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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38082

第二节任用制度秦汉任用官吏制度和选官制度一样都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产物。随着官吏制度的出现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称之为拜或称之为除。拜除之权特别是高级官吏的拜除权是属于皇帝的。这从秦始皇以前就已经开始如秦昭王拜范雎为客卿后又拜为丞相。又如秦始皇时拜李斯为长史拜蒙恬为内史等均史有明文。汉代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实即皇帝任命故有所谓“命卿”之称。事实上由于官吏越来越多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所以汉代上自丞相下至九卿皆有拜除之权。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调除六百石以上由尚书调拜迁都是由皇帝最后决定。以后则二千石的地方官选任也归三府三公府所属东曹即主二千石长吏迁除。

任用方式1.真和守。真即真除实授一般不用这个“真”字只是在与守相对时才用。守为试署性质一般是试守一岁即试用期一年称职者即可为真。试守期间如不称职则或他调、左转或罢归原职。两汉时无论文官或武官朝官或地方官均有试守之制。但也有因受到皇帝的宠幸不经过试用期初拜即为真者那是对制度的破坏并非常规。一般来说京辅主官尤其是京兆尹比较难当不但要经过试守而且称真之后也鲜有长任者。《汉书·张敞传》说:郡国二千石以高第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三二年近者数月一岁毁伤失名以罪过罢。

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以治绩天下第一入守京兆尹仅守数月连试用期都不满就因不称职罢归颍川。可见任京兆尹之不易。另外守又有兼、摄之意。有既已居官又有守职或复再行他事者如王尊“为谏大夫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1。这里的所谓守即为兼官性质。

2.假。假为摄事之意非真假之假如项羽为假上将军、王莽称假皇帝言摄最为明显。《陔余丛考》卷二六说:“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秦汉时以假任者甚多如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有南阳假守腾2汉高帝二年(公元前2o5 年)拜曹参为假左丞相1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以班为假司马2等等。上至丞相下至军侯丞均有以假为称者皆为摄事之官。

3.平。平是平决的意思《后汉书·梁冀传》注云:“平谓平议也。”汉代之平多用之于廷尉和尚书。其用于尚书者皆以本官而平决尚书事。如于定国“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3。梁冀为大将军“十日一入平尚书事”1 《汉书·王尊传》。

2 《史记·秦始皇本纪》。

1 《汉书·曹参传》。

2 《后汉书·班传》。

3 《汉书·于定国传》。

④。平在这里可谓一种职权在职官吏能够得到平尚书事的职权当然是得到了朝廷的重用。朝廷以平的方式任用在职官吏不用更动受任用者的原职权力可以随时放出随时收回比较方便。

4.领。领为兼领之意即已有主官主职又领他官他职而不居其位者则谓之领。西汉如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5钟元为尚书令领廷尉6;东汉如王丹领左冯翊⑦盖勋领汉阳太守⑧等。从东汉情况看领又有暂守之意。领或以领护、领校为称如冯参为谏大夫领护左冯翊都水⑨袁樊领校巴郡太守⑩亦均为暂时署守之意。在领的任用方式中汉史上引人注目者是“领尚书事”。武帝以后以大司马大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左将军、前将军、光禄大夫等官而领尚书事者颇多。此种领尚书事往往即代理皇帝职务如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政事壹决于光”。可见领尚书事者权力之重。

5.视。一般居官治事为视事。但视在汉代则为任用官吏的一种方式。视与平、领近似也有兼官的意思。如《汉书·薛宣传》载薛宣“复爵高阳侯加宠特进位次师安昌侯给事中视尚书事”。即为兼职之意。不过视尚书事并不多见与平、领均为不定的名称。

6.录。录的名称始于东汉仅限于尚书事。录有参决、总领之意《后汉书·殇帝纪》云:“参录尚书事百官总已以听。”东汉的录尚书事其权位较西汉为重。西汉时中朝官多可平、领尚书事东汉则渐以太傅、太尉兼任此职并逐渐单用录名。录尚书事最初也只是兼官性质以后则渐变为一种实职官。

7.兼。兼是以本官而兼任其他官职。早在秦武王时即有兼官之制。两汉兼官或以武官兼文官如将军兼水衡都尉;或以文官兼武官如司空兼车骑将军;也有以文官兼文官者如以此县令而兼彼县令。兼官对于官吏任用来说多了一层职权。但以武兼文或以文兼武容易破坏行政系统或造成权力过重或顾此失彼故秦汉很少实行兼官制度。

8.行。行是官缺未补暂由他官摄行之意。两汉时有以低级官吏摄行高一级官吏职务者如司直行大司徒事卫尉行太尉事;有以同级官吏互相摄行者如少府行大鸿胪事;有以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者如廷尉行丞相长史事;有以文官行武官事者或武官行文官事者。摄行制度较为普遍这是在遇有官缺而一时无适当人选补缺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任用方式。9.督。督是由朝廷派员监督地方的任用方式。督多为军事上的需要而设并且属于一种临时差遣性质。如豫章“寇’起朝廷“遣谒者马睦督荆州刺史刘度击之。”1汉以后有所谓都督、督军、总督等名称其制盖渊源于此。1o.待诏。待诏即等待皇帝诏命的意思类似一种候补官员。秦时已有待④ 《后汉书·梁冀传》。

5 《汉书·食货志》。

6 《汉书·何并传》。

⑦ 《后汉书·王丹传》。

⑧ 《后汉书·盖勋传》。

⑨ 《汉书·冯参传》。

⑩ 《隶释·巴郡太守樊敏碑》。

1 《后汉书·度尚传》。

诏之制叔孙通即为“待诏博士”。汉承秦制待诏多出于上书求试或出于皇帝的征召是当时一种特殊的仕途。在没有正式委任官职以前由皇帝临时指定待诏官署等待诏命故曰待诏。待诏的地点并不固定一般多待诏于公车署称为公车待诏;比较受朝廷优待者则待诏于金马门或宦者署;个别特受优待者甚至待诏于宫殿之中。凡待诏人员大都有所专长或善医或善琴或怀治国之术。因待诏非实职故无正式俸禄但有一定生活补贴。据《汉书·东方朔传》所载公车待诏的补贴为“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待遇是比较低的。金马门和殿内待诏的待遇要高一些。因待诏地点不同故待遇也有差异。这种以待诏方式对待人才的措施对于朝廷广罗英才起了很大作用。尤其在西汉许多能人奇士都出于待诏之中。

11.加官和散官。在《朝廷、郡县和封国》一章中对于加官和散官已经作为官职进行了叙述但加官和散官作为官吏的任用方式还有必要再加说明。加官为本职外的一种虚衔虽为虚衔但由于一旦加官之后便可出入宫禁侍从皇帝左右权力很大。另外特进、奉朝请等也属加官性质有此加衔虽免官或退休之后仍可参与朝廷大政。加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无疑是给予官吏本职以外的特殊权力。散官为无印绶、不治事之官虽不治事但或侍从传达或议论参谋可起拾遗补缺匡正过失之功。其在朝廷者如大夫、博士、议郎等多参与国家大政谋议与朝廷宗庙礼仪;其在地方者如祭酒、从掾位、从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或为地方主吏辅佐或可调剂地方官吏余缺。散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是授予官吏闲职使其摆脱繁杂政务以挥其才智和作用。加官和散官的任用方式都属一种灵活的用人方式两汉许多脱颖而出的名臣就是出自加官和散官。当然关系到国家兴衰的用人问题的关键主要不在于任用方式而在于任人唯贤。

任用法规1.关于王国官、地方官的任用。自西汉初年起朝廷为了从政治上削弱诸侯王国对王国官吏的任用便常常采取限制与裁抑的政策凡是二千石官都要由汉朝廷任命。吴楚七国乱后王国官吏一律由朝廷代置诸侯王无权过问。武帝时又作左官律设附益法以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防止他们从事非法活动。依据这些政策的精神汉朝廷在任用王国官吏时颇多限制。如龚胜“以王国人不得宿卫补吏”1。彭宣任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后任左将军“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不宜典兵马处大位”2。由于王国与朝廷的对立故朝廷任用王国人特别谨慎并加以限制。

对于地方官的任用主要是对籍贯的限制。武帝以前尚没有这种限制武帝中叶以后地方长官明显地要回避本籍虽无明令规定事实上则是不用本籍人。刺史不用本州人;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不过西汉时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令、丞尉不在此限。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则一律用本籍人用外籍人即为破例。还有郡督邮用本郡人而不用所督诸县之人;州之部郡从事亦用本州人而不用所部之郡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1 《汉书·龚胜传》。

2 《汉书·彭宣传》。

本籍人。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两州人士有婚姻者则其家人不得交互为官;甲州有人在乙州做官者则乙州人不得在甲州做官。此种限制以后又展为“三互法”:甲州人在乙州为官同时乙州人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不但不能到乙州为官也不能到甲州为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例如史弼是陈留考城人其妻是山阳巨野人朝廷任他为山阳太守他以三互法为由转拜为平原相。

限制地方官籍贯的目的是防止地方官相互勾结庇护以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但由于限制过严禁忌繁密致使选用困难所以有的地方官久缺不补。东汉这种对地方官任用的限制目的与西汉对王国官的限制相同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西汉是成功的而东汉则是失败的。东汉后期尾大不掉之势已经形成虽有严密的限制也无法改变地方割据的局面。

