)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1 《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转引自杨正泰《明代的驿站》。

2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牙人”。

3 《御制大诰三编·私牙骗民第二十六》转引自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5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6 万历《扬州府志》卷二o《风物志》“俗习”中记:“官为给帖”。⑦ 据袁黄:《宝坻政书》卷十四《给帖入市示》载万历时“许穷民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即换新帖以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

1 《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

2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o《户律》“市廛”。

3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对于在以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牙商明律定有处置办法:(1)私充牙行即没有得到官府批准给牙帖者杖八十④。(2)“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客隐者笞五十革去”5。(3)在评估物价时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6。(4)与商贾勾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⑦。(5)强行邀截客商货物者“不论有无诓赊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边卫属有司者附近俱充军”⑧等等。然而牙商违法还是很普遍的事。一些奸牙在客商“初至”时往往“丰其款待割鹅开宴招妓演戏以为常。商货散去商本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商累月经年坐守者有之。礼貌渐衰而供给渐薄矣情状甚惨”。而“官斯地者慎勿等为征债漫不经心漫不加刑漫不区处可也”1。牙行的违法欺诈一直是明代城镇商业活动中的一大祸害。

城乡市集管理制度市集是各地进行商品交易的主要场所。各地对市集的称呼不一广东称之谓“虚”川西称之为“亥”北方一些地方也称“店”等等。市集还分城集与乡集。市集的大小、多少本来是地方商品经济展程度的体现而非统治者随心所欲意志的结果然而具有权威的地方政府为掌握和控制这种自由交换的集市贸易对市集采取了人为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先是定点。由知州、知县确定市集开设地点。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开封府临颍县“知县李实立县市。每月南街二集东西北中及四关厢各三集”2。宣德十年(1435)开封府尉氏县知州选择城中东街、东门外、小十字街等处设立了十四个集市3。嘉靖间保定府蠡县知县李复初开创了北关市④。西安府商南县知县郝京儒“立东关、西关、南关三集”5。有些市集地点官府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如尉氏县曹寨集知县刘绍将其位置定④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5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

6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⑦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⑧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1 李乐:《续见闻杂记》卷十一。

2 嘉靖《临颍志》卷三《建置志》“坊市”。

3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④ 嘉靖《蠡县志》卷二。

5 嘉靖《商辂商南县志》卷二《建置》“市集”。

在“县南三十里”;白家潭集知县曾嘉诰规定在“县东南五十里”6。一些县州增设市集也由当地官府决定。如成化年间内乡知县沃频就下令在西峡口增开一乡集在东西街厢再加设二城集1等等。

二是定期。城乡集市都由地方官府“各立限期”即由官府确定开市日期及周期。集期长短、稀密视各地经济展水平而异。明朝初年经济萧条集期间隔较长。如临颍县洪武中每月全县总共只开二三集。一般都为十日一集。如河南光山县全县共有八个市集官府规定每集每月分别逢一日或二日开市此指某集于每月初一、十一、二十一日或初二、十二、二十二日开市2为十日一集者。宁波府象山县共有五市每市在一月中逢九或五日开市3亦十日一集。有些地方集期稍密如内乡县的城集在成化前就“每月二、七日”开市间隔为五日不过“俱在大中街一处开设”④全县城只此一市。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展集市贸易日趋兴旺。为从民便地方官府所制定的集期渐次频繁间隔缩短从十日一市改为三日一市、间日一市并向常日市方向展。如兖州府寿张县“古以四五为期正德乙亥(即正德十五年公元1515 年)知县陶傑始更为偶日”5。“柘城县关厢原间日一集。正德五年知县高举易为常市”6。江南有许多乡村市集也都越了定期市的阶段如苏州府昆山县的半山桥市“民居辐辏朝夕为市”⑦。

三是一些地方官府对市集规模、经营商品等也有规定。如德州府永乐九年(1411)因其州治迁至卫城便在卫城附近招集四方商旅“分城而治”。官府指定“南关为民市为大市。小西关为军市为小市。角南为马市北为羊市东为米市”1。保定易州共有易州、柴厂等八集。易州、永安坊二集又各分二市。此二市中规定一为大市另一为小市2。嘉靖、万历年间的绍兴府市集就只许经营日用常物“无珍奇”3。

明中叶以后在经济达地区特别是长江三角洲一带固定的市集逐渐向市镇化转型。如松江、吴江等地原有的集市由于居民日盛商贾辐辏6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市集”。

