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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52763

对商贾明政府主要订立的是对匿、偷、漏税处置的法律规制。在明代的基本律令、典制中都列有“匿税律”条:“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④;“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5。宣德四年(1429)根据北京纳税情况朝廷又令“今后课钞过期不纳者令顺天府兵马司催督。私匿货物者取勘各追罚钞一千贯”1。对于年终尚未交齐商税者“计不足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2。对于海上贩运的商贾规定贩货到岸后必须及时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如果匿塌于沿港土商私牙家中则要依不从实报官者处“杖一百”;不如实申报即“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3。永乐中期太祖早先明确规定的、不征税的细民纤悉之物日常生活、生产用具用品朝廷也开始“例当抽分”有匿不报者有的要“以舶商匿番货罪尽没入官”④。这些都反映了明朝对匿、逃商税处置制度的严厉。但封建**社会往往是因人废法那些官商合一的达官显贵及其亲友门徒就不仅不受这些律令的约束反而受到保护。弘治时户部尚书李敏指称:“凡税课皆势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富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5于是明中后期便出现了行商夤缘显官借其官牌贩运商货或伺机随显官官船同行而免一路商税之事。冯梦龙《警世通言》中就有某行商在其货船上树了王尚书的水牌因而在江河上畅行无阻各税关不敢向其征税的故事。御史祁彪佳日记中也记载:当他由漕河南行有装载枣货的三艘商船与之并行至临清税关主事何任白即令其所同行者一切商税均免6。

对征税人如税官、税务机关员役和权豪利用职权无端勒索、侵占税款、破坏税法的惩处制度。早在朱元璋当吴王时他就下令对“过取(商税)者以违令论”1。洪武间一巡拦伙同家人勒索强截税项又到乡村不问有无门店“一概科要门摊”。明太祖下令重处:将其人凌迟其弟及男皆枭令示众其余家人押原籍并申明今后为巡拦者倘“倚恃官威④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5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1 《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2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3 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④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

5 《明孝宗实录》卷二二。

6 《祁忠愍公日记》。参见黄仁宇《从〈三言〉看晚明商人》台湾《明史研究论丛》第1 辑。1 《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剥尽民财罪亦如之”对重叠再取商税者也“虽赦不宥”2。以后《明律》进一步规定税务官员对应征缴之商税“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3。弘治年间刑部奏准“凡纳税俱令客商自纳。如有搅扰商税者罪之”④“枷号三个月落”5。嘉靖年间朝廷一方面严格各地商税呈报制另方面遣官不时查访各钞关税课司奸弊现征榷官侵欺挪移税金即处以“监守自盗”6。如山海关守关主事犯有侵匿税收科朝廷下旨“许巡关御史劾治之”⑦。万历年间增修《问刑条例》朝廷再次强调“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乱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落”⑧。但那时的税务官及权豪们早已玩视法规成风而以增课为能事侵吞渔利司空见惯。以上律令几乎都成了只能针对所谓“市井无赖”、手书门库及“无籍之徒”的表面文章。商税的本色与折色有明一代在市场流通货币问题上有过几次大的反复。明初实行钱钞并行的双重货币制度但宝钞因没有钞本朝廷不加节制随意滥行数年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多次布禁用铜钱、金银交易甚至禁用银作货币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后期钞法完全崩溃。如此朝廷征钞作为商税已没有意义因此以征银代替征实(物)征钞白银成为实际上的流通货币。这一系列变化和反复反映在商税征课客体上就有本色与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税课诸色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百分之下则用钱”1。此时商税所征之钞、钱谓“本色”。二十七年(1394)朝廷布禁用铜钱令2强“令有司悉收民间钱归官依数换钞”3。这时征纳商税只许以钞所谓商税本色就只指宝钞了。其实朝廷的禁令并未严格执行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金银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价货币且便于携带保存于是朝廷也有变通:“若便于征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2 《大诰三编·巡拦害民第二十》转引自张德信等主编《洪武御制全书》。3 《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课程”。

④ 《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5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6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⑦ 《明世宗实录》卷四八。

⑧ 《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刑部》。

1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二《宝源局》。

2 《明书》卷三《太祖高皇帝纪》。

3 《续文献通考》卷十《钱币考》。

并且规定了金银与钞的比价:“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④这就为一些地方商税征银提供了依据。如南京三山门的塌房就征收税银。

此时商税也有征实物的即以应收钱钞折合成实物主要是以粮食来征收。如洪武十年(1377)太平府繁昌县狄港镇每年交纳“米八百九十余石”作为税课1。十三年(138o)许多税课司局征米朝廷并以课额米是否满五百石作为税课司局设罢与否的根据2。征实如粮食外也有布帛等物。各抽分竹木局则征收竹木及其半成品、器皿等。

永乐至宣德年间由于钞法阻滞朝廷为强制推行钞法银禁转严。宣德四年(1429)朝廷“令湖广、广西、浙江商税课纳银者折收钞每钞一百贯准银一两”3。然而征银之法并未禁绝有些地方即便是上述诏令中所提到之处如浙江温州等地商税征课仍然用银。九年(1434)朝廷再次下令“各处诸色课程旧折金银者照例收钞”④。

明廷强制推行钞法的另一措施便是设立钞关。以在钞关向过往行商征钞加重对百姓的敛收而达到疏通钞法的目的。朝廷命令“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远近纳钞”5。“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委廉干御史及户部官于缘河人烟辏集处监收”6。另外朝廷还提高门摊税增收车马税、塌房库房等税令纳钞。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挽救宝钞的颓运。

正统年间明廷弛金银之禁。以后由于边事和大兴土木朝廷财政出现巨大亏空于是再次滥印纸钞宝钞进一步贬值。成化元年(1465)朝廷被迫宣布变通钞法允许钱钞兼收。“凡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1。“各处船料钞俱钱钞中半兼收每钱四文折钞一贯”2。

钱钞兼收使铜钱私铸日甚一日姿质低劣之钱充斥市场加之当时朝廷所规定的钱、钞、银三者的比率与市场上相去很远商税“钱钞中半兼收”使朝廷所得好处甚少。如此朝廷只能从弘治元年(1488)起逐步向各税课司、局颁布商税改折银征收之令。六年(1493)又将此推广到各钞关④ 《明宣宗实录》卷八o。

1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五记:“[十年]太平府言繁昌县狄港镇商贾所集户部委官收课岁计米八百九十余石宜于其地置税课局。从之。”

2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

3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④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5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6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1 《明成宗实录》卷四三。

2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令各关照彼中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3。钱钞折银计价是谓折色。以后商税征收时而本色时而折银。嘉靖以后则通行折银本色钞、钱为辅直至终明。

工部钞关——各抽分竹木局、厂原以征收实物为主。成化七年(1471)杭州、荆州、太平三抽分厂“以竹木解运不便”为由也请准了“各折抽价银”改实物税为从价银。如“建昌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五两;清江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三两;连二松木板每副抽银八钱”④。嘉靖九年(153o)芜湖钞关抽分竹木亦已“折银解部”5。隆庆二年(1568)真定抽分厂随时将征得各木“变卖银两贮库候冰合之日呈缴”6。嘉、隆以后朝廷土木所需实物概由工部召商买办买办经费则取自抽分竹木的改征银两。如龙江抽分局每年应向竹木商人征收价银五千七百七十六两上缴作召买经费;芜湖征九千四百十八两1也作此用途。

明代特有的税使制度永乐以后宦官恃势横行干预朝政现象日见普遍。正统年间有内官到张家湾宣课司崇文门分司抽盘宦官染指商税自此而始。正德三年(15o8)内监高魁督抽荆州商税2。嘉靖四年(1525)中官在京师九门收税每门竟增至十余人“轮收钱钞竟为朘削行旅苦之”3。真定抽分厂更是常有内监盘踞其中。但这种派遣和涉足税务还是小规模的尚未形成大气候。

万历二十四年(1596)后明神宗为搜刮矿业和商税所得命令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皆由内官充任以监收各地的矿税、商税。有关商税使的记载是: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张晔征税通州张家湾”这是神宗派出的第一个税使。不久“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间“税使四出”④派往各“通都大邑”5。据《明史·食货志》所载在这以后的三年中派往各地的税使具体人员是:高宷于京口暨禄于仪真刘成于浙江李凤于广州陈奉于荆州马堂于临清陈增于东昌孙隆于苏、3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④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5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6 《大明会典》卷二o四《抽分》。

1 杨成:《厘正起运板本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2 朱睦■:《皇朝中州人物志》卷十《高魁》。

3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中官考十》。

④ 《明通鉴》卷七一。

5 《明史》卷三o五《宦官传》。

杭鲁坤于河南孙朝于山西丘乘云于四川梁永于陕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于卢沟桥沈永寿于广西。其中有的是“专遣”有的则是由矿监“兼摄”。

税使一出商人顿遭大殃。时人称“自矿税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兵自税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矿”1。这是因为内官税使仗恃皇权打着奉命行事的旗号凌驾一切肆无忌惮横征暴敛。其搜刮民财、鱼肉百姓名目之繁多手段之毒辣前所未有。

主要有:(1)重征叠税同一种商品在运输、交易中多次被税使征税。

税使及其爪牙无视历史定规在交通路道任意增设关卡以征商税“水6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2。如陈奉在湖广“水则阻塞舟商6则拦截贩贾”3。山东、河北一带原已有二税使“落地之税已属张烨(晔)南来之税又系马堂”。不久朝廷又派出王虎也为该地税使。王虎一到则“旁搜蔓行商船过地无不波及”以致“区区一隅三监并列重叠征收商民困累”④。就连户部也认为“今榷税中使项背相望密如罗网严如汤火”5。(2)增加税种、税目和税额。税使所到之处“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6。他们“穷天索产罄地伐毛宇宙间靡有留利”⑦“始犹取之商税既则取之市廛矣;始犹算及舟车既则算及间架矣;始犹征之货物既则征之地亩征之人丁矣”⑧。高宷在福建“诸关津饷税毕尽献”⑨。梁永坐镇陕西所征十万之税“皆系各州县裁役夫勒牙户括间架征蔬果克廪膳剥军需以充之”1。浙江的应税物件只凭宦官及其随从任意点派“其最细者如民间卧床草荐儿童作戏鬼脸亦在税中鄙琐极也”2。连对家中有大厅者税监也要加征门槛税3。福建一些小县城自从“中贵至倍征三之”商税“几与中原大都会埒矣”④。(3)实行包税即拘持商户让他们包收一方税款的做法。如宣府地区1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o。

2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树旗建厂指税使的爪牙到处滥用旗牌设立临时收税站。3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八。

④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一。

5 《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九。

6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⑦ 《明神宗实录》卷三三四。

⑧ 《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三。

⑨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

1 邹漪:《启祯野乘》卷二《余尚书传》。

2 李乐:《见闻杂记》卷六。

3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下。

④ 张燮:《东西洋考·饷税考》。

由于税使的加税增额使商贩稀疏税不及额于是税使就“递年佥报行户责以包收”结果被佥报者“大者破产小者倾囊每一践更合镇骚然”5。有些地方本无物产可税但税监却将商税矿税同时压在当地商民身上“包矿者此民包税者亦此民吮髓吸血”6。有些地方包矿包税殃及闾阎小民、村居茅房。万历三十年(16o2)前后一些地区恶珰搜税已到了“无地无人无物不税亦无地无人无物之税而非包”⑦的地步。(4)税外掠夺。税使“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货负载行李亦被搜索”⑧。高宷在福建征税“正税外索办方物”⑨。太监陈增名下参随程守训每日都持钦命牌闯入富商之家“搜求天下异宝”。对于稍殷实者也不放过“罗而织之”“非法刑阱备极惨毒其人求死不得无奈倾家鬻产跪献乞命多则万金少亦不下数千”1。

