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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通史      更新:2017-12-19 12:26      字数:28275

2 《后汉书·百官志》注:羽林郎“无员常选汉阳、陇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补。”3 《汉书·贾谊传》贾谊言:“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④ 秦简《秦律杂抄》处以“谪”罚者常要服一年以上的戍役甚至有“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封诊式·迁子》)的处罚。

1 《汉书·荆、燕、吴王传》。

2 《汉书·贾谊传》。

3 《汉书·淮南王传》、《燕刺王传》。

④ 《汉书·龚胜传》。

5 《汉书·高五王传》。

6 《后汉书·中山简王焉列传》:“焉与(诸王)俱就国从以虎贲、官骑。..今五国各官骑百人称娖前行皆北军胡骑。”不过个别诸侯王如愍王刘宠“有强弩数千张”终究是极少数。秦汉征兵制是以户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个体小农为基础的。武帝以后个体小农大量破产沦为流民、奴隶、依附民、租佃小农、雇佣劳动者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大大减少而豪强殷富之家则通过纳赀、纳粟、献奴婢等各种方式取得复除特权。于是正常的戍卫番上制度已难以维持征兵制逐渐衰落。至东汉初光武帝对兵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几乎完全废止了内地郡国期年番上的正卒、卫士、戍卒制度1。东汉一代虽偶有征兵于郡国之举如灵帝中平末广陵郡“若动桴鼓可得二万人”2;又“县在边垂旧制令户一人具弓弩以备不虞”3。这类事例往往仅限于战时的临时性征兵不为常制而作为常制的征兵制则已经败坏了。

1 说详贺昌群《东汉更役、戍役制度的废止》载《历史研究》1962 年5 期。2 《后汉书·臧洪列传》。

3 《后汉书·6康列传》。

第五节募兵及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募兵制的推行西汉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现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平价每月出钱二千谓之“践更”④。募兵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始于汉武帝5。武帝时对外长期用兵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轮代的时间、人数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均已不适应大规模战争的需要。而且为了解决军事财政困难国家采取入赀、入粟、入奴婢以赐爵免役的办法豪富之家竞相免役无业贫民则又以佣身服役谋生。可以说募兵制已势在必行。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募兵制逐渐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

西汉的募兵有各种名称曰“勇敢士”、“应募罪人”、“奔命”、“伉健”、“应募”等等1。这些应募兵士多来源于无业流民、弛刑徒等无产者。汉朝经常用这些士兵从事对外的重大战争。王莽时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作为对匈奴战争的主要兵力2。

东汉的户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个体小农大量减少征兵制难于继续推行军队的兵源除了战时临时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维持。东汉各地屯兵多来自招募。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 年)武陵五溪蛮反东汉政府即募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徒四万余人前往镇压3。东汉不仅内郡兵招募边郡戍卒也完全实行招募制。例如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o 年)遣内地实边的百姓皆赐以“装钱”④。实边赐钱制是西汉所没有的是募民戍守边地的一种制度。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 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5这标志着东汉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东汉政府招募士兵的费用称为“赏募钱”或“赏直”6实际上相当于雇佣士卒的工资。东汉对少数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办法。东汉少数民族兵称“夷兵”是军队中的常员战事结束后也不遣散编在军队中领受“牢直”、“廪赐”成为一种常备的雇佣兵1。可见东汉募兵制的推行是十分广泛的。

④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 年)注引如淳:“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

5 《汉书·武帝纪》元封二年(公元前1o9 年):“募天下死罪击朝鲜”已称“募”。以兵役抵罪带有商品交换的色彩。武帝时的八校已是募兵的性质。居延汉简中有募戍卒和募卒吏等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 年)击西羌军中有“应募”(《宣帝纪》、《赵充国传》)。1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选募”条。

2 《汉书·王莽传》、《食货志》。

3 《后汉书·马援传》。

④ 《后汉书·光武纪》。

5 《后汉书·明帝纪》。

6 《后汉书·度尚传》。

1 《后汉书·董卓传》载:中平六年(公元189 年)董卓上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廪赐断绝妻子饥冻。’牵挽臣车使不得行。”又《度尚列传》:“广募杂种蛮夷明设购赏。”

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秦汉时代往往在正式兵役制度之外增加军队士兵的来源以补充兵员之不足。其他兵源大致包括:贱民、刑徒、奴隶和少数民族兵等等。

秦兵制对士卒身份的规定很严格无爵的“士伍”以下如贱民、罪犯、奴隶都没有资格服兵役。但是这类人要从军作苦役、作奴隶兵在军队中享受最低的待遇吃饭不给菜肴、攻城要冒锋矢负土填壕等等2。这些人包括“商贾”、“逆旅”(旅店主)、“赘壻”、“刑徒”、“罪吏”、“亡命”以及豪富之家的奴仆如“厮”“舆”、“徒”、“童”3等等。这些人在户籍中注明身份都不在什伍之中。如商、贾入“市籍”其地位显然低于平民。一旦遇有战事对这类人口即“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④。自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 年)起扩大了戍卒征兵的范围称为“谪戍”其中包括“吏有谪”、“赘壻”、“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几类人遣至南海、桂林、象郡戍边1。秦末又骊山刑徒、奴隶及“奴产子”从军镇压人民起义2。

西汉初仍袭用秦代禁止商贾、刑徒、奴隶服兵役的制度不过也有临时性的“赦死罪令从军”的刑徒兵3。武帝时代在兵源不足的情况下曾多次征、募刑徒兵应征或应募者往往是“罪人”、“天下死罪”、“应募罪人”、“京师亡命”、“郡国恶少年”等等。这些人都是罪犯刑徒以兵役代替服刑故以后又称之为“弛刑徒”。从武帝开始弛刑徒为兵成为战时征兵的一项重要措施。另外武帝时踵秦“谪戍”之制多次征“天下谪民”、“谪戍”、“七科谪”从军。“七科谪”较秦代的谪又多了一项“亡命”④。