1 嘉靖《光山县志》卷一《风土志》“里店”。

2 嘉靖《光山县志》卷一《风土志》“里店”。

3 嘉靖《宁波府志》卷九《经制志》“都鄙”。

④ 成化《内乡县志》卷二《食货略》“市集”。

5 清康熙《寿张县志》卷一《方舆志》“市集”。

6 嘉靖《柘城县志》卷一《地理志》“市集”。

⑦ 嘉靖《昆山县志》卷四《市镇》。

1 乾隆《德州志》卷四《疆域志》“市镇”。

2 弘治《易州志》卷五《街坊》。

3 万历《绍兴府志》卷一《疆域志》。

纷纷自成市井使城镇数目激增。其时官府将它们纳入了城市的管理之中。商人、商店自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在长期的经营实践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人们为了求生存、展往往在总结经营经验的基础上为自己立下了许多训戒、条规久而久之有些则走向制度化。

明代行商中有“客商规略”、“为客十要”④等坐贾铺店中有行规、店规。具体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礼仪制度、商品分级分类销售制度、商业广告制度、商业道德规范制度等等。苏州孙春阳南货铺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当时最突出、最典型的一例。史载该铺“天下闻名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其为铺也如州县署亦有六房:曰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房、酱货房、蜜饯房、蜡烛房。售者由柜上给钱取一票自往各房货而管总者掌其纲。一日一小结一年一大结”1。这里先反映了该店采用的是一种衙门式的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明细完备。其次从它“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及海货等房外货内品的“选制之精”可见其内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精密的外购制度。再次从它财、货分开使各司其职账目清楚相互监督等来看又见其高的经营手段。

孙春阳南货铺的种种店规显示出我国明代商店经营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由商贾们在商业活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店规、守则中有不少是前朝鲜有、只有在商品经济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新鲜的经营管理模式如(1)合资制度也称同本制。这可从商人的合约中窥见其大概内容:“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2这种合伙股份式经营制度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为这种制度虽不能使入股者在商业成功时暴富却能使他们在商业失败时免于倾家荡产。注重血缘亲族关系的大商人也常合伙经营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间或同里、同乡之人结伙经营。徽人汪道昆曾总结说“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资”3指出了合资的优势。(2)伙计制度。“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1。嘉靖、万历年间人沈思孝说在山西平阳、泽、潞豪商中“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④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1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2 吕希绍:《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3 《太函集》卷一《送刘大夫按察贵州序》。

1 归庄:《归庄集》卷七《洞庭三烈妇传》。

一人出本众伙共商之”2即富商出钱股贫商出力股双方共同经营。伙计制度在大商人中较为普遍明末清初人艾纳居士在《豆棚闲话》中记述了同样情况一个拥有二十万资金的徽商“大小伙计就有百余人”。显然其中多是雇主剥削伙计但雇主、伙计的职责和义务都各有规定。(3)有些商铺建立掌事制度即大店家专雇一出纳财货之人谓之掌事。掌事的职责以六字概括:“谨出纳严盖藏”3。(4)账目制度。有掌事制度必有帐目制度。明商普遍认为“收支随手入帐不致失记差讹”④。“人家掌事必记帐目盖惧其有更变人有死亡则笔记分明虽百年犹可考也。”记账格式一般分“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四项。而且“虽微物钱数亦必日月具报明白”5。可见当时有些店家的记账制度已相当完备。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体现了明代商业经营文化的新水平反过来它们又推动了民间商贸的展。

2 沈思孝:《晋录》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注文。3 孔齐:《至正直记》转引自谢国桢上述书。此条虽记元末事但明时商业经济更为达掌事制度只能比元末更为完备。

④ 《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5 孔齐:《至正直记》。

第三节商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商税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向用于交换为目的的商品所征的税。商税自古有之。在封建社会商税收入有限。但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项收入以及出于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自给自足小农经济而采取的强本抑末政策的需要历朝对商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予以控制。到明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市场的活跃繁荣丰厚的商业利润成为统治者追求的目标商税收入也在日趋匮乏的国家财政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成为明统治者重要的财源之一。这就迫使明廷制定出比以往历代更加完善健全的商税征收和管理体系以保证朝廷对商业的控制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明代商税制度是整个商业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详尽具体、最具时代特色的部分。