明代的税使制度受害最深重的自然是商业。千百商人在税使的威逼下或“弃家逃窜”或“立见倾荡丧身”。许多繁华的城市在税监的疯狂掠夺下店铺倒闭商旅驻足负贩稀踪市场萧条。当时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朝廷命税监四出抽分征税“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则买之价增而买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则卖之价减而卖者受其害。利虽仅取及商而四民皆阴耗其财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于明加田税也”2。税使制度的推行直接影响到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因而也遭到从朝廷到地方无数官吏的强烈反对。广大城居之民更是对此进行了殊死斗争动了一起又一起反矿监税使的“民变”和“兵变”而且其声势之大范围之广史无前例。这一切迫使明神宗对自己的举动有所顾忌万历三十三年(16o5)后他在滥派税监上有所收敛对有关政策有所调整对税监有所约束然而终未彻底废除。直至神宗死后其子朱常洛即位才“传令旨命矿税尽行停止”。税监张晔、马堂、胡滨、潘相、丘乘云等“即行撤回”3终于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税使制度。

5 《明神宗实录》卷四六八6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四。

⑦ 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杜婉言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⑧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⑨ 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1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七。

2 张应俞:《杜骗新书》十九类《太监烹人吸精髓》。

3 《明神宗实录》卷五九六。

第四节对商人的管理与控制制度明初朱元璋实行重本抑末政策颁布贱商令。洪武十四年(1381)太祖下令“商贾之家止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纱”1。封建社会中着装代表了人的社会等级这一法令体现了朝廷对商人地位的蔑视和严重压制。同时朝廷还对商人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除向商人进行经济剥削外还对其进行封建的经济强制。明中叶后随着社会商业的繁荣达统治阶级对商人的压榨主要转到经济上的重盘苛征但依然未放松对商人的人身控制直至终明。这条紧勒在商人脖子上的绳索不仅将商人置于绝地最后还几乎窒息了明中后期活跃的商业经济影响了中国历史展的进程。

明廷对商人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与办法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商人表现了封建制度对劳动者的主宰意识。有明一代对商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占籍和清审制度明代商人大致可分为坐贾与行商两大类“大凡民间开一铺一店者无论物之贵贱即名坐贾。移彼就此者无论途之远近即曰行商”2。无论坐贾、行商政府都要对他们进行户籍归类与登记以掌握其个人、家庭人口及资产等情况便于封建徭役的佥派。

坐贾又称铺户、行户或铺行是指在城镇开店设铺卖货者。他们有的是世代经商承继祖业经营店铺的;有的是后来加入的其中不少是外来的富绅、地主、手工业者来某地开店设铺经销从各地贩运来的土特产的。如当时两京铺户大多从外乡而来。

京师附近的河北宣化有南京罗缎铺、苏杭罗缎铺、潞州绸铺、泽州帕铺、临清布帛铺等1。因此坐贾成分比较复杂既有世代开店铺者又有从行商改为铺户者有富民2、小手工业者还有军人(包括锦衣卫官校)、士夫、品官及皇亲贵戚等经营店铺者。从户籍看既有民又有军、匠户。在明代商人中坐贾人数也比行商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和新兴城镇。特别明中叶后坐贾人数更是大幅度增加。宣德、正统年间长江中1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

2 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等《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1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宣化府部风俗考”。

2 永乐年间迁往北京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铺者就很多甚至有的一家有数处开张。见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三o。

流的刘家隔“商贾占籍者亿万计”3。这显然有夸张成分但人数众多恐是事实。两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商业都会更是铺户集中和稠密之地。万历年间据当时宛平知县沈榜记载仅宛平一县铺户合计有三万九千四百零二户。照此推算整个北京铺户约七万八千余户。这些人成为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

对这些人数众多的商户朝廷将其纳入册籍。官府先“因其里巷多少”将坐贾“编为排甲”然后“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1。同时根据习惯将经营同一类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处如明初南京“铜铁器则在铁作坊皮市则在笪桥南皷铺则在三山街口旧内西门之南履鞋则在轿夫营帘箔则在武定桥之东伞则在应天街之西弓箭则在弓箭坊木器南则钞库街北则木匠营。盖国初建立街巷百工货物买卖各有区肆”2。行政管理上单独编排进行注籍登记并将他们归属五城兵马司的管辖在完成了这一套手续后商贾们方能取得居住和营业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坐贾的占籍制度。铺商一旦注籍就与官府建立起一种封建隶属关系;编成铺行是朝廷对他们的严密组织。

行商流动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贯或原籍地进行注籍登记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制度并不十分严格。至明中叶后情况有了变化若他们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产业或铺面者政府一定要责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东临清繁荣之地就有许多徽商在那里占籍1。万历时商人方文箴见常熟“居江海水6之会有湖山膏腴之产凡鱼鳝米3 嘉靖《汉阳府志》卷三《创置志》黎淳记。

1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明代商贾籍的问题是一令人费解的问题。明史研究者对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这里对有关问题作些粗略说明:1.商贾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继承元代户籍制令“人户以籍为断”将全国人户分为军、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阴阳”(见《明会要》卷五o、《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划分商与儒、阴阳一样原籍主要应属民籍为民户中的一种职业户。2.商贾占籍:明代所有人户都要占籍应役商也不例外。商贾占籍是为应商役而向官府所作的册籍登记即如沈榜说铺户要“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客商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产业也要责令附籍当差。一说商贾占市籍如程嘉燧《松园偈庵集》卷下记万历年间徽商在常熟“占市籍”。这是因为商贾身处街市为城市赋役户之一所以称他们“占市籍”。市籍即是役籍与以上所说原籍并不矛盾。3.关于“商籍”。明中叶后直至清代有了“商籍”一说那是因为明清科举必须根据户籍分别流品才能参试。商人子弟随父兄远行年年回户籍所在地考试极其不便。于是政府准令他们“各以家所业闻著为籍而试于郡”(许承尧《歙事闲谭》册二九)。这“籍”人们称为“商籍”。“商籍“的实际意义在于科举考试上它为侨寓大商人(尤其是大盐商)子弟参加科举的专利而不把小商小贩包括其中。关于这一问题详见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刊于《中国史研究》1998 年第3 期。

2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市井》。

1 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盐布缕之属羡衍充斥闾阎富乐可以逐什一之利”便在常熟占了市籍2。总之在明代“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3。

无论行商坐贾只有占籍之后才能合法贩运经营。也无论以前是什么身份要经商都必须“占籍”如江西清江“士人或窜身市籍”④。锦衣卫官校本系军籍但不少人在京城开设店铺牟利人们称之为“锦衣卫铺行”。然而“锦衣卫官校[也]多占行户籍”。嘉靖四十五年(1566)京城还生过一场是否要勾取锦衣卫旗校按籍服役的争论。结果虽是锦衣卫优免铺役主张其服役者贬官降职5但还是证明了经商者必须占市籍的事实。商贾占籍后就要接受封建庸役的佥派。有不少铺商“一挂商籍其家立罄”6。于是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入籍。有的逃离占籍地有的“变易姓名”有的“冒合匠户”或其他职业户有的投充校尉、力士等。结果“占籍”者的数目大大小于坐商实际人数。如湖广衡阳“酒户万家籍于官者四千七百”⑦占籍人数不足实际人数一半。封建庸役的点派是以在册商户为准的而大批商贾的逃匿就使负担沉重地压在少数人身上使他们不堪忍受只得也采取逃匿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未占籍的商贾或隐、脱、漏、逃避市籍者朝廷许其自。对不自者“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充军”1或先送其至五城兵马司受惩然后再逐出城。如成化时广东南雄府的知府璞某说“通济镇..天顺以来为无籍者所据。..成化乙未(十一年1475)予奉命守郡。..

屋百二十楹无籍不律者惩而去之”2。铺户逃亡、脱籍者过多于统治者派役、搜刮不利于是明廷立清审制度。

永乐年间明廷制定了以两京为代表的定期清审制度“铺行清审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来则已然矣”3。所谓清审就是对商贾的占籍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亡故、破产者除其名;新开店铺或未占籍者重新登记注籍编排在册。清审的具体做法以顺天府为例据汪应轸的记述是:“该科(户科)及咨都察院照例行委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督同顺天府佐2官员并通过宛、大二县及五城兵马指挥司将各行铺户查照节年事例无分军民官舍2 程嘉燧:《松园偈庵集》下《明处士方君墓志铭》。

3 嘉靖《增城县志》卷九《课程》。

④ 崇祯《清江县志》卷一。

5 见《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6 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⑦ 《耳谈类增》卷十七《衡郡为乐土》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1 《续文献通考》卷二o《户口考》。

2 嘉靖《南雄府志》上卷。

3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之家逐一挨门查出”④。这“查出”一是查出逃名漏籍户二是核定各铺户资产消长情况。根据其资产多少定以上中下三种等则然后按等派役。“事完将清理过铺户及编审过等第造册奏缴青册送部查考”5。很明显清审之举严格和强化了官府对铺商的人身控制。

正德年间“因时势难为”北京铺行没有按期进行清审1。进入明中叶后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商铺队伍瞬息变化有消乏者有外逃者有迁徙者有新开者有暴户也有冒名顶替者不一而足。十年一审对政府随时掌握商贾情况已显时间过长以致造成“弊端丛生”。嘉靖四十年(1561)政府“令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例”2。万历七年(1579)明神宗题准顺天府应与应天府事同一体亦于戊、癸年份审行。两京之外的其他地方只要铺商编成排甲轮流为当地衙门服役都不同程度地实行清审制度。万历年间清审之风刮到了各名邑都市甚至边防重镇。

路引、店历制度行商的经营方式是长途贩运贸易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和控制。对此明廷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竭力将行商纳入掌中。

其主要措施有路引、店历等。

行商出外经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笔钱申请路引(也叫关券)。取得官府批准领到官府签的凭证——路引后方可远行这笔钱就叫路引钱。史载:“凡商贾欲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3“凡出外先告路引”④。明朝后期商人自己制定的经商“规略”中也都强调带路引是“要”中要。成书于天启、崇祯之际由商人自己编写的《士商类要》有多处告诫客商:“但凡远出先须告引”1;“凡出外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2。朝廷给路引不仅是多收行商一笔钱而且也是控制行商贩运规模、路线等的一种手段。

路引上注明行商的姓名、乡贯、去向、日期及监运者的体貌特征、资本④ 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5 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1 万镗:《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一;又见《明世宗实录》卷十六。2 《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

3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o《征榷之税》转引自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历史研究》1982 年第3 期。

④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1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2 《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

数目、货物重轻、水运还是6行等也都要“明于引间”3以便沿途关卡和旅店的查验。客商商船每在一码头、一关卡或一地停靠都有专门牙行出来查验路引并对行商及所带货物进行登记然后将所登记簿册“每月赴官查照”④即与官府所掌握的路引进行核实。凡出关贸易如山海关法就规定“其商人往来稽验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诈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5。行商在一地出卖物也要向当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统年间襄阳府县知县廖任就曾宣布“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6。