东汉与西汉有所区别的是兵役对身份的规定已不复存在而正式兵役之外的兵源是大量使用刑徒屯戍边地其中既有招募也有征通称之为“弛刑谪徒”。弛刑徒从军在边地屯驻除了正式屯兵所应担负的屯田殖谷戍守边防之外还要从事“筑亭候修烽燧”等繁重的劳役。东汉常以弛刑徒屯戍边地已形成固定的制度5。

秦代军队中已有少数民族兵。西汉的边防与对外战争中开始注意到少数民族兵作为汉军的辅助力量的重要作用:“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1武帝以后少数民族兵加入到汉朝军队的建制中来在中央军里就有“胡骑”等专门屯驻少数民族军队的营垒在边地则设置“属国”兵。武帝以后又2 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

3 《商君书·垦令》。

④ 《商君书·垦令》。

1 《史记·秦始皇本纪》。

2 《史记·秦始皇本纪》。

3 《汉书·高帝纪》。

④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谪徒”条。

5 东汉常以“系囚”赦其罪与妻子俱在边地著籍戍边:如明帝永平八、十六、十七年;章帝建初七年、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永元元年;安帝延光三年;顺帝永建元年、五年;冲帝建康元年;桓帝建和元年、和平元年、永兴元年皆有此类诏书(详见《后汉书》诸帝本纪)。

1 《汉书·晁错传》。

往往于对外战争中完全使用少数民族兵2。于是少数民族兵逐渐成为汉朝军队中战斗力较强、具有重要作用的军队。东汉称少数民族兵为“夷兵”。由于东汉武备渐弛“夷兵”用于边事的数量和次数都大大多于西汉。而且夷兵编入朝廷、地方及边地屯军成为常备兵其作用也大于西汉。东汉后期的“夷兵”主要有匈奴、鲜卑、乌桓、氐、羌以及宾、叟、青羌、山越、南蛮等等民族构成较之西汉复杂得多。总的看来东汉军队边兵强于内郡兵边兵中尤以西北边兵最为强悍。西北边兵以羌胡为主体骠格悍勇如凉州军“五郡精兵羌胡毕集”3久之成为边将的私属。董卓之乱就是凭恃凉州兵难的④。

2 《汉书·西域传》、《郑吉传》等。

3 《东观汉纪》。

④ 《后汉书·董卓传》。

第六节军队的指挥和组织系统秦汉军队的指挥和组织系统有平时和战时之分而且也有一个展演变的过程。

秦代通常不设固定的高级武职全国命将调兵的大权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从西汉初开始太尉成为高级武官其职责是“掌武事”、“主五兵”为武官之长但时置时废且无兵之权。武帝以后改太尉为大司马大将军1。东汉或置大司马或置太尉或并置2但都没有实权。

秦代宫廷禁军中的郎由郎中令管辖汉初仍其旧。武帝时改为光禄勋其下以中郎将监禁军诸郎。东汉光禄勋所辖禁军有五官、左右署郎、虎贲、羽林郎、羽林左右骑等3。

卫尉秦代宫门内屯兵由卫尉管辖。西汉卫尉管辖“南军”卫士。东汉同西汉但所辖人数较西汉为少。

秦代京师屯兵由中尉管辖。西汉中尉管辖“北军”。武帝时分内史地区为三辅设置京辅都尉、左辅都尉、右辅都尉分掌京师、左冯翊、右扶风的屯军。又设长安城门校尉掌长安城门屯军;设中垒尉掌北军中垒营屯军。这样就分割了中尉的兵权而中尉也更名为执金吾。东汉仍其旧掌洛阳城警备统辖缇骑、执戟职权较西汉又有缩小④。

武帝时朝廷直辖的北军有所扩大新设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等七校尉分掌京辅驻军的七营兵5。东汉北军有屯骑、越骑、长水、胡骑、射声五校尉简称“北军五校”。另设监军于北军称“北军中候”。东汉洛阳也设“城门校尉”不过所辖城门屯兵人数较少。东汉末为镇压黄巾起义朝廷又增置“八关都尉”。中平五年(公元188 年)设上军、中军、下军、典军、助军和右、中、左等八校尉由大将军直接统率并称“西园八校尉”1。秦汉地方军队常设武职初为郡、县两级后逐渐过渡到州、郡、县三级制。

秦代各郡设监军称“监”代表朝廷监察郡县兼有将兵的职责2。西汉在武帝时设十三部州刺史职秩虽低但代表朝廷监察地方权限很大3。东汉的州或置刺史或设州牧成为郡国以上的一级权力机构。东汉中叶以后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的反抗刺史州牧遂被赋予了领兵的权力④。

1 《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2 《通典·职官》二:“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 年)复旧名为太尉公。..灵帝末以刘虞为大司马而太尉如故自此则大司马与太尉始并置矣。”

3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④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5 详见劳榦《论汉代的卫尉与中尉兼论南北军制度》(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58 年第29 本下)。1 详见陈连庆《汉代兵制述略》。

2 《史记·高祖本纪》有“秦泗川监平”《集解》引文颍:“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3 《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o6 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贡十三人。”

④ 《后汉书·刘焉传》:“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为刺史威轻..乃建论改置牧伯镇安方夏。..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秦汉的郡太守除管理民政外也兼管武事故又称“郡将”而郡都尉则称“副将”佐太守掌武事5。一般内郡只设一个都尉边郡和新辟疆域则往往设两个乃至三个都尉6。凡郡县的兵役征调、训练考核、屯戍驻防、治安警备、紧急军情等皆由郡守与都尉负责⑦。边郡除部都尉外还在扼要之地设关都尉驻守⑧;在屯田区则设农都尉掌屯田卒⑨;边地多骑士设骑都尉分掌其事⑩;属国都尉是边地属国的最高军政长官东汉属国更多安帝时边郡都尉多改为属国都尉(11);在更边远的地区往往委派临时性加官所谓“持节领护”如“使匈奴中郎将”、“西域都护”、“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等等1。由于上述边地诸官职多涉及边防守卫、镇抚征伐等军事任务故均以武将领护。