商税的征收机构明代商税衙门林立机构旁出多门比较庞杂主要有:1.税课司、局: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就在他所辖区域内建立宣课司、通课司作为商税征收机构。明朝建立后朝廷又把全国各府的商税征收衙门通称税课司州县称税课局隶属户部。同时在一些大的市镇及道路交通的关津、桥梁、渡口处设立分司、分局或派员驻扎征税。洪武初设在京城诸门和各府、州、县市集的税课司局约四百所左右1。成祖迁都后在北京设置顺天府、正阳门等九个税课机构。处于关津要道的安徽临淮河上洪武中“设广济、长淮二关”2南方商人北上“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1。从商人在关上“书填商船货物”以“送税课司征税”的情形看这些水道上的关卡显然是税课司的隶属机构。明初杭州府设有府税课司江涨、城北税课分司等七个税收衙门及东新关、板桥关、观音关三小关行商往来查勘税票后“方可放行”2。这表明6上道路关要处的关卡也是税课司的下属机构。

税课司局的职责是“以司市廛”具体来说制定商品纳税细则收取各类商税然后将收得税款“年终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数目”1 据《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载全国税课司、局有四百多所而万历《明会典》统计明初商税机关共三百八十所至万历间截并为一百一十一所。这里取“四百所左右”。2 《明宣宗实录》卷一o七。

1 《明太祖实录》卷九八。

2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十一册上。参见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历史研究》1982 年第3 期。

逐级解赴上司再由各布政司在来年解到京都户部3。

各税课司、局主管官员称大使、副使。洪武中大使、副使多由儒士担任归属地方官府管辖时人记述“国家立税课以征天下之货郡有司州县有局..然多以儒者司之”④。永乐以后逐渐改由朝廷直接派御史、主事、监生等到各处税务机构“闸办商税”5。这是政府加强中央对商税征管的一大措施。大使、副使下还有攒典、巡拦。巡拦本是均徭之役但各税课司局的巡拦明朝规定“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6即巡拦等税务人员必须由市井中的富裕商民来承担。他们既具体负责收税又协助管理市场。

2.竹木抽分局(厂、场):洪武初朝廷在竹木柴薪盛产区的道路关津处设立竹木抽分局从商人贩运的竹木等货物中抽取若干实物以为官有供朝廷土木营造之需。抽分起初为抽取实物后渐转化为同等货币实际就是商税。当时苏州的阊门、葑门、太仓等地都设有抽分局“抽分竹木、柴炭、茅草、芦柴等物”1。十三年(138o)有些抽分局一度被革罢。以后又6续在南京、北京等地设置抽分局:“抽分在南京者曰龙江、大胜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卢沟、通积、广积;在外者曰真定、杭州、太平、兰州、广宁..科竹木、柴薪。”2抽分局、场大抵隶属工部“明世竹木之税属工部”3。芜湖的抽分厂“系工部分司..主管长江大河竹木税”④。宣德年间钞关普遍设立后抽分局也有被称为工部钞关的。明中后期全国抽分局数量比宣德前又有所增加。

抽分竹木局、场一般也设大使、副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后来在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朝廷特派中央大员如工部主事、给事中、御史等官监临抽分5。竹木局长官下设吏役人员如官攒军士、老人、书手等等。万历年间芜湖有省祭官吏、册房书手、直堂书手、算书、门子、承舍、阴阳生、皂隶、买办、巡兵、水手、表背、刻字匠等吏役二百七十一人。这些吏役在抽分局长官率领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省祭官吏负责“守关、点江抽分、报丈尺、差查小抽、放单”。册房书手负责“呈堂公文、两京季报册簿、行下牌票、书柬礼仪、修造厂署、补置家伙等项”。算书负责“大抽簰捆并3 《诸司职掌·户科》“金科”。

④ 郑真:《荥阳外史事》卷二四《送泗州税课局副使金仲考满序》。

5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6 《续文献通考》卷十六《职役考》。

1 民国《吴县志》卷四六。

2 《明史稿》卷六三《食货五》“课税”。此条史料胪列不全。明代全国究竟有多少抽分局待考。3 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转引自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 辑。④ 清康熙《太平府志》卷十二。