对于无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给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规定:无物引(路引)而经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⑦。有记载说洪武年间南京检校高见贤与兵马指挥丁光眼等“巡街生事无引号者拘拿充军”⑧。成化年间京师曾对城居无引者进行过大规模搜索凡遇寄居无引的商户“辄以为盗悉送兵马司”1惩处。嘉、万年间商品经济的展使人的经商**与经商手段都有膨胀和提高而官场**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伪卖路引贿买官文假充势要亲族无引“驾舟悬牌装载客货”2等情况十分普遍。对此明廷又制定一系列措施加重对违法官吏和商贾的惩处以儆效尤。如对“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冒名告给及以所给引转与人者”、“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都分别治以鞭笞、流放、物货入官、入狱乃至处斩等刑罚。行商的路引制与有明一代几乎相始终其实施初期在维持社会和商业秩序的稳定方面曾起过一定作用但后来它的封建本质越来越凸现成为限制商人活动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展。

行商贩货尤其是6路运输路途总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栈成为官府掌握控制行商动态行径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规定凡住店客栈都必须备有官府署的“店历”“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有司查照”3即客店要对投宿的商人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月上报所辖官衙进行3 《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④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5 葛守礼:《葛端肃公家训》卷上转引于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6 《明世宗实录》卷四四。

⑦ 《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

⑧ 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1 6容:《菽园杂记》卷十。

2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七。

3 《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这样官府就可以全面掌握客商经营情况和流动路线。

与店历性质相似的明朝还在行商贮(停)货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商人姓名、字号、货物品类、数量、从何处来等内容并定期上报官府。塌房的登记除了可掌握商人情况外还可据其货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税(由塌房代征)、支配他们的买卖。

商役制度封建社会的黎民百姓都必须承担庸役这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于社会分工较细使得统治阶级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在他们看来商铺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的物质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务。因此他们在向商人课征高额商税外还强迫商铺承担封建义务为皇室、朝廷及各级官府衙门提供无偿劳役和货物。

一般说来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灯盏、器皿、麻绳、笔墨纸砚、水果等“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甚至宫殿营造等“无不供役焉”1即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办或提供。这种必须由铺商承担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称“铺行之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役或变相劳役。

商人承担商役并非始于明代。在两宋时期就有“和买”、“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与民休养政策要求统治阶级都躬行节俭。洪武二年(1369)他曾下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2即禁止官府向商贾征买物货及指派商贾为皇室或其他衙门采办物品。永乐时成祖开始弛禁允许官府衙门去市场采购先是“止令军家每(们)在街市者买办”后来又令应天府“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1。但当时的买办其原则还是“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2即是对朝廷粮食以外征实不足部分的补充数量不多规模亦不大。弘治以后统治阶级奢侈之风日盛于是采办日多向商贾诛索无止。铺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为商人们的沉重负担。嘉、万年间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资产告罄、家破人亡。商人们视商役为危途纷纷逃匿、脱籍、投靠势豪权贵等逃避商役。而这样做一方面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数没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面促使统治阶级以更极端的形式强行佥派甚至拘捕商人来承担官府买办于是商役从开始的“买物当行”展到“召商买办”最后“佥商买办”成为明末商人的一大灾难。1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

2 《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

1 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2 张学颜:《覆太监王效等题坐派召买颜料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买物当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阶段。“从来买(卖)物要当行书写在由帖上”3。这就是说坐贾在编完排甲注上册籍时买物当行已明明白白记录在户帖上了这是商贾的“职分”。当行的一种形式是官府买物铺户“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④。这“答应”即是每行由一家铺户出面应付提供本行销售的商品并以排甲次序轮流应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价之代用票)也称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据《明世宗实录》载:户部“大小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1。官票并不能在市场流通铺户拿到后只能到规定的时间去向官府兑现钱钞但兑到的数目总是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格有的“其价但半给”2。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勒索和庸役。当行的另一种形式是“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3这是官府出银按籍召唤铺户让他们用官银轮流去为官府买办即提供力役。当行时间有一岁一轮“岁终践更”也有一月一变称为“值月”。为买物便利对口京师将油、面行乳、饼、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隶属于光禄寺下;草料商行等归属户部之下;竹木商行等归属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这种做法将铺行也分配于各衙门之下如常熟县铺行“(某)衙门系某人独认某衙或系某人□当手其按月轮□穷行贫户无不派及”④。

成、弘年间一些富商大贾大都以贿赂逃避当行真正应役的多是穷行小户资本人力都有限。他们不堪赔貱役使愿意出银代差以减轻重负。嘉靖四十五年(1566)有人题奏在进行审行的基础上将京师宛平、大兴两县的铺户按其资产多寡分为三等九则其“上上、上中两则免征其银听有司轮次佥差领价办供。其余七则令其照户出银..以代力差”5。朝廷只对题奏中“独责上上、上中两则买办”不同意其余都允准了并由户部正式出布颁定:“原编九则铺行皆征银入官官为招商市物”6。于是有了征代役银招商买办之例。

征银代役、招商买办先在两京实行。照大兴、宛平的做法是先将其辖内铺户分成三等九则然后按则征银。其标准是:上上则征白银九钱3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解斗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④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1 《明世宗实录》卷三o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2 《明世宗实录》卷三o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3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④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户当官碑》。

5 《明世宗实录》卷三三六。

6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以下每则以次递减一钱至下下则征银一钱1。南京应天府情况大致相同。所征银两在北京称“行银”南京则称“则例银”2。行银的用途是“专预备官府各衙门支用”其中主要用于召买大宗物料其他支出也很繁多。照《宛署杂记·经费》一节记载京师大小衙门及顺天府、大兴、宛平县各衙门一应笔墨纸砚等日常用品用具也都由行银支解行银用途颇为广泛。商役的以银代役在明代各地并非同步实行而且有些城镇从来未实行过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历史的进步封建统治者“征其银不复用其力”这对广大铺户是一种解放他们的应役由力役向银差转化而政府的求取也从无偿强索转为征银后再行购买可以说这一变化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展的需要。倘若不是由于统治者对物质享用穷奢极侈的追求而强行扭曲了它以银代役会推动明代商业进一步展并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积极的作用。明廷在征行银后着各部自行招商买办应招者大多为富商大贾其中有“豪右铺户”有资产雄厚的行商也有一般铺户。他们向官府领价帮助官府买办。一开始应招商人至少在名义上是自愿的。万历前期官方也强调商人要自愿应招。七年(1579)奉命清理铺行的郑秉厚也认为凡应买物料“则顺天府酌勘议价责令宛、大两县召买或在商人或在铺行但须彼此情愿”1。一些招买项目有利可图商人们还争相承办如买草料、木料等各部要对应招商贾进行挑选。如万历间御用等监用木板数多利大不少商人争着应招买办负责此事的工部不得不“每年先期行芜湖厂主事拣选真正多木商人送部阄认”2。

起初当行买办有“会估”3一项即由官府和应役商贾一起对需办之物的价钱作一大致估计然后官府将钱交由应役商人前去买办。这样商人所支付的款与官府预给铺商之钱较为接近因此铺商“未尝不乐就”④。但官吏的贪欲和营私舞弊使这些制度慢慢走了样。先是会估不实;到招商买办后多半少给或者不给预付钱商人垫款后事实上不可能再领回所支全款;更有甚者铺商交差时验收官与内监索取的铺垫剧增。“铺垫一入则验收从宽;铺垫若无则多方勒啃”5。应招商人被弄得走投无路。隆庆间大学士高拱亲眼目睹招商买办使里巷中“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1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2 李廷机:《李文节集》卷二七《杂著·论处铺行疏》。

1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2 杨成:《厘正起运板木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3 《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条记“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根据时价预付买办银。这种集体估计时价的做法称为“会估”。④ 《工部厂库须知》卷三一见《玄览堂丛书续集》。

5 《工部厂库须知》卷二刘元霖题。铺垫又称“常例”是官吏尤其是内监在验收商人所买物料时的额外盘剥。

者有房屋盈街拆毁一空者有潜身于此旋复逃躲于彼者有散之四方转徙沟壑者有丧家无归号哭于道者有剃为僧者有计无所出自缢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复有矣”6。如此铺商视买办如瘟疫避之唯恐不及。

商人们逃避商役而朝廷所需不仅不减反而大增。于是万历年间政府对商人实行了完全强制性的“佥商买办”。所佥对象是“身拥雄赀列肆连衢”的大铺商。佥点办法有“差官佥选”“押解着役”;有坊厢“里甲报名”或在编审之期“著旧役商人各自查访每一个人许报二名二名择佥一名。如报者不堪即著旧商仍自充役”1。各衙门佥商一般都秘密进行“薄夜拘之如缉巨盗”2。一役大约佥商二十至三十名但万历三十一年(16o3)佥报后商人“脱逃相继甚至薙断颈市子割女”只得将三十余人责付五、六人3。三十二年(16o4)“佥报商人不过十余名犹且满路哀告有自缢投河者”④。次年(16o5)继续佥商“一则曰行五城佥报若干一曰行顺天府佥报若干旨意一出富者各投势要百方避匿止余下人家力不能营求者抵数代死。立见辇毂之下抚嚷号啼变且莫测”5。可见佥商制对明代商业资本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摧残!

铺商原先以为交纳了行银就可以免除当行的愿望至此也彻底破灭了。

在交纳行银后铺户们仍要被官府役用。“官府不时之需取办仓卒而求之不至”“无得已复稍稍诿之行户渐至不论事大小俱概及之”。凡官府买物“仍责铺户领价”。因此铺户“赔貱之苦”雪上加霜。连作为封建统治者的沈榜也说:“征银又何名哉?”6铺户的一项负担增至二项这个矛盾在北京铺户中格外突出。南京地区也基本恢复了买办当行。这足以说明体现封建剥削关系的力役之征是不可能在当时、即使是在某一个领域中被消灭的。

对于封建统治者的残酷压榨明末铺商作了顽强的斗争。他们“有资竭而罢市者有倾家而移徙者”有勒石立禁商役碑以反抗者1。然而铺户当行、招商买办等终明之世终未废止。这一制度的裁革大约是在清中叶了。

6 高拱:《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明经世文编》卷三o一。1 《续文献通考》卷二五《市籴一》。

2 《明神宗实录》卷四四o。

3 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④ 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5 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1 均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崇祯)常熟县永禁诈索麻杂货铺行碑》、《(万历)常熟县禁革木铺当官碑》、《(崇祯)永禁诈索油麻杂货铺行碑》等。

第九章教育、科举与铨选、考核制度第一节教育制度明代教育可以分为民间教育和官方教育两个不同层次。民间教育是官方教育的基础官方教育则是民间教育的准则。

一个人从幼时的启蒙教育开始便在为日后进入官方学校作准备。进入学校以后则要为日后的科举考试作准备。因此他所学习的内容也便限定在了官方规定的文化范围之中。但是民间教育与官方教育又毕竟有所不同民间教育不像官方教育那样有着比较严格的制度如私塾、家馆、义学、族学等等可以有各种形式也可以比较随意地设立。官方教育则具有一套完整的体制和制度而且它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各级学校。

在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教育体制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书院。

书院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同它虽然属于民间教育范围却必须有官方的认可。它不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而是一种高层次的、属于学术传播探讨性的教育。

因此民间教育、官方教育和书院教育构成了明代多层次相关联的教育体系明代的各种文化现象几乎都与这种教育体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私塾与社学明代的民间教育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除官方学校诸如国子监、府州县学及卫学等官学之外所有非官方教育形式都可以算作是民间教育的范围。对于明代民间教育的情况史书中没有明确而集中的记述。

从零散的记述中可以得知当时的民间教育包括了私人教育和半官方的教育两部分。私人教育主要指遍布于城乡的私塾、家馆等。半官方的教育则包括地方民办的义学、族学和社学等各类学校。