汉初诸侯王国自置武官其中最高武职称中尉。景帝以后改由朝廷代置诸侯王已无兵权。其后一度废除王国中尉成帝时又复置。王国中尉一方面象京师的中尉一样管辖王府的“卫士”但同时也负责王国的警备、兵役、训练以及督察军吏等项事宜2。

东汉初罢省内郡都尉有事临时设置平时则并职于郡守于是太守逐渐专有领兵之权3。东汉边郡仍保留都尉之职不过东汉边郡太守兵权极重平时即可将万骑巡行障塞治亭徼④。

县一级的令、长除掌管一县的民政外也兼掌武事。县尉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令长负责一县的兵员征调、治安警备、军事训练等等。大县设二尉小县仅设一尉5。县以下的乡、亭也设武职:游徼、亭长。边郡设有烽燧的县还有特设的武官系统:城尉——候官——鄣(塞)尉——候长——徼长6。以上是平时朝廷、地方的武职建制。在战时军事指挥则另有一套体系。战时皇帝临时派遣将军指挥作战。

秦代最高军事长官称“上将军”或“大将军”以下还有“尉裨将”、“裨将军”、“将军”等较高级的武职。汉代最尊者称“大将军”次称“骠骑将军”或冠以“大司马”的称号。大将军以下依次为列将军如“车骑将军”、“卫将军”等等;再次是前后左右将军都是高级武官。将军在战时有一套指挥机构临时置“长史”、设“幕府”。每个将军各有一个幕府幕府的属吏由将军自行遴选委任。拜将、命将、置幕府以后朝廷军系统的南北军或由郡国征调的各营军队便由将军统辖指挥。战事毕即交还兵权5 《汉官解诂》:“都尉将兵副佐太守。..言与太守俱受银印剖符之任为一郡副将。”6 详见《汉书·地理志》。

⑦ 《汉官解诂》:都尉“仅主武职不予民事。旧时以八月都试讲习其射力以备不虞”。⑧ 详见《汉书·地理志》。

⑨ 《汉书·地理志》。

⑩ 《汉书·地理志》。

1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2 《汉书·百官公卿表》。

3 光武于建武六年(公元3o 年)省郡都尉之职并职太守分部领兵详见《后汉书·百官志》。④ 《汉官仪》:“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

5 《后汉书·百官志》。

6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简所具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

撤销幕府1。将军以下的中级武官称校尉相当于郡一级武职;其次是都尉相当于县一级武职。军队的每一壁垒称一“部”或一“营”每营置一个校尉和几个都尉。但是特设的校尉和都尉级别相当高秩二千石或比二千石地位相当于列卿。如西汉北军八校尉、东汉北军五校尉、西园八校尉等。此外护军都尉、奉车都尉、驸马都尉等都属于此类武官。

秦代军队出征将军以下统率若干“营”每营由一个都尉(或“国尉”)统率一千人的军队;营以下统率若干“屯”每屯五十人由一名“屯长”统率每两屯由一名“百将”(或称“佰长”)统率;屯以下又有“什”由“什长”统率十人;以下有“伍”每伍五人2。汉代将军以下有校尉、军司马统率的“部”或称“营”;以下又有军候统率的“曲”;屯长统率的“屯”等等1。

秦代军队调动权由国君掌握。调兵使用“虎符”右符在皇帝手中左符在带兵的将军手中。凡调动五十人以上的军队必须派遣使者“合符”所谓“会王符乃敢行也”2。战事结束还符于国君。另外还有使用“檄”或“羽檄”兵的制度3。只有军情紧急将军才得权宜行事。汉行秦制战时中央临时向郡国征调军队除正卒、戍卒、卫士之外已归田务农者皆可能应征。如无檄、符不得擅自兵否则为叛逆罪④。东汉后期刺史、州牧、郡守渐有兵领兵之权檄、符兵制度渐被破坏。东汉末刺史、牧、守不仅可以私自募兵而且其募领之兵往往变成私人部曲士卒父子相袭成为世兵对刺史、牧、守有很强的依附关系。东汉的刺史、牧、守逐渐变成了地方军阀5。

1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37 年第5 卷1 期。2 秦兵制的编制情况较复杂《商君书·境内》:“五人束簿为伍..五人(当为五十人)一屯长百人一将。..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这似乎是较早时代的制度。又《尉缭子·攻权》:“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又《束伍令》:“战、诛之法: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似乎是稍晚时代的制度。以上都是战国时代的秦制可参考。

1 汉循秦制编制相近。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2 《新郪虎符》。

3 《汉书·高祖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此乃循秦制。

④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调”条。

5 详见贺昌群《东汉更戍制度的废止》。

第七节军队的训练和考核正卒在郡县服役服役期内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接受正规的军事技术、战术训练而对各兵种的技术、战术训练还有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

材官(即步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使用弓弩。秦制规定弩啬夫如果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县尉也要受到处分6。训练使用的箭靶称“埻跫”使用弓弩的力量大小和射者与埻跫的距离都有明确的标准。按照汉代规定每年举行“秋射”以考核训练成绩矢十二射中六矢者为及格过六矢则“赐劳十五日”1。

骑士、轻车(即骑兵与车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驾驭战马。战马体格应在五尺八寸以上称为“蓦马”。按秦制规定蓦马如未经过严格训练不能用作骑驰或驾车作战;不能按命令奔驰考核成绩太差即“马殿”则具司马和令、丞要受处分。对驾车驭手的训练、考核也有规定不能驾驭战车者教官要受罚驭者要补偿与训练时间相等的徭役2。