5 《续文献通考》卷二四《杂征敛》。

一座小抽算明标数吏出票”1。

3.钞关:这是明中叶出现的、为明朝所特有的商税征收衙门。明初无钞关。宣德初年朝廷滥印纸币造成宝钞大肆泛滥、大幅贬值的局面为挽救宝钞朝廷采取措施疏通钞法其中之一就是在一些道路、关津处设立关卡对来往商人征收宝钞以强令宝钞流通同时增加日益困乏的国家财政收入。四年(1429)明廷先在南北二京间的沿运河重镇漷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设立七个钞关于是钞关名起2。正统年间移漷县钞关至河西务为河西务钞关。正统后钞关开设渐多。计有景泰元年(145o)设置的苏州浒墅钞关、江西九江钞关、湖广武昌金沙洲钞关、杭州北新钞关及成化、弘治、正德年间设立的寿州正阳钞关、广东南雄太平桥梅关、赣州黾角尾赣关等。但这些钞关时闭时开。其中开设时间长、较为著名的为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九江七处钞关。钞关主要向行商所雇舟船等运输工具征税又称“船料”。所收之税归属户部因此钞关系户部分司也称户部钞关。钞关初设时政府都委派“本府通判等官管理。..上受巡抚、巡按、分巡、分守管官节制”3。但户部不时派员进行监收。明中叶后政府为控制榷关之征特规定各处钞关由户部委派御史、主事主持。万历间朝廷还派税监坐镇各钞关。钞关也置有众多吏役人员如嘉靖年间浒墅钞关有府吏、老人、阴阳生、库夫、门子、馆夫、银匠、船埠头等共一百零六人1。他们的职责是在关长带领下管理开放关口、丈量船只、登录簿册、收兑钞银、解送饷银等。

以上三类商税征收衙门结构大致规整人员齐全且各有分管独立行事。但也有互相交叉、替代之处。如北新、临清钞关也兼收商税2;浒墅钞关还兼辖周边税课司、局九处并征商税3。明中叶后淮安抽分厂、九江抽分所都征收商税。

除上述三个主要机构外塌房、官店、官牙也兼收商税。尤其官店“国家设立官店经收税课”④。景泰之后朝廷专为官店规定了收税准则、细则成为明朝事实上的又一征税机构。明后期朝廷纲纪弛废为攫取财富从皇室到地方政府都私自添设征税机关收取无名税项致使税网如织1 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

2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3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钞关”。

1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 辑。

2 据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参见魏林《明钞关的设置与管理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86 年第1 期。

3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④ 《明景泰实录》卷二七。朱元璋曾改官店为宣课司、通课司就证明官店本来就有征税的职能。以后明代官店非但没有因改为宣课司而消失相反终明之世官店一直存在。重盘如剥遂成为重罪商人之一大祸害。

商税的征课与管理有明一代朝廷和地方都制定过许多商税“则例”如《起条纳税例》、《户部议定船料则例》、《竹木征收则例》、《大兴、宛平二县收税则例》等。这些则例记载了当时商税税种、税率、征课客体、征取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为我们窥探有明一代的商税征收提供了可靠材料。兹分述如下。

税种、税目与征课标准1明代商税税种大体可分为买卖交易税(亦可称营业税)、关税、门摊税、储藏税等。交易税为从价税。明初制度细民日常用品、纤悉之物及书籍、农具免税其他货物买卖要纳交易税。如“买卖田宅、头匹”要“赴务投税”2。洪武十三年(138o)朝廷下令“凡酒、醋、门摊等酌物价锭有差”3。永乐元年(14o3)朝廷仍免军民常用杂物等税。永乐六年(14o8)北京一地征税的商品就有罗、缎、绫、锦、布匹、毛皮、纸张、糖、铜铁、盘、碗、竹帚、水果、药材、各种海产、水产等二百多种④。这时已税及百姓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税率概为三十税洪熙元年(1425)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的建议下朝廷始征市肆门摊税即对各城镇“开张店铺之家审其生业分别等则”进行征税这是向坐贾或摊贩征收门面或摊位税。宣德四年(1429)朝廷以“钞法不通皆由客商积货不税与市肆鬻卖者阻挠所致”为由在设立钞关的同时在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杭州、嘉兴等三十三个府、州、县的商贾麇集地增收门摊税五倍1。虽朝廷表示倍加门摊等税“候钞法通止”但事实上门摊一税终明未止且成为常例正课。其征税标准多有变化在正统七年(1442)时“每季缎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三十六贯余悉量货物取息及工艺受值多寡取税”2。以后市肆门摊税有增无减。嘉、万以后还要根据铺户坐贾资产情况征收代役银等。

抽分竹木局主要征收实物。凡舟、车装载竹木、芦柴等一应之物均须抽1 自汉以降中国历代封建政府都实行盐、茶等专卖制度明朝继承了这种制度因此盐、茶税是对商人征收的一种特殊税也是明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来源。它们有别于一般常规性商税故此所论商税制度不将这二项包括在内。