2.关于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由于宗室、外戚、宦官和皇帝的关系特殊往往对政权有很大影响。皇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对于这三种人在任用方面有时也有意识地加以适当限制。例如刘歆“为河内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1。汉代称河东、河内、河南三郡为三河。三河为天下重地为防止宗室觊觎帝位故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这是对宗室的限制。《汉书·冯野王传》载有司奏云:“王舅不宜备九卿。”《后汉书·明帝纪》载建武制度曰:“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这是对外戚的限制。《后汉书·冯绲传》载:“旧典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又《杨秉传》载:“旧典中臣子弟不居位秉势。”这是对宦官的限制。两汉虽然对以上三种人的任用作出了一些法规上的限制但法规并不能贯彻到底又由于他们始终麇集于皇帝周围皇帝和他们无法脱离关系防此失彼防不胜防。故宗室权落外戚兴起;外戚势衰而宦官又盛。这是君主**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病。

3.关于财产、职业、身份、学历、年龄等方面的规定。秦朝即把财产作为择吏的一个条件名将韩信少时不能为吏就是由于家贫。西汉初年有关于资算得官的规定。资算就是按照财产多少交纳算赋即财产税。汉代家资每万钱算赋一百二十文为一算。据《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以前“算十以上乃得官”;后元二年以后“算四得官”。每算计家财万钱算四为四万钱算十为十万钱。十万家资便是中产之家即中等地主;四万家资也不失为小地主。无论算十得官还是算四得官都说明汉初只有地主阶级才能做官。西汉时张释之、司马相如均以訾(资)为郎即是靠资算得官。直到东汉安帝时王溥“家贫不得仕”2做官仍有财产方面的限制。

职业方面主要是对商贾做官的限制。汉初从高帝起法令即禁止商人入仕。武帝时起用盐铁商主持铁盐专卖禁商为吏的法令一度松弛。但到哀帝时又重申了“贾人不得为吏”1。又武帝时的“巫蛊之祸”以后朝廷对巫家为吏也有所限制。

在身份方面秦律明确规定不得任“废官”为吏不许任罪犯为佐、史等。汉代沿袭这类规定对臧吏及其子孙做官都有严格限制而且犯法者1 《汉书·刘歆传》。

2 王嘉:《拾遗记》。

1 《汉书·哀帝纪》。

的亲属也不得在宫中任职。又文帝时曾有禁止赘婿为吏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于官吏任用中身份方面的限制。

学历和年龄方面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也有许多具体限制。学历方面如汉初萧何草律曰:“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2武帝时博士弟子“能通一艺以上”方可补吏。又两汉四科取士之一为“学通行修经中博士”。都是对学历的要求。年龄方面秦代规定新傅籍的青年人不可担任官府的佐史只许任用壮年以上的人3。又如西汉武帝时博士弟子限年十八以上;东汉质帝时明经、博士限年五十以上④。这些都是关于年龄方面的限制。

4.关于官吏的任用期限。一般说来秦汉官吏的任用在时间上没有限制。有的任职时间较长有的任职时间很短。时间长者或达二三十年时间短者仅数月而罢。没有任用期的限制更非终身制。在职官吏按照当时的规定接受督察和考课治绩好者继续保持原职或向上升迁治绩恶劣或有过失者则降职或罢官。在秦汉时期的官场中政治人物出出进进或起家而为二千石或由卿相而一朝变为布衣宦海沉浮司空见惯。当时的官吏都非常了解并比较适应这种入仕情况所以大体都是能上能下一旦罢官为民或隐居不仕或重操旧业并不以罢官为意而当时的社会观念也习以为常并不大惊小怪。官吏的任职既然没有时间保障和终身保障想继续任职就得称职要想高升就得做出成绩这就会促使官吏在其任职期间奋努力。秦汉官吏的任用虽无期限但从两汉情况看朝廷多重久任之制。官吏久任固然有一定好处因为熟悉情况便于治理;但弊多于利任职过久主官与属官容易结成私恩关系地方官与地方势力容易勾结起来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他们垄断政权构成和朝廷对抗的力量。汉末割据纷争的局势与此有很大关系。

2 《汉书·艺文志》。

3 《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

④ 《后汉书·质帝纪》。

第三节考核制度《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说:“明主治吏不治民。”这是治国经验的历史总结。只要把官吏治好民的问题就好办;治不好官吏国家绝不会兴旺达。所谓“治吏”关键在于考核严明以及赏罚公平。秦汉时期对于“治吏”比较重视主要是通过上计来考察官吏。

上计与考课战国时各国所推行的上计与考课就是对官吏的考核制度。这种考核制度在秦汉渐趋完备。秦的上计一年一次。上计不仅要将地方上各方面的情况登记造册而且还要将有关物品一并送上在史书中称之为“与计偕”即与上计簿使偕同前往。汉代的上计考课大体上承袭秦制。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带计簿(书面汇报)到京师上计(汇报)这叫常课。三年一考察治状叫大课。汉代的考课制度大体说来有两个系统。一是公卿守相或各部门主官各课其掾属这是上下级系统。如公府掾属、诸卿属官、守相掾史均须依其职务由主官加以考核按其能力高低和功劳大小作为迁降赏罚的依据。至于无具体职务的散官则另立条格加以考核或考试光禄勋岁以四行科第郎官即属此类考核。一是朝廷课郡郡课县这是从朝廷到地方的系统。下面即着重叙述这一系统的考课。

1.朝廷对郡国的考课。由于上计考课事关国家大政故汉朝廷对此非常重视皇帝不仅往往亲自主持其事有时行幸郡国也常就地上计。然而朝廷负责上计的常设机关是丞相、御史二府。丞相主要负责课殿最(上功曰最下功曰殿)上闻御史大夫主要负责按察虚实真伪二府相辅为用。丞相、御史大夫亲自主持上计具体事务则另委派官吏专管如汉初萧何为相国时张苍曾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之事故称为计相。东汉以三公分掌丞相之职所以郡国上计亦由三公分管。据《后汉书·百官志》所载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司徒掌四方民事功课司空掌四方水土功课皆于岁尽奏其殿最而行赏罚。但在实际上自西汉末叶以至东汉上计考课的实权即逐渐转归尚书。尤其是东汉正如蔡质《汉仪》所说尚书“典天下岁尽集课事”上计考课的实际权力已经完全掌握在尚书台。

此外州刺史一方面接受朝廷御史中丞的督课一方面在巡行郡国时代表朝廷刺察守相岁尽诣京师奏事而其时正当郡国上计之时故其奏事对于考课郡国上计有很大作用借此可以甄别计簿的虚实真伪。东汉以来刺史渐由监察官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州成为郡的直接上级州之于郡也就有了考课的实际权力。

2.郡国对属县的考课。在郡县两级制普遍实行之前秦和战国其他国家一样是县直接上计于朝廷的;在郡县两级制普遍实行之后郡国守相上承朝廷考课下则考课其属县。因郡的上计时间系在岁尽所以郡课县的时间就必须要提前以便汇集郡内各县情况向朝廷上计。《汉书·尹翁归传》载:“翁归治东海明察..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郡课县的通常时间是在秋冬并且县上计时由令、长、丞尉亲行;东汉以后令长不再亲行改为但遣丞尉以下代行。县经过郡的考课治绩优异可以得到升迁如由县长升为县令。治绩列为下等当场就要受到斥责如茂陵令萧育会课在扶风名居第六漆令郭舜居殿而受责萧育为之讲情扶风大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1会后又传萧育至后曹进行了一番复查。当时的朝廷主要是通过上计制度掌握全国情况并据以考核地方官吏的政绩因此地方上的一切情况都属于上计内容。《后汉书·百官志》补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这是上计的主要内容。其中户口最为重要是每年都要统计上报的而且是考察政绩的重点内容西汉黄霸做颍川太守时仅凭户口岁增就课为“天下第一”。治狱情况也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史书中载有许多断狱的数字有的还相当具体如《汉书·魏相传》:“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计就是计簿这些具体数字就是依据当年各郡国所上计簿统计出来的。

汉代上计内容非常广泛而且十分具体这对于朝廷了解地方情况考察地方官吏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但书面汇报难免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以诓骗朝廷冒功领赏。有些地方官甚至专门选用善于作伪的属吏署为右职编造计簿。连汉宣帝也说:“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1西汉末叶考课制度逐渐废弛。元帝时京房为整顿吏治曾奏考功课吏法并在魏郡局部试行其法比较具体可惜没有流传下来。当时尽管京房多方努力求其实施但在保守势力的阻挠破坏下不但未能实行连京房本人也不免遭杀身之祸。东汉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体与西汉相同但贯彻程度却落后于西汉。至于末年考核制度破坏殆尽吏治败坏到极点东汉也就随着灭亡了。

迁降与赏罚秦汉时期对官吏迁降赏罚除皇帝或主官出于私人亲疏爱憎这类主观因素外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以考课结果而定。考课之后即登记在册《汉书·薛宣传》说“考绩功课简在两府。”简即记载劳绩的册籍。秦时计算官吏的劳绩就已经有专门的律条。而登记劳绩的简册就是迁降赏罚的依据。