汉代每年秋季**月间农事毕郡太守与都尉便召集所属各县令、长、尉在郡治所在地举行一次“都试”材官、骑士、轻车演习射御、骑驰、战阵由长官考课殿最给以赏罚大致与秦代相仿。汉代都试仪制有严格规定逾制者要受处罚3;参加都试考核的人数事先有规定违令不参加考核者要受处罚;随便遣散骑士、材官即以“乏军兴”罪论处。汉初诸侯王**事训练、考核朝廷不予干涉。“七国之乱”后各王国统兵的中尉皆由朝廷派遣训练、考核由中尉负责与郡无异。如王国私自练兵即以叛逆罪论处④。

汉代朝廷军除了禁军中的“郎”和少数民族兵以外大多来自三辅或各郡的正卒原在各郡已接受过一年正规军事训练。但南北军的卫士和禁军仍然有“岁时讲肄修武备”的训练、考核制度以保证其军事素质。西汉南北军卫士的骑射训练多在上林苑内进行所谓“六郡良家材力之士驰射上林讲习战阵”1。训练的项目很多除通常的骑射战阵之外还有“拔距”、“投石”、“弁”、“角抵”等等。“拔距”是一种力量训练;“投石”即以手抛石打击目标的训练;“弁”是徒手格斗的训练;“角抵”即相扑、摔跤的训练2。朝廷军的楼船士从武帝时开始在昆明湖训练3。另外每年立秋之日在东门外京郊斩牺牲祭陵庙由武官肄习战阵及队列仪仗。皇帝百官亲临检阅进行每年一度的阅兵式④。

东汉初罢郡国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及军假士令各还民伍;废止6 秦简《秦律杂抄·除吏律》。

1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2 秦简《秦律杂抄》。

3 《汉书·韩延寿传》。

④ 《汉书·燕刺王传》、《淮南厉王传》。

1 《汉书·匈奴传》。

2 《汉书·甘延寿传》。

3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武帝纪》引《汉仪注》:“立秋之日斩牺于郊东门外以荐陵庙武官肄习战阵之仪、斩牲之礼名曰‘$ 刘’。兵官皆肄孙吴六十四阵名曰‘乘之’。”

了正卒番上受训和定期考核的都试制度。东汉军队以招募而来的常备军为主体人数大大少于西汉。常备军又渐向世兵制过渡军事技术、战术也逐渐变成世代相传赖以谋生的手段了。遇有战事临时征兵平时缺乏训练军队素质下降所谓“官无警备”“王旅不振”“每战常负”正是其必然结果5。

5 《后汉书·百官志》刘劭补注引应劭《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方救之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嚣然。不及讲习射御用其戒警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鹊捕鹰鹯豚羊伐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不教而战是谓弃之。”第八节有关兵制的其他问题兵器和兵种秦代军队的兵器分为远射兵器、长兵器、短兵器三类:远射兵器有弓、弩、箭;长兵器有矛、戈、戟、钺、殳、铍;短兵器有铜剑等。另外还有防身的甲、盾1。秦统一后收天下兵器销毁于咸阳2。汉代以后铜兵器被铁兵器取代。汉代兵器多用铁制弩的力量有所增加大弩甚至以矛为箭又有“大黄连弩”可以同时放数箭大大提高了杀伤力;长兵器多用矛和戟;短兵器多用刀剑;甲以铜、铁或兽皮制造盾多用木制3。秦汉军队兵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地方郡国和朝廷均设有武库。汉代长安、洛阳的武库为天下精兵所聚之地④。

骑兵是秦汉军队重要的兵种之一。汉代对北方少数民族的战争中骑兵是最重要的兵种故汉代重马政。骑士的马匹皆由朝廷供给由太仆负责管理5。朝廷在西北边地设置马苑使用大批官奴饲养战马6。车兵使用的战车也称“輣车”⑦。秦代战车一般由四匹马驾驭中间两匹“服马”外侧两匹“骖马”。汉代战车多用一匹或两匹马驾驭。西汉初车骑并用武帝以后兵车在战斗中已不占重要地位主要用于军需运输。以马驭之者为“辎车”以人挽之者为“辇车”1。秦代水军战船称“舫船”一船载五十人与三个月的军需顺水可日行三百里2。汉代战船大者高可十余丈作战则多用便捷的冲击船及小型战船。江淮以南的楼船集中地在浔阳北方则在齐地沿海一带3。

兵器与兵种的配置取决于作战的具体环境和具体战术:山林川渎地形复杂宜为“步兵之地”“车骑二不当一”;丘陵平原为“车骑之地”“步兵十不当一”;两军于平地浅草相拒为“长戟之地”“剑盾三不当一”;丛林地带为“矛梃之地”“长戟二不当一”;崎岖险阸为“剑盾之地”“弓弩三不当一”④。从这里不难看出秦汉时代战术思想与兵器兵种配置的一般关系。

军需供应秦制对军队中地位不同的成员禀给的粮食、菜羹的数量质量均不相1 详见无戈《秦始皇陵与兵马俑》。

2 《史记·秦始皇本纪》。

3 详见王仲殊《汉代考古学概说》。

④ 秦简《效律》、《汉书·食货志》、《成帝纪》、《叔孙通传》、《魏相传》等。5 《汉书·百官公卿表》。

6 《汉书·食货志》。

⑦ 《汉书·淮南王传》。

1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2 《史记·张仪列传》。

3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④ 《汉书·晁错传》晁错语。

同。秦代还有“禀衣”的规定但不禀给士兵而只是禀给军队中无家室的奴隶、罪犯和老小“不能自衣”者由征兵从军的士卒则要自带衣物和钱币5。秦代边事繁剧边地军队的物资供应主要靠转漕运输。秦开“五尺道”以供巴蜀;凿“灵渠”以供岭南;开“直道”以供北边;修“驰道”以调集天下物资。大量人力物力耗于运输往往“率三十钟而致一石”效率很低“一钱之赋耳十钱之费弗能轻致也”1。汉武帝惩秦之弊于边地屯田基本解决了屯戍军队的军粮供应但除屯田卒之外的其他军用粮刍仍由大司农供应。为了屯粮中央设“太仓”、洛阳以北设“敖仓”2战时军需供应主要靠转输故运粮人数往往多于作战士兵人力消耗很大。