2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照这条史料看这里所谓的门摊税应为交易税(从价税)与洪、宣年间所增之市肆门摊税应该有别。

④ 详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1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律”。

2 《明英宗实录》卷八八。

分。明太祖定制抽分竹木局也为三十取一。但实际并非如此。洪武年间南京龙江大胜港竹木局规定松木、杉板、水竹、竹交椅等“十分取二”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一”芦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永乐十三年(1415)通州、白河等抽分局规定松木、杉木板、水竹等“三十分取六”蒿柴、豆稭等“三十分取三”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二”稻草、茅草“三十分取一”芦苇“三十分取五”3。抽分局除征竹木外还对砖瓦、铁料等征税。淮安抽分厂对“切铁、钢板、建(福建)铁、新铁、黄铁、钉坯、铁钱..凡四十件”④都征税。明中叶后竹木抽分局的税开始向货币税过渡不久即以货币代替实物。

钞关主要是对运货之舟船征税又称船料、船钞。其课征定额户部在宣德四年(1429)规定以装载物货舟船“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5即是以装货的多少亦即船的大小及路程的远近为计量标准空船不征物货不税。如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由北京直达南京或南京直达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1。即分段行驶和直达同样大小的船只所交的税是一样的。所谓“一百料”是根据商船船头长度和梁头座数估算的。以遮洋船为例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即算作一百料。其他类型的船也各有标准和计算办法。但载货之船形状大小各异以每百料起征数目又太高后来遂改为按梁头广狭征收“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嘉靖九年(153o)明世宗又规定度梁头时“以成尺为限勿科畸零”2。即舟船梁宽五尺以上起征且以尺为单位累征尺以下不计。如九江钞关每五尺纳钞二十贯五百五十文钱四十三文有奇3。但各地钞关所征船料并不相同同一钞关前后所征也不相同。如江南一带钞关对梁头为一丈的平料船嘉靖时交船料银四钱万历时提高为五钱六分明末时又多出了补料、加补料等名目显然又有了提高④。但钞关对舟船以梁头广狭征税的原则和制度终明一代基本无大的变动。

其他如商品运到销售地商人必须按规定将货物存入塌房、官店于是除了要交商业交易税外还要交塌房税等。景泰二年(1451)商人开始要向塌房等交“牙钱”。以当时大兴、宛平的收税则例为例共有二百多种3 光绪《荆州府志》卷十。

④ 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四《抽分税办》。

5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1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据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于《中国史研究》1982 年第2 期)一文的观点一料相当于一石。

2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3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o《江西二》。

④ 乾隆《江南通志》卷七九《食货志》“关税”。

商品要交纳商税、牙钱钞、塌房钞。

“上等罗缎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二十五贯;..上等纱绫锦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六贯七百文;..细羊羔皮袄每领..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五贯..”1如果说明初的商税税率为三十税一这里三种并收实际税率变为十分取一了。塌房、官店也须向税务机构纳税。永乐七年(14o9)朝廷令“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门水塌房例税银一分宣课分司收”。还要交“免牙、塌房钱二分看守人收用”2。一些私营塌房、库房、旅店等与商品流通有关的服务行业更必须交纳营业税。一般来讲“塌房、库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每间每月纳钞五百贯”3。此外还有车马过税“驴骡车受雇装载物货或出或入每辆纳钞二百贯”④。明中叶以后朝廷纲纪败弛加之国用激增国库空虚统治阶级遂将敛财的目光瞄准商人。他们任意开设税种对商人重盘苛征。如正德间增京城九门税嘉靖末抽淮安过坝税。万历朝各种商税更是多如牛毛。从朝廷到地方官府乃至皇亲国戚、达官显贵都可借名目向商人征税如天津店租、广州珠榷、门摊商税、油布杂税等。其时商船进京除原有的船料钞外还要征收正、条两税共计三项。所谓“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已为当时的真实写照。商税的繁杂苛重使全国商业蒙受极大损害。商税管理与监察制度在对商税的管理方面明代确立了许多制度概括起来比较正规和成体系的大致有:时估、报单、起条预税定额以及对税务官的考核、对税务机构的监察等等。