这虽然并不都属于官方规定的正规化的教育体制范围但是由于中国长期的教育传统的影响到明代已经相当的成熟并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教育方式。从学生的入学拜师到授课程式从教授的内容到考试方法都有固定的规矩。

一般来说这类民间教育都属于启蒙教育的阶段。所学习的内容也是从识字开始的。学习中使用的教科书主要有:《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等等由浅入深依次学习。

明建国之初由于长期战乱的破坏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朝廷虽然提倡展教育以正风化但是各地民间教育情况尚较为低落。洪武二年(1369)以后在朝廷的强令推行下各地官办的儒学开始逐渐有所展与之相应的民间启蒙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展。据《明史》记述到洪武中叶以后“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1。然而教育的展与社会经济有着直接的关系从洪武到永乐间经济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展却又受到国家大幅度的开支的影响当时的经济特征实际上是国富民穷这也就必然会限制民间教育的展。《明史》这段记述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了。

就当时的教育情况看洪武中所谓的“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主要还是指官办的府、州、县儒学和半官方的地方社学。

地方社学始建于洪武八年(1375)。

太祖洪武八年诏有司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十六年诏民间立社学有司不得干预。其经断有过之人不许为师。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又令兼读律令。2这种半官方的学校在设置、学习与管理等方面也都有其制度。所以后来人也称之为“乡里学舍生员”。

明初生员分二等有府、州、县学舍之生员有乡里学舍之生员。府、州、县学舍生员有定额自四十人以下为差日给廪饩而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又谓之社学。盖即党庠术序之遗也。..若乡里学舍则守令于其同方之先辈择一有学行者以教之。在子弟称为师训在官府称为秀才。其教之也以百家姓氏千文为继及经史律算之属守令亦稽其所统弟子之数时其勤惰而报之行省。三年大比行省拔秀才之尤者贡之朝守令资送妻子入京天子临轩试之加以录用。其学舍生员则俊秀者升入学补缺食饩;不成材者听其各就所业。1这种半官方的社学就其设置安排而论确似一种办学的较好形式。但是不久社学便出现了问题用明太祖的话说是“好事难成”。以致洪武十八年(1385)他在《御制大诰》中不得不专门写上了《社学》一条: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奈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顽愚不令读书。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凑生员之数欺诳朝廷。呜呼难哉!天灾**若不灾于此官此吏载在祀典之神无凭可敬。似此善道难为惟天可鉴智人详之。朕恐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一时住罢。复有不知民艰茫然无知官吏害民者数言社学可兴!古云:为君难诚如是为臣不易果然哉!21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o《社学》。

1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2 朱元璋:《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十四》。

从《大诰》中的这段文字来看到洪武十八年时对于社学已经不再提倡了。所以王圻所记洪武二十年令民间子弟赴京诵读《大诰》之事已不是社学的活动内容。

然而洪武以后一段时间里所立社学的传统得到了提倡支持:英宗正统元年(1436)令各处提学官及司、府、州、县官严督社学不许废弛。其有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

宪宗成化元年(1465)令民间子弟愿入社学者听贫乏不愿者勿强。

孝宗弘治十七年(15o4)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访保明师。民间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进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1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到社学的创建与展的过程。看来社学兴盛的时间并不很长。到成化年间便已经出现了贫家子弟不愿入学的情形。弘治朝虽复予提倡但成效似并不明显。弘治朝的特点便是对于祖制的追复这实际上便是“弘治中兴”的实质。但是这种追复由于脱离了时代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并未能起到明显的作用。对于社学的提倡也是一样到弘治以后关于社学的记述便不复多见了。随着明代社会与经济的展私塾与家馆式的民间教育逐渐取代了社学。明中叶以后教育普及的大幅度展主要还是依靠私塾和家馆等民间教育方式。

我们虽然无法得知明代各个时期各地方启蒙教育的具体数量但是从其地方官办儒学生员数额的增长中也可以看出与之相应的民间教育的概况。按照这样的情况分析明代民间教育可能是从宣德以后才真正逐渐展起来的。

私塾和家馆都是通过私人聘请教师的方式进行教学的。这是中国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明初由于建国未久一批元朝的遗民或安于平静生活隐居于乡里或不愿意与新朝合作不肯出仕为官其中相当一部分便靠教书为生。其中最为著名的即有洪武中被延为诸王师的李希颜。《明史》记述:“李希颜字愚庵郏人。隐居不仕。太祖手书征之至京为诸王师。规范严峻。诸王有不率教者或击其额。帝抚而怒。高皇后曰:‘乌有以圣人之道训吾子顾怒之耶?’太祖意解授左春坊右赞善。诸王就藩希颜归旧隐。”1这位隐居不仕的宿儒显然是非常习惯于民间私塾中对待学生的教育方法的而且将其搬用到了宫廷教育之中。明初著名学者谢应芳也曾以教学为生。他于元末避地吴中“吴人争延致为弟子师”2。素有“石门先生”之名的梁寅于元末明初隐居教授多年。著名诗人丁鹤年于元末明初“转徙逃匿为童子师”3。再如明初著名文人王行《明史》有记述:1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六o《社学》。

1 《明史》卷一三七《李希颜传》。

2 《明史》卷二八二《谢应芳传》。

3 《明史》卷二八五《丁鹤年传》。

王行字止仲吴县人。幼随父依卖药徐翁家徐媪好听稗官小说行日记数本为媪诵之。媪喜言于翁授以《论语》明日悉成诵。翁大异之俾尽读家所有书遂淹贯经史百家言。未弱冠谢去授徒齐门名士咸与交。富人沈万三延之家塾每文成酬白金镒计行辄麾去曰:“使富可守则然脐之惨不及矣。”洪武初有司延为学校师。已谢去隐于石湖。其二子役于京行往视之凉国公蓝玉馆于家数荐之太祖得召见。后玉诛行父子亦坐死。④名气虽大也是一辈子以教书为生的。还有在明太祖《大诰三编》中说到的广信府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二人他们因不肯出仕为官各自截去左手大拇指。而在截指之前伯启自还乡复业“教学为生至今”1。当时的这些以授生徒为业的儒士几乎都是太祖选官任用的对象足见当时人才的缺乏。这种情况到明中叶以后便逐渐生了变化随着读书人数量的增多未能考取功名的读书人以教书为生的人数开始有了较大的增加教授私塾或者家馆甚至成为了一些读书人在不断参加科举考试过程中暂以为生的手段。名儒为民间教师的情况不再多见了。这些以教书为生的文人中略有名声的一般被势家延请为教席去教家馆更多的则到私塾中任教。这既反映出了民间教育的普及也反映了民间教育的败落。其实不仅私塾的教书先生即使是官办儒学中的教官也是人不乐就的卑冷之职。

但是民间教育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大多数私塾中就读的学生只是识字断句并没机会求得功名只有少数学业突出的才有机会考入府、州、县儒学成为生员(秀才)。当然还有个别极为突出者不通过入学而直接参加乡试。据《明史》记载: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2明中叶以后江南经济达地区文化教育普及程度较高。如张岱所说:“后生小子无不读书及二十无成然后习为手艺。”3这里所谓的“无成”便是没有考取功名也就是说没有能够取得秀才身份的后生小子因此去操百工之业。

家馆的情形与私塾稍异。一般财势之家延请地方名师以教授其子弟目的多为子弟的功名前途因此对教育情况极为重视其子弟多能考入儒学。这类人家在为子弟择师的同时还要为其子弟选择伴读伙伴一般都要选择聪敏好学者。于是一些平民子弟往往附读于大户家馆而得以学而有成。无论是私塾还是家馆其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大同小异。明末宫中宦官刘若愚曾经记述了宫中小宦官读书的情形虽然是宫中官办的学堂其教育④ 《明史》卷二八五《王行传》。

1 朱元璋:《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

2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3 张岱:《琅嬛文集》卷一《夜航船序》。

内容与方式都完全依照宫外私家学堂的样子所述颇为生动:凡奉旨收入官人选年十来岁上下者二三百人拨内书堂读书。..择日拜圣人请词林众老师。..每学生一名亦各具白蜡、手帕、龙挂香以为束脩。至书堂之日每给《内令》一册《百家姓》、《千字文》、《孝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千家诗》、《神童诗》之类次第给之。又每给刷印仿影一大张。其功课:背书、号书、判仿。然判仿止标日子号书不点句也。凡有志官人各另有私书自读其原给官书故事而已。派年长有势力者六人或八人为学长选稍能写字者为司房。凡背书不过、写字不堪或损污书仿、犯规有罪者词林老师批数目付提督责之。其余小者轻则学长用界方打重则于圣人前罚跪再重扳著几炷香。扳著者向圣人前直立弯腰以两手扳著两脚不许体屈屈则界方乱打如雨。或一炷香、半炷香其人必眼胀头眩昏晕僵仆甚而呕吐成疾者。..凡强凌弱众暴寡长欺幼每贿托学长借公法以报私怨..遇令节、朔望亦放学一日。其每日暮放学则排班题诗不过“云淡风轻”之类按春夏秋冬随景而以腔韵题毕方摆列鱼贯而行。有不知而搀越者必群打诟辱之。别衙门官遇学生排班行走必拱手端立让过。..1一般私塾学堂当然没有这样多的学生也没有这样过分的体罚但除此而外大体情形还是基本相同的。

明代的民间教育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教育形式如寺庙庵观的教育。明初著名政治家姚广孝年少读书私塾时就曾到佛寺中求学并最终出家为僧。不过这些特殊的教育形式在当时的民间教育中所占比重甚小。地方各级儒学明代的民间教育一般是读书人的启蒙阶段当读书人经过民间教育达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以后如果还想要继续读书或者通过科举考试求官的话就必须进入官办学校中学习。《明史·选举一》中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也就是说在明代官办的学校**分作两级一级是府、州、县的儒学这是官办学校中的低级阶段;一级是国子监这是官办学校中的高级阶段。明代的读书人如果想通过科举取得做官资格的话先必须要进入官办的府、州、县儒学中学习因为只有在儒学中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有资格参加乡试而只有参加乡试取得举人资格后才能继续参加会试去求得官职。但是如果能够进入国子监读书的话即使不通过科举考试也有可能得官。

明初因为亟需人才而实行荐举授官的制度学校教育尚未与官吏的使用直接联系在一起但不久便开始实行科举授官的制度由于科举必经学校于是官办学校的教育也就逐渐成为明朝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无疑更进一步推动了明朝官办学校的展所以《明史·选举一》又说:“郡1 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执掌》。

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迄明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四千二百余员弟子无算教养之法备矣。”这里说的是明朝中叶以后的情况。按照《明史》记述终明之世全国共有一百四十府九十三州一千一百三十八县再按照府儒学设教官五人州设四人县设三人计算应有教官四千四百八十六人如果再加上都司卫所和都转运司儒学以及宣抚司、安抚司儒学中的教官人数应该更多一些估计可能在四千五百至五千之间。而在校生员的数量不包括无定额的附学生员在内估计人数也在三万至三万五千之间如果加上附生人数应该在五万以上。如果按照当时全国人口为五千万计算在校生员占人口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零点二之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我们现在还很难准确知道当时接受过官办学校教育的具体人数但那个数字肯定比上述的数字要大。

明初未建儒学之前曾经设有儒学提举司至洪武二年始诏立儒学。

太祖诏令全国府、州、县设立儒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行教化二是为育人才。这在他于洪武二年(1369)十月间连续两次下达的建立学校的诏谕中说得十分清楚。