边塞的设施与防御秦汉时代往往于边境修筑堡塞亭障等边防设施作为屯兵、戍守、候望的据点。

秦略定南越之后于其地分置南海、桂林、象郡并于五岭(塞上、骑田、都庞、甿渚、越城)冲要之地置“塞”分屯五军:一军塞镡城之岭;一军守九嶷之塞;一军处番禺之都;一军守南野之界;一军结余干之水3。为了保证诸塞的军需供应又开凿“灵渠”以楼船通漕水运。与此同时又北伐匈奴修筑长城郡县戍卒戍守并开“直道”以供屯戍之需。

西汉自武帝平“三越”之后东南边境也置“塞”屯兵戍守例如设置“日南障塞”等等。但汉代边患主要来自北方的匈奴和西北的羌人故北部边境的防御设施数量多工程大种类也复杂。汉代称秦长城为“故塞”较为简陋。武帝时逐匈奴于漠北打通西域在秦故塞基础上又加以延长和扩展。向西自敦煌至盐泽使秦长城向西延伸了三千二百七十五里。向北出五原塞以外数百里至庐朐远者千余里皆筑堡塞亭隧1。故史称:“北边塞至辽东外有阴山东西千余里。..至孝武世出师征伐斥夺此地攘之(匈奴)于幕北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设屯戍以守之。”2边防设施的种类和名称很多有:塞、障塞、城障、列城、外城、亭障、亭塞、亭徼、亭候、亭传、亭隧、堡壁、列亭、列隧、坞候、坞壁、坞等等。一般塞是指长城的某一段;城、障、壁、坞则指修有围墙驻军设防的建筑。“万里长城”至汉武帝时形成了一套庞大严密的防御体系对巩固北部边防起了重大作用。

东汉初“边陲萧条靡有孑遗。障塞破坏亭队(隧)绝灭”3。至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 年)东汉民于边地分筑烽候堡垒将废置的边防设施又部分地6续修复起来。

秦制边地城邑有警无论男女老幼都要守城“壮男为一军壮女为5 秦简《传食律》、《金布律》及四号墓木牍。

1 《史记·主父偃传》。

2 《汉书·食货志》。

3 《淮南子·人间训》。

1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武边塞考略》。

2 《汉书·匈奴传》。

3 《后汉书·郡国志》刘劭补注引应劭《汉官》。

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称为“三军”。守城的方法在城上“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五十步共四十人④。所持兵器十人之中六弩、四兵其中丁女、老、小每人一矛使用弩的主要是丁男5。汉代逐渐完善了边防设施整个北部边境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烽燧守卫制度。沿边亭燧现敌情白天举烽烟或布表夜间则举火报警。烽燧之间大约相距三五里至十里烽烽相望以伺察敌情一旦有警消息很快就传至郡治和朝廷以便迅兵出击1。

行军与屯驻秦汉军队有专用的军事地图每次出兵将军按地图行军布阵。大军之前派出前哨或探马称为“斥候”或派出侦探敌军行动的间谍称为“伏听”以便随时掌握敌人的情况。每至生疏之地即绘制地图送往京师。夜间宿营派士兵击“刁斗”巡逻。辎重前进铺路架桥行军度每日五十里;负重行军仅三十里;急行军或轻骑兼程则快得多了2。

军队至前线屯驻或为“营”或为“壁”。所谓“营”即以兵车尾向外围成圆形出口处车辕相对称为“辕门”军队的帐幕在其中;所谓“壁”也称“垒”以土木石修筑四周掘壕称“堑”。每营或垒屯军一“校”约千人。军粮储存的地点一般在战场附近派军守卫并筑“甬道”与壁连通3。

军纪军法军法称“该”“该军中约也”④。秦军法很严有各种规定如:隐瞒户口、谎报年龄、身材以逃避兵役或延误服役期限“从戍不以律”不及时赶到战场不值勤或擅离职守不服从军令打架斗殴修工事不合格损坏或不按时交还武器损坏官物或损伤战马不能完成训练、作战任务等等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又如逾制役使士兵冒领或私卖军粮从事商业贸易以谋取私利保管放武器质量低劣管理军马不善军马不堪驾驭训练不得力作战无功等负责官吏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地方官对有功者赐爵不及时也要受处罚。处罚的方式根据过失者的地位身份及过失轻重程度轻则为“谇”即斥责或罚以数量不等的资、甲、盾等重则免去其爵秩罚以劳役降为隶臣处以肉刑乃至斩不等1。

西汉初韩信申军法以秦制为依据杂以古代兵家成约加以整齐、订补以成汉军法其内容今已不可详考。目前可见之汉军法除了因循秦制以外确有损益。例如:民家有丧事则缓其兵役士卒给假治丧。取民家物④ 详见《墨子·备城门》、《号令》。

5 《尉缭子·守权》。

1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代烽燧制度》。

2 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3 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④ 《说文》。

1 详见秦律有关条目。

行军喧哗士卒逃亡临战畏懦从军失期上功而虏不足或增不实盗虏获或夺人虏获以降者为虏掘死人为获匿亡虏争功斗殴冒功领赏盗穷武库兵器等等都要严厉处罚乃至斩、弃市等。将吏作战因士卒、军资亡失过多擅自兵等都要治罪乃至斩。战时将军有临时处置权任何人无将军命令不得擅入军营。二千石以下违军令将军可立诛于外。穿军垣、求贾利、私买卖与士卒者斩。将吏擅斥除士卒军队不诣屯所乱屯兵出军无期、行军失道、临敌逗留、诅败、争功、擅出界、擅用军资、擅益幕府校尉、擅离部曲等等将吏治罪2。