1.时估制。永乐六年(14o8)明成祖令顺天府、宛平、大兴二县拘集铺户估定各商品时价然后按时价收取三十分之一的交易税1。这即是征税前的时估制。景泰二年(1451)。朝廷重申这一规定令顺天府及二县“俱集各行依时估计物货价直照旧折收钞贯”2“凡商客纱罗、绫锦、绢布及皮货、瓷器、草席、雨伞、鲜果、野味等一切货物以时估价直收税钞、牙钱钞、房钞若干贯及文各有差。估计未尽者照相当则例收纳”3强化了由官商合作估定商品价值然后征税的做法。明中期之后朝廷加强了对商贾的重征税种税目剧增这种以官商合作对商品估价然后征税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况且朝廷本身在召商买办大宗物料时的会估都名存实亡了。税前的时估制终被统治者弃置而消亡。

1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2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④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又见《续文献通考·征榷考》。

1 参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2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 《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2.申报制。凡商无论是开店设铺的坐贾还是长途贩运的行商都要向税务机构如实填表申报自己出售或贩运的物货及其数目是为申报制度。坐贾在申请占籍时要向当地官府或税课司局自报所货所业。行商持货出前在向当地申办填写路行时必须将其资本、货物等“明于引间”;途经水6关卡在钞关设置前则在广济、长淮等关“书填商船物货送税课司征税”。建立钞关后更要填写船单。船单中要开列船户籍贯、姓名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以及船只式样、梁头尺寸和该纳钞银若干等等。长途贩运经过多处钞关尤其是再过临清、杭州二关商人则要多次或再次填报。船户报单后钞关据报单征税、放行。行商住店时又须在店历上填清经销货物名称。牙店主人及船埠头还要对过关时的报单进行检核上报。税课司局照报单所填商品数量品种与本部门纳税登记互为参照“定出税银”1。商人交税后司局开出税票商人持税票方能进入市场买卖。

3.起条预税制。这是明中叶时朝廷为防止商人偷逃税款更为多敛早收商税而强行推行的税款预收制度。弘治元年(1488)朝廷“令客商贩到诸货若系张家湾卖者省令赴局投税。若系京城卖者以十分为率张家湾起条三分崇文门收税七分”2。这大概就是起条预税的肇始即张家湾的货物若要往京师出卖则先在张家湾交十分之三的商税由张家湾税课司开具税票(谓之起条)商货到京城崇文门税课司凭张家湾税票再交剩余的十分之七。这就是起条预税制。这一制度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正德元年(15o6)曾一度取消。但到嘉靖朝由于国用紧蹙为补不足朝廷又恢复了这一制度。十年(1531)朝廷颁布例令:凡经“崇文门客货例该二百五十贯以上起条”3。嘉靖三十二年(1553)又令:凡经京城往居庸关南口的商货要在京宣课司预交税款获得税票才能启程。④万历十一年(1583)朝廷进一步议准在临清实行预税制:“一应商货如在临清卖者照旧全税。在四外各地卖者临清先税六分至卖处补税四分。其赴河西务、崇文门卸卖者临清先税二分然后印红单明注某处卖给商执至河西务补税八分共足十分之数。”朝廷并令地方将这一规定“刻示关前示谕各商遵守”5。预税似乎并不加收税额但事实上不可能如此。多增加一道税卡势必增加一分搜刮无怪嘉靖十年的规定特别强调起条之后各收税衙门必须“止照分司原税之数不许加收”。显然加收已是一种普遍现象。

4.定额制。朱元璋曾认为“地之所产有常数官之所取有常制商税1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2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④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自有定额”1。但主张与民休养生息的他又对商税定额表示过怀疑他说:“商税之征岁有不同若以往年概为定额尚有不足岂不病民?宜随其多寡从实征之。”2因此明初商税虽有定额其数目一般以所设司局第一年或某一年的征收数为准但执行并不严格也有的税课司、局从实征收。永乐二十一年(1423)明成祖采纳山东巡抚陈济建议派员在京城及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等地“监榷商税一年以为定额”3。商税定额遂为制度。

对商税定额朝廷管理很严。如征不及额者责令巡拦或当地百姓赔纳④。或罢革差额过大的税课司、局官员直至撤消司、局改由府州县官府衙门征收当地商税。朝廷还经常派员到各地核实定额标准对已不再经商者免除其税额;令新开张者申报纳税;每过若干年要根据实情重新“立为定额”5。可见定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商品流通的高涨而增加。但税有定额这一制度没有动摇。