1.迁降及其他。

(1)迁。一般来说考课为“最”或为“高第”者均能得到升迁。

迁有平迁和迁两种情况。以考课高第或因资历、功劳循序而升者为“平迁”。如郑弘为淮阳相以高第入为右扶风1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2均为平迁。至于迁指有特殊功绩或奇才异能被破格躐等而进者。迁既包括越级提升也包括提升得快。如荀爽拜为平原相尚未行至治所即追回迁为光禄勋视事仅三日又进拜为司空自被征到登台司一共才九十五天3。迁能擢用优秀人才不致使人才埋没但使用不当也会带来流弊。(2)降。考课官吏有功则升赏有过则降免处罚。汉代官吏除因重罪1 《汉书·萧望之传》。

1 《汉书·宣帝纪》。

1 《汉书·郑弘传》。

2 《汉书·赵禹传》。

3 《后汉书·荀淑传》。

犯法被罢官削爵甚至处以死刑外犯有小过而不宜重处者一般仍留用而降职罚俸。降职当时称为“左转”或“左迁”;罚俸称为“贬秩”。如平当任丞相司直坐法左迁朔方刺史④;黄霸守京兆尹秩二千石因乏军兴连贬秩以八百石遣返原任颍川太守5均为降职处罚。

(3)转徙。转既非迁也非降。因工作需要由此官改任他官而其级秩相同者则称为转。如南阳太守转东海相尚书仆射转太中大夫均为转。转是正常的职务调动没有升降赏罚之义。徙兼有转、迁二义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此太守徒为彼太守即是转义;而少傅徙为太傅卒史徒为督邮则是迁义属于升迁性质。

(4)出入。由朝廷官外调为地方官称为“出”;由地方官内调为朝廷官称为“入”。出和入常含有迁降或赏罚的意义。因为入多半是外职内升;而出则多为左迁即使是“试其政事”也被认为是左迁。不过朝廷小官如郎官、公府掾属之出任地方长吏则是一种优待不属左迁性质。(5)迁补。迁补指官吏虽无显著劳绩但可以因资历久而补升高职。

汉代官吏的迁补亦有常例可循如丞相例由御史大夫迁补御史大夫则选中二千石中二千石则选郡国守相高第而刺史居部九岁可举为守相。这些常例不仅史书中多见而且已经成为“故事”。其他迁补的常例也很多如博士可补谏大夫尚书秩五百石可补二千石。这些虽非两汉之制但在某一时期已经成为惯例。《汉书·董仲舒传》所谓“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就是指以资历久而迁补的情况。

2.奖赏和惩罚。迁、降即含赏罚之义但汉代对于官吏的赏罚并不局于职务的迁降还有其他形式。

(1)奖赏。奖赏主要有增秩、赐爵等以及礼遇上的优待。对于治理有效的官吏有时因高职暂无空缺可补就采取增秩或赐爵的办法使之继续留任原职。赐爵之法多用于二千石守相赐爵高者可至关内侯。增秩、赐爵之外还有赐金、田宅、奴婢、甲第、安车驷马、秘器、缯帛、牛酒乃至冢地等许多赏赐或玺书褒奖等等这些都完全依皇帝意旨而定。礼遇上的优待方式也不拘一格。如高帝之于萧何、桓帝之于梁冀皆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1其礼遇就很优宠。车饰冠服不同于众或给予某种尊号都是礼遇的优宠方式。至于每逢大典或节日的例行赏赐性质不同则不在此论列。(2)惩罚。秦汉之制自丞相、诸卿以下至郡县小吏如犯有罪过必须按律惩罚。其科罪之律虽不可详考但也有许多零星记载。

汉法除谋反以外贪污罪最严。《汉书·薛宣传》有“十金法重”一语师古注曰:“依当时律条赃直十金则至重罪。”又据《西汉会要》卷四三注引《刑法志》说: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定律曰:“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县官”于汉史中是皇帝的代名词指朝廷或国家。依据律文看官吏无论是贪赃枉法还是贪污国家财产皆处以死刑。汉法对于犯有赃罪的官吏毫不苟容处分一直很严重。有时赃吏纵得免死也要禁锢终身甚至锢及三世不得为官。并且对于赃吏的④ 《汉书·平当传》。

5 《汉书·黄霸传》。

1 分别见《汉书·萧何传》、《后汉书·梁冀传》。

处分还要连坐主管官员主管对下属的贪赃活动若置而不问、知情不举一律与其同罪。

其次坐盗贼罪也很重。地方官境内盗贼过多根据不同情况要受贬秩、降职、罢官处分。此外还有坐灾害、坐刑滥、坐选举不实以及其他许多律条。例如武帝元朔五年(公元前124 年)建立太学选择批博士弟子时山阳侯张当居任太常他“坐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同时受到除国、免职、完为城旦三种严重处罚1。

对于官吏的惩罚除夺爵免官、贬秩罚金以外还有科律之刑如杖、笞、耐、髡诸刑以至弃市、族诛有多种刑名皆视罪情轻重而定。但为保全大臣体面诸卿以上的高级官吏可免捶扑之刑;如宣布死刑则使之先期自裁。汉代有“将相不辱”、“将相不对理陈冤”的习俗凡诏丞相诣廷尉诏狱不论有罪与否受诏后即须自杀谓之“自裁”。有时皇帝并不明令处死只是遣尚书令赐酒十石、牛一头所赐之物即令其自杀的仪式受赐的丞相便须自杀。

关于赏罚的意义东汉王符在《潜夫论·三式》中说:“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这无疑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问题在于如何运用它。有功必赏有过必罚赏所当赏罚所当罚赏罚分明这是吏治清明和国家兴旺的重要因素;反之功不必赏过不必罚赏所不当赏罚所不当罚赏罚不明结果必然是吏治败坏国家衰亡。

1 参见《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汉书》之《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及《百官公卿表》。第四节赐爵制度秦的赐爵制度战国时建立起来的军功爵制在秦国得到最充分的展起的作用也最大并延续到整个汉代。秦和其他各国一样论功行赏但突出的特点是计赐爵得一甲赐爵一级所以诸侯称秦为“上功之国”。秦的爵位可以为官可以得到田宅和役使庶子可以用来赎罪或赎奴隶总之可以给有爵者带来许多利益而利益的大小又根据爵位的高低有所不同功多则爵高赏多功少则爵低赏少而且有罚与赏相配合。这就激励了秦军的无畏斗志。秦的军功爵制集中了各**功爵的优点在一定意义上说保证了秦对六国的统一。

秦的赐爵制度大体初建于商鞅变法通过后来展变化逐渐形成了二十等爵。据《商君书·境内篇》反映商鞅变法时代似乎只有十五级爵而且爵序以及有的爵名与后来的二十等爵制不同。十五级中大良造为最高级商鞅本人最后即为大良造可能是得到了当时的最高爵位。在《商君书》同篇中又言及“军爵”和“公爵”可见商鞅时秦国爵制中又有军爵和公爵之分。秦的爵制在商鞅初建时如何?以后又有何变化?还可以作进一步研究但后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二十等制则是比较清楚的。

《汉书·百官公卿表》详述了这二十等爵的顺序以及名称: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这二十等爵又分为两大等级那就是以七级公大夫和八级公乘为界来划分。《汉书·高帝纪》说: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公大夫以上为高爵可与令丞亢礼又称为官爵公乘以下为低爵又称民爵。这两大等级区别很大地位大不相同享受的权力也不相同。而官爵之中公大夫以上相当于令丞往上级别越高则地位越高最上层关内侯、列侯大体可相当于三公。不过侯爵并不多。秦在统一之后所封的侯爵也为数甚少这说明秦朝的赐爵还是相当严格的。

西汉初对秦爵制的因袭刘邦响应陈胜起义后也利用赐爵的办法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从刘邦赐给部下的爵名看有国大夫、列大夫、上间、七大夫、五大夫、卿、执帛、执珪等等。这些爵名有的和二十等爵名相同或者和秦国以前的爵名相同也有的为各国所共有但多半是楚国的军功爵名。因陈胜起义号为“张楚”建官号按楚制而刘邦原是楚人又响应陈胜所以官爵也从楚制。

但是后来刘邦还是采用了秦的二十等爵制据《汉书·高帝纪》记载汉五年(公元前2o2 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中国布了一个重要诏令与军功爵制有密切关系:第一诏令肯定了秦的军功爵制在汉朝的合法地位恢复秦民原有的爵位和土地、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对于从军的军吏除犯罪者外一律赐给大夫爵位;原来享有大夫爵位的人各加一级;有七大夫爵位的人都可以食邑七大夫以下者免除其个人和全家的徭役。

第三明确宣布七大夫以上属于高爵并表示对高爵的尊重责令地方官必须优先满足高爵对于田宅和其他合乎规定的要求不得拖延。

诏令反复强调军功爵的重要性尤其表现了对获高爵者的关心。这说明楚汉战争之后刘邦在主要方面因袭了秦的二十等爵制。

西汉时期赐爵制的变化刘邦死后吕后执政她为收揽人心以惠帝名义布了一个大规模的赐爵诏令《汉书·惠帝纪》载曰: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