2 《西汉会要·兵》三《军法》。

第十五章刑法秦汉皇朝处于我国封建**国家的早期历史阶段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一历史阶段的一系列特点。从社会经济关系、政治体制到意识形态都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作为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也在随着阶级斗争形势的起落、统治阶级政治思想的转移以及司法实践的展不断地丰富、改善其内容和形式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秦汉时期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秦代的立法活动秦汉两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刚刚形成的**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进行了频繁的立法活动。从历史渊源上讲这个时期的刑罚体系特别是汉文帝以前的墨、劓、剕(膑)、宫、大辟五刑之设可以一直上溯到更古老的时代而法典编纂的内容与形式当是直接继承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由于《秦律》、《汉律》久已亡佚对秦汉法律的全貌我们是无从看到了只能从现存的历史文献和地下出土的秦简、汉简等文物资料中略窥这个时期立法活动的概况。

秦朝的法律是战国以来秦国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展。秦国封建法律的奠基人是商鞅。秦孝公元年(公元前361 年)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1于孝公三年(公元前359 年)主持变法。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李悝《法经》六篇改为六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2从而奠定了秦律的基础。

但仅仅六律是不能完全适应封建国家需要的。商鞅本人就没有受六律的限制。除了六律以外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他还制定了军功爵制、什伍连坐法以及鼓励分居、重本抑末等法令。商鞅制定的秦律比起《法经》来更集中地体现了法家的耕战思想为秦统一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商鞅死后秦律仍然在不断地修改、补充。1975 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大批竹简向我们提供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时期立法的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除《编年记》和《语书》外《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都是墓主人摘录的秦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是秦国在国内外进行各种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且在秦统一全国后仍然通行。根据这些条文可以看到商鞅变法以后秦立法活动的两个特点。第一是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干预加强了。这些条文包括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如关于农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田律》、《仓律》等;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工律》、《工人程》等;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法规有《金布律》、《效律》等;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牛羊课》等。第二是行政立法开始形成。中国在世卿世禄制的贵族政治瓦解以后以皇权为核心的**主义的官吏政治是唯一的形式。因此所谓行政立法主要是官吏法。先确定的是君臣关系。“为人君则鬼(读为怀)为人臣则忠”1。在此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这一直是皇帝和百官互相要求、自我标榜的准则。其次由于官职不能世袭随时可以罢免需要有一个标准用以区别“良吏”和“恶吏”:“良吏明法律令..有公心”;“恶吏不明法律令..不廉洁”2。这个标准反映了法家关于官吏规范的指导思想。另外在《置吏律》、《内史杂》、《尉杂》、1 桓谭《新论》。

2 见《唐律疏议·名例注》。

1 《为吏之道》。

2 《语书》。

《为吏之道》等众多条文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对官吏进行任免、考核、奖惩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组织国家政治生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置吏律》规定:“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这是防止官吏结党营私。又如《效律》规定:“尉计及尉官吏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这是强调长官的法律责任。显然这些法律规定是通过若干次政治实践才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符合**主义的政治要求的。

秦统一以后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有两次重大的立法活动。

第一次是在秦始皇时期为了改变由于诸侯割据造成的“律令异法”的局面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础上“一法律”、“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同时实现了全国法律的统一。为了在思想文化上进行控制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布了“焚书令”禁止儒学和法家以外各学派的展“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为了提高皇权在法律形式上规定:命为“制”、令为“诏”。

秦朝第二次较大的立法活动是在二世胡亥统治时期。这次立法带有明显的政治斗争色彩。“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1经这次立法以后秦律更为残暴了。“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2终于导致整个社会矛盾的激化。法律的残酷成为秦皇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汉代的立法活动西汉皇朝建立初期接受了秦亡的教训在法律上“改秦之敝”“蠲削烦苛”。高祖元年(公元前2o6 年)刘邦初入咸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后由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3。《九章律》即在秦的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之外增加了户、兴、厩三章。正如秦律在六律之外还包括了《田律》、《仓律》、《效律》、《置吏律》等众多的篇章一样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也仅仅是汉律的主体而不是全部。孝惠、高后、文、景四代黄老无为思想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刑罚用稀”④在法律领域继续清除秦律中不合时宜的内容。

惠帝元年(公元前194 年)颁布了赎刑令民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刑;又废除了挟书令。惠帝时期叔孙通为奉常以礼入法增加了《谤章》十八篇1。

高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2“复弛商贾之律”3。

文帝即位后在“绝秦之迹除其乱法”的思想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包括:第一废除连坐收孥法“除收孥诸相坐律令”1 《史记·李斯列传》。

2 《史记·李斯列传》。

3 见《汉书·刑法志》。

④ 见《汉书·刑法志》。

1 见《汉书·惠帝纪》、《汉书·叔孙通传》。

2 《汉书·高后纪》。

3 《史纪·平准书》。

④;第二废除诽谤妖言罪。文帝以前汉律规定“怨望诽谤”者要处以斩刑文帝宣布:“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治。”5第三废除肉刑。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少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奴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有感于此下令废除了肉刑其事在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6。这在秦汉立法活动中是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文帝以后虽然肉刑时有生但我们从许多请复肉刑的议论中知道肉刑已不是法定的常刑。