洪武二年十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教至元其弊极矣!使先王衣冠礼义之教混为夷狄上下之间波颓风靡故学校之设名存实亡。况兵燹以来人习于战斗唯知干戈莫识俎豆。朕恒谓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行之。1辛卯命郡县立学校诏曰: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先于学校。自胡元入主中国夷狄腥膻污染华夏学校废弛人纪荡然。加以兵乱以来人习斗争鲜知礼义。今朕一统天下复我中国先王之治宜大振华风以兴治教。今虽内设国子监恐不足以尽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以作养士类。其府学设教授一员秩从九品训导四员生员四十人;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生员三十人;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生员二十人。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学者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顽不率者黜之。2显然起初太祖想到的只是行教化但既然是建学校自然也不能不谈到育人材的问题而重点仍在行教化上。正因为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所以尽管称之为最急之务却是到了洪武二年十月也就是建国将近两年后才正式提出设立学校。

洪武二年的这两个诏令后来便成为了有明一代儒学的定制。建文、永乐两朝基本上承继了洪武朝的规定只是从永乐以后专行科举取士学校的主要作用由洪武中的行教化转变为育人材而且与之相应对于儒学的教学1 《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巳。

2 《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

内容也有了新的调整。

永乐中颁降府、州、县学的必读书籍计有:《大诰三编》、《大明律》、《礼仪定式》、《表笺式》、《减繁行移体式》、《新官到任须知》、《韵会定式》、《六部职掌》、《科举程式》、《孟子节文》、《朔望行香体式》、《四书大全》、《五经大全》、《性理大全》、《孝顺事实》、《为善阴骘》、《劝善书》、《五伦书》等1。这些教本后来基本上为各朝所因袭。其中《孟子节文》为太祖时所删定其余如《四书大全》、《五经大全》都是永乐朝刊定的。这里面既有儒家思想教化的书籍也有为生员日后步入仕途而必须掌握的知识。明朝的儒学从洪武后期至永乐以后开始正式成为国家文职官员的培养机构。

府、州、县学生员责任守令于民间俊秀及官员子弟选充守令亲身相视必人材挺拔容貌整齐自年十五以上已读《论语》、《孟子》四书者乃得预选。在内监察御史在外按察使行部到日一一相视有不成材者黜退更择人补之。2凡是明初由童生进入府、州、县儒学读书必先经过面试。这种面试的情况后来略有所变化: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景泰元年罢提学官。天顺六年复设各赐敕谕十八条俾奉行之。直省既设学校有所辖太广及地最僻远岁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卫所、土官以属分巡道员直隶庐、凤、淮、扬、滁、徐、和以属江北巡按湖广衡、永、郴以属湖南道辰、靖以属辰沅道广东琼州以属海南道甘肃卫所以属巡按御史亦皆专敕行事。万历四十一年南直隶分上下江湖广分南北始各增提学一员。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抚、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1以御史、道员之类要职管理学政足见朝廷对于学校管理的重视程度。

除委官管理之外府、州、县儒学中还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学规。洪武十五年(1382)朝廷颁布了学校禁例十二条“镌立卧碑置明伦堂之左。其不遵者以违制论”2。

这十二条学规中有针对生员的也有不仅针对生员的其用意主要还在于社会教化。看来太祖是将办学当作了推行统治政策和改变社会风气的事情来做的。

学校生员的数额虽然在太祖敕建儒学之初即已确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展读书人数不断增加要求进入官办儒学学习的人数也随之而增加于是不得不在原定额之外增广生员人数。到宣德以后又确定了增广的1 黄润玉:《宁波府简要志》卷五。

2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1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数额:两京府学增六十人在外府学增四十人州学增三十人县学增二十人。这些增广的生员出现以后为与初设的食廪生员相区别于是称原设生员为廪膳生员称增广者为增广生员。其后读书人数一增再增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于是明代的府、州、县儒学生员中便有三种不同的生员:廪膳生员、增广生员和附学生员。由于廪膳生员和增广生员都有固定的数额而附学生员没有数额的限制所以后来凡是初入儒学的生员统统作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考试去补充廪生与增广生。

明太祖初建儒学的时候由于当时官吏的缺乏教官与生员得以升擢的机会甚多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明初优礼师儒教官擢给事、御史诸生岁贡者易得美官。然钳束亦甚谨。太祖时教官考满兼核其岁贡生员之数。后以岁贡为学校常例。”到二十六年(1393)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中举人数少者为第二等中举人数太少或者全无者为殿。教官的升降便与生员学习好坏与中式率有直接的关系:其计典守令与教官各置文簿报之而巡按御史、按察使为政。守令一月一考验有三月学不进者教授辈及本科训导罚米。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岁一考验府学自十二人以上州学自八人以上县学自六人以上学不进者守令辈及本科训导罚俸。府学自二十四人以上州学自十六人以上县学自十二人以上学不进者教授及本科训导罢黜守令笞生员有父兄者亦罪之。1而且要求教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对生员进行教导:“务要依先圣先贤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备任用。敢有妄生异议瞽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化外。”1但是实际上明太祖对于教官的要求还不仅如此。据记当时有教官吴从权、张桓等奉诏至京明太祖向其询问民间疾苦二人称:“臣职在训士民事无所与。”明太祖却因此而大怒道:“宋胡瑗为苏湖教授其教兼经义、治事。汉贾谊、董仲舒皆起田里敷陈时务。唐马周不得亲见太宗且教武臣言事。今既集朝堂朕亲询问俱以无对。志圣贤之道者固如是乎?”下令将其窜之远方并且榜谕天下学校使为鉴戒。2在明太祖的心目中教官如果不能知道民间疾苦也就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合格的学生。

当时不仅对待教官要求严格对于生员们的学习要求也十分严格。生员入学后“其所业自经、史外礼、律、书共为一科乐、射、算共为一科以训导分曹掌之而教授或学正或教谕为之提调。经史则教授辈亲董之自九经、四书、三史、通鉴旁及庄老韬略。侵晨学经史、学律饭后学书、学礼、学乐、学算晡后学射有余力或习为诏诰、笺表、碑版传1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1 《明史》卷一三九《萧岐传》。

2 《明史》卷一三九《萧岐传》。

记之属。其考验时观其进退揖让之节听其语言应付之宜背诵经史讲明大义问难律条试以断决学书不拘体格审音以详所习之乐观射以验巧力稽数则第其乘除之敏钝”3。以其中所学射、书、数为例:“遇朔望习射于射圃树鹄置射位初三十步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挟四矢以次相继。长官主射射毕中的饮三爵中采二爵。”“习书依名人法帖日五百字以上。”“数务在精通《九章》之法。”④每天早晨师生都要到堂上行恭揖礼礼后再各归而依制学习平时要求生员们一定会食肄业到晚上还要行恭揖礼。这样做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生员们认真于读书防止他们外出游荡。

自洪武以后历代对于生员们的管理都不断有所规定例如洪武中关于生员学业的要求:“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追夺廪粮。”1再如成化中将生员德行、文艺、治事的综合能力分为三等分列于三等簿的做法以及后来弘治中不准生员傲慢师长挟制官府败伦伤化结党害人的申谕。到嘉靖中还有专门惩治学霸和对于生员肆为“怪诞文字”的禁令。从这些禁令中反映出了对于生员管理的日渐松散也反映出了学校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早在正统十四年(1449)重申对于生员处理办法的时候要求已经有所变化:凡“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隶充国子监膳夫各省充附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为民俱追廪米。犯轻充吏者不追廪米”2。再到后来教官的黜降生员的充皆废格不行即卧碑所定制度亦成具文而已。诸生中上者中式次者为廪生年久充贡或选拔为贡生。那些累试不第者到年过五十愿意告退者给予冠带仍复其身。与明初的严格要求不啻天壤之别了。随着生员数额的增多和学校管理的松散学校教育的质量明显下降同时出现了督学官员为收士心而私自扩大取录人数的做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嘉靖中曾下沙汰生员的诏令因御史杨宜力争而止。但是问题并未由此而解决。

实际上地方学校的好坏与地方守令关系甚大。学校的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吏治问题的反映。嘉靖中内阁大学士桂萼曾经在奏疏中谈到自己任县官时建学的情况可以代表当时较为有序的学校规制:“臣治县时辟义仓之右废寺隙地南北数百步有余建为学舍。左右相向中设四堂前后为门左右为塾。以笃实长老二人平旦坐左右塾序行道出入。每食时至日夕亦如之。次为习礼堂中绘陈祥道、杨复所撰礼图曰童子礼曰士相见礼曰婚礼曰子事父母礼曰妇事舅姑礼曰祀先礼曰乡射礼。立师3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明初学校贡举事宜记》。

④ 《明会典》卷七八《学校·学规》。

1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掌之。诸童子进学即率见先生习升降、拜揖、坐立之节随授一图指示擘画令其通晓。间令展习以辨杂服。又次为句读堂内榜管子弟子职亦列数图示之日讲一图。次以《孝经》、《小学》教之句读令其粗熟。仍为讲说大义约之人身。又次为书算堂榜六书法每日止教一两字即以四方上下自一至十若干支等名数授之。又次为听乐堂内置鼓鼙、笙磬、投壶、诗章、弓矢礼乐之器或教以鼓节或教以诗歌或教击鲁、薛鼓之半以习投壶或击鲁、薛鼓之全以习射仪四堂遍而日亦且晡矣。自听乐堂复之书算以次至句读至习礼皆略复旧业于门左右塾以次序出。”1桂萼的这种做法固然是好但在当时却属绝无而仅有者。多数地方守吏是不会这样去用心于学校教育的。

四十多年后到万历初年张居正当国在重申学校管理制度时对旧的《提督学校官敕谕》作了更定。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当时还重核减员人数并提出:“童生必择三场俱通者始收入学大府不得过二十人大州县不得过十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为少。”1这本来是与张居正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相辅的一次整饬但是结果督学官们为了遵从上意奉行太过甚至有一州县仅录一人者造成了新的矛盾不久便无法再推行了。

事实上明朝府、州、县儒学中的问题与其政治体制有直接的关系在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是无法根本改变的。

国子监明代的官办学校中比府、州、县儒学更高一级的是南北两京的国子监。一般沿旧的习惯也名之为太学。其肇建之初亦曾称国子学。据《明史·选举志》中记:“国子学之设自明初乙巳始。”《职官志》又记:“乙巳九月置国子学以故集庆路学为之。”所谓明初乙巳即指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这是朱元璋称帝登极前三年。乙巳置国子学之前至正二十四年(1364)正月朱元璋已于应天府(今南京)称吴王并设置中书省及百官已粗具建国之规模故次年即于应天(南京)元朝旧集庆路学改设国子学并将其作为招揽和培养人材的主要机构。

但是这时候的国子学从各个方面都尚未规制化据明人所记仅称:“太祖乙巳岁置国子学以元故集庆路儒学为之。设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乐、典书、典膳等官。”2此外并无再详细之记述。直到两年以后的吴元年(1367)才正式确立了国子学的品秩与设置:1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五五《府学》。

1 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2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

吴元年定国子学官制添设祭酒正四品;司业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从八品;学正正九品;学录从九品;典膳省注。1第二年朱元璋于南京建国同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义者并充学生。选国琦、王璞等十余人侍太子读书禁中。入对谨身殿姿状明秀应对详雅。太祖喜因厚赐之”2。这才真正是国子学开办的记述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建官置署的阶段了。但是这时候的国子学仍然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规制。按照当时设置官办学校的设想国子学为官办学校的高级阶段其学生应当由地方儒学选送因知国子学正式形成规制必须在地方儒学建立起来的基础之上也就是在洪武二年(1369)以后。所以《明史·选举一》中又说:天下既定诏择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子学。又择年少举人赵惟一等及贡生董■等入学读书赐以衣帐命于诸司先习吏事谓之历事监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扩等入文华、武英堂说书谓之小秀才。其才学优赡、聪明俊伟之士使之博极群书讲明道德经济之学以期大用谓之老秀才。