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珪、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参乘赐爵五大夫。舍人不满五岁二级。..这次赐爵和刘邦时相比有明显不同:先取消了以军功赐爵这个根本条件此后赐爵即趋于轻滥;其次是把“民爵”与“赐吏爵”分开此后赐爵即吏民分提赐民爵往往每次一级赐吏爵则二三级以至更多;再次是取消了以爵级赐与田宅的规定此后民爵仅为空衔吏爵多为免役而已。这些变化是由社会历史的展所决定的。因为这时大规模的统一战争已经结束原来以军功赐爵的基本原则就必然会相应修改。

文景时期赐爵制度日趋轻滥。朝廷有所谓“大事”之时一般都要赐民爵一级吏爵则更多。除大规模赐爵外又正式实行卖爵制度出钱可以买爵入粟可以买爵用奴婢也可以买爵。入粟买爵的办法据上述所引《食货志》六百石为上造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这必然引起爵位的泛滥成灾威胁到政府的兵、徭役来源。所以文景之时已把高爵与低爵的界线由原来的七级公大夫上升至第九级五大夫其区分标志也由食邑变成了免役。这样二十等爵便以五大夫为界划分高低高爵中除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列侯还拥有实际社会地位外其他各级只是享受免役的优待而八级公乘以下的民爵成为徒有其名、而无实际价值的空虚头衔。

汉武帝时期出于抗击匈奴战争的需要朝廷又拟用军功爵制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但旧有爵制已滥不为人们所重故于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又置武功爵以宠战士。关于武功爵的级别和名称《汉书·食货志》注引臣瓒曰:《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政戾庶长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根据《食货志》卖武功爵的价格为“级十七万凡值三十余万金”的记载看武功爵并不止十一级《茂陵中书》显然有所遗漏。武帝另设这一套武功爵目的是要恢复军功爵的原有价值和作用使立功受爵的将士得以补吏得以赎罪;功劳等大者可以封侯小者可以补郎本为赏军功以宠战士之意。但同时武功爵也可以买卖“级十七万”如买至千夫即相当于二十等爵的第九级五大夫可以免除徭役。由于买爵者多致使调之士减少于是朝廷又调千夫、五大夫为小吏不去就出马一匹实际是让买爵人变相服役。这样武功爵和军功爵同样失去原有的意义因此推行不久便自行取消以致后人对武功爵的级数也不甚清楚了。

宣帝以后“赐吏爵”日益增多。这表明赐爵制度在原有的性质和作用丧失以后作为维护官吏、贵族特权地位之工具的性质却更加突出了。东汉军功爵制的衰亡东汉时期世家豪族地主阶层已经形成他们通过察举、征辟和任子制度完全垄断了政治特权布衣之士包括一般地主在内已经很难进入政治舞台完全用不着以“赐吏爵”去扶持新贵了。所以东汉时赐吏爵一次也没有可见已经废除。至于赐民爵则成为一种更廉价的点缀品。刘秀在位期间就颁布过四次赐爵令以后的各个皇帝也都颁布过赐爵诏令赐爵的次数、级数都很多。但为了防止人民得爵过八级又三令五申“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命令1。因为不过八级公乘就不得免役。这样赐民爵与人民的减役、免役及士兵的社会地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于是爵制名存实亡。尽管东汉赐爵最多但当时人即不知用意何在?故有“赐民爵八级何法?”2之问。可见军功爵制在东汉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当然二十等爵的最高两级即关内侯和列侯还保留一些实际意义以分封制的残余形式存在下来。

东汉后期皇帝滥行封赏为适应外戚、宦官、豪强、军阀势力扩张的需要又增设了县侯、乡侯、亭侯等爵位。这是赐爵制的又一次变化。汉末曹操当政建立新的爵制“以赏军功”。除原有的列侯、关内侯之外新设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内外侯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四等但新增的这四等按规定“皆不食租”。这种空有名号而不食租税的封爵即后世所谓“虚封”。从此军功爵制不仅对广大士兵毫无用处就是对一般将官也无实际利益可得。

以上爵制的变化说明自东汉以后商鞅变法时创立的赐爵制度随着历史的展而消失了。

1 《后汉书·光武帝纪》。

2 《论衡·谢短》。

第五节秩俸、休假和致仕秩俸秩是指官阶有几等秩即为几级官;俸是指薪俸薪俸多少是依官阶的高低而定。一般说“增秩”或“减秩”既包括官阶的升降也包括薪俸的增减。秦自商鞅变法即实行秩俸制度。秩以若干石表示据秩而定俸额按月放称为月食。秦的秩俸计算及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汉代所因袭。汉代官吏的秩也是用米谷数量来区分和表示如二千石、千石、百石等。但在按秩放俸禄米谷时则用斛来计算。石是衡的单位斛是量的单位西汉一石约等于二斛东汉一石约等于三斛。石不过是定等级的虚名斛才是实俸。计实俸的斛并不是按上述比例与表示秩的石折合而是另有定额。

两汉官吏的实俸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师古注。东汉刘秀所定官俸例见《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续汉志》以及刘昭补《后汉书·百官志》。今一并列表如下以备参考(见《两汉官吏秩俸参考表》)。因秦汉时期历时数百年不仅各官之秩时有变化就是俸也因物价与货币的比值不同有增有减而不尽相同所以此表也只是表示一个大概情况。古代官俸多为谷物秦汉也是如此。不过从一些记载来看西汉官俸曾有一段时间曾放钱币并且是以谷物数量折合而成。如《汉书·贡禹传》云:两汉官吏秩俸参考表秩(石)别师古注李贤注刘昭注月俸(斛) 月俸(斛) 月俸(斛)

万石35o 35o 35o中二千石18o 18o 18o二千石12o 12o 12o比二千石1oo 1oo 1oo千石9o 8o 8o比千石8o六百石7o 7o 7o比六百石6o 55 5o四百石5o 5o 45比四百石45 45 4o三百石4o 4o 4o比三百石37 37 37二百石3o 3o 3o比二百石27 27 27百石16 16 16斗食11 11 11佐史8 8 8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俸钱月九千二百。..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俸钱月万二千。又如《史记·汲黯列传》《集解》引如淳曰:《律》:真二千石俸月二万;二千石月万六千。

《汉书·宣帝纪》如淳注曰:《律》:百石俸月六百。

另外《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簿录·钱谷类》也有西汉官俸的零星记载如候官月俸三千塞尉月俸二千候长月俸千二百或千六百、千八百。■长月俸六百或九百。这些都说明西汉官俸有时放钱币。

至于东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o 年)百官受俸说:“凡诸受俸皆半钱半谷。”此文之下刘昭补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曰:汉延平中中二千石俸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这个记载虽不一定精确但由此可见东汉与秦、西汉一样官吏也是以石定秩月俸也是以谷数定额但实际放则是钱谷并用。

汉代官吏除常俸外尚有节日赏赐实际是常俸以外的加薪。但其赏赐对象多为高级官员和朝廷官吏地方官吏尤其是地方低级官吏是难能得到朝廷这种赏赐的。与此相反县令长以下的俸禄则比较低时人颇以为非。如东汉人崔寔在《政论》中分析了一个“百里长吏”的收支情况认为:月俸钱二千粟二十斛。庸客用钱一千薪炭及二人的伙食生活费再用一千两千钱就完了。二人食粟六斛其余才够马吃连四时衣被、会客吃酒的费用都没有更不用说养家糊口。崔寔的说法虽未免夸张但当时地方小吏的薪俸低微倒是事实。薪俸微薄就设法取给于民这可以说是促使地方小吏贪污的一个因素。

休假秦时官吏已经有休假制度休假称为“告归”。如《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李斯长男为三川守告归咸阳。《高祖本纪》载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两者均为休假。但秦的休假制度不可详考。汉代官吏的休假大体上有休沐、告、宁三种形式。

1.休沐。汉代官吏一般利用休假日洗沐故休沐成为休假的代名词。

休沐是一般的例假每隔五天休息一天这一天的休息实际是处理各种家务事而拜谒父母是其中的头一件大事。其次是接待宾客和处理各种杂务。西汉时期这种例假在郎官中曾一度受到破坏《汉书·杨恽传》云: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或至岁余不得休。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货赂流行转相仿效。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富郎可以不循常假日出游戏;贫郎长病却以常假抵偿至有岁余不能休假者。这就破坏了五日一休沐的正常规定所以杨恽罢山郎皆以法令从事。

五日一休沐的常假之外还有时节假《汉书·薛宣传》说:“日至休吏。”日至指冬至日和夏至日。据《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冬至前后君子安身静体百官绝事不听政”“日夏至礼亦如之”可见冬至和夏至的休假还不止一天。

2.告。告是因功或因病而休假的制度。告之中又有予告和赐告的区别。《汉书·高帝纪》注孟康曰:《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至和帝时予赐皆绝。由此可见所谓予告乃在职有功课为上等者依法应赐予休假其性质等于赏赐。所谓赐告乃当时规定请病假不得过三月过三月者免职但由皇帝赐告则可延长假期而不免官。赐告与否完全是依皇帝意旨而定。所以汉史上有如汲黯者赐告数次亦未免职;也有如谷永者未得赐告期满即免。予告和赐告的休假制度在两汉时期也有一些具体变化上述只能是一个大体情况。可能是由皇帝诏令的予告、赐告仅限于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吏;至于一般的下级官吏也应有予告、赐告不过由其主管部门批准执行而已。3.宁。宁是丧假的专称。告宁本来连称为休谒之名。但告和宁又有区别吉曰告凶曰宁所以宁的单称指丧假。官吏宁期的长短大抵依丧服制度的推行情况而定。