武帝时期随着统治阶级由“无为”向“有为”的转化法网渐趋繁密。“始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⑦张汤制定了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连同《九章律》和《谤章》合计六十篇大体完成了汉律的规模。在武帝时期随着儒术独尊地位的确立也就逐渐形成了以儒学为主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对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支配的作用。其主要表现是以大儒董仲舒倡导的“引经决狱”之风的兴起。在立法方面董仲舒强调以经书为根据(主要是《春秋》)提出了“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亲亲得相匿”、“恶恶止其身”、“原心定罪”等原则这些原则当时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但对以后的封建法制的展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武帝时期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条文的迅增加。“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典阁典者不能遍睹。”1这样众多的条文必然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2宣帝以后至西汉末年统治阶级立法的主要精神为纠正武帝的偏颇以缓和阶级矛盾。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o 年)诏:“律令有蠲除以安百姓条奏。”3地节四年(公元前66 年)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廷尉以闻。”④元康四年(公元前62 年)复诏:“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5并且设置廷平以平定刑狱6。

元帝初立下诏:“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⑦成帝河平中复下诏:“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1然而终汉之世都未能解决律令繁多的问题。

④ 《史记·考文本纪》。

5 《汉书·文帝纪》。

6 《汉书·刑法志》。

⑦ 《汉书·刑法志》。

1 《汉书·刑法志》。

2 《汉书·刑法志》。

3 见《汉书·宣帝纪》。

④ 见《汉书·宣帝纪》。

5 见《汉书·宣帝纪》。

6 见《汉书·刑法志》。

⑦ 见《汉书·刑法志》。

1 见《汉书·刑法志》。

东汉初期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解王莽之繁密还汉室之轻法”2。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 年)以“顷狱多冤狱用刑深刻”诏“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罚”3。从此在具体立法方面屡诏减省例如“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杀奴婢不得减罪”、“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等等④。建武十三年(公元37 年)梁统以法网弛纵、人轻犯法、吏易杀人使“吏民俱失”上书请恢复严刑未获许可5。

章帝时司徒鲍昱奏定《辞讼比》七卷《决事都目》八卷以期“齐同法令息遏人讼”6。

和帝时廷尉陈忠“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⑦东汉后期豪强权势日盛法网驰纵。为整顿法纪崔实、荀悦、仲长统等人都提出过恢复肉刑的主张但均未被采纳。纵观东汉一百七十多年立法精神总的方面是趋于宽缓。

根据上述史实我们可以看到秦汉时期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有:第一实现了国家法律的统一。第二由于肉刑的废除在刑罚体系中逐步减轻了奴隶制法律的原始性和残酷性。第三由于以礼入法儒家学说和法律条文相结合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在依靠刑罚的强制力量的同时重视德化的作用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点。在这三点以外秦汉时期制订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

秦汉的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制、诏、课、程、式等。见于秦简的有律如《田律》、《徭律》、《军爵律》、《置吏律》等;有程如《工人程》;有式如《封诊式》。制和诏是秦代独创的法律形式。秦始皇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在先秦国君的命与令从来就有很高的权威都有法律的效力。不过命与令不仅国君可以布公侯大臣和各级官吏都可以布。至于布制、诏则是秦王政称帝以后皇帝专有的特权。

两汉的法律在秦的基础上展为律、令、科、比四种比较固定的形式。

律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是中国法律的主体。见于史书的汉律篇目除《九章律》外尚有《田租税律》、《钱律》、《尉律》、《左官律》、《酎金律》、《大乐律》、《尚方律》、等等。

令也称诏或诏令即皇帝的命令(在秦代称制和诏)。由于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也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法律效力之大可以改2 《后汉书·循吏传》。

3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④ 《后汉书·光武帝纪》。

5 见《后汉书·梁统传》。

6 《后汉书·鲍昱传》。

⑦ 《后汉书·陈忠传》。

变律的规定即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1比起律来令有很强的现实性往往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和需要布的。见于史书的汉令有《功令》、《金布令》、《宫卫令》、《秩禄令》、《品令》、《祠令》、《祀令》、《斋令》、《狱令》、《箠令》、《马复令》、《胎养令》、《养老令》、《任子令》、《缗钱令》等。由于令的数量太多宣帝时将令编为《令甲》、《令乙》、《令丙》以便查阅和应用。

科就是科条或事条亦即法令条文包含“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的意思。汉科数量也很繁多。《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这些科条大抵都是就某些事类作出的弥补律令之不足的专门规定。如《晋书·刑法志》中所举属于告劾方面的《登闻道辞》、属于断狱方面的《考事报谳》、属于擅兴方面的《擅作修舍》等即是。

比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汉书·刑法志》载高祖七年(公元前2oo 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说明在西汉前期比附的依据为律令。武帝以后比附的依据还包括儒家的经典。从法学的角度看是有弊病的。因为以儒家经典比附为罪可以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任意按统治者的意志“论心定罪”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比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以至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1汉代的比有《决事比》、《死罪决事比》、《辞讼比》等。董仲舒曾作《春秋决事比》收集《春秋》经义断狱的案例二百三十二本2。

1 《汉书·杜周传》。

1 《汉书·刑法志》。

2 《后汉书·应劭传》。

第二节秦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阶级本质秦汉法律作为封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地主阶级的意志特别是集中地反映皇帝有时还有皇帝的家族的意志。秦汉法律的立法精神主要是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封建等级的统治秩序维护小农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父家长制。秦汉法律都是从如何对封建统治有利进行考虑的。也有少数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劳动者的要求那是封建国家为了保证粮源、兵源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缓和阶级矛盾而制定的。旧的法学分类曾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秦汉法律可以说是属于公法范围的或基本上是属于公法范围的。如说秦汉时期缺乏私法的制定可以说是符合历史情况的。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秦汉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正是封建**主义最集中的体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废分封行郡县称皇帝规定避讳制度和废谥法规定“命为‘制’、令为‘诏’”等等无一不是为了维护和提高皇帝的权威。秦始皇还制定一些恐怖性的法令如“行所车有言其处者罪死”“偶语《诗》、《书》弃市”1等等。为了有效地控制人民和封建国家机器秦始皇还亲自过问司法“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具石之一”1。汉朝统治者为了提高皇权制定了更多的律令。汉律规定臣下如有侵夺皇帝权限者处死刑。例如:矫诏者腰斩;擅兵者斩;擅兴徭役赋税者降官贬爵;违反诏令者弃市。景帝伐吴王濞时诏:“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要斩。”2居延汉简中有“不奉诏当以不敬论”的记载。在汉律中“不敬”、“大不敬”罪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如:阑入宫门、殿门、皇帝园圃醉歌于宗庙堂下犯跸触讳侵犯皇帝的人身等等。