国子学在当时不仅是全国的最高学府而且成为朝廷选才任官的重要机构。此时尚未举行乡试及会试而且明初始行乡会试后仍以荐举为主要取士手段国子学也因此而显得格外重要。

洪武八年(1375)于凤阳另置中都国子学与京师(南京)国子学并立但是中都国子学选收的学生均为京师国子学优选后的中式生员。

随着建国后学校教育的展到洪武十四年(1381)又重定了国子学的官员设置:更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二人正六品。其属监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典膳一人俱从九品;掌馔二人杂职。1与此同时又选择了城北鸡鸣山下为太学新址另建学舍第二年新舍建成于是改学为监正式确定了国子监的名称从此成为有明一代的定制。这与二十四年(1391)再次更定的国子监官吏设置已经基本一致了:国子监。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一人正六品。其属绳愆厅监丞一人正八品。博士厅《五经》博士五人从八品。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助教十五人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从九品。典簿厅典簿一人从八品。典籍厅典籍一人从九品。掌馔厅掌馔二人未入流。2洪武二十六年(1393)罢中都国子监将其师生并入京师国子监。至成祖夺位改北平为北京于永乐元年(14o3)始设北京国子监。十九年1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

2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1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三《职官考·国子监》。

2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1421)迁都北京后以原置于南京的京师国子监为南京国子监于是又开始有了南监、北监之分。终明之世南北两监一直并立为全国最高学府。黄佐《南雍志》、孙承泽《春明梦余录》等书中对于南北两监有所记述。以北京国子监为例其规制大致如下:正堂七间为彝伦堂。中一间列朝皇帝临幸设座于此内悬敕谕五通。东一间为祭酒和司业的公座。堂前为露台台南为甬路东西为墀诸生列班处。后堂三间东讲堂三间西讲堂三间。药房三间。折而东为绳愆厅三间鼓房一间率性堂、诚心堂、崇志堂各十一间。西为博士厅三间钟房一间修道堂、正义堂、广业堂各十一间。这六堂即监生肄业之处。南面东西两侧各有廊房九间门一间。国子监大门三间。门东有敕谕碑、洪武十五年申明学训碑、洪武三年定学规碑、洪武初定永乐三年申明学规碑、洪武十六年并三十年钦定庙学图碑等。监外东侧有井亭再东为持敬门通孔庙。中北为储才门通启圣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馔厅和仓库。典籍厅五间典簿厅三间掌馔厅五间。西另有井亭再西为退省号门西北为广居门为司业和诸生入号房的通路。墀前为集贤门三间。门前东西各一牌坊上题“国子监”监街东西各一牌坊上题“成贤街”。彝伦堂后为斋明所九间格致成正号每号通计三十七间。嘉靖初作敬一堂有御制圣谕碑七座。前为大门题“敬一之门”。监东北为会馔堂堂门右侧为土地祠。退省号及广居门之西为天、地、人、智、仁、勇、文、行、忠、信、规、矩、准、绳、纪、纲、法、度共十八号即所谓号房。并有混堂、净房各一所。国子监初为国子学时学生止称太学生至改学为监以后则亦统称之为监生。监生的来源为地方儒学即岁贡生员。因初以各儒学岁贡一人故名。其后贡例屡变洪武二十一年(1388)定以府、州、县分别一、二、三年贡一名二十五年(1392)改定府学岁贡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永乐八年(141o)又定为州县户不及五里者州岁贡一人县隔岁一人后改依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1432)后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正统中改为府学每岁一人州学每三岁二人县学每二岁一人。直到弘治、嘉靖后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遂成定制。

按照洪武十六年(1383)的规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入国子监不中者罚充吏。”1这时候已经设立了中都国子监所以又有中式生员上等送国子监次等送中都国子监之令。而其所谓上等、次等只是考试成绩的大致区分多数被选送南京国子监少数送入中都国子监。如洪武十九年(1386)“礼部言天下岁贡生员中式者计九百五十三人诏选其优者六百八十三人升之太学余并送中都国子监”2。第二年全国岁贡人数多达一千二百人中式选送国1 《明会典》卷七七《岁贡》。

2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三月。

子监者为九百七十五人送中都国子监者仅一百三十二人另有九十三人未能中式。洪武二十一年(1388)重申岁贡生员选择标准时定:“必资性淳厚学问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许充贡。”3从而保证了生员来源的质量。被选入国子监的贡生们入监后还要经过再考后分堂肄业。国子监共分为六堂:即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其中以率性堂为最高一等次为修道、诚心二堂再次则为正义、崇志、广业三堂。左、右司业各掌三堂。凡是只通《四书》未通经义者居正义、崇志、广业三堂肄业入监一年半以上文理条畅者升入修道、诚心二堂再经过一年半经史兼通、文理俱优者乃升率性堂。升入率性堂后始行积分之法。所谓积分法即通过考试给予分数并积累分数以区分及格与不及格。一年之内积至八分者即为及格可以授官未及八分者为不及格仍须坐堂读书。

洪武中对于监生的使用极为重视《明史·选举一》称:“初以北方丧乱之余人鲜知学遣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后乃推及他省择其壮岁能文者为教谕等官。太祖虽间行科举而监生与荐举人才参用者居多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当时监生出身而授官要职者甚多。《明史·选举一》又记:“洪武二十六年尽擢监生刘政、龙镡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按察两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于如此。其为四方大吏者盖无算也。李扩等自文华、武英擢御史扩寻改给事中兼齐相府录事盖台谏之选亦出于太学。其常调者乃为府、州、县六品以下官。”大批的太学生出任官吏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明初官员缺乏的局面。太学生既然是日后即用的后备官员因此对于在太学读书的学生朝廷也便给予了极优厚的待遇:学旁以宿诸生谓之号房。厚给廪饩岁时赐布帛文绮、袭衣巾鞾。正旦元宵诸令节俱赏节钱。孝慈皇后积粮监中置红仓二十余舍养诸生之妻子。历事生未娶者赐钱婚聘及女衣二袭月米二石。诸生在京师岁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归省人赐衣一袭钞五锭为道里费。其优恤之如此。1其事出于一次明太祖幸太学回宫后。马皇后问及“生徒几何?”太祖答:“数千。”马皇后道:“人才众矣。诸生有廪食妻子将何所仰给?”于是立红板仓积粮赐其家。太学生家粮自此始。2太学生待遇的优越固然是有马皇后的作用但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当时对于太学所培养的人才的亟需。也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当时对于太学的管理也便极为严格。尤其是在洪武十五年(1382)国子监新舍落成其制度也基本确立以后。这时候的国子监与其说是一所高级儒学不如说更像一所管理制度严明的官吏培训中心。因此对于教官的选用也就不仅限于宿儒而且3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

1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 《明史》卷一一三《太祖孝慈高皇后马氏传》。

需要酷吏了。当时的国子监祭酒宋讷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个。

宋讷字仲敏滑人。父寿卿元侍御史。讷性持重学问该博。至正中举进士任盐山尹弃官归。洪武二年征儒士十八人编礼、乐诸书讷与焉。事竣不仕归。久之用四辅官杜 荐授国子助教以说经为学者所宗。十五年迁翰林学士..未几迁祭酒。时功臣子弟皆就学及岁贡士尝数千人。讷为严立学规终日端坐讲解无虚晷夜恒止学舍。十八年复开进士科取士四百七十有奇由太学者三之二。再策士亦如之。帝大悦制词褒美。3据记一次有学生因趋踣碰碎茶器宋讷为之而怒甚久以致画工为之所画之像都带有怒容。在这样的管理之下师生们都要小心翼翼地行事这不仅使学生们颇感不堪一些任教的文人也感到不满“助教金文徵等疾讷构之吏部尚书余熂牒令致仕。讷陛辞。帝惊问大怒诛熂、文徵等留讷如故。”至宋讷死后太祖思之复官其子宋复祖为司业。宋复祖确有复祖之风“戒诸生守讷学规违者罪至死”1。简直是一种带有恐怖色彩的管理了。

《明史》中说:“明开国时即重师儒官许存仁、魏观为祭酒老成端谨。讷稍晚进最蒙遇。与讷定学规者司业王嘉会、龚 。三人年俱高须皓白终日危坐堂上肃然。”2明代国子监的学规先后更定了四次洪武十五年(1382)两次十六年(1383)一次二十年(1387)一次尽载于《明会典》。宋讷死于洪武二十三年(139o)这四次监规的更定他都直接参预了。

十五年的监规比较简单共九条针对监内不同职官及监生分别作了一些规定对于监生的规定只有一条也只是要求监生们明礼适用遵守学规。此外便是对于课程的具体安排:每月背讲书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会讲初四日背书初五日、初六日复讲初七日背书初八日会讲初九日、初十日背书十一日复讲十二日、十三日背书十四日会讲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书十八日复讲十九日、二十日背书二十一日会讲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书二十四日复讲二十五日会讲二十六日背书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复讲二十九日背书三十日复讲。1除去背书就是复讲、会讲月月复始这种学习生活实在是够令人乏味的。但是监生们则要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监读书一般至少四年时间如果到率性堂后一年积分达不到要求的八分就还要继续在监读书有长达十余年者。

同年再定的监规共十二条其中主要条款便都是针对监生的了例如其3 《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1 《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2 《明史》卷一三七《许存仁传》。

1 《明会典》卷二二o《国子监·监规》。

中第一条规定:“学校之所礼义为先各堂生员每日诵授书史并在师前立听讲解其有疑问必须跪听毋得傲慢有乖礼法。”第二条规定:“在学生员..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将犯人杖一百云南地面充军。”再如第三条规定:“今后诸生止许本堂讲明肄业专于为己日就月将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短长因而交结为非。违者从绳愆厅究察严加治罪。”2十六年的监规主要是一些具体的学习制度如率性堂积分之法等等。这三次监规的更定对于国子监师生有了比较全面要求但其中亦有重复又分为三规不够统一于是二十年再重定监规二十七条内容具体而详明成为明代国子监遵承的规制。

这时候的国子监管理基本上都是针对生员而制定其他如像洪武十五年(1382)初规中所定的那些学校礼仪等项都已以约定成制无须再行申明了。这是明代学校管理趋于成熟的表现。

洪武、永乐两朝是国子监的极盛时期在校人数经常可达千人以上洪、永以后便逐渐衰替下来。

明代国子监监生除去岁贡以外还有举监、选贡、恩贡、纳贡、例监、荫监等名目。

举监即举人坐监之制始于永乐中。当时会试下第的举人由翰林院录其优者送入国子监学习以待下科会试并给教谕之俸。

选贡始于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上言:“洪、永间国子生以数千计今在监科贡共止六百余人岁贡挨次而升衰迟不振者十常**。举人坐监又每后时。差拨不敷教养罕效。近年有增贡之举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资格所拘英才多滞。乞于常贡外令提学行选贡之法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务求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乃以充贡。通计天下之广约取五六百人。以后三、五年一行则人才可渐及往年矣。”1乃下部议而行。选贡施行后对于岁贡冲击甚大选贡多英才入监后即为上等拨诸司历事时亦显才干。相比之下岁贡生员颇显颓老势绌多不愿再入监读书朝廷只得尽使落第举人入监于是举人、选贡、岁贡更迭盛衰国子监便出现了监生时多时少的情况。