西汉文帝崇尚节俭也提倡丧制从简。他在遗诏中对自己的丧事作了安排。行丧的时间是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纤七日一共三十六日。东汉人应劭认为古制丧期三年(三十六月)文帝以日易月故三十六日。文帝以后三十六日释服成为西汉定制。如《汉书·翟方进传》:(翟方进后母死)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西汉时官吏父母丧亡宁假三十六天为“国家之制”。《汉书·扬雄传》应劭注云:“《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又《哀帝纪》载诏令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这些或许不是指在职官吏的丧服制也或许反映西汉后期丧服制有所变化均不可详知。

东汉初年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公卿、二千石、刺史均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临朝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又兴丧礼。其后或兴或废。东汉一代丧礼废兴不定或予宁三年或不予宁三年始终没有定制。汉代统治者标榜以孝治国故主张行三年丧制;但丧假三年影响正常工作尤其是高级主管官吏一旦归宁离职官事皆废所以又不得不明令制止。甚至还有提前释服或夺服之举。如果大臣归行丧礼皇帝遣使者赉牛酒至家为其释去丧服以返署视事这就是释服;如果志守丧期不肯释服皇帝也会采取强迫方式即夺服。例如太傅桓焉为母“行丧逾年诏使者赐牛酒夺服”1。东汉崇尚名节孝道之风盛于西汉宁期较西汉为长却又废而复兴这是一个主要原因。

致仕致仕近似今日的退休。不过汉代致仕一般指高级官吏。致仕的条件主要是年老或有病。其手续一般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或以老请或以病请谦称为“乞骸骨”然后再由朝廷批准。致仕后的归养俸禄以及是否岁时朝见皇帝等则要看其官位、功绩和皇帝的恩宠程度。从两汉致仕事例中1 《后汉书·桓焉传》。

可知两汉公卿大臣病老退休一般均受国家的优厚待遇不过情况不尽相同罢了。致仕就是去职去职后不应享受在职期间的秩俸故须另有诏令规定其俸。汉代高级官吏致仕的诸例说明有的可以享受全俸有的三公享受二千石俸。在一般情况下大概只能享受原职三分之一的俸。正如《汉书·平帝纪》所载元始元年(公元1 年)令: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不过还有的官吏致仕时是一次性赏赐或黄金、或钱币、或粮谷、或房屋、或车马等等。致仕后的政治待遇除地方官定时派人“存问”之外有些功高望重的老臣仍可依时朝见皇帝。总之汉代官吏致仕后的待遇高低主要是由皇帝恩宠程度的高低而定。

与致仕相关的另一项制度是恤典。恤典是朝廷对于高级官吏死后的一种抚恤制度。高级官吏死后朝廷或赠赙(即以财物助丧仪)、或赠印绶、或赐谥、或赐冢地、缯绣、衣物之类不一而足。从丧葬到死后享受的各种赠赐因人因时而异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例如有一定身份的官吏皆赠以东园梓器数量和品种各有不同;皆派遣官吏持节视丧所派官吏的地位因死者身份而定;皆部分军士送葬数量有多有少。除赠送钱物外又往往加官进爵。此外官吏因公死亡除厚加赏赐有的并得荫其后代如除子为郎等等。总之恤典也是汉代官吏的一项制度只是抚恤程度如何因人而异而已。

用人是否得当治吏是否有方这无疑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问题。

西汉选官的范围很广再加上察举与考试相结合因人而授官汉之得人实有赖于此。尤其是汉武帝时代求贤若渴不拘一格选用人才这就使武帝一朝成为人才辈出、功业兴盛的一个黄金时代。《汉书·儿宽传赞》对此有一段综述:是时汉兴六十余载..上(武帝)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轮迎枚生见主父而叹息群士慕向异人并出。卜式拔于刍牧弘羊擢于贾竖卫青奋于奴仆日netbsp;出于降虏斯亦曩时版筑饭牛之朋已。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儒雅则公孙弘、董仲舒、儿宽笃行则石建、石庆质直则汲黯、卜式推贤则韩安国、郑当时定令则赵禹、张汤文章则司马迁、相如滑稽则东方朔、枚皋应对则严助、朱买臣历数则唐都、洛下闳协律则李延年运筹则桑弘羊奉使则张骞、苏武将率则卫青、霍去病受遗则霍光、金日netbsp;其余不可胜纪是以兴造功业制度遗文后世莫及。武帝一朝这种英才济济的盛况即使在整个封建时代也不多见。西汉之所以能在我国历史上成为一个盛大皇朝用人得当是一重要因素。东汉察举逐渐遭到破坏后期又大规模公开卖官朝廷完全不顾有关国家兴衰存亡的用人大计问题灭亡是其必然趋势。

在治吏问题上秦与两汉相比最为得法。据《秦简》反映秦的各级官吏职责分明有功者赏有过者罚条律不仅清楚具体而且赏罚必须执行例如《行书》云: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紧急的文书要立即送不急的也必须当日处理完毕否则以法论处。《秦简》中这类有关治吏的律条为数很多说明秦治吏有方。官吏不敢怠于职守办事效率高吏治清明这是秦能统一中国的一个重要因素。汉代治吏则较秦略逊一筹。汉律中没有秦律对官吏职责规定得那样具体。而朝廷对地方官的考课主要是通过上计在上计簿“具文而已”的情况下考课也就徒具形式。然而汉代治吏方式中亦有比秦高明之处。汉代设置刺史以低秩督刺和考察地方长吏位卑权重直通朝廷不属守相所辖且巡回流动不固定于一地这就能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而秦每郡置监御史固守一郡易于和太守勾结狼狈为奸。总的看来汉代还是有一套治吏办法的但贯彻并不彻底尤其是东汉后期几乎是放任官吏胡作非为完全不顾祖宗治吏之法规以致吏治**不堪东汉政权亦随之灭亡。这是历史的教训。第十四章兵制兵制是秦汉封建**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秦代兵制是以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兵农合一的郡县征兵制并辅之以军功赐爵制度。西汉初的兵制因循秦代而有所损益出现了南北军制度及诸侯王**队。汉武帝时期为进一步加强皇权和对外战争的需要对兵制进行了改革而有北军的展和募兵制的兴起。东汉时征兵制渐被募兵制取代地方州牧刺史多掌兵权边兵强悍逐渐形成军事封建割据的状态。

第一节禁军、宫城近卫军和京畿驻军秦汉时代的军制先应说到宫廷禁军、宫城近卫军、京师及畿辅驻军。这都是朝廷直辖的军队。

宫廷禁军宫廷禁军即负责宫殿门户、宫内警卫及国君出入仪仗的军队其成员称为“郎”或“郎中”因其轮流执兵器陈列殿下廊庑之中故名1。郎中无定员秦统一后人数有所增加例如仅诸生被征为郎者前后即有七百人2。郎除了侍从皇帝之外主要职责是充作宫廷禁军。秦代郎官有三类:给事禁中者称“中郎”;给事宫中者称“郎中”;给事宫外者称“外郎”。统称为“三郎”3。汉初因循秦制。汉武帝时代禁军中又增加了“期门郎”和“羽林郎”的名目。期门、羽林多来自精干骑射的西北边郡“良家子”勇猛善战“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④。期门郎无定员多时达千人职责是执兵送从陛戟陈列殿下。西汉平帝时更名为“虎贲郎”;“羽林郎”大概是由原来的“外郎”(或称“骑郎”)演变而来初名“建章骑”后更名“羽林骑”是皇帝车驾的骑卫。羽林郎亦无定员或至七百人。后来战死者的子孙又被收容训练称为“羽林孤儿”也编入禁军5。东汉时宫廷禁军一称“虎贲”即原来的期门共一千五百人;一称“羽林郎”一百二十八人(无常员);一称“羽林左右骑”左骑八百人右骑九百人。东汉宫廷禁军一律父死子继成为世袭兵6。

宫城近卫军秦汉时代皇宫位于京城以内的宫城里。负责宫城以内及宫城各门警卫任务的士兵称“卫士”1或“卫卒”2。卫士的更代以一年为期3从各郡受过一年军事训练的“正卒”内征调。卫士分为若干屯在宫城各门及附近的营垒中屯驻。这些营垒称为“区庐”④。西汉时因未央宫位于长安城西南方1 《战国策·燕策》:“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史记·荆轲列传》同。

2 《史记·儒林列传》注引卫宏《古文尚书序》:“秦即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余人。”

3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二世)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史记会注考证》引苏林注:“然则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

④ 《汉书·地理志》。

5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6 详见《后汉书·百官志》。

1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2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九年(公元前238 年)长信侯毐县卒及“卫卒”。3 《汉书·盖宽饶传》:“盖宽饶为卫司马及岁尽交待上临飨罢卫卒卫卒数千人愿复留共更一年。”④ 《汉书·百官公卿表》师古注引胡广云:“宫阙之门内卫士于周垣下为区庐。区庐者若今之仗宿屋矣。”