明前期钞关也无定额为量实而征。如临清钞关在景泰、弘治年间就“课无定额”。后来各钞关都建立起定额。据万历《明会典·钞关》条记全国主要的钞关岁额河西务为一百十九万余贯临清一千二百六十万余贯浒墅关五百八十六万余贯九江一百九十三万余贯杭州一百九十万余贯淮安三百万余贯扬州一百六十九万余贯七关总计为二千八百十七万余贯。这是否就是钞关岁入之定额尚不能肯定。但成化十六年(148o)户部向朝廷题奏钞关事宜时说:“各钞关每年大约收钞二千四百余万贯近年委官多方作弊以致数不及原额。”1这就明确表明至少在成化年间户部钞关已有定额。工部钞关(竹木抽分局)在明中叶后也仿效户部钞关实行了定额制。

钞关定额也跟其他商税定额一样并非定而不变而是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弘治十五年(15o2)户部统计各钞关船料钞年入达三千七百十九余万贯跟成化年间相比二十多年内增加了一半以上。这种趋势到嘉靖年间更加明显。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贸易更加活跃商品流量扩大使可征商税增加更主要的是朝廷将定额制作为考核税官的重要内容规定钞关长官“倘惩收逾额则破格优录”若“解不如额”则“不准考核”还要受到处1 《明太祖实录》卷一o六。

2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3 《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九记正统十三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其钞岁令巡拦、里甲陪(赔)补。’上从之乃命户部布其令于天下。”

5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1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九。

分2。如此各钞关长官为争取“优录”则竞相多方搜刮以示自己“逾额”的业绩。于是有“正关之外复设小关凡二十处”3者;有因“额课不敷”而向往来民船民舡“俱报梁头或报价银纳抽”1者;更有“例所不载亦牵合使无遗算”2者使钞关征课大大过正额。如杭州北新关在嘉靖初年“所收税课司折银常盈正额”。显然这种额大大加重了商人的负担扩大了朝廷和商人间的矛盾。弘治及嘉靖中期明廷曾以“量为中制”为原则对钞关定额进行重新调整试图缓解这一矛盾。如成化二十年(1484)杭州南关工部钞关重新确定岁额:“查前十年约其中数定为则例”3。嘉靖二十二年(1543)户部将杭州北新关岁入关税“酌数岁之中取其不多不寡者著为额”定额为岁解银三万四千九百余两④。但这一做法并未取得效果。各关长官为取得“优录”更为中饱私囊明中暗中继续加额征遂使正额外的盈余成为常数而原定额沦为虚文。嘉靖四十一年(1562)朝廷下令各钞关除将岁入定额如期解入太仓外“各将余饶悉入公帑”5企图以此整肃贪横遏制各关太多的额征收。但仍无作用。如北新关在朝廷下令的第二年(嘉靖四十二年1563 年)依然有商税羡余银二万多两6几近岁入正额的六成。而朝廷乘机通过此举将过定额的多征税额充为国用以解财政之急并逐渐将此项收入变为“常额”而公开向各钞关、税课司局征收遂使商税中有“正余银”之称。所谓正即为正额余为正额外多征的部分也称羡余等。待到政府公开向商人征收“正余银”表明商税的定额制已在事实上被废弃了。

5.监察稽考制。这是国家为维持商税制度正常运转保证商税收入而对纳税人和征税机构税官采取的一种行政督察措施。

明朝对纳税人的监督主要由地方官府及当地税务部门来承担。行商坐贾在申请占籍、路引时的填报资产与经营情况(详见下章)、贸易过程中的申报(报单)、停塌客店中的登记直到商贾到税务衙门纳税各税务机关都持各布政司所印信簿籍一扇“将日逐过商人货物姓名逐一附记按季解赴布政司呈报抚按衙门查考”1。这一切无不是为了保证税源、多征税额对纳税人实行的监督手段。

2 转录于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 辑。

3 王文南:《榷税关记》载光绪《荆州府志》卷九《建署志》。

1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徐淮》。

2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一册《浙江上》引《北新关志》。3 《明宪宗实录》卷二五六。

④ 雍正《北新关志》卷四《课额》。

5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6 《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

1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然而国家商税收入能否最后完成即及时如数上缴国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税务机关、主要是税务官员是否奉公守法。明中叶以后大小官员贪枉**已经成风。税官横征暴敛、中饱私囊为国家商税不能如数收缴的一大障碍。如钞关、抽分厂掌官“将在官钱隐漏侵克”甚至“藏其所收簿籍致使无从查考”2。国库的日渐空匮迫使朝廷对其僚属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约束。明朝对税务机关及税官的监察稽考制度主要有两项:簿籍稽考制和遣官制。