恩贡是指国家有庆典或新皇帝登极以特恩令当贡者即时充贡因为亦属特别的选充其地位往往高于岁贡。

纳贡是指纳粟之例始于景泰四年(1453)凡纳粟之家得以入监。且不限出身资格即使庶民亦可与生员同样入监时称之为民生亦称俊秀。例监始于景泰元年(145o)时值“土木之变”后边事颇急令天下纳粟马者入监读书限以千人为止行四年而罢。其后虽儒臣屡谏但或遇2 《明会典》卷二二o《国子监·监规》。

1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边方有警或遇大荒或有大工程时往往开例行之而不能止。例监名在纳监之下其实相仿佛。

荫监为官员之子以荫恩入监者。明初定文官一至七品皆得荫一子后渐限于三品京职方可请荫其得入监读书者称官生以别于民生。亦有不限于官品而特恩入监者称之恩生。一般死节官员之子得为恩生。

明代国子生除在堂读书外尚有历事的规定。这实际上是监生们的实习安排。其制始于洪武五年(1372)。建文中定考核法将监生考定为上、中、下三等上等选用中、下等则历一年再考。上等依上等任用中等随才而用下等仍回监读书。

一般历事监生便不再愿意回监读书仁宗时各衙门官员多奏历事监生不愿回监请留以任职仁宗未准到宣宗以后有历事于都察院各道者期以三月选择任职称试御史。其后渐成为定制凡监生历事各衙门均有定额历事时间自三月、半年至一年不等。这种历事实习对于监生将来为官任职是有一定好处的。但是随着科举制度的展监生任官一途渐轻各地儒学地位渐重生员以乡、会试而得官成为入仕的正途。

第二节考试制度明代的考试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学校考试制度和官吏选任的考试制度。

学校考试制度主要是指官办学校从入学到结业期间所规定的各级考试;官吏选任的考试主要是指科举考试。这两种考试形式与结果虽然并不尽同但是实际上都是为官吏尤其是文官选任服务的。

在明代无论是学校中的考试还是科举考试都是由官方安排的考试。

这种由官方统一安排的考试充斥了读书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生活乃至他们从接受文化教育的第一天起便是在为以后无休止的考试而作准备。许多读书人的一生都葬送在这里面。因此多年来人们对于明代的考试制度多持批评态度认为中国科举制度至明代而走向没落尤其是八股文出现后更成为禁锢人们思想的枷锁。这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却带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人们倘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明代的考试制度似乎也可以得出不尽相同甚至相反的结论。文官考试制度在明代得到了较为明显的展这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文化和政治上的进步而且明代在这方面较前走向了进一步的成熟。八股文考试的规定实际上正是考试规范化的表现实行规范化考试使考试标准本身减少了人为的主观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考试标准的客观性这对于以后的考试制度是颇有借鉴意义的。

显然明朝人的问题并不完全在于他们所实行的考试制度本身而更在于他们对考试本身的理解考试本来是对于教育的总结但却往往被人们当作了教育的目的为考试而进行的教育必然会限制人们的全面展使考试结果与人们的实际能力脱节。这种对于考试的理解导致了后来生的许多问题使人们对于考试制度本身产生了怀疑结果是事与愿违。

明代的考试制度是中国传统考试制度展的顶峰也是传统考试制度的末世。

岁试与科试在明代考试制度中读书人先遇到的是府、州、县儒学的入学考试。

但由于这并不属于学校考试范围之内所以各种政书中都没有详明的记述。《明史·选举一》中只说:“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又说:“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岁试合格乃准入学。”这里所说的岁试便指提学官对于儒学生员和童生入学进行的常规考试。

岁试也称岁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于在学生员的考试一是对于准备入学的童生的考试。《儒林外史》中曾经写到一位名叫周进的提学官在广州任上主持岁考的情形:“这周学道..到广州上了任。次日行香挂牌。先考了两场生员。第三场是南海、番禺两县童生。”这种入学考试也有卷、归号、封门考试完毕后也有放牌、阅卷、排名等等应该说也是一次正式的考试。而该书中所写的童生范进则从二十岁起应考至五十四岁先后考过了二十余次。

岁考虽然是常规考试但也有固定的制度按照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诸生。”1这两次考试先进行的便是岁考。因为是生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初次考试或者是童生进学的考试所以并不要求像正式科举考试那样规范一般情况下提学官都是请一些文人帮助阅卷。

对于童生们来说岁考是其进学的必要考试。如果想要取得功名的话先必须要取得生员的身份也就是通称的秀才所以童生们非常重视岁考。明初对于在校生员的考试相对比较频繁地方守令按照规定应当每月一试巡按御史、按察使一年一试。地方官员根据生员的考试情况分列三等簿。每次考试后都要按照考试结果对教官给以不同处理。洪武以后这种严格要求在儒学中渐不再行其后实行提学官制度规定提学官在任期间三年两试作为生员们的基本考试但是为了保证在校生员数额有时也会根据情况增加岁考的次数。如万历十一年(1583)由于张居正当政时裁抑生员数额太过诏令增补当年题准:各提学每岁考校一次入学务要不失原额。间有他故巡历不周次年即行如数补足虽系科举之年亦宜照岁考例总计三年之内大府务足六十人大州县务足四十五人。1由此看来朝廷对于提学官员的要求主要是保证生员和参加科举的人数其在任三年间的岁试关键不在次数而在于取录的人数。这样才能保证科举取士的基础。

童生通过岁考进入儒学成为生员以后并不意味着岁考的结束。在学的生员还必须再次通过岁考。这时候的童生虽然已经入学但其所参加的岁考仍然是一种生员资格考试。明代的学校开办未久便在原有的生员名额之外扩大收取了生员称之为“增广生员”其后又有“附学生员”。于是凡是进入儒学的生员最初统为附学生员然后再经过岁试和科试的成绩递补为廪膳生员及增广生员。

明代的岁考制度规定诸生员通过考试后按照成绩分为六等: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1这种岁考是对于生员们学业的考察和督促。初入儒学的附生可以通过岁1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1 《明会典》卷七八《学校·风宪官提督》。

1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考成为廪膳或者增广生员同时也有极少数受到挞黜。

除去岁考外生员们在学校期间还要进行科考《明史·选举一》中记: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其充补廪、增给赏悉如岁试。其等第仍分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应乡试挞黜者仅百一亦可绝无也。科考的分等也有一定比例与岁考所不同者岁考是以廪膳、增广定额取补而科考则是按照乡试取录举人数额比例选取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大致中举人数占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的三十分之一。

科考是在校生员参加乡试的资格考试因此科考合格的生员人数多能够中举的人数也就容易更多一些同样取录举人多科考合格人数也就可以更多一些。所以《明史·选举一》中说:“举人屡广额科举之数亦日增。及求举者益众又往往于定额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学者类然。”随着明代吏治的颓坏儒学考试制度也每况愈下。明朝人说:明初重督学之选..其后督学官稍轻柄其任者非必有卓行实学厌士心如异时。高者虚谈沽誉劣者安禄养父下者至开幸门听请托不忌。又巡历或二三岁乃一至至不过浃旬月独品所为校试一日文而止不复关行能考察他道艺。即甄考德行亦独案郡县学官所报三等簿奖汰之不复有案质。甚乃惮巡行劳苦独高坐引日月至大比独委府、州、县类考而合试之故士习顽而人骛于奔趋。

又说:明初重学官之选往往取耆儒宿学以充。..后久顽弊师儒之职益轻副榜举人不屑就而贡生年稍迈、若贫困甚者乃甘心焉。因取充位精力倦于鼓舞而学术纰谬无能为诸生先奔走有司结富豪以苟得而于月考课及上下三等簿率以赀不复问行能盖冗蠹甚矣。1明代学校考试的另一变化是考试内容的变化。明代儒学生员的考试文字通谓之举业。包括有《四书》义一道限制在二百字以上。经义一道限制在三百字以上。文章只要求论述明析不要求文字华丽。但是随着整个社会文风的变化生员们的考试文字也生了较大的变化。万历十五年(1587)二月礼部上奏言及举业文字中“好用佛经道藏”一事请以“朱卷犯者参处”1。据《明史·选举一》引礼部言:唐文初尚靡丽而士趋浮薄宋文初尚钩棘而人习险谲。国初举业有用六经语者其后引《左传》、《国语》矣又引《史记》、《汉书》矣。《史记》穷而用六子六子穷而用百家甚至佛经、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穷。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纯正典雅。宜选其尤者刊布学宫俾知趋向。

当时选取了历朝中式文字一百一十篇作为府、州、县儒学中生员们的考试范文。但结果却并无丝毫的作用。“时方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启、祯之间文体益变以出入经史百氏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虽数申诡异险僻之禁势重难返卒不能从。论者以明举1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1 谈迁:《国榷》卷七四神宗万历十五年二月戊辰。

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之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云。”2这里虽然讲的主要是乡试文字但礼部官员们显然认为问题出于平时在校考试的要求因此才奏请选择范文刊布于学宫以为学校中岁试和科试的准则。

礼部中所坚持的旧的考试标准虽然由于晚明文风的变化而未能奏效但是礼部所提出的这一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了当时对于旧有考试制度的维护。尽管随着文风的变化生员们考试时所作文章内容已经逐渐脱离了明初所规定的文字限制然而这只是十分有限的变化还不足以影响到明代学校考试制度的本身。

乡试、会试、殿试与明代生员的在校考试相比乡试、会试、殿试是更为重要的考试。人们一般习惯于将这三次考试称之为科举考试而不大称生员在校时为取得乡试资格进行的科考为科举考试。

《明史·选举二》中说: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日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乡试第一名为解元会试第一名为会元二、三甲第一为传胪云。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

这是对于有明一代科举考试的最基本的概括叙述。

早在朱元璋建国前一年的吴元年(1367)即已有设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但当时主要是“使有司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1。还只是行科举的准备尚未正式开科。洪武三年正式下诏书将考试时间、内容、取录标准及范围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从此成为有明一代科举取士的基础。

但在当时由于制度初行尚未完备且仅为是年科举而诏与其后渐趋成熟的科举取士尚有一定差距。

按照明朝人的记述洪武三年除去京畿的乡试外各地也大都举行了乡试所取录的举人全部到京授予了官职:“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此世所知也。不知先一年庚戌。以明经荐至京师者上俱亲策问之赐徐大全等出身有差。..则庚戌实开天第一科。”12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1 《明史》卷七o《选举二》。

1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五《洪武开科》。

事实上洪武三年各地乡试后举人赴京听选虽然也进行了策问但是并不是正式的会试。正式的会试则始于洪武四年(1371)即明人所谓的辛亥开科。《明史·选举志二》中说:“明年(即四年)会试取中一百二十名。帝亲制策问试于奉天殿擢吴伯宗第一。午门外张挂黄榜奉天殿宣谕赐宴中书省。授伯宗为礼部员外郎余以次授官有差。”同时又说:“时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连试三年且以官多缺员举人俱免会试赴京听选。”由此可知当时会试者并非前乡试的举人因为举人们未参加会试便均已授官了。而参加会试的举人则显然是各省所另选而且也并非当年乡试的中式举人。这是明初典制未定情况下的特例。明人沈德符曾记:洪武四年辛亥始开科取士。时自畿辅外加行中书省凡十有一列中式者一百二十名。而吾浙得三十一人盖居四分之一而会元俞友仁复为浙西之仁和人。藩科盛事如此。2这取中的一百二十人经过廷试后吴伯宗、郭翀、吴公达被取为一甲前三名伯宗授员外郎其余二甲以上授主事三甲授县丞。