故称“南军”。西汉南军人数一度达数万人5各按其不同职责分别称“宫门卫士”、“南宫卫士”、“北宫卫士”及各门卫士。除未央宫外皇太后所居之长乐宫、长安城外的建章宫、长安以西的甘泉宫及诸帝陵寝均设卫士屯驻6。各营卫士“从昏至晨分部夜行”⑦巡逻值勤。天子出巡卫士挟道护卫。东汉卫士较西汉大大减少总数不过二千五六百人⑧主要负责宫城以内的警卫其他职责大多由虎贲、羽林左右骑及五营兵取代。故尽管说东汉“京师(洛阳)有南北军如故”⑨而实际上南军已不见于史乘了。

京师及畿辅驻军秦代京师咸阳及关中屯兵主要职责是守卫京师及维持京畿地区的治安其兵源来自关中当地的“故秦人”战斗力较强。秦末兵源枯竭才于郡县“尽征”材士五万人屯卫咸阳1。西汉时京师屯军的主营位于长安未央宫北面一座永久性军垒内称“中垒营”2与南军相对故称“北军”3。汉初北军有数万人④主要来自京辅的正卒负责戍守京师守卫中垒营、军事监狱、武库及督造兵船并不外出作战。武帝改革兵制加强中央军的地位和力量实际上主要是加强了北军的建设故其人数、建制大大增加:分置缇骑三百人、骑兵六百人、步卒一千二百人专门负责维持京师及三辅治安;另设诸城门屯兵及三辅、三河、弘农诸营屯兵:中垒营屯驻北军中垒门内外掌四城5;屯骑营屯驻募自三辅的骑士;步兵营屯驻上林苑门屯兵为募自三辅的步卒;越骑营屯驻轻骑兵;长水营屯驻长安城外长水宫、宣曲宫屯兵为招募的胡人骑士;胡骑营屯驻左冯翊池阳宫屯兵为招募的胡骑;射声营屯驻募自三辅的弓弩兵;虎贲营屯驻募自三辅的车兵。北军诸营的来源较复杂既有由原北军诸营演变而来的也有新增加的;既有征兵也有募兵;既有三辅汉人也有边郡胡人。北军诸营各兵种分工明确技术装备精良除戍卫京畿之外还5 《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公元前14o 年)诏:“卫士转置送迎常二万人其省万人。”《汉旧仪》:“飨卫士万五千人。”恐非卫士之全部《汉书·韦玄成传》言元、成时帝后陵寝三十余所“用卫士四万五千二百一十九人”。

6 详见钱大昕《廿二史考异》、《汉书拾遗》。

⑦ 胡广:《汉官解诂》。

⑧ 详见《汉官》、《汉官仪》。

⑨ 《文献通考·兵考》。

1 《史记·秦始皇本纪》。

2 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3 《汉书·刑法志》:“京师有南北军之屯。”

④ 《汉书·高帝纪》淮南王反材官与中尉卒三万人为皇太子卫军于霸上此恐非北军之全部。5 《汉书·百官公卿表》写作“西域”王念孙以为作“四城”是。

要经常出征。至武帝时北军制度已臻完备1。东汉专职警卫京师洛阳城内的“缇骑”仅二百人多出自富家子弟;“执戟”五百二十人多出自寒家;此外洛阳城门屯兵仅“缇骑一百二十人”2。人数大大少于西汉。东汉北军有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五营其中长水营一千三百六十七人(一说七百三十六人)其他四营各七百人3。北军五营初由刘秀元从士兵改编而成其中长水营由乌桓骑兵组成。后来逐渐形成父死子继的“世兵”制度④。至安帝时五营士卒多以洛阳官吏、富商的游惰子弟入钱谷充任5。因此东汉后期中央军逐渐**出现“王旅不振”的局面。中平元年(公元184 年)黄巾起义东汉中央军在都亭屯兵并分屯函谷、广成、伊阙、大谷、轘辕、旋门、小*平津、孟津等八处关隘6以加强京师的防御力量。中平五年(公元188 年)又以左右羽林五营、洛阳各处屯兵及各地招募的军队临时改编为八营称“西园八校”⑦。实际上这时中央军的制度已经彻底败坏各部分裂涣散其后遂为董卓所吞并。东汉的中央军名存实亡。

1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汉官仪》、《汉旧仪》。

2 《汉官》。

3 《后汉书·百官志》、《汉官》、《汉官仪》。

④ 《后汉书·西羌传》。

5 《后汉书·安帝纪》、《三国志·王郎传》。

6 《后汉书·何进传》。

⑦ 《后汉书·灵帝纪》注。

第二节郡国兵秦汉时代的郡有“边郡”与“内郡”之分。汉代内地除郡之外还有诸侯王国。所谓郡国兵就是指内郡兵与诸侯王国兵而言。

秦汉诸郡有“更卒”在当地服役实际是一种劳役虽也有警备地方治安的职责但一般不算在兵役之内。因此郡国兵在秦代和西汉前期主要是指地方按户籍征到郡(国)县服兵役的“正卒”。正卒有“材官”、“骑士”、“轻车”、“楼船”等兵种1。

材官即步兵。秦代步兵统称“材官”或“材士”“汉兴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2。材官是郡国兵的基本成分人数最多。材官有各种称谓如“锐士”、“陷阵”、“奋击”、“虎贲”皆形容材官之多力;又如“蹶张”、“引强”、“弓关”、“佽飞”、“射士”、“趣强”皆形容材官之善射。总之器械击技与弓弩箭矢是材官的主要军事技术装备。材官以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巴蜀诸郡为最多。

骑士即骑兵。春秋时代仅有车兵战国时代出现骑兵并称“车骑”。其后骑兵又成为一个独立的兵种秦代称“骑士”3。汉循秦制也在郡国兵中置“骑士”。诸兵种中骑士是仅次于材官的兵种。骑士以三辅及西北边地如金城、天水、陇西、安定、北地、河东、上郡等地为最多。

轻车即车兵是驾驭战车作战的兵种。车兵单称“轻车”与“骑士”并称“车骑”。车兵曾是最重要的兵种后因骑兵的出现以及作战地形的复杂化逐渐退居次要地位。秦代的车兵是辅助兵种或军官坐乘。秦代车兵地位较高第三级爵“簪袅”为“驾驷马者”第四级爵“不更”为车右第五级爵“大夫”为车左1。汉初常用车兵作战武帝以后车兵则通常用于军需运输。轻车一般多出于内郡如三河、颍川、沛郡、汝南、巴蜀诸郡。楼船即水兵。战国时秦国已有水军有载兵作战和运载军需的舫船2在对楚国作战中经常使用。秦代的水兵——楼船士是南征百越的主要兵种之一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汉循秦制于郡国置楼船士。江淮以南多水故楼船士多出于江淮以南诸郡3。

材官、骑士、轻车、楼船在内郡每年一度由各地征集中到本郡服兵役接受军事训练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则由中央统一征调出征作战。西汉与秦不同的是除郡之外还有诸侯王国。汉初诸侯王国多拥强兵劲卒有些王国甚至甲兵多达数十万人④而且对中央有较大的独立性。从郡县征调“卫士”是到京师服役而诸侯王国征调“正卒”作“卫士”只是在诸侯王府服役1。这种情况在“七国之乱”被平定之后才有所改变诸侯王国同于郡1 《汉官仪》:“高祖命天下选能引阙蹑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2 《汉书·刑法志》。

3 《史记·灌婴列传》:“推故秦骑士重泉人李必、骆甲习骑兵。”

1 《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

2 《史记·张仪列传》:“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3 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④ 《汉书·吴王濞传》:“书遗诸侯书曰:‘敝国虽狭地方三千里人民虽少精兵可具五十万。’”1 《汉书·龚胜传》言诸侯王国人不得入京师“宿卫补吏”。《贾谊传》:“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劳榦《汉代的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2 年第1o 本):“在王国方面是只县其军队制度与郡县也没有什么差别了。武帝以后募兵和刑徒兵等制度的出现部分地取代了郡国征正卒的制度郡国兵的构成开始生变化。东汉初由于常备兵制已经建立于是罢郡国的材官、骑士、轻车、楼船取消了正卒制度2只是在战时才有临时性的征兵。这样东汉时往往只在某些郡国的军事要地设置常备军屯驻以取代更代番上的正卒。

东汉屯兵人数较多者称“营”一般多在边郡内地郡国较少3;屯兵人数较少者称“坞”多在内地郡国如魏郡、赵国、常山、中山置六百一十六坞河内通谷冲要置三十三坞扶风、汉阳、陇道置三百坞④。这些郡国屯兵大多是招募而来的职业兵后来逐渐变成父死子继世代为兵的“世兵”对地方的刺史、牧、守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大大加强了故后人评论东汉兵制“长从募士多而郡国之兵坏矣”5。

做王国自己的卫士京城的卫士和边郡的戍卒都不做。”可见诸侯王国正卒不在中央服役。2 《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七年(公元31 年)诏:“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

3 《后汉书·西羌列传》、《南匈奴列传》、《南蛮列传》。

④ 《后汉书·西羌列传》。

5 钱文子:《补汉兵志》。

第三节边防兵春秋战国时代各国边地往往设郡作为守御边境的军事重镇。秦统一后天下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而以“边缘有夷狄障塞者为外郡”1。秦代外郡驻扎边防兵;其职责是戍边备敌守土遇有战事则从征出战。西汉初中央政权力量较弱边防主要依靠异姓诸侯王国如以楚、淮南、长沙诸国防御越人以燕、韩、代、赵抵御匈奴。其后又以同姓诸侯王取代异姓诸侯王。文帝时由中央直接控制的边郡只有四个2。“七国之乱”平定后边郡及边防兵遂置于中央直接控制之下。武帝时南平三越(南越、闽越、东海)、北击匈奴、东并朝鲜拓边数千里先后在沿边设置数十郡。自武帝以后对内附于汉朝的少数民族多在边地设置“属国”加以安置。另外宣帝时又在西域设都护府置屯兵。因此汉代边防兵除边郡兵之外还有属国兵和西域都护府的屯兵3。