簿籍稽考制。嘉靖年间户部尚书梁材针对税务机关的问题改革和完善了钞关的簿籍稽考制度。他重建两种文簿。一是挂号文簿。此簿类似存根票册原来只设一扇由钞关收掌。此时每样装钉为二扇与收料文票挂号相联又都在官司编号用印铃记然后才能交委官使用。其中一扇由钞关委官收执“遇有船户纳料就将船梁丈尺并料银分两明开票内仍照票数目填写在簿挂号对同无差将票给付船户收照”1。另一扇送地方官司收掌以备查核。二是稽考文簿。此簿共设三扇由户部加印后给各钞关。其中一扇规定必须转给选委的地方佐2官令他们在每日闭关时主持“将收过钱粮眼同登记”2然后呈报户部主事。主事查核实数后再在另外两扇文簿上“亲笔于前件项下照款填注明白”3。待他任满之日将这三扇文簿一扇存留本关备照一扇由所委地方佐2官收执一扇送部查考。当商人纳交货税时钞关长官每天要根据挂号簿存根所记将船梁阔狭、料银多寡等类算总数逐一登记在稽考文簿中。再定期将一扇用过挂号簿籍送钞关所在官府收贮。每逢钞关按季起解税银户部主事要根据稽考文簿地方委官则根据挂号簿分别开列船梁丈尺和料银分两等项数目呈报户部。钞关所在的地方官府则将收贮的一扇原填挂号簿钤封后交付解银官员赍送户部由其逐一查对磨算几处相符方准缴销解进④。

抽分厂、场也仿钞关实行簿籍制度。约于隆庆二年(1568)南京、芜湖抽分厂“照依荆、杭二处钞关条件每年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内四扇本地方有司登记所抽料价四扇该厂主事收掌四扇填报南京工部稽查该厂主事仍督同原委府佐2官抽验登记”5。真定抽分厂也规定每岁“一印信号簿与抚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同知逐日将抽到各木登记..”1这便是抽分厂、场设置的簿籍制。万历七年(1579)户部进一步规定2 《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一。

1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2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3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④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5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四。

1 《大明会典》卷二o四《抽分》。

商人到达货物销售地时要将经过钞关和抽分厂的纳税所得税票缴予当地税课衙门“每季解银备造一册并原收税票送部磨对”2。

簿籍稽考制度本身不可不谓严密细致但在政治**的明朝末期再严密的制度也阻止不了各级官吏的贪污。这点连明世宗也不能不承认:各钞关“关务累经申饬给有稽查文簿所司玩视成风往往入多报少;委用府佐徒相比为奸致亏国课”3。

遣官制。这是朝廷或地方政府派遣特派官员对税课机关进行监察的一种制度它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年(1412)朝廷今“各处巡抚御史及按察司官体察闸办课程凡有以该税钞数倍增收及将琐碎之物一概勒索税者治以重罪”④。弘治二年(1489)朝廷令北京、南京各差御史及主事一员监收崇文门宣课分司和南京上新河税课司商税。隆庆元年(1567)鉴于京师九门税课司“信征横索”的做法朝廷采纳刑部孙枝建议令分管五城御史“各委兵马司一员监收”商税“岁中会同部官覆奏”5。这是朝廷直接派员对税课机构进行监察。另一种是朝廷责令地方布政司遣官监察。弘治元年(1488)令顺天府委官二员于草桥、卢沟桥宣课司监收商税。嘉靖元年(1522)朝廷令“广东、江西巡按衙门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税课司官吏综理商税”6。

宣德年间设立钞关朝廷就在南京至北京沿河各关“差御史及户部官照钞法例监收船料”1。正统至景泰年间又派主事分别至淮安、临清、湖广、金沙洲、苏松二府、上新河等地监收船料。弘治六年(1493)朝廷为直接控制、掌握关榷之征令由户部委差主事任各钞关长官负责征榷事宜。为对委官进行监督朝廷又令各地方政府派遣通判、同知之类的佐2官每日赴关监督收税“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收倾煎银两以候类解”2。抽分局大体情况与此相似。嘉靖年间朝廷加强了对委官的考核遣差未任钞关长官的其他户部主事“每年终备开委官贤否送部转咨吏部黜陟”3。明廷推行这项制度本意是要对委官进行监督可事实上遣官难以节制差官(委官)更抵御不了明朝吏治的败坏。其结果往往是差、遣官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奸犯科进一步败坏税法。

6.惩处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纳税人违背税制的处罚。

2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3 《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四。

④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 龙文彬:《明会要》卷五七《食货》“商税”。

6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1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2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3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刊《明史研究》第4 辑。

二是对征税者违纪犯法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