从洪武三年至五年连续三年乡试其间四年又举行了会试而且乡试与会试又各有不同的参加者这对于战乱后重振读书风气无疑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不过这次开科取士仅行三年便诏令停止了。洪武六年(1373)太祖谕中书省臣: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今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别令有司察举贤才必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1这次暂停罢科举后直到十五年(1382)复设其间停罢达九年。

“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朔诏复科举期三年著为令。”2然十五年并未见科试之行。十七年(1384)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于各省此后遂有科举定制。是年乡试诏令不拘额数从实充贡。这一年应天府中式举人多达二百二十九人其中大部分是国子监生员。这很使太祖为之兴奋他认为这是他兴办学校的成绩。这当然与国子监育才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多年来积压人才也是十七年乡试兴盛的原因。随后便是十八年的会试和廷试这次会试取录黄子澄、练子宁、花纶等人但廷试后太祖因为做梦的缘故改以丁显为状元练子宁第二花纶第三黄子澄取为三甲。这便是著名的洪武乙丑科。这一科取录的进士中确实出了不少的名人。有明一代的科举制度也从十七年以后开始确定了下来。

成化二年(1466)丙戌科定考试等官俱于当月初七日入院也就是提前两天进入考场以保证考试有事先较充分的准备同时还可以防止考官徇1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

2 谈迁:《国榷》卷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

私。考试官入院后就要封锁内外门户。在外的提调、监视等官称外帘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官称内帘官。内帘的同考官最初八名其中三名翰林、五名教职。景泰五年(1454)改用翰林及部曹。从此后考官渐增至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分为《诗经》五房《易经》、《书经》各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共十七房。万历十一年(1583)癸未科因《易经》卷多乃减《书经》一房增《易经》一房。十四年丙戌科《书经》卷多增《书经》一房而共为十八房。四十四年丙辰科《诗经》、《易经》复各增一房共为二十房用翰林官十二人、六科官四人、六部官四人共二十人充职终明之世未再有变化。

廷试又叫做殿试是在会试取录以后对取录的士子们进行的重新排名的考试。

洪武三年初行科举诏时便对殿试作了考试内容的规定:试时务策一道要求在千字以上。按照规定殿试须由皇帝亲自策问一应考试官员各有其职。洪武三年公布的殿试时间定在会试同年的三月初三日但次年正式举行会试后却未按照这一规定的时间举行。《明会典·殿试》中记道:“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御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午门外唱名张挂黄榜奉天殿钦听宣谕同除授职名于奉天门谢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谒先圣行释菜礼。”洪武初仅举行了这一次会试到洪武六年(1373)应该再行会试的时候却又诏令停止了。直到十七年(1384)重开科举始于次年会试后再行廷试。其后廷试时间渐定于会试同年三月初一日。

殿试的定制始于永乐二年(14o4)《明会典·殿试》记: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肿寺尚宝司六科及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诸举人对策毕诣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文华殿读卷。御笔亲定三名次第。赐读卷官宴。宴毕仍赐钞退于东阁拆第二甲、三甲试卷遂旋封送内阁填写黄榜。明日读卷官俱诣华盖殿内阁官拆上所定三卷。填榜讫上御奉天殿传制。毕张挂黄榜于长安左门外。顺天府官用伞盖仪从送状元归第。明日赐状元及进士宴于礼部命大臣一员侍宴读卷执事等官皆预。进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教坊司承应。宴毕状元及进士赴鸿胪寺习仪又明日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请进士宝钞人五锭。后三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恩。明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国子监谒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易冠服。礼部奏请命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

永乐以后基本上依照这一定制未再有大的变化。

中式的第二甲、第三甲进士中还有一种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所谓庶吉士是一种尚未正式评级授官前的储备官员。太祖初时置有六科庶吉士。洪武十八年(1385)以后改以进士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者称庶吉士永乐二年(14o4)正式定置翰林院庶吉士“选进士文学优等及善书者为之”1。从此成为一种制度但是并非历科皆行。弘治中大学士徐溥在谈到考选庶吉士的制度时曾经说道:“自永乐二年以来或间科一选或连科屡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初无定限。或内阁自选域礼部选送或会礼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采誉望或就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亦无定制。..请自今以后立为定制一次开科一次选用。令新进士录平日所作论、策、诗、赋、序、记等文字限十五篇以上呈之礼部送翰林考订。少年有新作五篇亦许投试翰林院。择其词藻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礼部以糊名试卷偕阁臣出题考试于东阁试卷与所投之文相称即收预选。每科所选不过二十人每选所留不过三五辈将来成就必有足赖者。”2从此翰林院庶吉士的考选成为常制。这应该算是明代最高级别的考试了。与选者称为馆选入翰林院学习三年以品高资深的翰林及詹士府官员一人专课其事称教习。庶吉士三年学成后优者留翰林院为编修或检讨次者出为给事中或者御史谓之散馆。这一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末。

“八股文”取士与南北卷《明史·选举二》在谈到科举制度时曾说: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

这里所说的八股文便是明代科举考试的试卷文字。关于八股文取士的定制过去人多据上文而以为系太祖与刘基所定即始于明初。但其实前文中只说“专取四子书及..五经命题试士”乃太祖与刘基所定。后面所谓作文之法可以是泛指有明一代的试文未必说太祖时即以八股取士。因为清修《明史》时与修诸人对八股取士说已有不同看法不必断言其始于太祖与刘基所定。

清初人胡鸣玉曾考订此事:今之八股或谓始于王荆公或谓始于明太祖皆非也。案《宋史》熙宁四年罢诗赋及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命中书撰大义式颁行。所谓大义即今时文之祖然初未定八股格即明初百余年亦未有八股之名故今日所见先辈八股文成化以前若天顺、景泰、正统、宣德、洪熙、永乐、建文、洪武百年中无一篇传也。1这应该算是一个颇为有力的明证。鸣玉字廷佩号吟鸥青浦人乾1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2 《明史》卷七o《选举二》。

1 胡鸣玉:《订讹杂录》卷七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oo 页。隆中荐举博学鸿词对考订文字等颇见功力他既能断言明成化前未见八股文字必然看到过不少当年的经义试卷。明清之际顾炎武也曾谈到八股始于成化间的情况:经义之文流俗谓之八股盖始于成化以后。股者对偶之名也。天顺以前经义之文不过敷演传注或对或散初无定式其单句题亦甚少。成化二十三年会试“乐天者保天下”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乐天四股中间接四句复讲保天下四股复收四句再作大结。弘治九年会试“责难于君谓之恭”文起讲先提三句即讲责难于君四股中间接过二句复讲谓之恭四股复收二句再作大结。每四股之中一正一反一虚一实一浅一深。其两扇立格则每扇之中各有四股其次第之法亦复如之。故今人相传谓之八股。1又说:端二句或三四句谓之破题大抵对句为多此宋人相传之格(本之唐人赋格)。下申其意作四五句谓之承题。然后提出夫子为何而此言谓之原起。至万历中破止二句承止三句不用原起篇末敷演圣人言毕自掳所见或数千字或百余字谓之大结。明初之制可及本朝时事以后功令益密恐有藉以自炫者但许言前代不及本朝。至万历中大结止三四句于是国家之事罔始罔终在位之臣畏畏尾其象已见于应举之文矣。2这里不仅谈到了八股文而且谈到了八股文对于文风的负面影响。于是后来人们一般都批评八股文认为八股文不仅束缚人们的思想而且导致了文风日下。清人阮葵生《茶余客话》更将明代科举试文作了前后对比他认为明初科举诏令举子经义不过三百字亦不得浮词异说。篇末大节可以各抒己见陈论国家时事。试文具有相当的实际能力的考验。而后因功令加严忌讳日深便不再许言本朝之事至百余年后即至成化年间试文渐为冗长凡千百余言庸陋支离无恶不备并据杨慎所言:“破题谓之马笼头处处可用也;又舞单枪鬼一跃而上也;又八寸三分帽子无不可套也;起语数十百言为寿星头长而虚空也。”1这段话十分形象地勾画出了明代八股文之弊但这同时也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颇为费解的问题八股文作为明代士子考试的试文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如明清两代学者们所言明初本是不用八股的至成化末始行然而恰恰是并未以八股文取士的成化以前却也正是文化的禁锢时期。明代的文化自从洪武“文字之祸”以后在**控制之下出现了文坛寂寞的局面。永乐以后文坛盛行“台阁体”粉饰太平歌功颂德而又空洞无物的文风成为当时的主流。成化以后社会风气为之一变文风也随之而出现了变化。如《明史》中所说论者常以明代举业文字比唐人之诗国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万比中唐启、祯比晚唐。这种比拟是否恰当姑且不论但其所反映出的明代科举试文风气变化的几个阶段则颇为清楚。而这与有明一1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2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六《试文格式》。

1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十六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5o1 页。代文化展变化的情况也是颇相符合的。也就是说成化以后八股文取士的结果并未影响到当时文化的展。而且再到后来科举试文也都进一步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1。八股文依然而举业文字毕竟变化了整个社会的文风也毕竟变化了。将文运的不振归咎于八股文看来也未必就那么恰当。

如果我们能够从八股文的出现重新考虑一下对它的评价的话应该说它的主要作用还是使科举考试更加规范化。也就是说八股文是一种格式化的答卷形式。在传统文化考试的情况下考官需要一种格式化的答卷这使他们能够有相对固定的评卷参照以八股取士实际便是由此而形成的。

事实上有明一代的考生中尽管有些人将八股文作为生平文章的写作方式然而更多的人是将其作为入仕的敲门砖的。弘、正间的著名才子唐寅起初便是“不事诸生业”的后以祝允明的规劝“乃闭户浃岁”举弘治十一年(1498)乡试第一名。座主梁储奇其文还朝示学士程敏政敏政亦奇之。2虽称是一篇奇文但必定是按照八股的格式去作的。如果不是后来被牵到江阴徐经科场案中的话唐寅必定还能够考中进士那当然也是要作八股文的。能够作八股文字并没有影响唐寅在诗文与绘画上的展他显然是将八股文作为入仕的敲门砖了。

考试规范化是考试制度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进步。在中国传统科举考试中基本上是采取了作文考试的形式以八股文为考试规定就要求应试人必须去作政论文字而不能随意去作任何其他形式的文字如像诗词歌赋等等。而一般来说政论文字对于考生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较之其他文章形式要更加有利由此而论八股文虽然有其束缚人们思想的一个方面但其仅仅作为试卷的要求则是有其道理的。清人赵翼在考察八股文字时曾经谈到八股文的破题他说:“今八股起二句曰破题然破题不始于八股也。”其下所举诸例包括了经义文字和诗词歌赋各种文体都有破题的写作方式:“又范蜀公赋《长啸却敌骑》破题云:‘制动以静善胜不争。’宋景文破题云:‘月满边塞人登戍楼。’是皆赋之破题也。诗亦有破题。..骆宾王《灵隐寺》诗唯破题‘鹫岭郁龙宫隐寂寥’是宋之问所作下皆宾王作。此又诗之破题也。”1破题只是一种文章格式的要求有了同样的要求才能有相对接近的标准。

对于荐举来说科举是一个进步:就科举考试自身来说八股文考试比其以前的经义考试又是一个进步。

随着明代社会与文化展变化到明朝末年在取士标准上也生了一些变化:1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2 《明史》卷二八六《唐寅传》。

1 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二《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