边郡兵秦代守卫边防的有民兵、戍卒和谪戍三种人。从内地往边地的人也有“迁”、“戍”、“谪”三种形式。早在战国时代秦国即从内地向人烟稀少的边郡徙民及罪犯称为“实边”。徙边之民的户籍在边郡平时垦荒种田一旦有警男女老幼一律从征分别编入壮男、壮女、老幼三支队伍戍守备敌1。实际上这是作为边防兵辅助力量的民兵制度。正规的边防兵称“戍卒”除了从边郡征外主要来源于内郡的“正卒”。戍卒除了修城、筑塞还要候望、警戒、巡逻。秦制边地每城有若干署——哨所。每署管理若干戍卒他们的名字都写在木板上置于署中以备检查。戍卒上署迟到或擅自离署都要判罪2。戍卒每年更代一次。秦末戍卒兵源枯竭于是又增加了强制性的“谪戍”征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治狱吏不直者”、“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乃至“闾左”戍边大大激化了阶级矛盾。

西汉因循秦制边郡的编户齐民除了极少数入选为禁军者外一般只在本郡服兵役守卫边境3。待服役期满后复员归农。如遇战事仍要从军作战。此外也有内地郡国征到边郡服役每年更代一次的戍卒④。但是汉初较秦代戍卒数量大大减少全部北方边郡戍卒通常不过万人。边地如有重大军事行动往往由中央调集内地军队出征战争结束立即返回不在边地1 《后汉书·章帝纪》韦昭注。

2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汉兴..高祖子弟同姓而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有余人。..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其中边郡唯蜀郡、陇西、北地、上郡而已。

3 详见《汉书·西域传》。

1 《商君书·兵守》:“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墨子·备城门》:“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2 《墨子·号令》。

3 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边郡人除作过正卒以外仍要作戍卒不过只在本郡屯戍而已。”④ 从汉简看戍卒大部分是关东人少数是本郡人。

常驻。汉初边防力量薄弱不足以防止匈奴南下骚扰而大规模的边地屯军的军需供应又难以保证而且每年一度更代番上的戍卒又不习边事不利于作战。因此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 年)晁错上疏建议改革边防制度募民于塞下屯田以防御匈奴:“徙民实边使远方无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1。实际上是秦代迁民实边政策的继续也是一种民兵制度。至武帝时在西北边地“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2在边地屯田戍守称“戍田卒”。

东汉初“海内人民可得而数裁十二三边陲萧条靡有孑遗”。边境屯田制度破坏殆尽无民屯田无卒戍守。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 年)刘秀派马援修缮边防设施“稍兴立郡县十余万户”各置令长招还流亡百姓并于边地设立三营屯田殖谷徙弛刑谪徒以守边3。东汉内郡罢弛征戍卒番上戍边的制度边地屯戍的士卒多由招募而来。除光武时所置三营外明帝时为隔绝南北匈奴置度辽营于五原曼柏;和帝时于南越置象林营;安帝时为防御鲜卑置渔阳营又于辽东属国置扶黎营④。东汉后期边地诸营兵逐渐成为“世兵”对边郡牧守边将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变成其私人部曲。

属国兵奏代的“属国”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少数民族举族臣服于秦的称为“臣邦”5;一种是少数民族部分或成批投降内附的秦特设一专门机构管理称“属邦”(汉称“属国”)1。这种制度汉代沿袭下来并有所展对边防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臣邦”又分为“外臣”和“内臣”2仍保持其原来的部落结构。外臣有相对独立性仅表示礼仪上的臣服;内臣则要除边关、置吏、用秦或汉法。不过既然外臣和内臣都称“臣”就都有共同守御边陲的义务。外臣尚有“葆塞”与“不葆塞”两种但即使不葆塞的外臣遇到紧急情况也必须入葆守塞3。

秦的属邦就是汉代的属国。属邦(国)收纳少数民族的归降者他们脱1 《汉书·晁错传》。

2 《汉书·食货志》。

3 《后汉书·郡国志》刘劭补注。

④ 《后汉书·南匈奴传》、《南蛮传》、《西羌传》、《安帝纪》、《鲜卑传》。5 秦简《法律答问》有“臣邦人”、“真臣邦君公”、“臣邦真戎君长”、“臣邦君长”等等称谓;《后汉书·乌桓传》:“封其渠帅为侯王君长者八十一人皆居塞内布于缘边诸郡令招来种人。”可见是秦汉相沿的制度。

1 《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秦代兵器铭文也有“武库受属邦”(少府铜矛)、“诏事属邦”(吕不韦戈)、“属邦工”(铜戈)等称谓。可见属邦是秦制汉代改称属国。2 秦简《法律答问》有“者(诸)侯外臣邦”之谓;《汉书·两粤传》:“高皇帝幸赐臣佗玺以为南粤王使为外臣时内贡职”之语;《史记·朝鲜列传》:“辽东太守既约满为外臣保塞外蛮夷无使盗边”。《史记·司马相如传》:“是时邛、筰之君长..多欲愿为内臣妾。”3 青海孙家寨汉简:“诸塞外蛮夷为外臣葆塞及不葆塞者外有急军吏谨以辨道。其不入葆及不居堑内与吏卒相佐者辄言二千石。”(《文物》1982 年2 期第338 页)

离了原部族而归属于秦的属邦。属邦是为了防御塞外游牧部族的侵袭而设置的。在属国内把归顺的少数民族人编成军队用于作战和边防。西汉文帝时贾谊建议:“将必以匈奴之众为汉臣民制之令千家而为一国列处之塞外自陇西延至辽东各有分地以卫边使备月氏、灌窳之变。”④西汉自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 年)匈奴昆邪王内附武帝遂以其降地设河西四郡由汉人屯田戍守而将归降的匈奴人分置于五个属国:天水郡勇士县、安定郡三水县、上郡龟兹县、西河郡美稷县、五原郡蒲泽县5。此后又增置西河、北地、金城诸属国。属国兵以少数民族为主多按氏族部落编制他们精于骑射在对外作战和守卫边防中起了很大作用。

臣邦和属国兵往往悍勇难制叛服无常。而且属国兵是常备的职业兵衣食俸禄皆仰给于“县官”也造成财政上沉重的负担。

东汉属国较西汉更多。东汉既罢戍卒更代番上之制北方边地除招募屯田卒外边防更多地是依赖属国兵。自南匈奴款塞之后东汉政府大量使用属国兵守边。例如南单于居西河美稷列置匈奴诸王为捍戍:使韩氏骨都侯屯北地、右贤王屯朔方、当于骨都侯屯五原、呼衍骨都侯屯云中、郎氏骨都侯屯定襄、左南将军屯雁门、栗藉骨都侯屯代郡。另外还有广汉属国、蜀郡属国、犍为属国、张掖属国、张掖居延属国、龟兹属国、辽东属国等等。东汉政府对边地少数民族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利用民族之间的矛盾使之相互制约。例如先以鲜卑、后以南匈奴对付北匈奴又以南匈奴对付鲜卑和西羌。东汉后期还利用属国兵镇压内地汉族人民的起义。东汉边兵强于内郡兵而边兵中尤以西北边兵最为强悍东汉末凉州军阀董卓就是凭借西北边兵起事的。

西域都护府屯军汉武帝时北击匈奴西破楼兰、姑师联乌孙、伐大宛开辟了西域。

此后西汉军队又五争车师完成了对西域的统一。为了确保西域的安全和“丝绸之路”的畅通断匈奴之右臂西汉政府在西域设置屯戍大大延长了对匈奴的防线。史称:“自敦煌西至盐泽往往起亭而轮台、渠犁皆有田卒数百人”“置使者校卫领护”1。西汉政府在西域设置的常驻机构称为“西域都护府”实行屯田戍卫制其屯田区初在轮台后移渠犁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 年)又移至车师前王庭由戊己校尉领护。西域都护府最初都护属国三十六哀平之际增至五十五国。西域诸属**队的组织形式仍保持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但对汉朝政府有出兵从征的义务都护府也可以直接调属**队出征各属国有对西汉屯驻在西域的军队供应廪食的义务。王莽时西域诸国叛归匈奴。东汉明帝至顺帝时曾几度设置西域都护府于车师顺帝以后才逐渐放弃了对西域的控制。

④ 《新书·匈奴》。

5 《汉书·武帝纪》。

1 《汉书·西域传》。

第四节征兵制应征条件和应征士兵的待遇秦代至西汉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县普遍征兵制为主。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之下的户籍什伍制度国家直接控制了以“户”为单位的“编户齐民”按伍、什、里、乡、县逐级管理。籍隶于什伍的编户齐民是征兵的主要对象。汉循秦制略有损益。到武帝以后对外战争频仍征兵的主要对象——个体小农纷纷破产户籍制度也受到破坏兵源不足征兵制逐渐衰落。到东汉征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