为了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使臣民无条件地效忠尽职汉律严惩对皇帝诽谤、诬罔、诋毁等言行。汉律有“非所宜言”罪以广泛钳制臣下的言论。更荒唐的有“腹非罪”即“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不说什么也要被处以死刑3。

“七国之乱”生后汉朝统治者吸取了教训从加强皇帝**统治的立场出严禁臣下“阿党”、“附益”内外交结。“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封诸侯过限为附益”④。凡触犯阿党、附益之法、坐与诸侯王交通者都要处以重刑。又制定了《左官律》即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朝廷任命的官吏称“左官”不得在朝为官。这显然是防止诸侯王延揽人才以对抗朝廷。汉代抑制诸侯王势力的法律还有《酎金律》、《尚方律》、《推恩令》等。

1 《史记·秦始皇本纪》。

1 《汉书·刑法志》。

2 《汉书·荆、燕、吴王传》。

3 见《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诸侯王表》。

秦汉法律及户籍、赋税、徭役、上计等各种制度和各级官吏的任命也都无一不同维护皇权的最高权威相密切联系的。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对人民的剥削压迫的极大的随意性。

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因为皇帝是国家统一的象征维护皇权就是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对于挥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效能、稳定社会秩序有时甚至对于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皇帝的权力既如此之大皇帝个人的作用就极为突出因为法律的实践如何就要看皇帝的态度如何而法律的规定往往是不一定能挥应有的效力的。

维护封建等级的统治秩序封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等级制度。商鞅变法废除了奴隶制时代的世卿世禄制度而代之以军功为条件以田宅、臣妾为物质基础的二十等爵制。“商君为秦制爵二十等以赏功劳。”它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1。这是有秦一代建立和维护封建等级体系及其特权的最初立法。

随着封建等级制度的建立各个等级之间特权阶层和普通人民之间的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也确定下来。秦律规定:“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而庶民则“有罪各尽其刑”。官吏和有“大夫”爵位的人还可以不编为“伍人”或编为“伍人”不因四邻犯罪而负连坐之责。秦律还有保护公族特权的规定:“内公孙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2秦简《司空律》规定凡服劳役刑者根据不同身份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公士以下无爵庶人服城旦舂刑不穿囚衣不戴刑具。鬼薪、白粲、不加耐刑的下吏和私家奴婢被主人用以抵偿赀赎债务而服城旦劳役要穿红色囚衣、带刑具并监督劳动。葆子即高级官吏的子弟如用劳役抵偿赎刑以上到赎死的罪时只需在官府劳作官府不能不讯问而长期监禁同时允许在“耆弱相当”的条件下由别人代替服役。

秦律中还广泛使用“赀甲”、“赀盾”作为一般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刑罚。此外还有“赎耐”、“赎黥”、“赎迁”、“赎死”等赎刑。赀刑和赎刑的存在使官吏、贵族、地主和富人纵使有罪也可以逍遥法外。两汉时代在等级制的支配下官吏、贵族有更大的特权。汉律规定:贵族官吏犯罪其俸禄比六百石以上者有罪先“请”1。所谓“请”就是司法官吏无权决断只能依据法律提出审判意见上请皇帝裁夺。皇帝有权抛开法律依据犯法者与皇帝关系的亲疏、功劳大小甚至个人爱憎决定量刑的轻重。

汉律和秦律一样爵位可以用来抵罪。如“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2这种减刑的特权甚至延及于贵族官吏的子孙。

文帝时贾谊曾就周勃狱上疏:“已在贵宠之位..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1 《史记·商君列传》。

1 见《汉书·宣帝纪》。

2 《汉书·惠帝纪》。

司寇编之徒官..非尊尊贵贵之化也。”文帝采纳了这些意见所以“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1。

维护封建的父家长制在秦汉时期小农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结构是社会生产活动和承担国家赋税徭役的基本单位。因此维护这样的小农家庭结构的稳定对封建国家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生产技术传习等的需要以及长期历史的形成作为家长的父亲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的地位。因此维护父家长制也就成为维护小农家庭结构的必然结论。这种生产者家庭的基本形式也同样在地主阶级中得到实践。他们也实行父家长制不过他们不是由于生产上的需要而是由于财产管理和财产继承的需要。秦律规定:“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2这就说明了秦朝法律确认了父亲对子女、家长对奴隶的生杀予夺大权。秦以后随着**制度的展生杀之权集中于国集中于君父亲对子女仅可扑责不能随意杀害。《白虎通德论》:“天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地所生也托父母气血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教之故父不得专也。”正由于对子女的生杀大权收归国有封建法律就更加重视对父权的保护。汉律规定:殴父母及不孝顺父母者死刑;如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弃市。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及男尊女卑的法律地位是秦汉法律保护封建家庭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秦律规定离婚要得到官府的许可并且要进行登记。“‘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1汉代对离婚有“七去三不去”的规定。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三不去是:“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2“七去三不去”实际上是以丈夫的意旨为依归的男女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是很明显的。

自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把它神化认为“王道之三纲可求之于天”君臣关系和父子、夫妇关系并列家庭关系被看成是国家政治关系的缩影封建的道德规范和政治的强制作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又披上了一件神权外衣于是父权、夫权就更强化了。

1 《汉书·贾谊传》。

2 《法律答问》。

1 《法律答问》。

2 《大戴礼记·本命》。