征兵制对年龄有明确规定。男子达到服役年龄正式“傅籍”著于名册称为“傅”;停止服役的年龄称为“免老”或称“老”。秦代始傅的年龄是十五岁1免老的年龄有爵位者是五十六岁无爵而为“士伍”者是六十岁2。汉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 年)改为二十岁始傅3至迟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以前又改为二十三岁④。汉代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东汉。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过规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规模的战争老者也不免役;汉代更有小至十二岁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5。

征兵制对征兵对象的身份有明确规定。秦代一般情况下征兵对象严格限制在隶籍于“什伍”内的编户齐民包括无爵的“士伍”、一级爵“公士”至四级爵“不更”(不更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6。身份低于“士伍”的贱民和奴隶没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力即使从军也只能作“徒兵”⑦;而身份高于“不更”者名籍不列于什伍之内⑧享有免役的特权。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自无爵的“士伍”至八级爵“公乘”通称“民爵”都要服兵役⑨。武帝时又设立“武功爵”自七级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1。西汉后期军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轻滥而败坏。至东汉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对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

征兵制对服役者的身体条件有明确规定。傅籍时身体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癃”只服劳役不服兵役。傅籍的身高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2不得服兵役。

1 秦简《编年纪》墓主喜十七岁始傅。

2 《汉仪注》:“秦制十二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六十乃免老。”3 《汉书·景帝纪》:“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④ 《盐铁论·未通》:“今陛下(昭帝)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5 劳榦《居延汉简考释·簿录》:《名籍类》、《车马类》。

6 《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刘劭《爵制》:不更“不豫更卒之事”。⑦ 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

⑧ 秦简《法律答问》:“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大夫以上不在户籍什伍的编制中当为免役之民。

⑨ 《汉书·高帝纪》五年(公元前2o2 年)诏:“军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汉书·食货志》晁错说文帝:“令民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1 《汉书食货志》:“诸请买武功爵官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2 秦简《仓律》。

秦代兵役制度对每户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戍律》称:“同居毋并行。”即每户中已傅男子不同时服兵役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平时在战时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随时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部分物资以外还有自带的部分。由国家供应的部分包括武器装备和军粮。秦汉时代武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国家统一放退役时上交国家。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3;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高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④。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5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赍”军食的情况。衣物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奴隶、刑徒兵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1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物2。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士兵买卖物品。

免役的特权兵役是秦汉时代人民最沉重的负担故征兵制度规定统治阶级享有免役的特权称为“复除”。秦代复除特权主要限于第五级爵“大夫”以上者3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级官吏和隶于宗室“属籍”的皇室贵族。这些人依其等级的高下分别可以享有复其身、复其家、复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权。此外交纳粟、帛、资多者也可以复其身④。汉代随着统治阶级构成的复杂化有关复除的规定及享有复除特权的对象也趋于复杂: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属籍”永不服役;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国官吏除最低级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级“五大夫”以上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低级官吏中县、乡的“三老”免役;凡选举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者皆得免役;此外还有特诏免其一年、两年、若干年乃至终身之役的情况5;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钱、物代役6;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战时征调的兵役则必须买爵。文帝时纳粟四千石买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1;武帝时又规定纳奴婢、纳栗、纳钱可得补吏免役并创“武功爵”买爵至第七级“千夫”与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2。至西汉后期3 秦简《效律》、《工律》。

④ 秦简《传食律》。

5 《史记·秦始皇本纪》。

1 秦简《金布律》。

2 云梦睡虎地秦墓四号木牍。

3 秦简《法律答问》言“大夫”不在什伍之内故有免役特权。

④ 《史记·商君列传》。

5 以上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6 《汉书·食货志》晁错言:“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

1 《汉书·食货志》晁错言:“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于是文帝“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如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2 《汉书·食货志》:“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名曰‘武功爵’。..诸请买武功爵官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赐爵、卖爵免役制度的轻滥导致兵源匮乏已无法正常地征兵役。随着募兵制的展常规的军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实际意义3而其他各项免役制度也仅在临时性征兵时才起作用。

兵役的多种名目秦代兵役与劳役合称“力役”有更卒、正卒、戍卒、卫士等名目。汉制男子已傅未老每人每年都要到郡县服劳役一月而更故称“更卒”。更卒主要从事劳役也担任地方的警备。应服“更卒”之役者如不亲自服役须出钱雇人代役。以后雇更钱又演变为“更赋”变成了赋税的一种。更卒服役期满后还复民伍。由于更卒主要是一种劳役故不在正式兵役之列。正式的兵役先是“正卒”。正卒在内地郡国服役时间、地点、服役内容皆列于正规的军事制度之内④。郡(国)县征兵之后士兵服兵役的第一年皆在本地接受军事训练因地制宜或为“材官”或为“骑士”或为“轻车”或为“楼船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按照汉代制度每年秋季由郡县长官对训练成绩进行考核1。除了训练之外也担任地方警备以及辅以各种劳役。一年期满便复员归农或者征调番上作“戍卒”或“卫士”。作过正卒者已掌握了基本军事技术归农期间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预备役战时可随时应征。

在通常情况下卫士和戍卒主要是从内地郡县中已作过一年正卒的在役或复员者中征2。从役的卫士、戍卒已经掌握了基本的军事技术按所在郡县乡里为单位编制征调的人数和番上的时间都有严格规定人数不足或延误期限要按“乏徭”、“乏军兴”、“失期”罪论处3。卫士和戍卒服役的期限相同都是一年。二者的区别在于服役的地点不同:赴京师戍卫者称“卫士”属于朝廷军系统;赴边地屯戍者称“戍卒”属于边防兵系统。一般说来作过卫士便不再作戍卒反之作过戍卒也就不再作卫士了④。作卫士或戍卒一年期满如果需要还可能延长服役期甚至有延期三至四年者5。服3 元帝时“以用度不足民多买复无以给中外徭役”;东汉初爵至关内侯才得复除(《周礼·地官》郑众注)。

④ 《汉书·食货志》颜注:“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左传·襄公九年》孔颖达疏:“正徒..常共官役若今之正丁。”按正卒乃相对更卒杂役而言其名籍在朝廷可供朝廷调遣故为正规兵役称“正卒”。

1 《后汉书·百官志》刘劭注引《汉官仪》卷上。

2 正卒是已在郡县接受一年训练的兵员卫士和戍卒则是被朝廷调出服役或作战的兵员故当在受训之后调。详见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18o 页及注。

3 秦简《徭律》;汉有“军兴法”见《史记·司马相如传》;《史记·陈涉世家》。④ 《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言“为正一岁屯戍一岁”;而《汉官仪》则言“一岁作正卒一岁作卫士”。不过汉代兵役为两年除作正卒一年外另外再服役一年。可见如果作卫士便不作戍卒反之亦然(详见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

5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大事记》:吕后五年(公元前187 年)“令戍卒岁更”;《汉书·晁错传》:“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汉书·沟洫志》如淳注引《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而《汉书·盖宽饶传》卫士“复留更一年”;《尉缭子·兵令》“军无功者戍三岁”;秦简《除更律》有服役四岁之例。

役期满者要等待下一期番上的卫士或戍卒到来之后才能复员不得擅自离去“不候代者法比亡军”1。复员归农后遇有战事随时还可能被征调从军。

边郡兵役和封国兵役边郡居民的兵役与内郡国邑是有所区别的。边郡居民服兵役其主要职责就是在本地接受军事训练戍守本郡边境。一般只有“六郡良家子”才到京师服役加入朝廷的禁军2。北方边郡的兵役主要有“骑士”和“戍卒”两种而兵役的负担则比内地郡国重得多。西汉初内郡有高爵者可以免役但在边郡则不得免役而且服役的年龄也大大过内地已傅免老的规定3。秦汉时代边郡居民大多来自内地专以屯田戍边为职而且其中又以“谪”及“赎罪”之类性质者为多故兵役较内地郡国更为繁重④。

在西汉初诸侯王国对朝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征兵制度也不尽统一。

汉初诸侯王国之大者其规模仪制几与汉廷相捋封土占全国泰半一国或兼数郡之地。有的诸侯王诱致天下豪杰、逋亡人为兵如吴王刘濞即拥兵二十万人最终酿成“七国之乱”1。景、武以后诸侯王国势力越来越小完全置于朝廷控制之下。法律规定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收纳亡人”2、“藏匿逋逃”3严格了王国属县的户籍制度保证了征兵制在王国推行。另外规定王国不得私自调动军队统一了军政。这样王国的兵制与郡县已大体一致了。略有区别的是诸侯王国县邑居民虽有正卒、卫士、戍卒制度但王国的卫士不在京师服役只在王府作卫士而且不得到京师“宿卫补吏”④。在王府服役的人数与期限有明确规定逾制者要受处罚。王国居民的戍役与郡县相同战时的临时征兵也是郡、国并举没有多少区别。到了西汉后期“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5征兵制度与郡县就没有什么差别了。东汉诸侯王国的卫士制度仍有所保留。诸侯王“就国”随从的卫队仅有“虎贲”、“官骑”以及所用的兵弩、厩马人数很少至多不过一百人左右而且来自北军胡骑6属朝廷军系统与地方的征兵制已没有什么关系了。

征兵制的败坏1 《尉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